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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分置改革承諾的履行監(jiān)管與股東權益保護(1)
摘要:股改后非流通股東的承諾的履行關系到流通股股東的切身利益。本文在股改承諾法律界定的基礎上,對非流通股股東可能違反承諾的情形作了預測,并對具體違反承諾情形的認定和法律責任進行了研究,提出了構建我國違反股改承諾司法索賠機制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股權分置改革;大股東承諾;民事賠償;公司監(jiān)管 在股權分置改革(以下簡稱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為了促進股改方案的通過,除支付對價之外,還向流通股股東作了大量不同類型的承諾。這些承諾構成了流通股股東對股票價格和公司業(yè)績的某種預期,承諾的履行與否和履行效果,與流通股股
2、東的利益休戚相關。因此,加強對股改承諾的履行監(jiān)管,懲戒和制裁違反股改承諾的行為,對保護后股改時期流通股股東的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筛某兄Z的法律界定 承諾(commitment)在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中有三種涵義:(1)在協(xié)議中許諾將來完成某事,尤其是承擔金融上的義務;(2)將權利讓渡或信托給某人;(3)表達道義上的支持或許諾,如國際金融實踐中常見的承諾函(commitment letter)?! ∥覈膳c實踐中的承諾也有多種形式,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如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要約、承諾),也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如非法承諾和各種各樣的意向承諾
3、),還有效力不確定的承諾(如超越承諾有效期的承諾、越權承諾等等)。那么,在林林總總、眼花繚亂的承諾中,股改承諾的法律性質究竟為何?理論與實務界對此問題也認識不一,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1] 1.要約說。該種觀點認為,股改承諾非但沒有“承諾”之實,而且沒有“承諾”之名,充其量是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發(fā)出的“要約”。一經(jīng)相關股東會議通過該要約,即視為流通股股東已對此要約作了承諾,方具備法律效力。否則,股改承諾的法律效力就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2.法律文件說。該種觀點認為,判定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其是否形成了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在理論上,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
4、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如果僅是大股東單方面的承諾,未經(jīng)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簽署協(xié)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亦即在未形成所謂的法律文件前,單方承諾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這類觀點還認為,由于股改文件對“鎖一爬二”的爬行流通制度有強制性規(guī)定,這類承諾已形成了法律文件,具有剛性效力?! ?.合同說。這種觀點認為,承諾具有合同性質,上市公司以及非流通股股東對流通股股東實施補償以及股份禁售、限售設定、維持股價穩(wěn)定等承諾應當定性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道義承諾說。這種觀點認為,股改承
5、諾本質上是一種自律承諾,非流通股股東是否信守承諾,本質上是誠信問題。雖然對于違背承諾,監(jiān)管機構可能會給予制裁,但那主要是從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考慮的,而非承諾本身衍生的法律責任?! ?.單方法律行為說。該種觀點認為,承諾實際上是非流通股股東對自己民事義務的一種設定,是為了獲取流通權采取支付對價之外的一種單獨的允諾,屬于一種單方民事行為。非流通股股東作出正式承諾以后,未經(jīng)流通股股東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鲜鲇^點雖主張各異,從不同角度對股改承諾的法律性質進行了解讀,但實際上可大別為三類:一是效力待定論,如要約說和法律文件說均主張股改承諾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受要人作出承諾或具備法定形式)才產(chǎn)
6、生法律效力;二是不具法律效力論,如道義承諾說認為承諾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三是合法有效說,如合同說與單方法律行為說均認為承諾合法有效,自作出之日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 ⒐筛某兄Z界定為道義承諾,實際意味著股改承諾只是非流通股的自律范疇,可以隨意撤銷、更改乃至毀諾,將承諾的履行寄托于非流通股股東的誠信與自律是不現(xiàn)實的,因此道義承諾不符合股改的實際需要和承諾需要切實履行的特質要求?! ⌒ЯΥㄕ撚幸欢ǖ姆ɡ硪罁?jù),從形式上看,股改承諾的確與對價安排一起構成股改方案的主要內容,股改方案一定要經(jīng)過相關股東會議的通過才能生效。但是否意味著,股改承諾在股東會議表決之前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7、,可以隨意更改和撤銷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其實,就股改承諾的事項而言,本身就是對股改完成后股份出售、股價穩(wěn)定、業(yè)績增長等重要事項的承諾,其生效期自然是從股改完成之后開始,而股改的完成必然離不開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通過,以要約或法律文件的性質界定來為股改承諾的生效附條件,無異于畫蛇添足。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本質上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屬于公司事項,無須以股東會決議等法律文件作為其生效的條件。此外,要約說還存在一個難以解答的問題,如果部分流通股股東拒絕接受股改承諾,則是否相當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受要人拒絕要約,此時,非流通股股東是否要對異議股東發(fā)出新要約?如果是,豈不出現(xiàn)在一個股改方案里有兩類不同內容承諾
8、的荒誕景象?如果否,是否意味著股改承諾對異議流通股股東沒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應該明確股改承諾的法律性質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強調其單方性、有效性和無條件性,無論是要約說、合同說還是法律文件說都偏離了股改承諾的真實性質。[2]確定股改承諾的法律性質為單方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四個理由: 首先,股改承諾的作出屬于非流通股股東的單方行為,這一點與合同說、要約說存在本質的區(qū)別。股改承諾是非流通股股東對自己民事權利的一種處分或者是對民事義務的一種設定,這種處分或者設定無論是作出還是執(zhí)行,均無須流通股股東的同意。所謂單方法律行為,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須他方同意或接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股改
9、承諾的單方性和自助性符合單方法律行為的特征?! ∑浯危筛某兄Z自作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其承諾的內容是股改后的事項,其具體執(zhí)行要待股改完成之后,因此可以將股改承諾理解為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三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毫無疑問,股改承諾符合這三個法定條件,屬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谌筛某兄Z不是非流通股股東整體統(tǒng)一的行為,而是其個體的行為。在同一個股改方案中,有些非流通股股東作出了股改承諾,有些非流通股股東未作出股改承諾,在作出承諾的非流通股股東中,其承諾也不盡相同。這都反
10、映了股改承諾是股東對自身權利的一種個體處分,不具備劃一性,是一種單方和自愿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為了表示對維護股價穩(wěn)定和改善公司運營環(huán)境的善意和對股權分置改革的誠意。 第四,股改承諾作出后,不能隨意地變更和撤銷。股改承諾多以公司公告形式對外公布,形成了社會公眾尤其是流通股股東對該承諾的合理信賴,根據(jù)“禁止反言”(estoppel)原則,如果對該承諾進行任意地修改或不履行該承諾,會使流通股股東的預期落空。承諾不得任意變更或解除,這也符合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7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反股改承諾的可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