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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保險與保險法概述 16/1/7 18:45
理律的結(jié)合:保險法的原理與保險法律理論與實踐的結(jié)合:案例的研習
課堂學習和課后自學的結(jié)合:參考書目的閱讀
?一、保險的意義
(?一)從社會的意義?言:保險是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制度(保險是?一種經(jīng)濟補
償制度)
1、以特定的危險為對象,即須有危險(沒有危險就沒有保險)
要素:(1)可能的;
(2)非故意的;(非自愿的;故意造成的危險很難預測)
(3)不確定的;(是否發(fā)?生不確定,如患絕癥的病?人不能投保?人壽保險;何時發(fā)
?生不確定;怎樣發(fā)?生不確定)
(4)其范圍經(jīng)訂明的;(經(jīng)合同約定的——保險法第 2 條[1];按約定賠償是保險的賠償不同于其他賠償?shù)闹匾獏^(qū)別)
(5)危險及其發(fā)生須為適法。(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轉(zhuǎn)嫁違法利益的危險,如
?走私)
[1]:“【調(diào)整范圍】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 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2、以確保人類經(jīng)濟生活的安定為目的,即在于補償
消除危險發(fā)?生后造成的損失;?人身保險,保險?金的支付彌補對家庭造成的影響。禁?止不當利益原則:防?止投保?人通過保險獲得超過損失的利益
3、須有多數(shù)經(jīng)濟單位的結(jié)合,即須有協(xié)力
“?一?人為萬?人,萬?人為?一?人”,眾多投保?人的保費組成保險基?金,某個個?人發(fā)?生事故時的彌補;參加保險的?人越多,保險業(yè)的經(jīng)營越穩(wěn)定。
4、須有保費的繳納(大數(shù)原則)
發(fā)?生事故的概率越低,保費越低,
保險的四要素:危險、補償、協(xié)力、保費
(?二)從法律的意義?言
1、保險是一種合同關(guān)系(對價有償)
2、保險是當事人一方支付保險費的合同關(guān)系
3、保險是當事人一方負擔賠償財物的合同關(guān)系
?二、保險與相關(guān)經(jīng)濟制度的區(qū)分(對待?生活不安定的?方法)
1、保險與救濟
救濟有沒有效率取決于救濟者有沒有能?力以及救濟對象的數(shù)量;救濟是?無償?shù)模? 為受救濟者,沒有受到救濟時是沒有辦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的;救濟者與被救濟者的地位是不對等的。
保險的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保險?人應當賠付?而不賠付時,可以通過法律救濟,要求履?行合同義務;保險可以使受害?人的損失受到完全的彌補,恢復到受損失前的狀態(tài)。
2、保險與儲蓄
儲蓄的局限性:是個?人的?行為,儲蓄?人所能支配的財產(chǎn)只是儲蓄的錢加銀?行的利息, 對于應對計劃內(nèi)的支出是有效的,應對意外事故是?無能為?力的。
保險: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是不對等的。
三、保險的種類
(?一)按標的分類:財產(chǎn)保險和人身保險
財產(chǎn)保險:以財產(chǎn)或財產(chǎn)性利益作為標的,又稱為損失保險,是補償性的保險。“不得因為保險而獲得利益”:兩個保險疊加時超過被保險人的損失,代位求償。
狹義的財產(chǎn)保險:企業(yè)財產(chǎn)保險,家庭財產(chǎn)保險:以固定狀態(tài)下的財產(chǎn)作為標的。貨物運輸保險:以運輸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風險與靜?止狀態(tài)下的是不?一樣的。 運輸工具保險:機動車、船舶、飛機
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行為導致第三?人損害,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
保證保險:銀?行貸款給貸款?人,?一旦債務?人不還款,由保險公司還,保險公司向債務
?人追償。
信用保險:出?口時擔?心錢收不回來
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為標的,又稱為給付保險(因為?無法用?金錢計算, 區(qū)別于補償保險,沒有超出損失的說法)?!巴煌瑑r”,現(xiàn)在實踐中在同?一事故中發(fā)?生意外的?人不按當?shù)?生活標準進?行賠付,?而是統(tǒng)?一。
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如養(yǎng)老保險)、死亡?生存兩重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如飛機失事
健康保險/疾病保險:
3
(?二)按危險的轉(zhuǎn)嫁:原保險和再保險(最有名的?一個再保險案例是 1990 年 10·2 撞
機事故)
原保險 再保險
投保人——————→保險人——————→保險人
將其承保的?一部分危險
(三)按經(jīng)營的目的:商業(yè)保險和社會保險
商業(yè)保險特點:(1)主體:保險公司;(2)通常是自愿保險;(3)保險對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4)保費來源于投保人的繳納;(5)目的:盈利
社會保險特點:(1)主體:政府及授權(quán)的組織;(2)通常是強制保險;(3)保障對象只能是自然人;(4)保費來源于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5)目的:推行社會政策。
(四)按是否自愿: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
強制保險:(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投保;(2)保障的對象是確立的;(3)保險金額、保險費是確立的,如交強險(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很低,因為全國統(tǒng)?一,不同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
?水平不同);(4)保障的主要是受害人的利益(?無論被保險?人是否故意都要賠付)。
自愿保險:(1)投保人自己選擇是否投保;
自愿保險起到補充的作用;先強制后自愿
→交強險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保險法概述
是調(diào)整保險法律關(guān)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綜合。屬于商法的范疇。
1、保險業(yè)法/保險組織法
規(guī)定保險企業(yè)的設立、組織、運行、監(jiān)督。最低不少于 2 個億,且為實繳資本。保險?行業(yè)涉及社會的安定。我國主要規(guī)定在《保險法》里,還有?幾個具體的細則
2、保險合同法
具備?一般合同的共性;與《合同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guān)系
3、保險特別法
對特別的險種作出的規(guī)定:海上保險→《海商法》
第二講 保險合同概述 16/1/7 18:45
?一、保險合同的特征
1、射幸性
當事人的損益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射幸合同;是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區(qū)別的重要標志;投保?人的義務是確定的,但對保險?人來說要不要賠、賠多少不確定。賭博、彩票也是射性的,為了避免把保險作為賭博的?工具: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 12 條第 1 款、第 2 款:“?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
?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第6 款:“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附和性
保險條款通常是保險人提供的,投保人沒有選擇的權(quán)利——附合締約;為了體現(xiàn)利益的平衡,設置了對投保?人特別保護的規(guī)則:
(1)保險人對保險條款要明確說明,尤其是免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不履行這項義務,該條款不納入合同。如果投保?人簽署了聲明,視為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2)保險合同的條款要公平,不得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限制投保人的權(quán)利?!逗?
同法》39、40 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3)當保險合同的解釋有爭議時,傾向于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有兩個前提:?一是僅針對格式條款,不適用于非格式條款(比如競技類運動員的保險);?二是當對合同的解釋發(fā)?生爭議時,首先應適用?一般合同解釋的規(guī)則,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仍然解釋不了時才適用不利解釋規(guī)則。(這是通過英國的?一個判例確定下來的)
3、最大誠信
原因:保險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險,保險標的是船舶貨物,遠隔千里航?行,發(fā)?生事故 后完全依靠投保?人的誠實告知;標的通常置于被保險?人的控制之下,有隱瞞、虛假、故意就可以構(gòu)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如實告知義務。
4、非要式性
不一定以保單、保險憑證作為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險法第 13 條第 1 款:“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單和保險憑證是證權(quán)憑證,不是設權(quán)憑證(彩票是設權(quán)憑證),只是作為證明。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廣義;狹義的就是當事?人)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合同訂立的雙?方)
1、保險人
(1)保險人是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的各種組織。在我國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依其他法律規(guī)定而設立的保險機構(gòu)(主要指保險合作社,合作社的成員可以內(nèi)部進?行風險轉(zhuǎn)嫁)。
——保險法第 6 條:“保險業(yè)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jīng)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jīng)營保險業(yè)務?!?
(2)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quán)。保險費的?大小取決于費率和保險
?金額
(3)保險人在承保危險事故發(fā)生時依其承保的責任負擔賠償?shù)牧x務。
2、投保人(臺灣叫要保?人)
(1)投保人是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人,因此要有行為能力。
(2)投保人須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法第 12 條第 1 款、第 2 款:“?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
?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chǎn)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不?一定具有保險利益。
(?二)保險合同的關(guān)系?人
1、被保險人
(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fā)生是遭受損失的人;
(2)被保險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quán)的人;
(3)被保險人也可由投保人擔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是同?一個?人取決于投保?人 投保的動機:?一是為自?己;?二是為他?人;三是兼為他?人和自?己,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
2、受益人
向銀?行貸款,銀?行擔?心抵押的房?子滅失,要求貸款?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指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1)受益權(quán)的性質(zhì):非繼受取得,而是原始取得(基于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例:兩夫妻投保?人身保險,指定受益?人為?女?兒;兩夫妻有 40 萬債務;意外身
故后,保險?金 50 萬并不是遺產(chǎn),不需要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就作為遺產(chǎn)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是一種期待權(quán)(事故發(fā)?生才變?yōu)楝F(xiàn)實的權(quán)利。例:李某和王某是夫妻,有兩個?兒?子,2000 年李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指定妻?子王某為受益
?人;2001 年,王某病故;2003 年李某與張某結(jié)婚,2005 年 1 月,李某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根據(jù)約定應支付 30 萬保險?金,李某的兩個?兒?子與張某就保險?金的歸屬發(fā)?生爭議—
—三?人各 1/3 繼承。思考:如果李某和王某同時死亡?受益?人以事故發(fā)?生時仍存在為條件,?無法推定死亡先后時,推定受益?人先死亡——更加有利于體現(xiàn)保險的保障功能,為了被保險?人的利益,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則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被法定繼承?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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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2)受益人的資格。在法律上受益人只是單純享受利益的人,所以只要是具有權(quán)利能力的人,都可作為受益人。(受益?人不參與合同的訂立;受益?人不?一定要與被保險?人由法律上的關(guān)聯(lián),只要是被保險?人指定的,甚?至是胎?兒,但胎?兒以出?生時是活體為條件 的;作為團體保險的投保?人不能指定自?己是受益?人,如單位投保)
(3)受益人的產(chǎn)生方式:一是保險合同載明(最常見;爭議:例 1,某投保?人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受益?人指定為“妻?子”,后來離婚了,再婚或者沒有再婚,事故發(fā)?生后,前妻能否領(lǐng)取保險?金?現(xiàn)任妻?子能否?期待權(quán),事故發(fā)?生時的夫妻關(guān)系為準;沒有再婚 時就作為遺產(chǎn)。例 2,受益?人指定妻?子黃某某,后來離婚了,再婚妻?子為李某某,誰可以領(lǐng)取這個保險?金?應該由黃某某領(lǐng)取——受益?人不?一定要是夫妻關(guān)系的;對象是確定的。)(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是否是指定了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對于被保險?人來說他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可以確定的,應當是受益?人;如果是法定,內(nèi)涵和外延并不確定, 作為遺產(chǎn)繼承。受益?人?一欄須指代清晰);
二是投保人在訂約后行使受益人更換權(quán)或指定權(quán)(被保險?人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 是單?方意思表示;投保?人須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時應當通知保險?人, 如果沒有通知,事故發(fā)?生之后,保險公司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后免除了向新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例:張三在保險合同中指定李四為受益?人,兩年后,張三向變更受益
?人,與王五簽訂?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內(nèi)容為變更受益?人為王五,并經(jīng)過公證,但沒有通知李 四和保險?人。兩年后張三去世,李四向保險?人領(lǐng)取了保險?金,后王五向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遭到拒絕。王五可以基于不當?shù)美罄钏姆颠€。)(被保險?人如果拋棄了更換權(quán),該權(quán)利就消滅);
三是法律補充規(guī)定。
《保險法》第 42 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或者放棄受益權(quán),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 43 條第 2 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quán)?!?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展業(yè))
受保險人的委托,以保險人的名義開展業(yè)務活動,其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的人。
《保險法》第117 條第1 款:“保險代理?人是根據(jù)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quán)的范圍內(nèi)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的機構(gòu)或個?人。”
也是代理?人的?一種,民法中關(guān)于代理的原理對于保險代理?人同樣適用。兩個限制:
(1)保險?人對代理?人所做的營業(yè)上的限制不得對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法》第 127 條第 2 款:“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被保險?人有理由相信其由代理權(quán)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quán)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保?
(2)保險代理?人在從事保險業(yè)務活動中所知悉的有關(guān)保險標的的情況,即使沒有告 知保險?人,也視為保險?人已經(jīng)知悉,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
?而解除合同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代理?人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取得資格對保險?人的利益以及維護保險合同關(guān)系的穩(wěn)定很重要。如航空公司、鐵路運輸公司、客運公司、旅?行社
2、保險經(jīng)紀人(掮客)(保險展業(yè))
為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與保險人洽訂保險合同并向保險人收取傭金的人。
《保險法》第 118 條:“保險經(jīng)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gòu)?!?
(1)意義
(2)資格:119-122
(3)保險經(jīng)紀人與投保人和保險人的關(guān)系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是代 表投保人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合同,向承保的保險人收取傭金;保險經(jīng)紀人的本質(zhì)是屬投保人的輔助人,原則上具有居間的性質(zhì)。(實踐中,有的保險經(jīng)紀?人不僅僅是洽訂合同,
?而是代為收取保費或者代繳保費,投保?人由委托書或者保險?人出具了發(fā)票,實際上?一時
代理關(guān)系)
3、公證員、體檢醫(yī)師、公估員
公證員:固定證據(jù)——現(xiàn)場損失狀態(tài)的證明需要公證員進?行固定;在投保時對標的的價值由公證員進?行固定。
體檢醫(yī)師:主要針對人壽保險
公估員:在財產(chǎn)保險中,發(fā)生事故后對損失進行定損(有第三?方機構(gòu)公估公司)
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一)保險利益的意義
(1)避免保險作為賭博的工具
(2)避免道德危險的發(fā)生(?人們內(nèi)?心深處潛伏的希望危險發(fā)?生的愿望)
(3)確定賠償范圍(保險的?金額不等于賠償?shù)?金額;損失多少賠多少。例:擁有?十 間房屋,投保了財產(chǎn)保險,半年后將 5 間房屋賣給了他?人,發(fā)?生?火災,?十間房屋全部燒毀,只賠五間)
(?二)財產(chǎn)保險利益
1、條件
(1)經(jīng)濟利益
損失是否可以用?金錢進?行估算
(2)現(xiàn)實的利益
客觀存在的
(3)合法的利益(適法)
2、內(nèi)容
(1)積極的保險利益物權(quán)、準物權(quán)、債權(quán)
物權(quán)或準物權(quán)的現(xiàn)存利益和財產(chǎn)上期待利益?zhèn)鶛?quán)需兼顧直接性和可強制執(zhí)行性
強制性是指該利害關(guān)系所發(fā)生的權(quán)利或利益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直接性指因約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將直接受到不利益。
欠缺直接性的事例:股東對公司財產(chǎn)的保險利益;債權(quán)人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
A 公司擁有?一批精密儀器,由 B 公司進?行承運;對于 A 公司來說是積極的保險利益, 對 B 公司來說是消極的保險利益(責任利益)。A 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B 公司投保貨物運輸責任險;B 公司也可以投保貨物運輸險,被保險?人為 A 公司。
股東對公司的財產(chǎn)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否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財產(chǎn)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
(2)消極的保險利益?zhèn)鶆詹宦男械呢熑吻謾?quán)所產(chǎn)生的責任
(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1、英美法系國家的利益主義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同意主義
——利益主義:投保?人對被保險?人要有利益關(guān)系,可以是身份上的(如家庭成員),也可以是經(jīng)濟上的(如債務關(guān)系)。
——同意主義: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要經(jīng)過被保險?人的同意。以被保險?人的主觀 意志來判斷有?無保險利益。
2、我國保險法關(guān)于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確認原則及具體形式我國采取利益和同意兼顧的原則。(折衷)
《保險法》第 31 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guān)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第
?一順位繼承?人)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guān)系的勞動者。(雇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損害雇主要對他承 擔?無過錯責任)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死亡保險合同要經(jīng)過被保險?人同意——34-1:“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例外 34-3:“?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
討論:?人身保險是否需要保險利益?
(四)保險利益的存在
1、保險利益須存在于何人
(1)就投保人而言——不?一定
12-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保證被保險?人的安全
財產(chǎn)保險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一定具有保險利益
(2)就被保險人而言——必須
不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chǎn)保險,都要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人身、財產(chǎn)受到保障的?人
(3)就受益人而言——不需要
相當于是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對保險標的不需要特定關(guān)系。
2、保險利益存在的時期
應區(qū)分財產(chǎn)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而有所不同。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利益是指人身依附關(guān)系和依賴關(guān)系,保險利益要求在投保時存在,并不要求在合同效力維持期間和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存在。在財產(chǎn)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必須存在。(12-1,12-2)
如果丈夫給妻?子投保?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為丈夫自?己,后來兩?人離婚,妻?子作為被保險?人可以單?方更改受益?人。
(五)保險利益的轉(zhuǎn)移和消滅
1、繼承
2、轉(zhuǎn)讓:標的物所有權(quán)的變動。如果增加了危險,應當通知保險?人,并經(jīng)過保險?人 同意,如果沒有通知保險?人,也沒有經(jīng)過保險?人同意,因增加的危險?而造成的損失,保 險?人?無需賠付。如家用的汽車和出租的汽車。
49:“保險標的轉(zhuǎn)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zhuǎn)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zhuǎn)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之日起三
?十日內(nèi)。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 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 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zhuǎn)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破產(chǎn):破產(chǎn)意味著導致主體資格的消滅。投保?人的破產(chǎn)和保險?人的破產(chǎn)適用法律不同。投保?人破產(chǎn):破產(chǎn)?人管理?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xù)履?行財產(chǎn)保險合同。保險?人破產(chǎn): 由法院組織之下,把破產(chǎn)?人的債務在債權(quán)?人之間進?行分配;但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人壽 保險公司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不按照破產(chǎn)程序進?行,?而是將所有保單移轉(zhuǎn)到其他保險公司,若是達不成?一致意見,則由保監(jiān)會決定?一家保險公司接收。
92-1:“經(jīng)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的,其持有的?人 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zhuǎn)讓給其他經(jīng)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zhuǎn)讓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指定經(jīng)營有?人身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zhuǎn)讓。”
第三講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內(nèi)容 16/1/7 18:45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
1、投保
(1)投保的性質(zhì):保險?人將事先印好的、留有?一些空白的投保單交給投保?人的?行為是什么性質(zhì)?要約邀請。要約要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投保?人填寫好投保單交給保險?人的?行為是什么性質(zhì)?要約。 保險?人同意(承諾)則合同成立。
(2)投保人有投保的自由:決定投保的自由、選擇保險人的自由、協(xié)商合同內(nèi)容的自由。
(3)投保應具備的條件:締約能力、保險利益、如實告知義務。
締約環(huán)節(jié):投保?人要有締約能?力;考慮保險利益的問題;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的情況要如實地陳述說明,便于保險?人了解標的的危險情況以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費率承保
(4)投保文件的簽名問題(保監(jiān)會的通知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二第 3 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名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2、承保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
1、保險合同的成立
(1)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成立的關(guān)系
沒有保單,合同算不算成立?保單只是證權(quán)憑證,不是設權(quán)憑證,不能以保單是否出具作為合同是否成立的唯?一證明。
(2)支付保費與保險合同成立的關(guān)系
支付保費是投保?人的?一項主要義務。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不是要物合同,保費是 否交付是合同履?行的問題,?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問題。除非保險合同中約定以保費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3)如何理解主要條款
買賣合同:標的、數(shù)量、對價
保險合同:保險標的、履?行時間、保費
2、保險合同的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要件
(2)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
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規(guī)定的
3、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合同?生效并不?一定保險責任開始,保險責任開始取決于合同約定。
運輸保險合同,“倉?至倉”:從運輸?shù)呢浳锇犭x最后?一個倉庫開始,到進?入目的地第?一個收貨?人的倉庫為?止,運程。
4、區(qū)分保險合同成立、生效、責任開始時間對實踐的意義
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
13:“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
?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nèi)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nèi)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14:“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 險責任?!?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形式
(?一)投保單
投保?人根據(jù)保險?人提出的要求所填寫的并向保險?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從法律性質(zhì)上來說是要約。
(?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1、保險單的意義
2、保險單的功用
(1)是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
(2)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證券是有價的,可以流通。?人壽保險單有?一定的 現(xiàn)?金價值,繳納保費的時間越長,現(xiàn)?金價值越?高;但質(zhì)押和轉(zhuǎn)讓都要經(jīng)過被保險?人的同意。
3、保險單的交付
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故不以保險單的交付為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4、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指內(nèi)容和格式簡化了的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法律效力。簡稱為小保單(如團體保險、貨物運輸)。學校給學?生投保保險,學校是投保?人,保單是給學校的,每個學?生拿到的是小保單;保險憑證上的內(nèi)容與保單不?一致時,以保單為準。
(三)暫保單
是?一種民事保單,通常在正式出具保單之前,由保險代理?人出具給投保?人之間出具的?一種形式證明。?一旦保單出具,暫保單就失效。
17
(四)其他書面協(xié)議
協(xié)商達成
(五)司法解釋(?二)關(guān)于投保單與保險單等之間關(guān)系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nèi)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認定:
(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jīng)保險人說明并經(jīng)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nèi)容為準;
(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三)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四)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nèi)容為準?!?
三、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一)基本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及住所
(1)保險合同訂立以后有關(guān)費用繳納的通知、危險增加的通知等都是根據(jù)合同上記載的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可以據(jù)以判斷是否存在保險利益;(3)據(jù)此判斷是否屬于保險范圍(在財產(chǎn)保險中特別注意)。
2、保險標的物
(1)據(jù)以確定保險的性質(zhì);(2)據(jù)以確定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3、保險事故的種類
保險事故的范圍:對約定的事故范圍內(nèi)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保險事故的界定方法:
(1)概括保險
概括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的承保范圍涵蓋發(fā)生各種損失的所有保險事故。概括保險名義上雖然約定保險?人承保發(fā)?生各種損失的所有保險事故,但實務上保險合同 仍然以不同?方式,記載實質(zhì)上具有限制作用的?文字,諸如,條件、除外不保或限制等?文 字,針對“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物”等加以限制,以減免保險?人責任。
主要被采用于海上保險、各種內(nèi)河保險。
海上保險是概括保險的典型,任何海上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一律納?入海上保險范圍。內(nèi)河運送保險,承保該運送物的內(nèi)河保險,通常采概括保險。?人壽保險多采概括保險。原 則上凡有死亡的結(jié)果的,不論其原因為何,保險?人?一律為保險給付,但不包括除外不保事項,例如被保險?人因犯罪被處死等。
舉證責任:
在概括保險,被保險?人只就損害已發(fā)?生及損害是由保險期間內(nèi)某些不確定或不確定
原因所引起負舉證責任,?無須就發(fā)?生損害的具體原因負舉證責任。對被保險?人有利。
(2)列舉保險
列舉保險指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以明白地列舉于保險合同條款者為限。
保險事故的約定?方式盡管有概括保險與列舉保險的不同,但?二者的界限逐漸混淆。因為, 概括保險常訂有某些限制性約定,該因限制性約定?而不在承保范圍的部分,實與列舉不 保的保險事故或未納?入列舉承保范圍的保險事故?無異,就此?而論,概括保險與列舉保險 的界限逐漸混淆。
舉證責任在被保險人一方
列舉保險的組合(組合保險)
組合保險是指由數(shù)個不同的列舉保險針對特定需要組合?而成立的保險。例如汽車保險,常包括盜竊險、車身險及責任險。
組合保險所構(gòu)成的保險范圍介于概括保險與列舉保險之間。如果稱概括保險是“面”, 列舉保險是“點”,則組合保險是由數(shù)個點所組成的。
組合保險既是由數(shù)個列舉保險所組成的,因此,該損害除能證明是因列舉的保險事故所導致者外,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的責任。另外,作為組合保險的數(shù)個列舉保險的結(jié) 合,仍存有很多保險空隙,凡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損害是因組合保險中的列舉保險所列舉承保的保險事故所導致的,即落?入組合保險空隙的范圍,保險?人不必負保險給付的責任。
4、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及保險期間
(1)如果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延續(xù)到保險期間? 只要事故的原因沒有中斷,也沒有新的原因產(chǎn)?生,保險?人不賠。
(2)如果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延續(xù)到屆滿之后?
保險?人要賠。?人身保險合同里往往有責任期,可以到期限屆滿以后的 90 天或者 180
天。例:某?人保意外傷害險,保險期間為 2015 年 1 月 1 日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2015 年 12 月 10 日發(fā)?生事故,?手臂被機器夾斷,接?手臂,醫(yī)?生需要?一個觀察期來判斷是否接活還是殘疾。
5、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
(1)保險金額
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人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限額。
一是判斷超額、等值或部分保險的標準;二是保險給付的上限。
保險?金額到底賠多少取決于損失,如果損失小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按實際損失賠; 損失?大超過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
保險?金額的意義:
①保險?金額是確定保險費的重要依據(jù),保險費取決于費率和保險?金額?大??;
②可以據(jù)此判斷保險是超額保險、?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根據(jù)不同情況作出賠付;
③確定了保險給付的上限。
?人身保險中的保險?金額是定額。意義在于死亡和殘疾賠付的?金額不同。
(2)保險價值
指保險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
A、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
B、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是指訂立合同時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價值加以具體的確定;不定值保 險,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標的的價值沒有確定,只約定保險?金額,保險財產(chǎn)的價值 在發(fā)?生事故時按照市價確定。
①定值保險——弊?大于利
優(yōu)點:省卻事故發(fā)?生時評估的麻煩,同時能夠滿?足投保?人的預期;
不?足:可能會因為市值的變化使得投保?人要求落空,且將會導致?大量?人?力物?力浪費, 評估成本?高。
②不定值保險——利?大于弊(能夠更好地體現(xiàn)保險地經(jīng)濟補償原則;能夠節(jié)約保險營運的成本)
優(yōu)點:省卻保險費用成本,降低?人?力物?力浪費,因為出險概率小;能夠根據(jù)市場波 動對價值進?行調(diào)整,滿?足補償性。
不?足:保險?金額和實際價值之間不對應。
以不定值保險為原則,以定制保險為例外,這樣的操作?方法對保險?人來說最有利。
C、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性: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
①?足額保險: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理賠原則是?足額賠償。
②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
部分損失的計算公式:賠償額=損失額*(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全部損失按保險?金 額賠付。
為什么會發(fā)?生不?足額保險:少繳保費;市價上漲。
③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付。
為什么會出現(xiàn)超額保險:為了騙?;蛘邽榱双@得不正當?shù)睦?;誤解(如丈夫和妻
?子分別給同?一個房?子投保);市價跌落。
定值保險主要適用于保險標的價值難以評估的財產(chǎn),如古董、古畫、古字,價值差異性?大,發(fā)?生事故標的物滅失難以評估;再如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因為是將?一國貨物運 往另?一國家,不同國家同?一標的物價值可能差異很?大。
定值保險不存在?足額、不?足額、超額之分,通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而不再進?行 評估。但是在評估當時發(fā)?生誤估,約定的價值明顯過?高或者過低,應該按哪個進?行賠付? 如不再進?行評估,則違反了禁?止不當?shù)美瓌t和補償原則。我國立法對這個沒有規(guī)定。
?人身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限定了保險?人的最?高賠償范圍,?一般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發(fā)?生死亡事故全額賠付,發(fā)?生殘疾事故按照殘疾等級進?行賠付。
企業(yè)財產(chǎn)保險:以最近 12 個月賬面余額平均值確定保險?金額。
6、保險費
保險費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對價條件。有保險費形成的保險基?金。
影響保險費的因素:費率;保險?金額。
財產(chǎn)保險和?人身保險中報廢的繳納規(guī)則不同:財產(chǎn)保險中不交保費可以解除合同也 可以訴訟;?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中第?一期保費繳納后不交保費,保險?人?無法通過訴 訟救濟,只能合同失效終?止,因為?人身保險帶有?一定的儲蓄性。
7、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1)保險責任?大小取決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的?大小。
①基本險條款: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和當事?人的疏忽造成的損失,不同險種主
險不同,主險是基本險。如“車身險(”
“第三?人責任險”。
碰撞、傾覆、雷電、爆炸等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
②附加險:主險不包含的危險通過附加險的?方式作為承保的危險。如汽車自燃、盜搶、單獨玻璃破損,車身險不??梢宰鳛楦郊与U;車上?人員座位險,第三?人責任險主險范圍不包括,可以作為附加險;免賠責任險—>不計免賠損失
③特別附加險:?一般作為除外責任(戰(zhàn)爭、核輻射等),但有的投保?人有需求,可
以作為特別附加險,把本來不保的危險作為保險責任。
(2)除外責任是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或者損失,由除外危險和除外損失兩?方 面構(gòu)成。
除外危險:如故意;戰(zhàn)爭等。
除外損失:如第三?人責任險中本車上?人員和財產(chǎn)的損失不賠;?火災造成的停業(yè)損失不賠。
8、訂約的年月日
對于有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成立后發(fā)?生的事故),保險?人是否要承擔保險責任的判斷很重要。
9、爭議解決的方式。
如果通過仲裁,必須要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仲裁協(xié)議;否則仲裁機構(gòu)沒有管轄權(quán),不能受理。
(?二)特約條款
有兩種主要形式:保證條款和補充條款。
1、保證條款
①確認保證條款:在合同成立之前事實存在與否的確認;比如?人身保險中保險?人讓 投保?人簽確認保證最近 6 個月沒有經(jīng)過重?大疾病的治療。可以以此判斷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②承諾保證:對未來將要發(fā)?生的事實的保證,如果沒有按照承諾去做,保險?人有權(quán) 拒絕賠付。例:如果承諾保證 10 天之內(nèi)將消防設施弄好,結(jié)果第 5 天因消防事故發(fā)?生保險事故,那么保險公司能否拒絕賠付?不能,只有經(jīng)過?十天不弄好才是違反承諾,保險公司才有權(quán)拒賠。
2、補充條款
雙?方通過合意協(xié)商確定,不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規(guī)則不適用;相對與格式條款是特別條款,不?一致時應該特別條款優(yōu)先于?一般條款。
第四講 保險合同的效力 16/1/7 18:45
?一、對投保?人的效?力
(?一)如實告知義務
是指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標的的情況有如實陳述和申明的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根據(jù)
誠實信用原則與對價平衡原則。保險法第 16 條的規(guī)定基本立法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及對價平衡原則并立。
——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就有關(guān)情況對保險?人如實陳 述、申明,以使保險?人對危險進?行估計。
——對價平衡原則: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
2、告知義務人
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為投保人。有疑問的是被保險人有無如實告知義務?
有?人認為,被保險?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當然沒有如實告知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 其他條款賦予被保險?人通知和施救義務,根據(jù)體系解釋,應該認為其有如實告知義務; 且在?人身保險中,保險標的即為被保險?人的身體,被保險?人對自?己的身體最為了解;且從誠實信用和對價平衡原則來看,被保險?人應該有如實告知義務。
3、義務履行期
是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體現(xiàn)誠實信用原則和對價平衡原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①合同的效力停止以后,再繼續(xù)者,投保人是否仍須盡第 16 條所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寬限期內(nèi)未交保費,保險合同失效, 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又規(guī)定了復效制度,由被保險?人兩年內(nèi)申請復效。 復效環(huán)節(jié)是否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復效和建立新合同不同,是原合同的延續(xù),是為了
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如果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邏輯解釋不通。如果保險公司提出要求, 可以;若未,不需。)
②或者合同期間屆滿之后再續(xù)約時是否也適用之?續(xù)約有三種?方式:期限還未到時, 雙?方約定;到期時及時續(xù)約;到期后未即使續(xù)約,?一段時間后才續(xù)約。第 3 種是新約, 應當履?行;前兩種是原合同的延續(xù),與第三種不應同等對待。
③或合同變更時,又如何?
保險法未明確規(guī)定,只有靠法理解釋了。
4、告知義務的范圍
有無限告知主義和詢問回答主義。
?無限告知主義是早期保險立法中要求的,只要保險?人所知道的事項就應該向保險?人 陳述、申明。帶來?一個問題,投保?人不是保險專業(yè)?人員,投保?人并不知道哪些事項對保
險?人重要;另?一?方面,保險?人風險評估?水平提?高,不需要。發(fā)展為詢問回答主義,操作
?方便,能夠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被?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用,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也體現(xiàn)了詢問回答主義。
為了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司法解釋(二)第 5 條[1]將告知的內(nèi)容限于投保人明知的事項。對此與域外法有很大的不同。域外法對告知義務的范圍定位于明知或應知的范圍。另外,司法解釋(二)第 6 條[2]中規(guī)定,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nèi)容的除外。
[1]:“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guān)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nèi)容?!?
[2]:“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nèi)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nèi)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nèi)容的除外。”
“明知”的舉證責任在保險?人處,若不包括“應知”不符合最?大誠信原則和對價平衡原 則,過于保護被保險?人。
保險?人應當知道風險,概括性條款過分加?大了被保險?人的義務。詢問?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詢問錄音記錄下來。
5、違反告知義務的情形:一是故意;二是重大過失遺漏。
6、告知義務違反的后果區(qū)分故意和重大過失。
§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16-5:“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足以影響費率和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
重?大過失導致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下,應考慮因果關(guān)系判定。如果知道這種危險, 有兩種情況:①保險?人是不保的;②可保但費率會提?高。如果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的事故與沒 有如實告知的事項沒有因果關(guān)系,第?一種情況下如果賠償對保險公司不公平,第?二種情況下應該予以賠償?shù)珣斕?高費率加收保費,體現(xiàn)對價平衡原則。
另外,在對保險法第 16 條的理解過程中,尚有以下幾點需要探討:
(1)保險人解除合同應對何人為之?
從法條中應定位為投保?人,在實務中并不這么簡單,尤其是在?人壽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①上述三者是同?一?人,投保?人去世即被保險?人去世、受益?人去世,則應向投保?人的繼承?人通知。(繼承?人不明的情況可以采取公示的?方式)
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受益?人是另?一?人,投保?人死了應通知受益?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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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則視為沒有受益?人,應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通知)
③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被保險?人是另?一?人,被保險?人去世應通知投保?人,若投保?人也去世應通知投保?人的繼承?人。
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受益?人是另?一?人,投保?人死了受益?人也死了,應通知投保?人的繼承?人。
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不是同?一?人,向投保?人通知,若投保?人死亡,向受 益?人通知。
(2)解約通知應寄往何地?
保險?人按照合同上記載的地址向投保?人寄送則視為送達;若是向受益?人寄送通知該如何判斷?“到達主義”,實際送達對其才發(fā)?生效?力。
(3)30 天的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16-3:“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例 1:2010.1.10 投保,2012.3.10 發(fā)?生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才知道投保
?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在 30 天內(nèi)欲解除合同,但因為已經(jīng)超過兩年,所以不能?行使解除權(quán)。
例 2:2010.1.10 投保,?一年半以后因病去世,投保?人沒有把事故告訴保險公司,兩年后才告訴保險公司投保?人訂立合同時有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無權(quán)利解除合同?有權(quán)。如果在兩年之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只要保險公司在知道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30 日內(nèi)都可以解除合同,不應該受兩年之內(nèi)的限制,體現(xiàn)最?大誠信原則。
超過 30 天除斥期間不能?行使解除權(quán),能否根據(jù)合同法§54 ?行使撤銷權(quán)?(欺詐所訂立的合同是可以在?一年內(nèi)撤銷的)
?一種意見認為不能根據(jù)合同法?行使撤銷權(quán),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不能適用于?一般法;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法§16 規(guī)定的是合同解除權(quán),合同法§54 是撤銷意思表示, 撤銷的法定要件與合同解除的法定構(gòu)成要件不同,不是特別法?一般法問題,都可以適用。 吳勇敏老師認為適用合同法有合理性,不會導致當事?人之間權(quán)利義務失衡,有利于利益 的平衡。且更有利于保險共同體的利益的保護。
(4)醫(yī)檢是否免除告知?
?人壽保險中為了更好地保護保險?人利益通常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體檢是保險?人的 調(diào)查義務,體檢與投保?人告知是兩個并?行的?方式,不能互相替代。保險?人進?行的體檢, 有些疾病能夠通過正常的體檢發(fā)現(xiàn),但保險?人沒有注意,如果投保?人對此做隱瞞,能否視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不能,因為“禁反?言原則”。
(?二)保險費給付義務
1、性質(zhì)和意義
純保險費即根據(jù)費率計算對危險承保的對價,附加保險費即訂立保險合同所產(chǎn)生的
相關(guān)費用、利潤。
2、費率
費率高低取決于保險標的的危險率。
3、保費交付的方式:現(xiàn)金、票據(jù)
以票據(jù)支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接收了支票并開具了收據(jù),如果發(fā)?生退票則不能認為交付了保費,故票據(jù)實際發(fā)?生支付效果才能算支付了保費。(兌現(xiàn)的遲延性)
案例:張三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人壽保險,最近?一期保費的繳納期是 3 ?月 1 ?日到期,4 ?月 30
?日是寬限期的最后?一天,于是張三在 4 ?月 25 ?日時向保險公司交了?支票,有效期到 4 ?月 30 ?日,
保險公司接收并開具了收據(jù)。收到?支票后,保險?人在 4 ?月 30 ?日到銀?行承兌,銀?行拒付,因為賬戶余額不?足,但銀?行告知前?幾?日這個賬戶資?金充?足,但在 29 ?日因?一筆貿(mào)易?而轉(zhuǎn)款。30 ?日當天張三發(fā)?生?車禍去世?!绹?一個判例
法官:投保?人沒有主觀欺詐的故意,是想要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導致存款不?足的 并不只是投保?人的責任,保險?人也有?一定責任;如果簡單的否定合同效?力對投保?人不公 平
4、未付的效果
(1)財產(chǎn)保險保險費及人壽保險第一期保險費
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進?行承保的對價,如果承保?人沒有按照合同交付財產(chǎn)保險 保費或?人壽保險第?一期保費,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追討,但不能因沒繳納保費就認為合同不成立,除非有特約。
(2)人壽保險的續(xù)期保險費與失效、復效制度
?人壽保險的續(xù)期保費沒有按期繳納不能通過訴訟追討,只會導致保險合同失效,中
?止期間發(fā)?生事故保險?人是不賠的,但中?止兩年內(nèi)投保?人是可以申請復效的。這是強制性 規(guī)定,約定不能損害被保險?人利益。
(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1、意義
危險增加即保險合同訂立后發(fā)?生訂立合同時沒有預見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投保
?人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體現(xiàn)誠實信用原則和對價平衡原則。
2、危險增加的程度—特征
(1)重要性:影響了保險?人的負擔,影響了保險?人是否承保以及保費的?高低,若否, 不具有重要性,不需要通知;
(2)持續(xù)性:持續(xù)性的危險增加才會影響到,臨時出現(xiàn)馬上消失的危險通知沒有必要,對保險?人的承保也沒有什么影響。如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取決于被保險?人從事的職業(yè)),礦下?工?人與臨時到礦下檢查的領(lǐng)導的危險;
(3)不可預見性: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該風險是不可預見的。如?人壽保險,訂 立合同時被保險?人?生病是能夠預見的,投保?人不需要對疾病進?行通知。
3、危險的種類
主觀危險的增加是指投保?人主觀的原因引起的危險的增加(如改造房?子);客觀危險的增加是指不可歸責于投保?人的外在原因引起的危險的增加。主觀危險的增加應當事先通知,客觀危險的增加應當及時通知(合理期間)。
4、我國保險法對危險增加規(guī)定需要完善之處
我國保險法對下列問題并未規(guī)定,容易產(chǎn)生歧義:
其一,被保險人通知以后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發(fā)生保險事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原理,合同有效,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法律應該加以明確。
其二,提議另訂保險費或解除權(quán),是否由保險人自由選擇?從保險合同系繼續(xù)性合
同觀之,另訂保費應有優(yōu)先適用性。
其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只賦予被保險人是否合適?域外法均規(guī)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這樣規(guī)定可能邏輯上更加合理。
其四,投保至承諾間的危險增加是適用如實告知義務還是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德國法上采的是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因為判斷如實告知義務有沒有違反是訂立合同時作為?一個時點,以投保時作為依據(jù),之后的就不是先合同義務了。
(四)危險事故的通知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保險人通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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