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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錄宣 講 背 景 安 全 生 產 法 解 讀 安 全 生 產 法 新 增 要 點 典 型 案 例1324 國 務 院 安 全 生 產 委 員 會 要 求 2017年 起 , 每 年 12月 的 第 一 周 為 安 全 生 產 法 宣 傳 周 12月 1日 為 安 全 生 產 法 宣 傳 咨 詢 日 民 航 局 航 空 安 全 辦 公 室 關 于 開 展 安 全 生 產 法 宣 傳 周 活 動 的 通 知 ( 局 發(fā) 明 電20173331號 ) 公 司 要 求 OA下 發(fā) 關 于 開 展 宣 傳 周 活 動 的 通 知 宣講背景 集 中 組 織 開 展 安 全 生 產 法 學 習 開 展
2、安 全 生 產 法 宣 傳 咨 詢 日 活 動 集 中 開 展 安 全 生 產 大 檢 查 活 動 利 用 新 媒 體 開 展 安 全 生 產 知 識 宣 傳 活 動 開 展 安 全 生 產 法 警 示 教 育 活 動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內容 安全生產法目錄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安 全 生 產 保 障 第 三 章 從 業(yè) 人 員 的 安 全 生 產 權 利 義 務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產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的 應 急 救 援 與 調 查 處 理 第 六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1 6
3、條)立 法 目 的防 止 和 減 少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眾 生 命 和 財 產 安全 ,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持 續(xù) 健 康發(fā) 展 。安 全 工 作 方 針安 全 第 一 、 預 防 為 主 、 綜合 治 理安 全 工 作 機 制生 產 單 位 負 責 、 職 工 參 與 、 政 府監(jiān) 管 、 行 業(yè) 自 律 、 社 會 監(jiān) 督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應 具 備 法 律 、 法 規(guī) 行 業(yè) 標 準 規(guī) 定 的 安 全 生 產 條 件; 明 確 各 崗 位 的 責 任 人 員 、 責 任 范 圍 和 考 核 標 準 ; 設 置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機 構
4、 并 依 法 履 行 相 關 職 責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 2條)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主 要 負 責 人 和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人 員 須 具 備 相 應 的 安全 生 產 知 識 和 管 理 能 力 ; 開 展 安 全 生 產 教 育 和 培 訓 , 建 立 培 訓 檔 案 ; 特 種 作 業(yè) 人 員 持 證 上 崗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 2條)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在 較 大 危 險 因 素 的 生 產 場 所 和 設 備 設 施 設 置 安 全警 示 標 志 ; 重 大 危 險 源 登 記 建 檔 , 定 期 檢 測 、 評
5、 估 、 監(jiān) 控 ; 建 立 安 全 事 故 隱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 2條)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教 育 督 促 從 業(yè) 人 員 按 章 操 作 ; 為 從 業(yè) 人 員 提 供 合 格 的 勞 保 用 品 ; 開 展 經 常 性 安 全 檢 查 。 發(fā) 生 安 全 生 產 事 故 時 , 組 織 搶 救 , 確 保 不 擅 離 職 守。 為 從 業(yè) 人 員 交 納 工 傷 保 險 費 用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 2條) 權 力 : 了 解 其 作 業(yè) 場 所 和 工 作 崗 位 存 在 的 危 險 因 素 、 防 范措
6、 施 及 事 故 應 急 措 施 ; 提 出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建 議 ; 對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提 出 批 評 、 檢 舉 、 控告 。 拒 絕 違 章 指 揮 和 強 令 冒 險 作 業(yè) 。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力和義務(9條) 權 力 : 在 發(fā) 現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緊 急 情 況 時 , 有 權 停止 作 業(yè)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應 急 措 施 后 撤 離 作 業(yè) 場所 ; 因 安 全 事 故 收 到 損 害 的 從 業(yè) 人 員 , 除 依 法 享 有 工傷 保 險 外 , 有 權 向 本 單 位 提 出 賠 償
7、 要 求 。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力和義務(9條) 義 務 : 嚴 格 遵 守 本 單 位 的 安 全 生 產 規(guī) 章 制 度 ; 接 受 安 全 生 產 教 育 和 培 訓 , 掌 握 本 職 工 作 所 需 的安 全 生 產 知 識 和 技 能 ; 發(fā) 現 事 故 隱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立 即 報 告 ;第三章 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力和義務(9條)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1 9條)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對 生 產 經 營 單位 的 監(jiān) 督 要 求 。 ( 略 )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1 0條)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應 制
8、 定 本 單 位 的 應 急 救 援預 案 并 定 期 組 織 演 練 ;發(fā) 生 安 全 生 產 事 故 后 , 立 即 上 報 ;事 故 調 查 遵 循 “ 四 不 放 過 ” 原 則 ; 第六章 法律責任(2 5條)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應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行 為 :缺 少 所 必 需 的 安 全 資 金 投 入 , 導 致 不 具 備安 全 生 產 條 件 ;主 要 負 責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產 職 責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職 責 ;未 設 置 安 全 管 理 機 構 和 人 員 ; 第六章 法律責任(2 5條) 生 產
9、經 營 單 位 應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行 為 : 未 對 較 大 危 險 因 素 的 生 產 場 所 、 設 備 設 置 安 全 警 示 標志 ; 使 用 不 符 合 行 業(yè) 標 準 的 設 備 ; 未 對 安 全 設 備 進 行 經 常 性 維 護 、 保 養(yǎng) 和 定 期 檢 測 的 ; 未 提 供 符 合 標 準 的 勞 保 用 品 的 ; 第六章 法律責任(2 5條)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應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行 為 :未 建 立 事 故 隱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未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隱 患 ;將 生 產 經 營 項 目 、 場 所 、 設
10、備 發(fā) 包 或 者出 租 給 不 具 備 安 全 生 產 條 件 或 者 相 應 資質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 第六章 法律責任(2 5條)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應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的 行 為 :未 與 外 委 單 位 明 確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產 管 理職 責 ;生 產 經 營 場 所 和 員 工 宿 舍 未 設 有 符 合 緊急 疏 散 需 要 、 標 志 明 顯 、 保 持 暢 通 的 出口 , 或 者 鎖 閉 、 封 堵 生 產 經 營 場 所 或 者員 工 宿 舍 出 口 的 。 第六章 法律責任(2 5條)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應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11、的 行 為 :拒 絕 、 阻 礙 負 有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門 依 法 實 施 監(jiān) 督 檢 查 ;主 要 負 責 人 在 本 單 位 發(fā) 生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時, 擅 離 職 守 、 逃 匿 、 瞞 報 、 謊 報 或 者 遲 報;發(fā) 生 責 任 安 全 事 故 。 明 確 了 主 要 負 責 人 “ 行 業(yè) 禁 入 ” 的 規(guī) 定 第 五 條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對 本 單 位 的 安 全生 產 工 作 全 面 負 責 。 第 七 條 工 會 依 法 對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進 行 監(jiān) 督 第 九 十 一 條 生 產 經 營
12、 單 位 的 主 要 負 責 人 依 照 規(guī) 定 受刑 事 處 罰 或 者 撤 職 處 分 的 , 自 刑 罰 執(zhí) 行 完 畢 或 者 受處 分 之 日 起 , 五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任 何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主 要 負 責 人 ; 對 重 大 、 特 別 重 大 生 產 安 全 事 故 負 有責 任 的 , 終 身 不 得 擔 任 本 行 業(yè)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主 要負 責 人 。安全生產法新增要點 大 幅 提 高 對 事 故 責 任 單 位 的 罰 款 金 額安全生產法新增要點死 亡 人 數 重 傷 人 數 經 濟 損 失 事 故 性 質 罰 款 金 額1-2人 1
13、0人 以 下 1000萬 以 下 一 般 事 故 20萬 -50萬3-9人 10-50人 1000萬 -5000萬 較 大 事 故 50萬 -100萬10-29人 50-100人 5000萬 -1億 重 大 事 故 100萬 -500萬30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上 1億 元 以 上 特 別 重 大 事 故 500萬 -2000萬 強 化 了 “ 雙 罰 制 度 ” 針 對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違 法 行 為 實 施 處 罰 針 對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的 有 關 責 任 人 員 實 施 處 罰安全生產法新增要點 新 增 嚴 重 違 法 行 為 “ 公 告 ” 的 規(guī) 定 第 七
14、 十 五 條 負 有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 門應 當 建 立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信 息 庫 , 如 實 記 錄 生產 經 營 單 位 的 安 全 生 產 違 法 行 為 信 息 ; 對 違 法 行為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應 當 向 社 會 公 告 ,并 通 報 行 業(yè) 主 管 部 門 、 投 資 主 管 部 門 、 國 土 資 源主 管 部 門 、 證 券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以 及 有 關 金 融 機 構。安全生產法新增要點 新 增 拒 絕 、 阻 礙 依 法 監(jiān) 督 檢 查 的 規(guī) 定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違 反
15、本 法 規(guī) 定 ,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拒絕 、 阻 礙 負 有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 門 依 法實 施 監(jiān) 督 檢 查 的 , 責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處 二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一 萬 元 以 上 二 萬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構 成 犯 罪 的 , 依 照 刑 法 有 關 規(guī) 定追 究 刑 事 責 任 。安全生產法新增要點 2010年 8月 24日 , 河 南 航 空 B-3130號 飛 機 執(zhí) 行 哈 爾 濱至 伊 春
16、 的 VD8387班 次 定 期 客 運 航 班 任 務 在 伊 春 市 林都 機 場 30號 跑 道 進 近 時 距 離 跑 道 690米 處 墜 毀 。典型案例8 .2 4伊春空難 河 南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薄 弱 ; 深 圳 航 空 對 河 南 航 空 投 入 不足 、 管 理 不 力 ; 民 航 管 理 機 構 監(jiān) 管 不 到 位 ; 民 航 中 南 地 區(qū) 空 中 交 通 管 理局 安 全 管 理 存 在 漏 洞間 接原 因 夜 航 條 件 復 雜 ; 機 組 違 反 進 近 程 序 ; 機 長 航 線 經 驗 不 足 ; 塔 臺 航 管 責 任 。直 接原 因 處 理 結 果
17、 免 去 李 強 河 南 航 空 總 經 理 職 務 當 班 機 長 齊 全 軍 涉 嫌 犯 罪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違 規(guī) 操 縱 飛 機 低 于 最 低 運 行 標 準 實 施 進 近 , 穿 越 最 低 下降 高 度 實 施 著 陸 ; 在 撞 地 前 出 現 無 線 電 高 度 語 音 提 示 , 且 未 看 見 機 場 跑 道的 情 況 下 , 仍 未 采 取 復 飛 措 施 , 繼 續(xù) 實 施 著 陸 , 導 致 飛機 撞 地 , 對 事 故 的 發(fā) 生 負 有 直 接 責 任 ; 飛 機 撞 地 后 , 沒 有 組 織 指 揮 旅 客 撤 離 , 沒 有 救 助 受 傷 人員 , 而 是 擅 自 撤 離 飛 機 。典型案例8 .2 4伊春空難 謝 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