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財產(chǎn)關(guān)系方面的法律后果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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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 婚 在 人 身 關(guān) 系 方 面 的 法 律 后 果 1、 結(jié) 婚 自 由 權(quán) 恢 復 2、 扶 養(yǎng) 關(guān) 系 終 止 3、 法 定 繼 承 人 資 格 喪 失 4、 代 理 權(quán) 的 消 滅 5、 同 居 義 務(wù) 消 滅 6、 姻 親 關(guān) 系 消 滅 第 十 講 離 婚 在 財 產(chǎn) 關(guān) 系 方 面 的 法 律 后 果 案例分析 甲 ( 男 ) 與 乙 于 1999年 12月 1日 登 記 結(jié) 婚 。 結(jié)婚 時 雙 方 進 行 了 夫 妻 婚 前 財 產(chǎn) 公 證 , 乙 有 婚 前 財產(chǎn) 10萬 元 存 款 和 彩 電 、 冰 箱 、 家 具 等 其 他 日 常 生活 用 品 。 婚 后 , 乙
2、 除 將 自 己 婚 前 所 有 的 日 常 生 活用 品 用 于 夫 妻 共 同 生 活 外 , 還 將 自 己 的 婚 前 存 款貼 補 家 用 。 。 因 甲 工 作 和 學 習 任 務(wù) 繁 重 , 撫 育 子女 、 照 料 老 人 等 家 庭 義 務(wù) , 主 要 由 乙 承 擔 。 2004年 3月 , 甲 獲 得 晉 升 機 會 后 , 不 是 感 恩 于 乙 的 付 出 ,而 是 極 力 尋 找 雙 方 的 差 距 , 導 致 乙 難 以 和 甲 溝 通 ,婚 姻 關(guān) 系 無 可 挽 回 的 破 裂 。 2007年 1月 4日 , 乙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了 離 婚 訴 訟
3、, 同 時 請 求 以 夫 妻 共 同財 產(chǎn) 抵 償 用 于 婚 后 共 同 生 活 的 婚 前 個 人 財 產(chǎn) 8萬 元以 及 對 其 所 履 行 的 家 庭 義 務(wù) 的 補 償 。 甲 同 意 離 婚 ,但 不 承 擔 乙 的 其 他 訴 訟 請 求 。 問 法 院 應 怎 么 判 決 ? 一、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一)準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 1、 夫 妻 在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 間 所 得 的 法 定 共 有 財 產(chǎn) 歸 夫妻 共 同 所 有 。 即 一 方 或 雙 方 勞 動 所 得 的 工 資 、 獎 金 ; 一 方或 雙 方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的 收 益 ; 一 方 或 雙
4、 方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的 收 益 ; 一方 或 雙 方 由 繼 承 或 贈 與 所 得 的 財 產(chǎn) , 但 遺 贈 或 贈 與 合 同 中確 定 只 歸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除 外 ; 其 他 應 當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財 產(chǎn) ( 一 方 以 個 人 財 產(chǎn) 投 資 取 得 的 收 益 ; 男 女 雙 方 實 際 取得 或 者 應 當 取 得 的 住 房 補 貼 、 住 房 公 積 金 ; 男 女 雙 方 實 際取 得 或 者 應 當 取 得 的 養(yǎng) 老 保 險 金 、 破 產(chǎn) 安 置 補 償 費 。 ) 此外 , 夫 妻 約 定 在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 間 所 得 的
5、 部 分 財 產(chǎn) 以 及 婚前 的 部 分 財 產(chǎn) 歸 雙 方 共 有 的 部 分 , 也 屬 于 共 有 財 產(chǎn) 。 2、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發(fā)放 到 軍 人 名 下 的 復 員 費 、 自 主 擇 業(yè) 費 等 一次 性 費 用 的 , 以 夫 妻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年 限 乘以 年 平 均 值 , 所 得 數(shù) 額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 上 述 所 稱 年 平 均 值 , 是 指 將 發(fā) 放 到 軍 人 名下 的 上 述 費 用 總 額 按 具 體 年 限 均 分 得 出 的數(shù) 額 。 其 具 體 年 限 為 人 均 壽 命 七 十
6、歲 與 軍人 入 伍 時 實 際 年 齡 的 差 額 。 3、 夫 妻 分 居 兩 地 分 別 管 理 、 使 用 的 婚 后 所 得 財 產(chǎn) ,應 認 定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 在 分 割 財 產(chǎn) 時 , 各 自 分 別 管 理 ,使 用 的 財 產(chǎn) 歸 各 自 所 有 。 雙 方 所 分 財 產(chǎn) 相 差 懸 殊 的 , 差 額部 分 , 由 多 得 財 產(chǎn) 的 一 方 以 與 差 額 相 當 的 財 產(chǎn) 抵 償 另 一 方 。 4、 已 登 記 結(jié) 婚 , 尚 未 共 同 生 活 , 一 方 或 雙 方 受 贈的 禮 金 、 禮 物 應 認 定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 具
7、 體 處 理 時 應 考 慮財 產(chǎn) 來 源 、 數(shù) 量 等 情 況 合 理 分 割 。 5、 對 個 人 財 產(chǎn) 還 是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難 以 確 定 的 , 主張 權(quán) 利 的 一 方 有 責 任 舉 證 。 當 事 人 舉 不 出 有 力 證 據(jù) , 人 民法 院 又 無 法 查 實 的 , 按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處 理 。 6、 婚 后 雙 方 對 婚 前 一 方 所 有 的 房 屋 進 行 過 擴 建 的 ,擴 建 部 分 的 房 屋 按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處 理 。 7、 夫 妻 雙 方 分 割 共 同 財 產(chǎn) 中 的 股 票 、 債 券 、 投 資基 金 份 額
8、 等 有 價 證 券 以 及 未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時 , 協(xié)商 不 成 或 者 按 市 價 分 配 有 困 難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據(jù) 數(shù) 量按 比 例 分 配 。 8、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中 以 一 方 名 義 在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出 資 額 , 另 一 方 不 是 該 公司 股 東 的 , 按 以 下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 一 ) 夫 妻 雙 方 協(xié) 商 一致 將 出 資 額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轉(zhuǎn) 讓 給 該 股 東 的 配 偶 , 過 半 數(shù) 股東 同 意
9、、 其 他 股 東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優(yōu) 先 購 買 權(quán) 的 , 該 股 東 的配 偶 可 以 成 為 該 公 司 股 東 ; ( 二 ) 夫 妻 雙 方 就 出 資 額 轉(zhuǎn) 讓份 額 和 轉(zhuǎn) 讓 價 格 等 事 項 協(xié) 商 一 致 后 , 過 半 數(shù) 股 東 不 同 意 轉(zhuǎn)讓 , 但 愿 意 以 同 等 價 格 購 買 該 出 資 額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對轉(zhuǎn) 讓 出 資 所 得 財 產(chǎn) 進 行 分 割 。 過 半 數(shù) 股 東 不 同 意 轉(zhuǎn) 讓 , 也不 愿 意 以 同 等 價 格 購 買 該 出 資 額 的 , 視 為 其 同 意 轉(zhuǎn) 讓 , 該股 東 的 配 偶 可
10、以 成 為 該 公 司 股 東 。 用 于 證 明 前 款 規(guī) 定 的 過半 數(shù) 股 東 同 意 的 證 據(jù) , 可 以 是 股 東 會 決 議 , 也 可 以 是 當 事人 通 過 其 他 合 法 途 徑 取 得 的 股 東 的 書 面 聲 明 材 料 。 9、 人 民 法 院 審 理 離 婚 案 件 , 涉 及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中 以 一 方 名 義 在 合 伙 企 業(yè) 中 的 出 資 ,另 一 方 不 是 該 企 業(yè) 合伙 人 的 , 當 夫 妻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將 其 合 伙 企 業(yè) 中 的 財 產(chǎn) 份額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轉(zhuǎn) 讓 給 對 方 時 , 按
11、 以 下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一 )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的 , 該 配 偶 依 法 取 得 合 伙 人 地位 ; ( 二 ) 其 他 合 伙 人 不 同 意 轉(zhuǎn) 讓 , 在 同 等 條 件 下 行 使 優(yōu)先 受 讓 權(quán) 的 , 可 以 對 轉(zhuǎn) 讓 所 得 的 財 產(chǎn) 進 行 分 割 ; ( 三 ) 其他 合 伙 人 不 同 意 轉(zhuǎn) 讓 , 也 不 行 使 優(yōu) 先 受 讓 權(quán) , 但 同 意 該 合伙 人 退 伙 或 者 退 還 部 分 財 產(chǎn) 份 額 的 , 可 以 對 退 還 的 財 產(chǎn) 進行 分 割 ; ( 四 ) 其 他 合 伙 人 既 不 同 意 轉(zhuǎn) 讓 ,
12、 也 不 行 使 優(yōu) 先受 讓 權(quán) , 又 不 同 意 該 合 伙 人 退 伙 或 者 退 還 部 分 財 產(chǎn) 份 額 的 ,視 為 全 體 合 伙 人 同 意 轉(zhuǎn) 讓 , 該 配 偶 依 法 取 得 合 伙 人 地 位 。 10、 夫 妻 用 共 同 財 產(chǎn) 以 一 方 名 義 投 資 設(shè) 立 獨 資企 業(yè) 的 , 人 民 法 院 分 割 夫 妻 在 該 獨 資 企 業(yè) 中 的 共同 財 產(chǎn) 時 , 應 當 按 照 以 下 情 形 分 別 處 理 : ( 一 )一 方 主 張 經(jīng) 營 該 企 業(yè) 的 , 對 企 業(yè) 資 產(chǎn) 進 行 評 估 后 ,由 取 得 企 業(yè)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13、 相 應 的 補 償 ; ( 二 )雙 方 均 主 張 經(jīng) 營 該 企 業(yè) 的 , 在 雙 方 競 價 基 礎(chǔ) 上 ,由 取 得 企 業(yè) 的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相 應 的 補 償 ; ( 三 )雙 方 均 不 愿 意 經(jīng) 營 該 企 業(yè) 的 ,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個 人 獨 資 企 業(yè) 法 等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辦 理 。 11、 婚 姻 法 解 釋 ( 三 ) 第 15條 “ 婚 姻 關(guān) 系存 續(xù) 期 間 , 夫 妻 一 方 作 為 繼 承 人 依 法 可 以 繼 承 的遺 產(chǎn) , 在 繼 承 人 之 間 尚 未 實 際 分 割 , 起 訴 離 婚 時另 一 方 請
14、求 分 割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告 知 當 事 人 在繼 承 人 之 間 實 際 分 割 遺 產(chǎn) 后 另 行 起 訴 。 ” 12、 婚 姻 法 解 釋 ( 三 ) 第 16條 “ 夫 妻 之 間訂 立 借 款 協(xié) 議 , 以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出 借 給 一 方 從 事個 人 經(jīng) 營 活 動 或 用 于 其 他 個 人 事 務(wù) 的 , 應 視 為 雙方 約 定 處 分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的 行 為 , 離 婚 時 可 按 照借 款 協(xié) 議 的 約 定 處 理 。 ” (二)正確區(qū)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家庭財產(chǎn)、夫妻個人財產(chǎn)的界限 1、 夫 妻 一 方 的 個 人 財 產(chǎn) ,
15、 主 要 包 括 : 夫 妻 一 方 婚 前個 人 所 有 財 產(chǎn) ; 一 方 因 身 體 受 到 傷 害 獲 得 的 醫(yī) 療 費 、 殘 疾人 生 活 補 助 費 等 費 用 , 遺 囑 或 贈 與 合 同 中 確 定 只 歸 夫 或 妻一 方 的 財 產(chǎn) ; 一 方 專 用 的 生 活 用 品 ; 夫 妻 書 面 約 定 (或 口頭 約 定 雙 方 無 爭 議 )婚 后 所 得 歸 各 自 所 有 的 部 分 ; 其 他 應當 歸 一 方 的 財 產(chǎn) 。 婚 前 各 自 為 結(jié) 婚 所 準 備 的 物 品 ; 軍 人 的傷 亡 保 險 金 、 傷 殘 補 助 金 、 醫(yī) 藥 生 活 補 助
16、 費 ; 婚 后 雙 方 對婚 前 一 方 所 有 的 房 屋 進 行 過 修 繕 、 裝 修 、 原 拆 原 建 , 離 婚時 未 變 更 產(chǎn) 權(quán) 的 , 房 屋 仍 歸 產(chǎn) 權(quán) 人 所 有 , 增 值 部 分 中 屬 于另 一 方 應 得 的 份 額 , 由 房 屋 所 有 人 折 價 補 償 另 一 方 。 婚 前 個 人 財 產(chǎn) 在 婚 后 共 同 生 活 中 自 然 毀 損 、 消 耗 、 滅失 、 離 婚 時 一 方 要 求 以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抵 償 的 , 不 予 支 持 ;離 婚 時 一 方 尚 未 取 得 經(jīng) 濟 利 益 的 知 識 產(chǎn) 權(quán) , 歸 一 方 所 有
17、,在 分 割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時 , 可 根 據(jù) 具 體 情 況 , 對 另 一 方 予 以適 當 的 照 顧 。 2、 夫 妻 婚 后 的 共 同 財 產(chǎn) 3、 子 女 財 產(chǎn) 4、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的 財 產(chǎn) 5、 全 體 家 庭 成 員 共 有 的 財 產(chǎn) 分 家 析 產(chǎn) 6、 關(guān) 于 “ 忠 誠 協(xié) 議 ” (三)離婚時對住房問題的處理 1、 夫 妻 共 有 的 商 品 房 或 取 得 產(chǎn) 權(quán) 證 、 可 上 市 交易 的 已 購 公 房 : 按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進 行 分 割 。 2、 夫 妻 一 方 個 人 所 有 房 屋 : 離 婚 時 仍 判 歸 該 方
18、所 有 。 ( 1) 一 方 在 婚 前 支 付 全 額 房 款 : 離 婚 時 仍 判 歸 該 方所 有 。 ( 2) 婚 姻 法 解 釋 三 第 10條 : “ 夫 妻 一 方 婚 前 簽訂 不 動 產(chǎn) 買 賣 合 同 , 以 個 人 財 產(chǎn) 支 付 首 付 款 并 在 銀 行 貸 款 ,婚 后 用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還 貸 , 不 動 產(chǎn) 登 記 于 首 付 款 支 付 方 名下 的 , 離 婚 時 該 不 動 產(chǎn) 由 雙 方 協(xié) 議 處 理 。 依 前 款 規(guī) 定 不 能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判 決該 不 動 產(chǎn) 歸 產(chǎn) 權(quán) 登 記 一 方 , 尚 未
19、 歸 還 的 貸 款 為 產(chǎn) 權(quán) 登 記 一方 的 個 人 債 務(wù) 。 雙 方 婚 后 共 同 還 貸 支 付 的 款 項 及 其 相 對 應財 產(chǎn) 增 值 部 分 , 離 婚 時 應 根 據(jù)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一 款 規(guī)定 的 原 則 , 由 產(chǎn) 權(quán) 登 記 一 方 對 另 一 方 進 行 補 償 。 ” 注意:關(guān) 于 “ 房 產(chǎn) 證 上 加 名 的 規(guī) 定 ” 財 政 部 、 國 家 稅 務(wù) 總 局 于 2011年 8月 31日 頒 布 的 關(guān) 于 房 屋 、 土 地 權(quán) 屬 由 夫 妻 一方 所 有 變 更 為 夫 妻 雙 方 共 有 契 稅 政 策 的 通知 ( 財
20、稅 201182號 ) : “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續(xù) 期 間 , 房 屋 、 土 地 權(quán) 屬 原 歸 夫 妻 一 方 所有 , 變 更 為 夫 妻 雙 方 共 有 的 , 免 征 契 稅 。本 通 知 自 印 發(fā) 之 日 起 執(zhí) 行 。 ” 契 稅 ( Deed Tax) 是 指 對 契 約 征 收 的 稅 ,屬 于 財 產(chǎn) 轉(zhuǎn) 移 稅 , 由 財 產(chǎn) 承 受 人 繳 納 。 它以 所 有 權(quán) 發(fā) 生 轉(zhuǎn) 移 變 動 的 不 動 產(chǎn) 為 征 稅 對象 , 向 產(chǎn) 權(quán) 承 受 人 征 收 的 一 種 財 產(chǎn) 稅 。 應繳 稅 范 圍 包 括 :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出 售 、 贈 與 和交 換
21、, 房 屋 買 賣 , 房 屋 贈 與 , 房 屋 交 換 等 。契 稅 實 行 3%-5%的 幅 度 比 例 稅 率 。 3、公房使用、承租問題的處理 夫 妻 共 同 居 住 的 公 房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離 婚后 , 雙 方 均 可 承 租 : (1)婚 前 由 一 方 承 租 的 公 房 , 婚 姻 關(guān)系 存 續(xù) 5年 以 上 的 ; (2)婚 前 一 方 承 租 的 本 單 位 的 房 屋 , 離婚 時 , 雙 方 均 為 本 單 位 職 工 的 ; (3)一 方 婚 前 借 款 投 資 建房 取 得 的 公 房 承 租 權(quán) , 婚 后 夫 妻 共 同 償 還
22、 借 款 的 ; (4)婚后 一 方 或 雙 方 申 請 取 得 公 房 承 租 權(quán) 的 ; (5)婚 前 一 方 承 租的 公 房 , 婚 后 因 該 承 租 房 屋 拆 遷 而 取 得 房 屋 承 租 權(quán) 的 ; (6)夫 妻 雙 方 單 位 投 資 聯(lián) 建 或 聯(lián) 合 的 購 置 的 公 有 房 屋 的 ; (7)一 方 將 其 承 租 的 本 單 位 的 房 屋 , 交 回 原 單 位 或 交 給 另 一 方單 位 后 , 另 一 方 單 位 另 給 調(diào) 換 房 屋 的 ; (8)婚 前 雙 方 均 租有 公 房 , 婚 后 合 并 調(diào) 換 房 屋 的 ; (9)其 他 應 當 認 定
23、 為 夫 妻雙 方 均 可 承 租 的 情 形 。 夫 妻 雙 方 均 可 承 租 的 公 房 , 應 依 照 下 列 原 則 予 以處 理 : (1)照 顧 撫 養(yǎng) 子 女 的 一 方 ; (2)男 女 雙 方 在 同 等 條 件下 , 照 顧 女 方 ; (3)照 顧 殘 疾 或 生 活 困 難 一 方 ; (4)照 顧 無過 錯 一 方 ; 對 夫 妻 雙 方 均 可 承 租 的 公 房 而 由 一 方 承 租 的 ,承 租 方 對 另 一 方 可 給 予 適 當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 夫 妻 雙 方 均 可 承 租 的 公 房 , 如 其 面 積 較 大 能 夠 隔 開 分 別 居
24、住 使 用 的 , 可 由 雙 方 分 別 租 住 ; 對 可 以 另 調(diào) 房 屋分 別 租 住 或 承 租 方 給 另 一 方 解 決 住 房 的 , 可 予 準 許 。 4、 離 婚 時 雙 方 對 尚 未 取 得 所 有 權(quán) 或 者 尚未 取 得 完 全 所 有 權(quán) 的 房 屋 有 爭 議 且 協(xié) 商 不成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宜 判 決 房 屋 所 有 權(quán) 的 歸屬 , 應 當 根 據(jù) 實 際 情 況 判 決 由 當 事 人 使 用 。 當 事 人 就 上 述 規(guī) 定 的 房 屋 取 得 完 全 所 有 權(quán)后 , 有 爭 議 的 , 可 以 另 行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訴
25、 訟 。 5、 婚 姻 法 解 釋 三 第 7條 : “ 婚 后 由 一 方 父 母出 資 為 子 女 購 買 的 不 動 產(chǎn) , 產(chǎn) 權(quán) 登 記 在 出 資 人 子 女 名 下 的 ,可 按 照 婚 姻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 三 ) 項 的 規(guī) 定 , 視 為 只 對 自 己子 女 一 方 的 贈 與 , 該 不 動 產(chǎn) 應 認 定 為 夫 妻 一 方 的 個 人 財 產(chǎn) 。由 雙 方 父 母 出 資 購 買 的 不 動 產(chǎn) , 產(chǎn) 權(quán) 登 記 在 一 方 子 女 名 下的 , 該 不 動 產(chǎn) 可 認 定 為 雙 方 按 照 各 自 父 母 的 出 資 份 額 按 份共 有 , 但 當
26、 事 人 另 有 約 定 的 除 外 。 ” 6、 婚 姻 法 解 釋 三 第 7條 : “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間 , 雙 方 用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出 資 購 買 以 一 方 父 母 名 義 參 加 房改 的 房 屋 , 產(chǎn) 權(quán) 登 記 在 一 方 父 母 名 下 , 離 婚 時 另 一 方 主 張按 照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對 該 房 屋 進 行 分 割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持 。 購 買 該 房 屋 時 的 出 資 , 可 以 作 為 債 權(quán) 處 理 。 ” (四)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1、原則 ( 1)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 2) 照 顧
27、婦 女 及 子 女 利 益 的 原 則 ( 3) 有 利 于 生 產(chǎn) 和 生 活 需 要 的 原 則 婚 姻 法 解 釋 三 第 13條 : “ 離 婚 時 夫 妻 一方 尚 未 退 休 、 不 符 合 領(lǐng) 取 養(yǎng) 老 保 險 金 條 件 , 另 一方 請 求 按 照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分 割 養(yǎng) 老 保 險 金 的 , 人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婚 后 以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 繳 付 養(yǎng) 老保 險 費 , 離 婚 時 一 方 主 張 將 養(yǎng) 老 金 賬 戶 中 婚 姻 關(guān)系 存 續(xù) 期 間 個 人 實 際 繳 付 部 分 作 為 夫 妻 共 同 財 產(chǎn)分 割 的 , 人 民
28、 法 院 應 予 支 持 。 ” ( 4) 不 得 損 害 國 家 、 集 體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原 則 ( 5) 照 顧 無 過 錯 一 方 的 原 則 2、方法 ( 1) 協(xié) 議 解 決 ( 2) 協(xié) 議 不 成 , 由 法 院 根 據(jù) 共 同 財 產(chǎn) 的 實際 狀 況 , 當 事 人 結(jié) 婚 時 間 的 長 短 , 生 產(chǎn) 、生 活 的 實 際 需 要 以 及 財 產(chǎn) 的 來 源 、 數(shù) 量 等 ,依 法 判 決 。 (五)離婚后農(nóng)村婦女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的保護 農(nóng)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六 條 規(guī) 定 : “ 農(nóng) 村 土 地承 包 , 婦 女 與 男 子 享 有 平 等 的 權(quán)
29、 利 。 承 包 中 應 當保 護 婦 女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不 得 剝 奪 、侵 害 婦 女 應 當 享 有 的 土 地 承 包 經(jīng) 營 權(quán) 。 ” 該 法 第三 十 條 規(guī) 定 : ” 承 包 期 內(nèi) , 婦 女 結(jié) 婚 , 在 新 居 住地 未 取 得 承 包 地 的 , 發(fā) 包 方 不 得 收 回 其 原 承 包 地 ;婦 女 離 婚 或 者 喪 偶 , 仍 在 原 居 住 地 生 活 或 者 不 在原 居 住 地 生 活 但 在 新 居 住 地 未 取 得 承 包 地 的 , 發(fā)包 方 不 得 收 回 其 原 承 包 地 。 ” 二、 離婚時對家務(wù)勞
30、動付出較多方的經(jīng)濟補償 1、 離 婚 時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制 度 僅 適 用 于 在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間 采 用 分 別 財 產(chǎn) 制 的 當 事 人 。 2、 在 經(jīng) 濟 補 償 關(guān) 系 上 , 上 述 付 出 較 多 義 務(wù) 的 一 方 ,是 補 償 請 求 權(quán) 人 , 因 補 償 請 求 權(quán) 人 付 出 較 多 義 務(wù) 而 受 益 的另 一 方 , 是 補 償 義 務(wù) 人 。 3、 經(jīng) 濟 補 償 是 我 國 離 婚 法 中 一 項 獨 立 的 制 度 , 其 性質(zhì) 既 不 同 于 離 婚 時 共 同 財 產(chǎn) 的 分 割 , 也 不 同 于 離 婚 時 的 損害 賠 償 。
31、4、 如 果 付 出 較 多 義 務(wù) 的 一 方 請 求 補 償 , 另 一 方 應 當予 以 補 償 。 三、離婚時的債務(wù)清償 1、范圍 夫 妻 為 共 同 生 活 或 為 履 行 撫 養(yǎng) 、 扶 養(yǎng) 、 贍 養(yǎng) 義務(wù) 所 負 的 債 務(wù) ; 個 體 工 商 戶 、 農(nóng) 村 承 包 經(jīng) 營 戶 夫妻 雙 方 共 同 經(jīng) 營 所 欠 的 債 務(wù) 及 一 方 從 事 經(jīng) 營 , 其收 入 主 要 用 于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所 欠 的 債 務(wù) ; 在 婚 姻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 間 , 一 方 因 分 家 析 產(chǎn) 所 得 的 債 務(wù) ; 夫妻 一 方 受 另 一 方 虐 待 , 無 法 共 同
32、 生 活 離 家 出 走 ,出 走 方 為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開 支 及 治 療 疾 病 、 撫 養(yǎng) 子女 所 欠 債 務(wù) 。 2、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wù),應當共同償還,主要分三種情況: ( 1) 財 產(chǎn) 歸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 則 由 夫 妻 以共 同 財 產(chǎn) 來 清 償 ; ( 2) 雙 方 雖 有 共 同 財 產(chǎn) , 但 不 足 以 清 償 共同 債 務(wù) , 則 由 雙 方 協(xié) 議 清 償 , 協(xié) 議 不 成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 ( 3) 財 產(chǎn) 歸 各 自 所 有 的 , 由 雙 方 協(xié) 議 清 償 ,協(xié) 議 不 成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決 。
33、3、償還債務(wù),保護善意第三人: 婚 姻 法 解 釋 二 第 24條 : “ 債 權(quán) 人 就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期 間 夫 妻 一 方 以 個 人 名 義 所 負 債 務(wù) 主 張 權(quán) 利 的 , 應 當 按 夫妻 共 同 債 務(wù) 處 理 。 但 夫 妻 一 方 能 夠 證 明 債 權(quán) 人 與 債 務(wù) 人 明確 約 定 為 個 人 債 務(wù) , 或 者 能 夠 證 明 屬 于 婚 姻 法 第 十 九 條 第三 款 規(guī) 定 情 形 的 除 外 。 ” 婚 姻 法 解 釋 二 第 25條 : “ 當 事 人 的 離 婚 協(xié) 議 或者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決 書 、 裁 定 書 、 調(diào) 解 書 已
34、 經(jīng) 對 夫 妻 財 產(chǎn) 分割 問 題 作 出 處 理 的 , 債 權(quán) 人 仍 有 權(quán) 就 夫 妻 共 同 債 務(wù) 向 男 女雙 方 主 張 權(quán) 利 。 一 方 就 共 同 債 務(wù) 承 擔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后 , 基 于 離 婚 協(xié) 議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法 律 文 書 向 另 一 方 主 張 追 償 的 , 人 民 法 院應 當 支 持 。 ” 婚 姻 法 解 釋 二 第 25條 : “ 夫 或 妻 一 方 死 亡 的 , 生存 一 方 應 當 對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 間 的 共 同 債 務(wù) 承 擔 連 帶 清 償責 任 。 ” (二)夫妻個人債務(wù)的清償 1、概念 個
35、 人 債 務(wù) 是 指 夫 妻 一 方 在 婚 前 所 負 債 務(wù) 以 及 婚 后 與 共 同 生 活 無 關(guān) ,為 滿 足 個 人 需 要 或 為 資 助 個 人 親 友 所 負 的 債 務(wù) 或 夫 妻 雙 方 約 定 應 由 個人 所 清 償 的 債 務(wù) 。 2、范圍 夫 妻 雙 方 約 定 由 個 人 所 負 擔 的 債 務(wù) , 但 以 逃 避 債 務(wù) 規(guī) 避 法 律 為 目的 的 除 外 ; 一 方 未 經(jīng) 對 方 同 意 , 擅 自 資 助 沒 有 扶 養(yǎng) 義 務(wù) 的 親 朋 所 負 的債 務(wù) ; 一 方 未 經(jīng) 對 方 同 意 , 獨 自 籌 資 從 事 經(jīng) 營 活 動 , 其 收
36、入 未 用 于 共同 生 活 所 負 的 債 務(wù) ; 一 方 因 個 人 實 施 違 法 行 為 所 負 的 債 務(wù) ; 一 方 為 滿足 私 欲 而 揮 霍 所 負 的 債 務(wù) ; 婚 姻 關(guān) 系 存 續(xù) 期 間 , 雙 方 因 關(guān) 系 惡 化 而 分居 , 一 方 從 事 經(jīng) 營 所 負 的 債 務(wù) , 其 收 入 也 未 用 于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的 , 屬個 人 債 務(wù) 。 夫 妻 個 人 債 務(wù) 應 由 本 人 償 還 。 婚 前 債 務(wù) 一 定 屬 于 個 人 嗎 ? 婚 姻 法 解 釋 二 第 23條 : “ 債 權(quán) 人 就 一 方 婚 前 所 負 個 人 債 務(wù) 向債 務(wù)
37、 人 的 配 偶 主 張 權(quán)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但 債 權(quán) 人 能 夠 證 明 所負 債 務(wù) 用 于 婚 后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的 除 外 。 ” 怎 樣 處 理 夫 妻 智 力 投 資 之 債 ? 應 視 另 一 方 受 益 與 否 而 進 行 具 體 問 題 具 體 分 析 。 四、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jīng)濟幫助 1、 被 幫 助 的 一 方 必 須 生 活 確 有 困 難 , 且 自 己無 力 解 決 。 “ 一 方 生 活 困 難 ” 是 指 依 靠 個 人 財 產(chǎn) 和 離 婚時 分 得 的 財 產(chǎn) 無 法 維 持 當 地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
38、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guān) 于 適 用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婚 姻 法 的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一 ) 第 27條 的 規(guī) 定 , 一 方 離 婚 后 沒 有 住 處 的 , 屬 于 生 活 困難 。 離 婚 時 , 一 方 以 個 人 財 產(chǎn) 中 的 住 房 對 生 活 困難 者 進 行 幫 助 的 形 式 , 可 以 是 房 屋 的 居 住 權(quán) 或 者房 屋 的 所 有 權(quán) 。 2、 經(jīng) 濟 幫 助 具 有 嚴 格 的 時 限 性 3、 提 供 幫 助 的 一 方 必 須 有 經(jīng) 濟 能 力 。 4、 這 種 幫 助 是 適 當 的 注意: ( 1) 不 能 將
39、 一 方 對 另 一 方 的 經(jīng) 濟 幫 助 與 夫 妻共 同 財 產(chǎn) 的 分 割 相 混 淆 。 經(jīng) 濟 幫 助 是 一 方 對 另 一方 所 作 的 有 條 件 的 幫 助 ; 而 共 同 財 產(chǎn) 分 割 是 夫 妻雙 方 對 共 同 財 產(chǎn) 依 法 享 有 的 權(quán) 利 。 如 果 一 方 所 得的 財 產(chǎn) 足 以 維 持 其 生 活 , 他 方 可 不 予 經(jīng) 濟 幫 助 ,不 能 用 經(jīng) 濟 幫 助 取 代 共 同 財 產(chǎn) 的 分 割 。 ( 2) 在 執(zhí) 行 幫 助 期 間 , 受 幫 助 一 方 另 行 結(jié)婚 或 另 有 經(jīng) 濟 收 入 足 夠 維 持 生 活 時 , 幫 助 方 即 可終 止 給 付 。 原 經(jīng) 濟 幫 助 執(zhí) 行 完 畢 后 , 一 方 又 要 求繼 續(xù) 給 予 經(jīng) 濟 幫 助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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