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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意向協議
甲方:湖北山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優(yōu)勢互補、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403國際藝術中心和
雙方友好協商,就合作達成如下協議內容:
一、 總則
1、本協議為雙方長期性的框架合作協議,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進行資源互換,并利用雙方平臺合作舉辦各種類型的少兒藝術活動及衍生產品開發(fā),兒童劇門票銷售。
2、合作雙方是獨立合法的法人單位,按照雙方約定的合作范圍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二、甲方權責
1、甲方負責活動場地提供,執(zhí)行人員安排,及與活動相關的宣傳物料準備;
2、甲方負責對每場活動在自
2、有媒體平臺和合作媒體平臺上進行宣傳;
3、甲方負責承擔活動所有必要性費用,經協商后乙方需按照約定協助將部分兒童美術作品無償授權,并歸甲方所有作;
4、甲方有權對已授權兒童美術作品,進行各類衍生品開發(fā)與制作,并用于商業(yè)或非商業(yè)用途;
5、甲方有權提出將衍生產品樣品放置在乙方教學空間內進行展示;
6、甲方有權在乙方教學場所放置甲方活動宣傳物料,其中包括演出、講座海報;
7、甲在授權作品制作形式及范疇上,需與乙方協商一致,在不損害乙方教學活動的情況下進行,保證雙方利益合理化;
二、乙方權責
1、乙方按照約定,在活動期間須按照要求進行人員組織、作品提供;
2、乙方對于授權作品可以提
3、出適當的回報要求,如衍生品樣品贈送、劇場演出票據贈送;
3、乙方有權在活動期間,與甲方協商一致免費使用除活動空間以外的場地;
4、乙方需允許甲方在教學區(qū)域內放置各種活動宣傳物料;
5、乙方需按照約定協助甲方對制定活動衍生品進行宣傳并接收訂單;
6、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合作項目之外,乙方需配合甲方其他活動宣傳,包括提供場地張貼甲方各種形式的海報,放置活動物料,售賣劇場門票等;
甲方:湖北九歌山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