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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九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第一節(jié) 外交關系法概述,一、,外交與外交關系,外交,國家為實現(xiàn)其對外政策所進行,的各種方式的對外交往活動,外,交,關,系,正式的,半外交,非正式,雙方互派常駐使節(jié),雙方互派代辦級常駐使節(jié),未建交國家互設某種聯(lián)絡機構,二、外交關系法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用于外交關系領域的國際法原那么、規(guī)那么和制度的總稱,中國1975年參加公約,并提出了相關保存,第二節(jié) 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一、國內外
2、交機關,一國家元首,外關系上的最高機關和最高代表,二政府,對外關系的領導機關,三外交部門,對外關系的主管機關,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在外國時,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權與豁免,*,二、外交代表機關常駐和臨時 使館,一外交關系和使館的建立,國家之間的協(xié)議,二使館的職務,1代表派遣國,2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3與接受國辦理交涉,4調查和報告,5促進和開展派遣國與接受國之間的友好關系,6其他,1使館館長,2外交職員,參贊、武官、秘書和專員等,3行政和技術職員,譯員、會計、打字員等,4事務職員,司機、廚師、傳遞員、信使等,外交代表,三使館人員的類別,向國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級位之
3、使館館長,向國家元首派遣之使節(jié)、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長派遣之代辦,區(qū)別與臨時代辦,在優(yōu)先地位及禮,儀事項上起作用,國家之間商定交換何,種等級的使館館長,四使館館長的等級,五使館人員的派遣和接受,使館館長、陸、海、空軍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自由派遣其他使館職員 假設為他國人員時例外,宣告外交人員為不受歡送和其他人員不能接受,六使館人員職務的終止,1.任期屆滿,2.召回,3.外交關系斷絕,4.革命后出現(xiàn)新政府,5.接受國通知派遣國拒絕成認該人員為使館人員,三、特別使團特權與豁免比照使館及使館人員,有例外!,執(zhí)行特定任務的臨時性使團,不以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的存在為條件,四、外交團,不
4、是外交代表機關,不具有任何法律職能,主要是在外交禮儀方面發(fā)揮作用,第三節(jié) 外交特權與豁免,一、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根據(jù),理,論,依,據(jù),治外法權說,代表性說,職務需要說,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zhí)行職務,法,律,根據(jù),1.使館館舍不得侵犯絕對的,2.使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無論何時無論何地,3.通訊自由,4.行動及旅行自由,5.免納捐稅、關稅,6.使用國旗和國徽,二、使館的特權與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三、使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受特別尊重和保護,2.寓所、文書、信件、財產(chǎn)不可侵犯,3.管轄的豁免 有例外4種,刑事、民事和行
5、政管轄豁免,4.免納捐稅 純私人的間接稅可能例外,5.免除關稅和行李免受查驗 有嚴格例外,6.其他特權與豁免,二使館其他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同戶家屬的特權與豁免,區(qū)分接受國國民與非國民,其他人員略有差異,根本相同,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開始與終止,一般始自就任時,終于離任時,四使館人員在第三國的地位,不可侵犯權和相應的豁免,五、外交代表機關及其人員對接受國的義務,1.尊重接受國法律規(guī)章,2.不干預接受國的內政,3.使館館舍不得用于與國際法所規(guī)定的使館職 務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yè)或商務活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條例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guī)
6、定根本一致;某些規(guī)定更加明確具體,康某是甲國駐華使館的官員。與康某一起生活的還有其妻、其子26歲,已婚和其女15歲。該三人均具有甲國國籍。一日,四人在某餐 廳吃飯,與鄰桌發(fā)生口角,引發(fā)斗毆并致對方重傷。警方趕到時,斗毆已結束。甲國為?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與我國沒有相關的其他協(xié)議。根據(jù)國際法 和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警方可直接對康某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B警方可直接對其妻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C警方可直接對其子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D警方不得對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第四節(jié) 領
7、事關系法,一、領事關系法概述,一領事與領事關系,領事關系是國家間關系,領事關系與外交關系有聯(lián)系有區(qū)別,職能與活動范圍,代表性,特權及豁免,二領事關系法與?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二、領事關系的建立和領館的設立,以協(xié)議為之,三、領事職務,1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2增進和開展友好關系,3調查和報告,4發(fā)給護照及旅行證件,5幫助及協(xié)助派遣國國民,6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7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具有派遣國國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員,8其他,一領館人員的類別,領事官員、領事雇員及效勞人員,二領館館長的等級,四級: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代理人,三領館人員的委派與接受,領館館長由派遣國委派
8、,并由接受國成認準予執(zhí)行職務。,領館館長以外的領館人員,原那么上由派遣國自由委派,四領館人員職務的終止,四、領館人員,五、領事特權與豁免,一領館的特權與豁免,1.,領館館舍不得侵犯,與使館館舍不得侵犯相比,領館館舍在一定限度內不得侵犯。,2.,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訊自由,4.,行動自由,5.,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和聯(lián)絡,6.,免納捐稅、關稅,7.,使用國旗和國徽,1.,人身不得侵犯,犯嚴重罪行的領事官員,依接受國主管司法機關裁判,予以逮捕或監(jiān)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2.,管轄豁免,兩類民事訴訟不能免除管轄,3.,作證義務的免除,除法定情形外,領館人員得被請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4.,免除捐稅、關稅和免受查驗,5.,其他特權與豁免,二領館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六、領館及其人員對接受國的義務,1.尊重接受國法律規(guī)章,2.不干預接受國的內政,3.領館館舍不得用于與國際法所規(guī)定的領館職 務不相符合的用途,4.領事官員不應在接受國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yè)或商務活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條例的主要內容與?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根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作了新規(guī)定或必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