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 稅收相關法律 核心知識點總結 表格版便于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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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設定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zhí)行 法律 √ √ √ √ 行政法規(guī) √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 √除限制人身自由、凍結存款款外 國務院決定 √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guī)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外 √限于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 部門規(guī)章 √限于警告和一定 數量的罰款(1000元;違法所得的3倍VS30000元;10000元) 地方規(guī)章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限于警告和一定 數量的罰款 聽證程
2、序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復議 聽證啟動方式 (1)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 (2)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 (1)申請人提出要求。(2)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 聽證范圍 (1)主動舉行聽證。①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②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2)依申請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 (1)責令停產停業(yè)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 (3)較大數額的罰款 (1)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 (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重大、復雜的案件 提出聽證申請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 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 組織聽證 收到聽證申請后20日內 沒有明確規(guī)定期限 收到聽證申請后15日內舉行聽證 回避 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 應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決定依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筆錄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應當制作者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注銷和吊銷 適用情形 法律后果
4、撤回 (1)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 償 撤銷 可以撤銷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 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應當撤銷
5、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不予撤銷 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注銷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只是一道手續(xù) 吊銷 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種類 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zhí)行 (1)警告 (2)罰款 (3)沒收
6、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yè)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如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交通管制,強制進入場所、通信管制等等)(2013年新增)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收繳或停售發(fā)票”是特別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罰性質的間接強制執(zhí)行措施)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
7、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如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等)(2013年新增) 行政復議程序與行政訴訟一審程序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一審程序 提出期限 60日 15日、3個月 是否開庭審理 √ 是否適用調解 (1)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行政補償:√ (2)其他: (1)一般: (2)行政賠償訴訟:√ 依據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1)直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參照適用規(guī)章 撤回
8、 (1)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 (2)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 (1)申請撤訴 ①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 ②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視為申請撤訴 ①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且又未提出暫不繳納訴訟費用申請的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1)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 (2)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查范圍 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 不停
9、止執(zhí)行的例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根據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zhí)行 (3)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停止執(zhí)行的 中止 情形 “死亡、終止”、“無能力” 等待期 60日 90日 文書生效 送達生效 上訴期滿無人上訴生效 結果 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一審判決 不不利于老百姓 維持 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
10、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駁回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1)不作為案件: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后,發(fā)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1)起訴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 (2)合法但不合理,不適宜維持 (3)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變化需要變更或廢止的 不不利于衙門 履行 不作為案件+履行仍有意義 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附加適用于“撤銷”、“確認違法”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賠償 附加適用于“履行”、“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決定 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
11、用依據錯誤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撤銷 確認違法 (1)不作為案件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意義 (2)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3)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VS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適用范圍 請求權 形成權 法律效力 勝訴權喪失 形成權消滅 期間的可變性 可能中止、中斷、延長 固定不變 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適用 √ 2.訴訟時效的種類 種類 起算點 長度 適用情形 普通訴訟時效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
12、算 【解釋】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年 一般糾紛 短期訴訟時效 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長期訴訟時效 2~20年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適用4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保護期限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20年 3.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發(fā)生原因(事由) 發(fā)生時間 效果 中止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暫停 中斷 (1)當事人提起訴訟 (2)
13、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進行中 重新計算(清零)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主要區(qū)別 代位權 撤銷權 適用的情形 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積極從事危害債權的行為: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 到期 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債務人 債務人 訴訟中的第三人 債務人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 費用承擔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
14、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股東會VS股東大會 股東會 股東大會 組成 全體股東 性質 權力機構 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相關報告、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15、、決算方案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⑤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臨時會議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的董事提議 (3)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須時 (5)監(jiān)事
16、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和主持 (1)董事會 (2)監(jiān)事會 (3)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董事會 (2)監(jiān)事會 (3)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通知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1)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決議規(guī)則 表決權的計算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股東出席股東大
17、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普通決議規(guī)則 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特別決議事項 4項 (1)一般:4項 (2)上市公司:4+1項 特別決議規(guī)則 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 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累積投票制 √ 會議記錄的簽名 出席會議的股東 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 4.董事會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性質 執(zhí)行機構 人數 3~13人 5~19人 董事長的產生 公司章程規(guī)定 全體董事過半數選
18、舉產生 任期 公司章程規(guī)定,≤3年 會議頻率 公司章程規(guī)定 每年至少2次 會議召開條件 公司章程規(guī)定 過半數董事出席 決議規(guī)則 公司章程規(guī)定 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免責制度 參與決議 表明異議 記載于會議記錄 職工代表 董事會 監(jiān)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1)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 (2)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有 (1)應當有 (2)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國有獨資公司 應當有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 情形 程序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19、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1)經股東大會決議 (2)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 (3)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股東直接訴訟與股東代位訴訟 直接侵害對象 侵權人 程序
20、“股東”的要求 股東代位訴訟 公司利益 董事、高管 監(jiān)事會 股東 (1)有限責任公司:只要是股東就行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監(jiān)事 董事會 股東 公司以外的他人 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 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利益 董事、高管 股東直接提起 只要是股東就行,不論有限責任公司 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財產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無效 撤銷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
21、產申請“前1年內”: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證據的法定分類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8)現場筆錄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
22、證人證言 (6)當事人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等筆錄 (8)視聽資料 (9)電子數據 撤銷權 善意第三人的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合同保全的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 適用情形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 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危及債權實現 只能在破產程序中使用 不論破產與否均得適用 被撤銷的對象 善意第三人自己訂立的合同 撤銷權人自己訂立的合同 債務人和第三人(次債務人)訂立的合同 破產債
23、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或6個月內實施的不當行為 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受讓人知道,方可撤銷 不論受讓人是否知道,均可撤銷 撤銷權的存續(xù)期間 追認權人追認之前 1年 1年、5年 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終結后2年 主張途徑 通知對方 訴訟 訴訟 破產程序 合同的擔保形式 擔保形式 性質 合同的擔保形式 保證 人保 定金 獨立的擔保形式 抵押 物權擔保 質押 留置 股東代表訴訟 重整申請、和解申請 破產申請的主體 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 破產和解 直接提出申請 (1)債務人 (2)債權人
24、 (3)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1)債務人 (2)債權人 債務人 受理后、宣告前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管理人VS債務人 債權人會議僵局 表10-3 表決 次數 復議申請人 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1次 債權人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2次 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逃稅罪 主體 行為形態(tài) 起刑標準 “前科” “改正” 應否追訴 納稅人 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不必考慮 不必考慮 √ √
25、 不必考慮 √ √ √ 扣繳義務人 采取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 不必考慮 不必考慮 √ 不必考慮 不必考慮 【起刑標準】(1)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2)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 【“前科”】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 刑事訴訟參與人 包括 刑事訴訟當事人 (1)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 (1)法定代理人
26、、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不包括 偵查人員、公訴人(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強制措施 應當不起訴與可以不起訴 期限 禁止令 累犯、自首與立功 一般累犯VS特別累犯 侵權責任一般規(guī)定 安全保障義務 過錯責任,安喪療銷外網 暫時喪失意識 患者診療損害 產品銷售者侵權 教育機構外人侵權 網絡用戶和服務提供者 用人單位責任 無過錯責任 單肩勞動機,倒還高產 監(jiān)護人責任 個人勞務 飼養(yǎng)動物損害高度危險責任 機動車責任(和非機動車,行人責任的劃分) 不動產倒塌 環(huán)境污染
27、 高危作業(yè)、高度危險物等 產品缺陷 醫(yī)療損害(病歷及診療規(guī)范)暫時喪失意識 過錯推定責任 醫(yī)院掛危井,無木堆。 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網絡用戶和服務提供者 不動產里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 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用人單位 無行為能力教育被侵權 林木折斷 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 辯護律師VS非律師辯護人 辯護律師 非律師辯護人 偵查期間 (1)提供法律幫助 (2)代理申訴、控告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 會見、通信權 除特殊案件外,無
28、需許可,憑“三證”,48小時內安排會見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不被監(jiān)聽 閱卷權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無需事先取得檢察院、法院許可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調查取證權 親自取證 向控方證人取證:過兩關 向辯方證人取證:過一關 申請調取新證據 √ 申請調取已有證據 √ √ 申請回避權 √ √ 申訴、控告權 √ √ 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 √ 經授權的上訴權 √ √ 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 √ √ 提出意見權 (1)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
29、)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1)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2)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 撤銷權 情形 不催要 √ 私下催要,但不起訴、仲裁 √ 以起訴、仲裁方式討債 放棄債權、債權擔保 √ 合理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無償轉讓財產 √ 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受讓人善意 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受讓人知情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均應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除斥期間 1年、5年 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原告 債權人 被告 次債務人 債務人 第三人 債務人 次債務人 其他必要費用的承擔 債務人 債務人;但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債權人是否有權優(yōu)先受償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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