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稅法》輔導教材(新)第07章資源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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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輔導教材(新制度)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編 《稅法》第七章 資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 第七章 資源稅法 資源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資源稅征收與繳納之間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F行資源稅法的基本規(guī)范,是1993年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節(jié) 資源稅基本原理 一、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課征的一種稅,屬于對自然資源占用課稅的范疇。 對資源占用行為課稅不僅為當今許多國
2、家廣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歷史。我國對資源占用課稅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當時的“山澤之賦”就是對伐木、采礦、狩獵、捕魚、煮鹽等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的生產活動課征的賦稅。此后,我國歷代政府一直延續(xù)了對礦冶資源、鹽業(yè)資源等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課稅的制度。 二、資源稅征收的理論依據 1984年我國開征資源稅時,普遍認為征收資源稅主要依據的是受益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三方面。從受益方面考慮,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者因開采國有資源而得益,有責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從公平角度來看,條件公平是有效競爭的前提,資源級差收入的存在影響資源開采者利潤的真實性,或偏袒競爭中的劣者,或拔高競爭中的優(yōu)勝者
3、,故級差收入以歸政府支配為好;從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資源應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yè)來開采,對資源開采中出現的掠奪和浪費行為,國家有權采取經濟手段促其轉變。這些解釋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開征資源稅的意義和必要性。 征收資源稅的最重要理論依據是地租理論。由于礦產等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憑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壟斷,使資源產生地租。礦產資源的地租表現為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礦產企業(yè)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的“勞動凝結”,而是礦產資源無以復加的使用價值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允許,都不可能實施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取得
4、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實際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分讓渡。 在當今經濟社會條件下,政府對資源占用行為課稅的動機除基于財政原因之外,主要是為了運用稅收經濟杠桿調節(jié)納稅人的收入,為企業(yè)間開展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外部條件,并誘導納稅人節(jié)約、合理地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以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 三、資源稅的發(fā)展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以下簡稱《要則》),《要則》明確了對鹽的生產、運銷征收鹽稅。但是,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如何課稅并沒有規(guī)定,所以在長達30多年的時間內我國實行的是資源無償開采的制度。 1984年10月1日,《資源稅條例草
5、案》施行,我國開始對自然資源征稅,征收范圍僅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和鐵礦石。資源稅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僅僅是調節(jié)級差收益,只要沒有獲得12%以上的利潤,企業(yè)和個人就可以無償開采國有礦產資源。 1986年10月1日,《礦產資源法》施行,該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礦產資源施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稅費并存”的制度從此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1993年全國財稅體制改革,對1984年第一次資源稅法律制度做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資源稅制度。 1993年12月國務院發(fā)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明細》,把鹽稅并到資源稅中,并將資源稅征收范圍
6、擴大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7種,于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按照“普遍征收、級差調節(jié)”的原則,就資源賦稅情況、開采條件、資源等級、地理位置等客觀條件的差異規(guī)定了幅度稅額,為每一個課稅礦區(qū)規(guī)定了適用稅率。這一規(guī)定考慮了資源條件優(yōu)劣的差別,對級差收益進行了有效調節(jié)。 四、各國資源稅的一般規(guī)定 在歷史上,土地曾被廣泛地當作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因為土地是一種比較確定和恒久的資源。當代有些國家仍然征收“地稅”,而地稅的內容已不僅限于土地,還包括漁業(yè)、礦產、森林等。也有一些國家把土地作為財產稅的課征對象,而
7、把礦產、森林等單列稅目作為資源稅的課征對象。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石油成為各國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物資,同時石油的級差收益又比較大,所以,不少國家都對石油開采業(yè)征收多種形式的資源稅。各國對礦產、石油等資源征稅的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1)按采礦區(qū)面積征收;(2)按產量或銷售收入征收;(3)按資源豐瘠情況征收?,F代資源稅按征收目的不同,可分為一般資源稅與級差資源稅兩類。一般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fā)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種資源稅。其特點是對占用、開發(fā)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不論其所占用的資源質量優(yōu)劣、取得的收人多寡,一律平等對待,無差別地普遍征收。級差資源稅是對占用、開發(fā)國有自然資源者因資源條件差異而獲得的級
8、差收入征收的一種資源稅。其特點是對占用、開發(fā)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視其資源質量優(yōu)劣及取得的收入多寡,確定差別稅收負擔。對占用優(yōu)等資源、收入豐厚者確定較高的稅負;反之,確定較低的稅負;而對占用、開發(fā)劣等資源者則免予征稅。就課稅目的而言,課征一般資源稅的目的主要在于體現國有資源有償占用原則;課征級差資源稅的目的則側重于調節(jié)因資源條件差異而給納稅人帶來的收入——資源級差收入,以利于企業(yè)之間平等競爭。而籌集財政資金和促進自然資源合理開發(fā)利用則是兩種不同類型資源稅的共同征收目的。實際上,在稅收實踐中,資源稅往往是既對占用、開發(fā)國有自然資源者普遍征收,又根據資源條件差異對不同納稅人采用差別稅收負擔,兼具一
9、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的性質。 五、資源稅計稅方法 由于資源稅的課稅對象主要為計量單位標準的礦產資源,因此在對資源征稅時,往往采用從量定額的征收方法,不僅計算簡單,而且便于管理。但是采取定額征收的方法,對于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的征稅政策不能體現出來,尤其當資源價格波動比較大時,不能做到隨價格提高而相應提高資源稅額,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因此我國現行資源稅的計稅方法有進一步調整的空間。 六、資源稅的作用 我國的現行資源稅開征于1984年,是以調節(jié)資源級差收入、促進企業(yè)平等競爭和保護自然資源為主要目的而設置的一個稅種。資源稅的開征,為構建我國的資源占用課稅體系奠定了基礎
10、,對于完善我國的稅制結構,拓寬稅收的調節(jié)領域,全面發(fā)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資源稅開征以來,經過不斷改進,其課征范圍逐漸擴大,計征方法日趨完善,已經成為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稅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企業(yè)之間開展平等競爭 我國的資源稅屬于比較典型的級差資源稅,它根據應稅產品的品種、質量、存在形式,開采方式以及企業(yè)所處地理位置和交通運輸條件等客觀因素的差異確定差別稅率,從而使條件優(yōu)越者稅負較高、反之則稅負較低。這種稅率設計使資源稅能夠比較有效地調節(jié)由于自然資源條件差異等客觀因素給企業(yè)帶來的級差收入,減少或排除資源條件差異對企業(yè)
11、盈利水平的影響,為企業(yè)之間開展平等競爭創(chuàng)造有利的外部條件。 (二)促進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 通過對開發(fā)、利用應稅資源的行為課征資源稅,體現了國有自然資源有償占用的原則,從而可以促使納稅人節(jié)約、合理地開發(fā)和利用自然資源,有利于我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 (三)為國家籌集財政資金 資源稅雖然以促進平等競爭和保護自然資源為主要課征目的,但就其課征結果而言,仍不失為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隨著其課征范圍的逐漸擴展,資源稅的收入規(guī)模及其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都相應增加,其財政意義也日漸明顯,在為國家籌集財政資金方面發(fā)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第二節(jié) 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和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其他單位和其他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人員。 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guī)定只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因此,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的企業(yè)不是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還規(guī)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規(guī)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是針對零星、分散、不定期開采的情況,為了加強管理,避免漏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代扣代繳資源稅。
13、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指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和其他單位。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聯(lián)合企業(yè)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xù)生產的企業(yè)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xù)生產的企業(yè),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yè)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其他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 第三節(jié) 稅目、單位稅額 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實施“普遍征收,級差調節(jié)”的原則。 普遍征收是指對在我國境內開發(fā)的一切應稅資源產品征收資源稅;級差調節(jié)是指運用資源稅對因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yōu)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
14、差收入,通過實施差別稅額標準進行調節(jié)。資源條件好的,稅額高一些;資源條件差的,稅額低一些。 一、稅目、稅額 資源稅稅目、稅額包括7大類,在7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干個子目?,F行資源稅的稅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稅應稅產品和納稅人開采資源的行業(yè)特點設置的。 (一)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稅。稅額為8~30元/噸。 (二)天然氣。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征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稅額為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原煤征稅;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稅額為0.3~8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原油、天然氣、煤炭和井礦鹽以外的非
15、金屬礦原礦,包括寶石、金剛石、玉石、膨潤土、石墨、石英砂、螢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長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黏土、高嶺石土、耐火黏土、云母、大理石、花崗石、石灰石、菱鎂礦、天然堿、石膏、硅線石、工業(yè)用金剛石、石棉、硫鐵礦、自然硫、磷鐵礦等。稅額為0.5~20元/噸、克拉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黑色金屬礦石原礦,包括鐵礦石、錳礦石和鉻礦石。稅額為2~30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包括銅礦石、鉛鋅礦石、鋁土礦石、鎢礦石、錫礦石、銻礦石、鋁礦石、鎳礦石、黃金礦石
16、、釩礦石(含石煤釩)等。稅額為0.4~30元/噸或立方米挖出量。 (七)鹽。一是固體鹽,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稅率為10~60元/噸;二是液體鹽(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于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稅額為2~10元/噸。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guī)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扣繳義務人適用的稅額 (一)獨立礦山、聯(lián)合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
17、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在《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節(jié) 課稅數量 一、確定資源稅課稅數量的基本辦法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18、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特殊情況課稅數量的確定方法 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些情況是比較特殊的,因此,有些具體情況的課稅數量采取如下辦法: (一)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三)對于連續(xù)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四)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
19、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五)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對于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節(jié) 應納稅額的計算 根據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可以計算應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
20、單位稅額 由公式可以看出,應納稅額的計算關鍵要確定課稅數量和適用的單位稅額?,F舉例說明如下: 【例7—1】華北某油田8月份銷售原油20萬噸,按《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的規(guī)定,其適用的單位稅額為8元/噸。計算該油田本月應納資源稅稅額。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200 000噸 8元/噸=1 600 000(元) 【例7—2】某銅礦山12月銷售銅礦石原礦30 000噸,移送入選精礦4 000噸,選礦比為20%,該礦山銅礦屬于5等,按規(guī)定適用1.2元/噸單位稅額。計算該礦山本月應納資源稅稅額。 (1)外銷銅礦石原礦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3
21、0 000噸1.2元/噸 =36 000(元) (2)因無法準確掌握入選精礦石的原礦數量,按選礦比計算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入選精礦選礦比單位稅額 =4 000噸20%1.2元/噸 =24 000(元) (3)合計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原礦應納稅額+精礦應納稅額 =36 000元+24 000元=60 000(元) 【例7—3】一家開采鐵礦石的礦山2月共生產銷售鐵礦石原礦2萬噸。在開采鐵礦石的過程中還開采銷售了伴生礦錳礦石2 000噸,鉻礦石1 000噸。同時假設這座礦山在另一采礦點還開采并銷售了瓷土3 000噸。這家礦山開采的礦石全部用于對外銷售,已
22、知該礦山鐵礦石原礦的每噸稅額為16元,錳礦石、鉻礦石和瓷土原礦的單位稅額分別是2元/噸、3元/噸和3元/噸。計算該礦山在分別核算或未分別核算情況下應納的資源稅額。 (1)該礦山正常情況下2月應納的資源稅額為: 20 000噸16元/噸40%+2 000噸2元/噸+1 000噸3元/噸+3 000噸3元/噸+144 000(元) (2)假設該礦山未按要求分別核算鐵礦石及其兩種伴生礦的課稅數量,只知道他們的總量為2.3萬噸,另知其瓷土礦的銷量為0.3萬噸,按照資源稅從高適用稅額的規(guī)定,那么該礦山2月份應納的資源稅額為: 23 000噸16元/噸 +3 0003元/噸=377 000(元)
23、 第六節(jié) 稅收優(yōu)惠 一、減稅、免稅項目 資源稅貫徹普遍征收、級差調節(jié)的原則思想,因此規(guī)定的減免稅項目比較少。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
24、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煤層氣是指貯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guī)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 二、出口應稅產品不退(免)資源稅的規(guī)定 資源稅規(guī)定僅對在中國境內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由于對進口應稅產品不征收資源稅,相應的,對出口應稅產品也不免征或退還已納資源稅。 第七節(jié)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
25、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納稅人發(fā)生納稅義務后繳納稅款的期限。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
26、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三、納稅地點 (一)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二)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三)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
27、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四、納稅申報 納稅須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表7—1)。 表7—1 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納稅人名稱 稅款所屬時期 產品名稱 課稅單位 課稅數量 單位稅額 應納稅款 已納稅款 應補(退)稅款 備注 應納稅項目
28、 減免稅項目 如納稅人填報,由納稅人填寫以下各欄 如委托代理人填報,由代理人填寫以下各欄 備注 會計主管 (簽章) 納稅人 (公章) 代理人名稱 代理人 (公章) 代理人地址 經辦人 電話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
29、寫 收到申報表日期 接收人 主要稅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 國務院令第13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30日 (93)財法字第04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1994年1月18日 國稅發(fā)[1994]01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 財稅字[1996]08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通知(1998年4月15日 國稅發(fā)[1998]049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lián)合企業(yè)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2002年2月9日 財稅字[2002]1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的批復(2002年12月10日 國稅函[2002]1037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2007年1月24日 財稅[2007]5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7年2月7日 財稅[2007]16號) 第 8 頁 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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