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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 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 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
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 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 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
客觀公正、合理適當?shù)脑瓌t,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
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 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
2、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
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 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 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 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
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 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
育階段,應當根據(jù)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 險。 第七條未成年學
3、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稱為監(jiān)護人)
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 職責,配 合學校對 學生進行安 全教育、管理和保 護工 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
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與責
任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jù)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
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
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 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 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 擔相應的責任。
4、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
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
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 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 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 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
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
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
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 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 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
其他工作
5、人員患有 不適宜擔 任教育教 學工作的疾 病,但 未采取必要 措施 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
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
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
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
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 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
生的職責
6、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
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 導致未成年學生 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
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 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 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jīng)告誡、糾正,但
學生不聽
7、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
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
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 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
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
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jīng)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 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
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 不當?shù)模瑹o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
自然因素
8、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
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
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
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shù)?,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 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
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
發(fā)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
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
9、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
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
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造 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事故
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
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 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
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 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 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
10、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
可以指導、協(xié)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 序。 第十八條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
長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
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 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jīng)教育行政
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 協(xié)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 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
11、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 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jīng)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一
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
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 重大
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 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
條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 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shù)?
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 關規(guī)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
12、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
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
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 可以委托當?shù)鼐哂邢鄳b定資格 的醫(y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第
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jù)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jīng)濟賠償, 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yè)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jīng)濟損失無直接 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jù)實際情
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shù)膸椭?第
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 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
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 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
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