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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講 權利和義務
本講主要內容:
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二、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三、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一、權利和義務概念
(一)權利釋義
1、關于權利含義的各種學說
權利指廣義的法律,在英語中可用law,權利有一個專業(yè)詞right。在拉丁語中,權利指廣義的法律,即jus。權利有一個專用詞right,權力有一個專用詞power,人民享有權利,政府享有權力,有時這兩個詞是通用的。
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法律規(guī)定,享有權利人具有這樣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皺嗬笔且粋€在法學文獻中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詞語,同樣,也是一個被濫用
2、程度最高的詞語,各教科書和法學著作中關于權利釋義的學說。
(1)資格說。
米爾恩在《人的權利和人權的多樣性》一書中認為:“權利的要旨是‘資格’說你對某事享有權利,就是說你被賦予某種資格。例如,選舉,領取養(yǎng)老金,堅持自己的看法,享受隱秘的家庭生活。義務就是權利的反題,義務就是不可以,權利就是可以。一個人被賦予某種資格具有權利主體的身份,才能向別人提出作為不作為的主張。
缺陷:定義的循環(huán)――我被賦予某種資格,我就有了某種權利;我有了某種權利,就意味著我被賦予了某種資格,因而資格具有分析的功能,不具有定義的功能。
(2)主張說。
法律上有效的、正當?shù)目蓮娭茍?zhí)行的主張。
3、(1)主張指謂言論行為,其內容是以某種正當?shù)?、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請承認,主張者對事物的占有,或要求返還某物,或要求承認某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2)強調權利與主張有深層聯(lián)系,除非一個“權利”能被主體有效地或強制地主張、要求或堅持,否則,主體無權利可言。說“某人擁有一個權利”,這或者指他已經(jīng)實際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張,或指他仍可有效地作出某一主張。(3)從典型的狹義的權利義務關系分析,權利義務的相關性,如,我有權主張甲付給我5元錢,甲就有義務付給我。換言之,只有甲有義務付給我5元錢,我才能有效主張,如果我的主張無人應答,就不可能成為權利。
缺陷:權利義務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是權利來自于主
4、張,還是主張來自于權利。
(3)自由說。
斯賓諾莎認為,權利就是一種免于干擾的條件;霍布斯認為,權利就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康德認為,權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黑格爾認為,每個人真正的權利就是自由。自由論揭示了權利的一個重要特征,即權利主體的意志自由和行動自由,主體在行使權利時不受法律的干涉,主體做或不做一定行為不受他人強使。正是這一點,現(xiàn)代學者往往把自由和權利等同,各國有關公民權利的立法也往往把權利和自由作為內涵一致或接近的范疇并列。
缺陷:沒有區(qū)別廣義的自由和狹義的自由(自由權),另一方面,雖然權利總是包含著自由,但不能把權利僅僅歸結為自由。
(4)利益說。
邊
5、沁,耶林。
缺陷:權利只是利益的表現(xiàn)與獲取利益的手段,而不是利益本身,把權利與利益等同,必將造成享有法律權利就等于獲得實際利益的錯覺。
=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宣布為權利的利益不能僅僅歸結為個人利益。
(5)法力說(能力、權力)
能力說最早出現(xiàn)在洛克、盧梭的著作里,他們認為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或國家權力保證為實現(xiàn)某種特定利益而進行一定行為的力。 霍菲爾德認為,權利是指一個人通過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而改變法律關系的能力或權力。“我有權處分我的財產的權利”,即意味著我在法律上有能力或權力出賣、贈與、放棄我的財產。權利就是改變或創(chuàng)立一定法律關系的影響力。能力說將權利視
6、作手段,它創(chuàng)造或改變了法律關系。
缺陷:沒有揭示出權利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即主體何以需要權利,法律規(guī)定權利的主要目的究竟是什么。
(6)可能說(前蘇聯(lián)學者所持的主要觀點)
權利乃是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權人作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以及請求國家強制力給予協(xié)助的可能性。
優(yōu)點:使人們注意到法律規(guī)范宣告的權利始終處于待用狀態(tài)(等待使用)。
缺點:只看到本本上的權利義務,而忽視了運行中的權利義務,無法解釋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實際享有和正在行使的權利。
()規(guī)范說(允許、要求)
權利乃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許的能夠作出一定行為的尺度。是一種可能行
7、為或必要行為,是可能說的翻版。
( 8)選擇說。
指它對某一物或關系的選擇優(yōu)于他人的選擇。義務即無選擇,不自由。
缺陷:有些權利是不可以選擇的,如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剝奪或放棄的,兒童接受父母照料的權利是不可拒絕的。
有學者總結以上八種學說得出一個權利的定義,權利是規(guī)定或隱含在法律規(guī)范中,實現(xiàn)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在諸多分歧中,至少有以下兩點是一致的。(1)權利主體是法律關系的主體或享有權利的人,即個人、法人、團體、組織或國家。(2)權利內容指法律關系主體可以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其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
8、但是,他們在語詞上又有所差異,分別是:權益、許可、許可與保障、能力或資格、可能性、權能或利益、法律手段、手段。
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和法一樣都屬于社會上層建筑并歸根到底是受社會經(jīng)濟關系所制約和決定,"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jīng)濟結構以及由經(jīng)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fā)展"。法定權利不過是社會經(jīng)濟關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權關系,所以權利始終是在關系中存在,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并不是游離于其他社會關系之上,而是其他社會關系特別是經(jīng)濟關系的一個側面,是以法權形式存在著的一種思想、政治關系,它的實際內容仍然是經(jīng)濟關系和實際的社會關系,是以統(tǒng)治階級意志為焦點,對這些實際社會關系的折光
9、、影象和反映。統(tǒng)治階級利用法律來確認人們的某種讓利,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就可以維護、鞏固和發(fā)展有利于本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以實現(xiàn)其階級利益。正因為如此,權利總是具有對經(jīng)濟關系的依存性,法定權利總是打上了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烙印。
2、權利的含義
法律權利是規(guī)定或隱含在法律規(guī)范中,實現(xiàn)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3、區(qū)分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
(二)義務釋義
法律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guī)范中、實現(xiàn)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抑制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二、權利和義
10、務的分類
(一)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
根據(jù)權利義務所體現(xiàn)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劃分
基本權利義務:人們在國家政治生活、經(jīng)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根本的權利和義務,它是人生而應有、不可剝奪且為社會公認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權利和義務:人們在普通經(jīng)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絕對權利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
根據(jù)權利義務對人的效力范圍劃分
絕對權利:亦稱“對世權”,其特點是權利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不特定。
絕對義務:亦稱“對世義務”,其特點是無例外地適用于每個人
相對權利:亦
11、稱“對人權”,其特點是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特定
相對義務:亦稱“對人義務”,其特點是義務主體有特定的權利主體與之相對。
(三)第一性權利義務與第二性權利義務
根據(jù)權利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劃分
第一性權利義務:亦稱“原有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chuàng)立的權利及與之對應的義務。
第二性權利:亦稱“救濟權利”,是在第一性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要求獲得合法的賠償、補償、恢復權利等救濟性的權利及與之相應的義務。
(四)行動權利和消極義務與接受權利和積極義務
根據(jù)權利主體依法實現(xiàn)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12、劃分
行動權利是權利主體有資格按照自己的意志采取積極行動的權利。
消極義務:義務主體須履行的避免做任何可能妨礙權利主體行動自由的義務
接受權利:權利主體有資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種方式對待。
積極義務:義務人有責任以給付某物或作出某種行為的方式實現(xiàn)接收權的權利主體的權利。
(五)公法上的權利義務與私法上的權利義務
根據(jù)權利義務所屬的法律部門劃分
公法上的權利義務:由公法類法律設定的權利義務
私法上的權利義務:由私法類法律設定的權利義務
(六)明示的權利義務與推定的權利義務
13、 根據(jù)法律是否明文規(guī)定劃分
明示的權利義務:由國家實在法以明確條文形式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
推定的權利義務: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法律精神和法律的邏輯關系推導出來的權利義務
三、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一)結構上的相關關系
(二)數(shù)量上的等值關系
(三)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四)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
權利和義務何者為主導
1、權利本位論
2、義務本位論
3、權利義務并重論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法律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古代法律總體上是以義務為本位的,現(xiàn)代法律是或應當是以權利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的法律表現(xiàn)
(1)權利本位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上,權利是目的,而義務是手段
(3)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可以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為公民有權利去作為或不作為
(4)權利主體在行使其權利的過程中,只受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
(5)人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承擔與其權利相適應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