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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型面包車的限行規(guī)定毫無道理
2011年10月24日,長春市公安局出臺了《關于調整部分街路交通組織的通告》(2011年第7號),其中規(guī)定:6時至20時,微型面包車不準駛入人民廣場以及康平街和南湖大路的部分路段。這是第二次限制微型面包車了,此前曾規(guī)定,微型面包車禁止駛入人民大街和吉林大路的主要路段,支隊長王玉民先生還作了解讀。
這兩次規(guī)定使微型面包車上路行駛受到了極大的限制,是對微型面包車的無端歧視,對微型面包車制造商的沉重打擊。
為了管理交通,采用限號行駛、設置單行線等辦法都是可行的,至少是公平的。微型面包車的性質是客車,核定載客5人。既然是客車,就應該和其它客車享受同樣的路面行駛權力。
2、單獨限制此種車型有失公允。
為什么要限制微型面包車呢?支隊長王玉民先生給出的解釋是:“根據統(tǒng)計,微型面包車中的70%以上都被用作貨運,不許其白天在這兩條街路通行,不會對大多數(shù)人的出行造成影響”。這是什么意思呢?是說微型面包車可以搞貨運嗎?在晚上,或在其它路段,微型面包車搞貨運是合法的嗎?大多數(shù)人是誰?微型面包車當然不是,那其它轎車就是大多數(shù)人嗎?也不是,只有公交車(也包括大中型客車)才是大多數(shù)人。從這個角度來看,設置公交專用線是合理的。
微型面包車很多都以拉貨為主,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拉貨多了是不允許的,交警會以客貨混載的名譽處罰,并告知客貨混載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按照支隊長王玉民先生的
3、統(tǒng)計,還有30%的微型面包車不是搞貨運的,也就是說,他們是守法的,這豈不是守法者成了受害者了嗎?守法者的利益誰來保護呢?那些開著微型面包車上下班的、接送孩子的、日常辦事的人一定是滿腹牢騷。
以拉東西為主和以搞貨運為主不是一個概念,只有批發(fā)市場門前或物流公司門前的微型面包車才是以貨運為主的。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是以售后服務為主的,他們也會拉東西,主要是工具,是不以貨運為目的的。如果你家的水龍頭漏水了,如果你家的電腦壞了,如果你家的下水道堵了……,你會馬上查報紙打電話,很快就會有人來修好,當你付完錢的時候向外看一下,你會發(fā)現(xiàn)他們是開微型面包車來的。由此可見,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微型面包車是以服務民生為
4、主的,限制他們就不利于改善民生。
除此以外,從環(huán)保的角度、從節(jié)能的角度、從低碳的角度、從改善低收入家庭生活質量的角度,限制微型面包車都是毫無道理的。
深入分析一下,開微型面包車的都是些什么人?大多數(shù)微型面包車車主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錢少。上下班的、接送孩子的、辦事的,為什么不買轎車呢?因為錢少;搞維修的、搞售后服務的,為什么不買轎車或吉普車呢?還是因為錢少。錢少就買不起好車,也加不起油,就只能受此歧視了,即便心存不滿,那也是人微言輕啊。
微型面包車是客車的一種類型,在客車家族里,有比它大體積的,也有比他體積小的,有比它重量重的,也有比它重量輕的,有比它排量高的,也有比它排量低的,其它類型
5、不作限制,而唯獨限制此一種類型,確實毫無道理。
但愿這種毫無道理的規(guī)定能早日得到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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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長春市公安局關于調整分街路交通組織的通告(第五期) 時間:2010-10-14?
6時至20時,人民大街(站前廣場至南環(huán)城路)、吉林大路(亞泰大街至東環(huán)城路)禁止微型面包車、摩托車、手推車和人力三輪車通行(微型面包車是指車身長度≤4米,發(fā)動機排量≤1.4升的面包車)。
王玉民解讀:人民大街和吉林大路目前都是超飽和街路,將它們的部分交通總量進行削減,以起到分流作用。而且根據統(tǒng)計,微型面包車中的70%以上都被用作貨運,不許其白天在這兩條街路通行,不會對大多數(shù)人的出行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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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長春市公安局關于調整部分街路交通組織的通告(2011年第7號) 時間:2011-10-24
6時至20時,人民廣場禁止貨車、摩托車、微型面包車通行(微型面包車是指車身長度≤4米,發(fā)動機排量≤1.4升的面包車);機動車(不含出租車、公交車、中型和大型客車)按車牌尾號每月禁行三天,即車牌尾號與日期尾號相同的車輛,當日規(guī)定時段內不得在人民廣場行駛(含臨時號牌、外埠號牌,31日不做限制,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4管理)
6時至20時,康平街(康平廣場至東民主大街)、南湖大路(南湖廣場至人民大街)禁止微型面包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