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電力建設用起重機技術條件S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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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部標準 UDC SD 160—85 水利電力建設用起重機技術條件 1總則 1.1本技術條件適用于水利電力建設用的塔式、門座、高架門座等起重機。 本技術條件主要規(guī)定上述類型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必須遵守的共同原則。 1.2起重機應按GB 3811—83《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進行設計。 1.3起重機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進行制造和安裝,并必須滿足 本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1.4起重機允許在下列環(huán)境條件的地區(qū)使用: a.使用地區(qū)最低溫度不低于-40℃,工作環(huán)境溫度為-20~+40℃。 b.當溫度為+205℃時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85%。 當工作環(huán)境條件超出上述規(guī)定時,應經供需雙方商定,進行特殊設計制造。 1.5起重機的工作級別應符合設計任務書的規(guī)定。 2技術要求 2.1對主要構件和零件材料的要求 2.1.1起重機上所用的承載鋼結構件及主要零件的材料均應有供應廠家的合格證明 書,否則須進行化驗及試驗,合格者方可使用。 2.1.2鋼結構件用普通碳素結構鋼和低合金結構鋼制造時,對材料的要求應符合表 1的規(guī)定。 表1 鋼號A3F,A3,C3應符合GB700—79《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16Mn、15MnTi應符合GB 1591—79《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2.1.3鍛鉤、吊鉤螺母的材料宜采用GB699—65《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鋼號和一般技 術條件》規(guī)定的20鋼。當采用其他優(yōu)質鋼時,其常溫沖擊值(ak)和斷面收縮率(ψ) 應不低于20鋼的規(guī)定值。 2.1.4板鉤的材料宜采用上述20鋼或滿足表1中規(guī)定的16Mn或C3鋼。 2.1.5吊鉤橫梁的材料宜采用GB 699—65中的45鋼。 2.1.6車輪的材料宜采用GB979—67《碳素鋼鑄件分類及技術條件》中的 ZG55H鋼。 2.1.7焊接用焊條、焊絲與焊劑應與被焊接構件材料相適應,手工焊接用焊條應符 合GB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的規(guī)定》;自動及半自動焊 接用焊絲應符合GB 1300—77《焊接用鋼絲的規(guī)定》。 2.1.8制造廠必須對首次采用的鋼種和焊接材料進行焊接工藝性能和力學性能試 驗,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對焊縫的要求 2.2.1重要焊縫不得有裂紋、未熔合等缺陷。焊縫必須符合GB985—80《手工電 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和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 與尺寸》的規(guī)定。 2.2.2鋼結構件的焊縫質量檢驗分為3級,各級檢驗項目、數量和方法見表2。 焊縫的探傷檢驗方法應按照GB3323—82《鋼焊縫射線照相及底片等級分類 法》和JB1152—81《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guī)定進行。 表2 注:X射線檢驗質量標準見附錄BX射線檢驗質量標準。 2.2.3外觀檢驗:普通碳素結構鋼應在焊縫冷卻到工作地點溫度以后進行,低合金 結構鋼應在完成焊接24h以后進行。外觀檢驗質量標準須符合表3規(guī)定。 表3 2.2.4凡屬重要承載構件的對接焊縫采用表2中的1級標準進行檢驗,有特殊要求 的焊縫必須在圖樣中標明。 2.2.5凡是在現場安裝時施焊的重要焊縫,應在被焊構件處作出標記,并必須進行 檢查。 2.2.6對于所有的焊縫均不得有漏焊及燒穿現象。 2.3對鋼結構件的要求 鋼結構件制造的偏差不得超過表4的規(guī)定值。 表4 續(xù)表4 2.4對熱處理的要求 零件經熱處理后的硬度應符合表5。 表5 注:表中第4項,行走機構作為工作機構時,必須滿足此磺項要求;作為輔助工 作機構時,允許經調質后硬度不低于HB200。 表中第5項,在一對齒輪副中,相嚙合的小齒輪面硬度必須高于大齒輪的硬 度,其差值不得小于hb25。 表中D-彈簧中徑。 2.5對主要零件的要求 2.5.1起重機機構主要零件的制造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guī)定。 表6 圖1 車輪輪緣簡圖 2.5.2對車輪輪緣的要求(見圖1) 2.5.2.1車輪輪緣的斜度k=1∶10。 2.5.2.2車輪輪緣高度: h=25~30mm 2.5.2.3車輪踏面寬度B與軌頂寬的間隙S(當不設水平輪時): a.用于小車及回轉車輪時S=15~20mm; b.用于大車車輪時S=30mm。 2.5.3對滑輪罩的要求 2.5.3.1滑輪罩用鋼板厚度 δ≥4mm 2.5.3.2滑輪擋繩罩與滑輪頂圓的徑向間隙C: C≤0.2d(d為鋼絲繩直徑) 2.6對鋼絲繩及其繩尾常用固定方法的要求 2.6.1對鋼絲繩的要求 2.6.1.1起重機用鋼絲繩應符合GB1102—80《圓股鋼絲繩》的規(guī)定并必須有出 廠合格證,其鋼絲的性號宜用I號或特號。優(yōu)先采用線接觸鋼繩,多層卷繞宜用 鋼芯鋼繩。 2.6.1.2鋼絲繩被壓產生永久變形或打結變形后,禁止使用。 2.6.1.3鋼絲繩禁止接長使用。 2.6.2對鋼絲繩繩尾常用固定方法的要求。 2.6.2.1編結法:將鋼絲繩繞于心形墊環(huán)上,尾端各股之間每股穿插4~5次,然 后用細軟鋼絲扎緊,捆扎長度L-(20~25)d(d為鋼絲繩直徑),且不小于30mm。 2.6.2.2繩卡固定法按圖2的方法進行。不同直徑鋼絲繩的固定所用繩卡數量應符 合表7的規(guī)定,繩卡的固定應按圖2的方法。 圖2 繩卡固定法 表7 2.7對吊鉤質量的要求 2.7.1板鉤和吊鉤側板應保證高度方向與鋼板的軋制方向一致。板鉤每片的厚度不 得小于20mm。 2.7.2鍛鉤尾部應留有試棒,用作機械性能試驗。 2.7.2.1如一批吊鉤系采用GB699—65中的20鋼制造,且為同爐號,同一起重 量,同爐熱處理時,除硬度(HB)必須逐件檢查外,其余機械性能按表8規(guī)定的數 量抽試,試驗結果應符合表9的規(guī)定。 表8 表9 2.7.2.2采用其他優(yōu)質鋼種制造吊鉤時,在其機械性能未穩(wěn)定前必須100%試驗, 試驗結果應符合該材料相應的機械性能。 圖3 吊鉤簡圖 2.7.3吊鉤頭部切削加工部分中心線與吊鉤對稱平面內鉤腔中心點的偏差δ不得超 過鉤腔理論尺寸的3%(見圖3)。 2.7.4吊鉤不得有裂紋、尖角毛刺、過燒等缺陷,禁止用焊補的方法除缺陷。 2.8對齒輪減速器及開式齒輪的要求 2.8.1齒輪減速器齒輪的精度等級應不低于8.8.7(JB179—83)《漸開線圓柱齒輪 精度》。 2.8.2開式齒輪的精度等級應不低于9.9.8(JB 179—83)。 2.8.3齒面粗糙度不超過表10的規(guī)定,粗糙度等級符合GB131—83《表面粗糙 度代號及其標注》。 表10 2.8.4齒輪的輪齒部分不得有影響使用性能的缺陷,如果有此缺陷,也不允許用焊 補來消除。 2.8.5齒輪減速器殼體須經時效處理,以消除內應力。 2.8.6對裝配后的齒輪減速器,應保證運轉靈活;在連續(xù)運轉2h內,密封處不得 有油的滴漏現象。 2.8.7齒輪減速器在額定轉速下無載正、反向運轉時間不得少于2h,對于單向工 作的減速器允許單向試驗1h,其運轉方向必須與工作方向一致,不得有異常聲 音。 2.8.8當齒輪減速器在不低于工作轉速無載下轉動時,在殼體剖分面等高線上,距 減速器1m處測量噪聲,此時須在減速器的前后左右四個位置檢測,其平均值不 得超過85dB(A)。 2.8.9在完成了無載狀態(tài)的漏油和噪聲測試之后,將箱體內的全部機油和清洗后的 煤油均用70目的鋼網濾出雜質,然后將收集到的雜質在溫度120~135℃下烘干 1h,冷卻20~30min后稱重,不超過表11的規(guī)定。 表11 2.9對制動器的要求 2.9.1安裝后的制動器處于制動狀態(tài)時,其制動閘瓦與制動輪工作表面必須緊密貼 合,其貼合面積應不小于總結合面積的70%。固定制動閘瓦用鉚釘的鉚釘頭應埋 入制動閘瓦厚度的一半以上。 2.9.2當制動閘瓦在松開狀態(tài)下,其母線方向與制動輪工作表面的平行度偏差不超 過制動輪寬度3/1000。 表12mm 2.9.3制動閘瓦與制動輪之間的安裝間隙應符合表12的規(guī)定。 2.9.4制動器各鉸點不得有卡滯現象。 2.10起重機鋼結構部件安裝后必須滿足表13的規(guī)定。 表13 續(xù)表13 續(xù)表13 續(xù)表13 2.11對鋼結構件螺栓連接的要求 2.11.1當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 a.連接用高強度螺栓、螺母、墊圈應符合GB 1228~1231—76《鋼結構用 高強度大六角 頭螺栓、螺母、墊圈》的規(guī)定。 b.其連接施工要求必須按照產品安裝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 2.11.2采用精制螺栓連接時 a.螺栓桿部直徑應大于螺紋外徑。螺栓在M30以下,桿部直徑比螺紋外徑大 1mm:螺栓在M30以上,桿部直徑比螺紋外徑大2mm。桿徑與螺孔的配合間隙 Δ≤0.4mm,螺孔表面粗糙度應不超過,孔軸線對連接平面的垂直度應不 超過連接板總厚度的3%。 b.精制螺孔的穿孔率不得低于總孔數的98%。 c.精制螺栓連接應全部備有彈簧墊圈防松。 2.12對定位塊的要求 在減速器、電動機及機架等安裝處應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位移的方向上設 置定位塊,且構件與定位塊必須貼合并頂緊。 2.13為了裝拆的安全,對于大型構件均需設置合理的吊耳裝置。 2.14對電氣部分的要求 2.14.1一般規(guī)定 2.14.1.1低壓供電的起重機,一般采用380V、50Hz三相交流電源,高壓供電的 起重機,一般采用3kV或6kV、50Hz三相交流電源。 2.14.1.2啟動時起重機內部在電動機端的最大電壓損失不得超過5%;在起重機滿 載運行時,起重機內部在電動機端的最大電壓損失不得超過3%。用電纜卷筒供電 時,電纜卷筒電纜的電壓損失不屬于起重機內部的電壓損失。 2.14.1.3司機應能在司機室內斷開起重機內部動力部分總電源(高壓、供電、照明 除外)。照明電路應單設電源開關,不受起重機內部低壓供電動力部分總開關的影 響。緊急事故開關必須設置在司機室內明顯位置。 2.14.1.4三相380V電源進線如無載流零線,起重機內部控制、照明及信號用 220V電源,必須由專設變壓器提供。嚴禁利用金屬構件、接地線作工作載流零 線。 2.14.1.5起重機必須配有短路保護、過流保護、緊急切斷運行電動機電源的保 護、零位保護和行程限位保護。 2.14.1.6電氣設備和電氣元件應符合起重機工作級別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使用環(huán) 境的要求。露天裝設的電氣設備應有防雨雪人浸的措施。 2.14.1.7電氣的安裝,除符合本技術條件外,還必須符合GBJ232—82《電氣裝 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中有關規(guī)定。 2.14.2電氣裝置基本要求 2.14.2.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完整無缺陷,持有出廠合格證,絕緣電阻、耐壓試驗 (如有必要時)必須合格。 2.14.2.2所有配套的電機、電器的出廠試驗報告必須完整無缺移交用戶。 2.14.2.3高壓隔離開關與高壓斷路器之間要有機械閉鎖裝置,且動作靈活可靠。 2.14.2.4儀表、按鈕、操作開關、信號燈等的用途應標明在盤(屏、柜、臺)的正 面,裝置在內部的元件應標明其代號。 2.14.3電氣設備安裝 2.14.3.1電氣設備固定必須牢固。 2.14.3.2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2.14.3.3各凸輪控制器和主令控制器零位檔應明顯,其手柄的操縱方向應盡可能 與相應機構運動方向一致。 2.14.3.4行程開關動作必須正確可靠,與其相應的機構在達到極限位置前即須停 止運動。 2.14.3.5各電氣設備、屏、柜相互間及其與結構構架(或板壁)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檢 修方便的要求。 2.14.3.6電阻器的安裝應保證散熱良好。 2.14.3.7集電滑環(huán)應滿足相應電壓等級和電流容量的要求,每個滑環(huán)至少備有一 對炭刷,整個裝置應有一個易于打開的護罩,保證通風散熱良好。在室內能防 油,室外能防雨。高壓集電滑環(huán)要進行交流耐壓試驗。 2.14.4導線敷設 2.14.4.1所有導線必須采用橡膠絕緣銅芯多股電線或電纜,按敷設方式、環(huán)境溫 度和電壓等級來確定。導線的最小截面:電動機電源線不小于2.5mm2:控制回路 和輔助接線不小于1.5mm2;對電子裝置、油壓伺服機構、傳感元件等連接線的截 面不作規(guī)定。 2.14.4.2屏、柜、箱、臺等內部連接導線可用裸母線和塑料絕緣銅芯導線。 2.14.4.3用卷筒式軟電纜供電時,電纜在卷筒上要排列緊密,層間避免出現交 叉。 2.14.5接地 2.14.5.1所有電氣裝置,由于絕緣損壞而可能帶電的金屬部分均要接地;在高壓 (3kV、6kV)系統(tǒng)中接地是指保護接地,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380V系統(tǒng)中是指保 護接零。 2.14.5.2起重機所有鋼結構必須保證相互間電氣接觸良好。 2.14.5.3所有電氣設備的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金屬線管、金屬線槽、安全照 明、變壓器低壓側一端均須可靠接地。當電氣設備連接固定在鋼結構上,并有保 證可靠的電氣接觸時,可不必另裝電氣聯(lián)接線。但電壓為3kV、6kV的供電場合 必須有接到鋼結構上的接地線。 2.14.5.4如起重機整機與軌道電氣接觸不可靠時,起重機應有使之導電接觸良好 的措施,在起重機鋼結構非焊接處較多的場合宜設接地干線。 2.14.5.5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聯(lián)接時,二者間應采用不小于404扁鋼或 不小于12.5mm2的銅線聯(lián)接,聯(lián)接點應不少于兩處。 2.14.5.6起重機軌道接地由用戶負責,與接地系統(tǒng)間的連接不少于兩處。軌道要 裝設接地極,對保護接零系統(tǒng),其接地極稱為重復接地極,其接地電阻不大于10 Ω,對保護接地,其接地極的接地電阻不大于4Ω,軌道鋼軌間電氣連接必須可 靠。 2.14.6其他 2.14.6.1起重機高度在30m以上時,在其最高點應裝設紅色障礙燈;起重機臂端 高度在使用地區(qū)內為最高作業(yè)物時,其臂端也應裝設紅色障礙燈。 2.14.6.2對于可能在夜間工作的起重機,應設置聚光燈。 2.15對涂漆的要求 2.15.1起重機的各零、部件的非加工表面及外露表面,除下列情況或有某種特殊 要求外,均需涂漆。 a.焊后內部呈封閉的結構件的內表面; b.銅、鉻、塑料、橡膠等材料制成的零件表面; c.有鍍層的零件表面。 2.15.2產品外表涂漆顏色可參照JB2299—78《礦山工程、起重運輸機械產品涂 漆顏色和安全標志》的規(guī)定。對起重鉤的側板、動臂臂架、回轉尾部都應涂醒目 的警戒顏色及條紋。 2.15.3油箱和其他裝有油的容器的內表面及管路配件的外表面應涂兩度耐油磁漆。 2.15.4當兩個鋼結構件用鉚釘或螺栓作永久性連接時,在組裝之前應徹底清除接 觸表面的污垢及氧化物,并立即涂上一層紅丹漆或油漆,于油漆未干時,將其緊 貼接合(本要求不適用于高強度螺栓連接處)。 2.15.5除了防銹底漆及裝油容器內表面耐油磁漆必須在產品出廠前涂刷外,面漆 是在廠內施工還是在用戶現場施工,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 2.15.6面漆一般采用醇酸磁漆、酚醛磁漆或調合漆,不得少于兩度。 2.16對保證期的要求 制造廠應保證供應的起重機,在用戶妥善運輸保管和合理使用的條件下,自 使用日期算起12個月內,但不超過自發(fā)貨日期算起18個月內能正常工作。在此 保證期內,因制造質量不良而引起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無償給予修 理或更換零部件。 3安全裝置 3.1絞車必須設置鋼絲繩極限限位器。 3.2幅度限位器: 3.2.1對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必須設置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彈后傾裝置。 3.2.2對小車變幅的起重機,必須設置小車行程限位器和終端緩沖裝置。 3.3起重機應設置吊鉤最高極限限位器。 3.4起重機應設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其綜合誤差應不超過8%;應設置最大額定起 重量限制器,其綜合誤差應不超過5%。 3.4.1當起重力矩達到其額定值的90%時,起重力矩限制器應能發(fā)出音響或黃色信 號燈光;當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100%時應能發(fā)出音響及紅色信號燈光;當起重 力矩達到額定值的105%時應停止吊鉤在提升方向及向外變幅方向的動作,而只能 作下降或向小幅度方向的動作。 3.4.2當吊載達到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最大額定起重量限制器應發(fā)出音響或紅色燈 光;當吊載達到最大額定值的105%時,應停止吊鉤在提升方向的動作,但允許吊 鉤朝下降方向動作。 3.5起重機應設置夾軌器,必要時應設置錨定裝置。 3.6起重機應設置風速測定指示裝置,其風速測定器的安裝位置與相鄰擋風構件 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擋風構件垂直風向斷面尺寸的6倍。 3.7起重機必須設置行走限位裝置。 3.8對于通訊聯(lián)絡有困難的起重機應備有通訊聯(lián)絡無線電對講機。 4試驗方法與檢驗規(guī)則 4.1起重機除各機構必須在廠內進行無載試運轉外,尚須對各部件的相關聯(lián)結處 進行預裝。 對于定型產品,制造廠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明書方可出廠,由用戶負責進行 安裝和試運轉工作。此時必須按產品出廠試驗要求進行。確認合格后,方可投入 生產性運行。 對于新產品,原則上應在廠內整機安裝后進行試驗和鑒定,若因制造廠的條 件所限,也可在用戶使用現場由制造廠負責進行。確認合格后,由制造廠出具產 品合格證明書,方可投入生產性運行。 4.2工廠檢驗的主要內容(見表14) 表14 4.3工廠檢驗要求的說明 4.3.1按2.1條的規(guī)定檢驗起重機制作用材料和鑄件是否滿足要求。 4.3.2按2.4、2.5和2.7各條的規(guī)定,檢查機構零件的制造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4.3.3按2.2及2.3條的表4的規(guī)定,檢查鋼結構件的形位公差及焊接質量。 4.3.4按2.10條的表13檢查各鋼結構件裝配后的尺寸及位置公差是否滿足要求。 4.3.5按2.14條的各項規(guī)定,檢查外購電氣元件是否符合該元件及設備出廠質量 標準,電氣控制系統(tǒng)及線路系統(tǒng)的質量是否滿足要求。 4.3.6按4.5.3款的要求,檢查各機構的運轉情況,及安裝位置是否正確。對于不 在廠內整機安裝的起重機,應在廠內對各機構組裝后,進行正反方向無載試運 轉,運轉時間不得少于30min。 4.3.7按2.15條中各項檢查起重機的油漆質量。 4.3.8按5.2及5.3條的要求,檢查儀表、電氣設備的防損措施,大型構件吊運點 的標記以及大件尺寸和重量是否符合鐵路、公路運輸的規(guī)定。 4.4整機檢驗的項目 起重機整機安裝完成后,必須對整機各部件的狀態(tài)進行檢測并進行負載運轉 試驗,其具體檢驗項目見表15。 表15 4.4.1按2.14條的要求,檢查電氣線路的正確與否;檢查在運輸過程中是否有電 氣元件及設備的損傷情況;再次用兆歐表檢查系統(tǒng)內所有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是 否符合要求:檢查所有試驗記錄是否齊全。 4.4.2按4.5.2款檢查各項要求。 4.4.3按2.14條及第3章中的要求檢查控制系統(tǒng)及各種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要 求及其報警或停止其機構動作的可靠性。 4.4.4按4.5.3款的要求檢驗起重機各零部件安裝是否正確,連接是否可靠,機構 運轉是否正常。 4.4.5按4.5.4款要求進行相符性試驗。 4.4.6按4.5.5款的各項進行靜載試驗,檢驗各機構的性能以及制動器的工作情況 是否符合要求,進行1.25倍額定載荷的超載試驗時,允許調緊制動器彈簧,待試 驗結束后必須將其調復正常工作位置。 4.4.7按4.5.6款要求進行動載試驗,操作時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且必 須將啟、制動時的加、減速度限制在適用于起重機正常運轉的范圍內。 4.5試驗方法 4.5.1試驗條件及試驗前的準備 4.5.1.1試驗時地面風速不得超過8.3m/s(2min平均風速)。 4.5.1.2檢查軌道鋪設是否符合附錄D各類起重機新鋪設軌道的極限偏差的規(guī)定, 并應保證所有車輪的踏面在軌道的工作范圍內與軌面接觸。 4.5.1.3在試驗前凡是能用手轉動的機構,均應該用手轉動高速軸的聯(lián)軸器或制動 輪,并使最后一根軸(如車輪或卷筒軸)旋轉一周,不得有卡滯現象。 4.5.2目測檢查下列各部件的狀態(tài)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4.5.2.1各機構、電氣設備、安全裝置、制動器、控制器、照明及信號系統(tǒng)。 4.5.2.2起重機鋼結構件及其連接件、梯子、通道、司機室和走臺。 4.5.2.3吊鉤或其他取物裝置及其連接件。 4.5.2.4鋼絲繩及其固定件。 4.5.2.5滑輪組、滑輪軸和緊固件。 4.5.2.6各潤滑點的供油裝置。 4.5.2.7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檢查時,不必拆開部件,但應打開在正常維護和檢查時應打開的蓋子,如減 器視察蓋等。 4.5.3無載試驗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各機構應運轉正常,不得有異?,F象,對采用臺 車支承裝置的回轉機構和行走機構的車輪均不得有啃道、卡軌和障礙等異?,F象。 4.5.4相符性試驗 進行相符性試驗時,應根據起重機的載荷特性來進行,并驗證下列主要參數: 圖4 垂直度允差 a.起重機回轉軸線到平衡重外端的距離,其偏差不超過100mm。 b.吊鉤的極限起升高度不小于名義值。 c.無載時,起重機最大工作幅度和最小工作幅度的偏差不超過名義值的2%。 d.無載時,起重機轉動軸線對水平基準面的垂直度偏差δn≤3/1000;檢測 方法見圖4。 e.無載時,從最大幅度到最小幅度的全幅度的變幅時間的誤差為5%。 f.在額定載荷和額定電壓下的起升、回轉、行走速度允許誤差為。 g.在額定載荷和額定電壓下的穩(wěn)定下降速度允許誤差為。 4.5.5靜載荷試驗 4.5.5.1額定載荷試驗。應于起重機相應最大幅度起吊最大額定起重量和允許最大 幅度起吊相應額定起重量分別進行試驗。 a.起升機構:以穩(wěn)定的工作速度在全起升高度內進行不少于3次的起升、下降 額定起重量,要求啟、制動平穩(wěn)。在下降制動停穩(wěn)后不得有吊載下溜現象。 b.回轉機構:吊鉤在允許最大幅度起吊相應額定起重量,以允許的回轉速度 向左右方向各回轉不小于360的角度,要求在回轉過程中啟、制動平穩(wěn)(按照正 常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不得突然反向動作)。 c.變幅機構:對于工作性變幅機構,起吊額定載荷,在相應的幅度范圍內作不 少于反復2次的變幅運動,不得有異?,F象。 對于非工作性變幅機構,滿足4.5.3條的要求。 d.行走機構:起吊額定起重量離地500mm左右,在軌道鋪設允許的范圍內往 返行走3次,行走總時間不少于20min,啟制動應平穩(wěn)。 4.5.5.21.25倍額定載荷的試驗。使起重機處于4.5.5.1項中規(guī)定的其中一種狀態(tài)(主 要構件和起升鋼絲繩受載最大時的幅度)進行試驗,先起吊相應的額定載荷,使載 荷離地100~200mm,停止起升。再無沖擊地加載到該額定載荷的1.25倍,持 續(xù)10min,卸去載荷。重復3次。 檢查起重機的主要鋼結構件不得有永久變形,目測檢查未見裂紋,油漆剝落 或對起重機的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不得出現松動或損壞。 4.5.6動載試驗 起重機所處的狀態(tài)和4.5.5款相同,此時,試驗載荷為相應額定載荷的1.1 倍。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行走各項動作的試驗應分別進行(當起重機的技 術文件中規(guī)定同時動作時,則應作同時動作試驗)。并按其工作循環(huán)制試驗至少應 延續(xù)1h,試驗還包括對懸吊著的載荷作空中啟、制動,此時試驗載荷不應出現反 向動作。 試驗完成后,目測檢查起重機各機構和結構件不得有損傷及連接處的松動現 象。 4.5.7試驗期間的技術保養(yǎng)要求 在試驗工作期間應根據產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技術保養(yǎng),起重機各部件的安 裝連接、調整和技術狀態(tài)必須保持正常。 5標志、包裝、運輸與保管 5.1對標志的要求 5.1.1起重機應在明顯的位置設產品標牌,在標牌上寫明: a.起重機名稱及型號; b.產品的主要技術性能參數; c.產品制造廠名稱; d.產品制造編號; e.產品出廠日期。 5.1.2起重機應有商標。 5.2對包裝的要求 5.2.1起重機各零部件的包裝應符合JJ17—83《建筑機械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 規(guī)定。并由制造廠編制裝拆發(fā)運單元清冊,標明包裝形式。 5.2.2大型構件應有起吊位置的標志,并應標明其外形界限尺寸。 5.2.3拆開分散包裝發(fā)運時,必須在裝拆發(fā)運單元清冊中說明連接部位、連接件的 數量和位置。每一單元均應有符合制造廠裝拆編號圖樣的編號標記。 5.2.4在向用戶提供起重機的同時,還應由制造廠提供: a.按訂貨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附屬設備和裝置; b.隨機備件; c.安裝、維修、保養(yǎng)所必須的隨機專用工具。 5.2.5制造廠應向用戶提供的技術文件: a.產品合格證明書; b.產品說明書; c.裝箱單; d.裝拆發(fā)運單元清冊; e.裝拆編號圖樣; f.易損零部件圖紙; g.配重、壓重圖紙(當采用混凝土配重塊時)。 5.3對運輸和保管的要求 5.3.1起重機的運輸必須符合鐵路、公路交通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 5.3.2起重機在運輸、保管過程中應防銹、防碰撞,堆放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構件變 形。長期存放時,必須作防銹保養(yǎng)。電氣設備(如電機、制動器的電磁鐵、開關、 儀表、電氣柜等)、電纜、鋼絲繩要放入沒有雨水流入的棚內,妥善保管。 附 錄 A 本技術條件引用的標準代號和名稱(見表A.1) 表A.1 附 錄 B X射線檢驗質量標準(見表B.1、表B.2) 表B.1 續(xù)表B.1 表B.2 附 錄 C 對起重機潤滑油的要求 C.1凡屬有相對運動的運動副均需采用潤滑油或潤滑脂進行潤滑。加入運動副內 的潤滑油(脂)必須是清潔的。 C.2凡采用密封潤滑的部位均不得有漏油現象。 C.3常用的齒輪潤滑油(見表C.1)及工業(yè)齒輪油(見表C.2)。 表C.1 表C.2 C.4常用的潤滑脂(見表C.3)。 表C.3 C.5推薦蝸輪、蝸桿減速器常用潤滑油(見表C.4)。 表C.4 附 錄 D 各類起重機新鋪設軌道容許極限偏差(見表D.1) 表D.1 續(xù)表D.1 附 錄 E 測量距離時鋼卷尺采用的拉力值的修正值(見表E.1) 表E.1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水利電力部機械制造局提出。 本標準參加編寫單位:水電部杭州機械設計研究所、水電部鄭州機械設計研 究所、水電部吉林水工機械廠、水電部鞍山鐵塔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水電部杭州機械設計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董志榮陳子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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