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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別忙著叫好
【素材回放】
從2016年底開始,福建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陸續(xù)收到六名大學生以及家長、學校寄來的一封封“求情書”。這六名貧困生大多在校表現(xiàn)優(yōu)秀,卻因在一場自學考試中幫人替考被抓,前途頓時蒙上了陰影。
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6個大學生是初犯、偶犯,替別人參加自學考試,得到的報酬不過區(qū)區(qū)200元,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和那些組織作弊的人不能同日而語,刑罰當然應該有明顯區(qū)別;另一方面,這些大學生家庭貧困,犯罪情節(jié)輕微,所以,檢察院在綜合評價了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之后,認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作出了“不起訴”的決
2、定,體現(xiàn)了法律寬嚴相濟的精神。有理由認為,之前的刑拘等強制措施,以及移送起訴等司法程序,已對他們形成了必要的法治教育和震懾,也體現(xiàn)了法律的嚴肅性。
【素材解讀】
“貧窮”不是免罪金牌,這種不起訴并不是“法外施恩”,沒有破壞既有法律的嚴肅性,仍在刑事訴訟渠道中,屬于檢察院正當?shù)淖杂刹昧糠秶??!缎淌略V訟法》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就是說有一些行為雖然滿足了犯罪構(gòu)成要件,但是因為情節(jié)實在輕微,沒有必要作為犯罪來懲戒。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替考事件的危害性,不僅僅是搞亂社會評價體系,更在于毀壞了一個社會的誠信基礎,其所指向的是學歷造假,以及由此引發(fā)的信用危機。
3、實際上,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將替考入刑的深層考量。如果這些大學生們沒有真正意識到這些,而僥幸逃脫了刑罰,即便走上社會也不可能心有戒懼。當然,不起訴并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懲戒,也不意味著這些學生不會接受教訓,但如果嚴肅的法律總是被柔性執(zhí)行,也不可能談得上“以儆效尤”。
【適用話題】
“不起訴”并非法外施恩
法律固然要兼顧天理人情,更要考慮到對涉案者違法行為的矯正,以及對類似違法行為的警戒與提醒
任何案件都是豐富而鮮活的教材,都與現(xiàn)實生活有著這樣那樣的復雜撕扯,而不僅僅是法律文本上呈現(xiàn)的那些干巴條文
【素材銳評】
貧困大學生替考被抓,豈能“為了前程”免罰?
福建泉州的六名大學生在自學考試中幫
4、人替考被抓現(xiàn)行,結(jié)果卻出人意料地被免予起訴。筆者以為,公眾且先別忙為鯉城區(qū)檢察院的這一做法叫好。
首先,不起訴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眾所周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并于當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組織考試作弊或替考入刑成為引人注目的修正案條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從此,替考入
5、刑就像醉駕入刑一樣成為法律常識。該修正案并未特別規(guī)定“家庭貧困的大學生代替他人考試的例外”,這就意味著,不管替考者是官二代富二代還是寒門學子,只要替考都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在法律面前,貧困大學生沒有任何“豁免權(quán)”。
其次,貧困不是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定罪量刑的依據(jù)是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和社會危害,至于犯罪嫌疑人家庭貧富情況,不應在司法工作者考慮的范圍內(nèi)。如果家庭貧困、表現(xiàn)優(yōu)秀,替考了就可以不起訴,那流浪乞討人員去偷去搶就有了合理性,也不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之前曝光的南昌跨省替考事件的“槍手”敖輝不也曾經(jīng)對媒體表示“經(jīng)常吃泡面”?難道其值得同情的家庭背景也成了免予起訴的擋箭牌?
也許有人會說,這六名大
6、學生都是在校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學生,又是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試問,有幾個替考的大學生不是初犯、偶犯,且情節(jié)輕微?難道這樣的替考學生都可以享受不起訴的特殊“待遇”?學生本人、家長、學校寫的一封封“求情書”,其語言再哀婉動人,也不能說明貧困大學生替考就不算刑事犯罪。
再次,不起訴貧困生留下的是一個不好的司法范例。鯉城區(qū)檢察院決定對替考的六名大學生不起訴,不但沒有讓替考大學生從中吸取應有的教訓,還會讓更對的貧困大學生有樣學樣:幫人替考,抓不住可以小賺一筆,抓住了就打悲情牌。檢察院柔性辦案,或可給貧困大學生一種強烈的心理暗示:替考不一定就入刑,只要證明家庭貧困、表現(xiàn)優(yōu)秀,司法機關(guān)都可以網(wǎng)開一面。這種對失范行為的寬容,其實是對寒門學子違法犯罪的縱容,其社會危害不可小覷。
作為在校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大學生,我們相信他們不會無知到連“替考入刑”的法律常識都不知道,替考損害的是社會公平,六名大學生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鋌而走險,置法律風險于不顧,正所謂“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能說明他們藐視法律,無視規(guī)則,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古人都知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道理,貧困生替考,只要證據(jù)確鑿,事實清楚,該起訴的就得起訴,該判刑的就得判刑,非如此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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