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附:常見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依據(j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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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倉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附:常見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依據(jù)) 01(一)基礎資料1、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備案、驗收。 2、明確倉庫防火負責人,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 3、制定倉庫滅火現(xiàn)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撲救火災演練。 02(二)儲存安全1、甲、乙類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嚴禁和丙類等倉庫混存。 2、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3、貨物堆垛應符合下重上輕,下大上小,規(guī)則平整的要求,倉庫應設置限高線。 4、庫房內貨架各個結合處必須固定牢固。 03(三)電氣安全1、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4、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配電箱。 6、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7、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間距。 8、倉儲場所的電動傳送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 9、倉儲場所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禁止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10、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11、電動叉車及儲電池嚴禁在倉庫內充電。 04(四)電氣安全1、倉儲門口必須張貼醒目的“禁止煙火”等警告標識。 2、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4、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嚴禁堵塞圈占。 5、倉儲場所設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6、生產車間與丙類倉庫未用實體墻隔開。 7、設有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8、倉儲外圍嚴禁搭建鐵皮棚影響消防救援。 9、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確實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0、倉庫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倉庫應設置消防栓。 11、倉庫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倉庫應至少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12、倉庫相鄰兩個安全出口邊緣距離不小于5M。 13、丙類倉庫不應設有辦公室;確需設置的,應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類倉庫直通室外的防火門應安裝乙級及以上防火門。 15、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其它單層或多層丙類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 16、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17、倉庫管道穿墻縫隙、孔洞須做好防火填塞。05(五)其它安全1、高處作業(yè)須經審批,做好個人防護,嚴禁使用木梯。 2、倉庫內機動叉車作業(yè)人員須持證上崗。 3、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規(guī)、技術標準的隱患。鋰電池生產或儲存 1、分容、化成、老化房及電池半成品、成品倉庫應單獨設置,必須采用實體墻、防火門與其它區(qū)域分隔。 2、分容、化成、老化房,電芯及電池半成品、成品倉庫應設置全角度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監(jiān)視器設置在24小時有人值守之處。 3、分容、化成、老化房,電芯及電池半成品、成品倉庫應設置自動感煙檢測器和感溫檢測器,報警器設置在24小時有人值守之處。 4、涂布烘干、化成、分容須設置強制通風系統(tǒng)、溫度自動控制及超溫報警系統(tǒng)。 5、注液設備應密閉生產并采用惰性氣體保護,或采用可靠的微負壓裝置。并設有注液計量裝置和電解液泄漏回收裝置。 6、化成、分容、老化柜須采取防止因電池發(fā)生燃爆而產生的連鎖反應措施。 7、老化房宜采用間接加熱方式,加熱器宜設置在老化房外。 8、每塊電池(電芯)的正(負)極位置必須有絕緣防止短路保護措施。 9、化成、分容、老化柜的物料架,存放電池(電芯)的貨架均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 10、分容柜排與排之間的操作空間間距不得小于1.1米。柜與柜之間安全通道不得小于0.8米,排與墻之間間距不得小于0.6米,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11、電芯、電池庫房溫度應控制在攝氏-5℃至35℃范圍內,相對濕度不超過75%。庫房內應整潔、干燥,通風良好。不得將危險化學品、熱(火)源存放其中。制冷涉氨企業(yè) 1、冷庫投產運行相關手續(xù)齊備。(①、應由具備冷庫工程設計、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相關標準設計;②、施工單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③、竣工后辦理驗收手續(xù)。) 2、在廠區(qū)內顯著位置設置風向標。 3、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tǒng)嚴禁采用氨直接蒸發(fā)制冷系統(tǒng)。快速凍結裝置應設在一單獨房間,其工作人員不得超過9人。 4、熱氨融霜工藝,必須采取有效的超壓導致泄漏的預防措施。 5、氨制冷機貯氨器等重要部位應安裝氨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報警時與事故風機自動開啟聯(lián)動。(①、報警器探頭安裝部位:制冷機及貯氨氣上方機房頂板;采用氨直接蒸發(fā)的速凍車間的快速凍結裝置出口上方和加工間內;②、探頭配備數(shù)量確保覆蓋面積;儀器設有不停電電源;③、設定報警值100-150ppm;報警信號同時傳送制冷機房控制室。) 6、氨制冷機房貯氨器上方應設置水噴淋系統(tǒng)。(①、使用開式噴頭,噴淋水覆蓋貯氨器整個區(qū)域;②、控制閥設于貯氨器附近并靠近壓縮機房出入口;③、噴淋水排水流進事故水池。) 7、必須在作業(yè)現(xiàn)場配置空氣呼吸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器具。 8、冷庫設置氨警示標識,關鍵操作部位等應設置安全標識。那么,要是不按要求落實以上安全管理規(guī)定也要付出相應的法律責任喲! 倉庫類常見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依據(jù) 1.未按照規(guī)定對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定期組織演練的;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shù)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5.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未在作業(yè)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經營單位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8.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作業(yè)的; 10.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1.【違法行為】未按照規(guī)定對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 45 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八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guī)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2.【違法行為】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3.【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定期組織演練的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4.【違法行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shù)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shù)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jiān)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直至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shù)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 5.【違法行為】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6.【違法行為】未在作業(yè)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依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7.【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8.【違法行為】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〇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9.【違法行為】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作業(yè)的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y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 10.【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xiàn)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yè)人員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逼渌嚓P違法行為及其處罰依據(jù)1.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2.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3.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4.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未向從業(yè)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5.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 1.【違法行為】 違反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 【依據(j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或者安全管理規(guī)定作業(yè)的;” 2.【違法行為】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依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3.【違法行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依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THANKS !!! 致力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合同協(xié)議,策劃案計劃書,學習課件等等 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 歡迎您的下載,資料僅供參考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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