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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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 工作人員 病假、事假、休假的規(guī)定 為了維護干部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對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規(guī)定。全體干部職工要嚴格執(zhí)行此規(guī)定,形成制度,同時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 一、病假規(guī)定 (一)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提供醫(yī)療機構相關證明和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同志備案。 (二)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jié)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fā)。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fā),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fā)。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fā);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fā)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guī)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3、本規(guī)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fā)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y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后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fā)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xù)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fā),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fā)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y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xù)。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規(guī)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guī)定的各種公休節(jié)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準,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后,報辦公室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jié)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fā)。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fā)。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fā)。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fā)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xù)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fā)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fā),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2、本規(guī)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fā)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xù)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fā),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fā)見習工資,并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準后可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guī)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規(guī)定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guī)定,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干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guī)定執(zhí)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THANKS !!! 致力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合同協議,策劃案計劃書,學習課件等等 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 歡迎您的下載,資料僅供參考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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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 機關事業(yè)單位 工作人員 事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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