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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擔保合同
編號: 888 農(nóng)信(2010)抵字第 0300101 號
注:03為貸款社機構號
001為順序號
01為擔保類型代碼,01表示抵押
一筆借款有多份抵押合同的后兩
位數(shù)字按01、02、03‥‥‥排列
抵 押 人: 陳XX
抵押權人: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2、88
抵押擔保合同
編號: 888 農(nóng)信(2010)抵字第8888 號
抵押人: 陳XX
身份證號/企業(yè)法人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職務:
住所: 88888888 郵政編碼: 8888888
電話: 8888 傳真:
抵押權人:88888888888888
住所: 8888888
3、888 郵政編碼: 888888
電話: 8888888 傳真:
抵押人應 張XX ?。ㄒ韵潞喎Q“債務人”)的要求,為確保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 8888888881 號 的《 借款合同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基于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之行為和義務的全面的、慎重的了解以及對擔保法律后果的準確認識,自愿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擔保。
抵押權人已向抵押人充分解釋了本合同的條款,且抵押人已審閱了主合同的條款和內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
4、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
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權為抵押權人在主合同項下所享有的全部債權。
2、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合計總額為:人民幣(大寫)伍拾萬 元整,(小寫)500000.00 元。債務履行期限從2010年 1 月 31 日起至2012年 1 月 30 日止。債權本金的實際金額和債務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關債權憑據(jù)所記載的為準。
第二條 抵押擔保范圍
1、本合同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
5、利息、復利和罰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抵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chǎn)保全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從物、主權利、從權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權人持有債務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擔保的影響,即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保證金、履約保險等),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且承擔擔保責任不分先后順序。
第三條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抵押物清單中所列的財
6、產(chǎn)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抵押物價值(購買價/評估價)為人民幣1023000.00 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實現(xiàn)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第四條 抵押人承諾和保證
1、抵押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組織(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抵押人擁有合法、充分和絕對的權利簽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權程序(包括內部授權)已經(jīng)完成。抵押人已獲得有關本合同及相關文件之訂立、有效、履行和執(zhí)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權、同意、批準或許可,并且該等授權、同意、批準或許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為代表抵押
7、人簽署本合同及相關文件的簽字人,是抵押人的有效授權代表,且已獲得抵押人合法、充分的授權。
2、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產(chǎn)權清晰,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況(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則須已取得承租人向抵押權人出具的確認承租人放棄其租賃關系對抗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之權利的書面確認書或經(jīng)抵押權人認可的其他形式之確認文件),且抵押人依法對抵押物擁有充分、合法、有效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并有絕對的權利依本合同約定對抵押物設置抵押擔保物權。
3、抵押物來源合法,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4、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
8、有人同意,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6、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及辦理抵押登記之時,并沒有被設置抵押權或其他任何擔保物權。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
8、未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chǎn)抵押或質押形式設立反擔保。如抵押人與債務人就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簽訂反擔保協(xié)議或類似協(xié)議,抵押人必須在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lián)Ax務后方可行使反擔保協(xié)議或類似協(xié)議項下的權利。
9、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抵押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且無需對由此
9、而可能給抵押人帶來的影響承擔任何責任。
10、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可以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或金融監(jiān)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企業(yè)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shù)據(jù)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抵押權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企業(yè)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shù)據(jù)庫查詢抵押人的相關信息。
第五條 主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對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之債權債務金額進行變更應及時通知抵押人并取得其同意。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如
10、果加重了債務人債務的,抵押人對加重的部分可以不以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2、抵押人在此同意,除增加債權債務本金金額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無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有關變更自抵押權人或債務人告知抵押人之時起對抵押人具有約束力。主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抵押人以抵押物應承擔的擔保責任也不因此而減免,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3、抵押人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動利率,抵押人愿以抵押物承擔因利率浮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第六條 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
11、1、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
2、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且無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對被轉讓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并由受讓債權的第三人按其所受讓的債權受讓相應的抵押權。
3、抵押人在此同意,在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權人可以許可債務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債務,如將來抵押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無需再取得抵押人口頭或書面同意,抵押人仍以抵押物在原抵押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包括對被轉讓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權存續(xù)期內,抵押物由
12、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負責保養(yǎng)、保全,同時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抵押權人如有要求,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應交抵押權人保管。如果在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物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抵押人應立即采取措施維護、修繕、挽救和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在七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钠渌麚?。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5款約定處理。
2、抵押人應及時繳交有關部門對抵押物收取的任何稅費、管理費、修理費、水電費等款項,否則應賠償因未履行上述事宜給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權人如有要求,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
13、必須承擔費用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為抵押物辦理足額保險,并指定抵押權人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期限至少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三個月。保險手續(xù)辦理完畢后,保單的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shù)?,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否則抵押權人有權作為第一受益人辦理續(xù)保手續(xù),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2、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xù),一切費用及利息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償并有權直接從抵押人在抵押權人所屬的農(nóng)村信用社系統(tǒng)開立的任何賬戶中劃收上述費用。
3、保險單中應特別約定,一旦發(fā)生保
14、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損害賠償金亦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賬戶。保險賠償金、損害賠償金按本合同第九條第5款約定處理。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然作為債權的擔保。
4、抵押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根據(jù)保險單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保險人索賠。
第九條 抵押物的處分
1、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未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改變抵押物現(xiàn)狀或者以出租、轉讓、置換、變現(xiàn)、再抵押、贈與、遷移、抵償債務、托管、以實物形式聯(lián)營、入股或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
15、價款,按照本條第5款約定處理。
2、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物如被征用、拆遷的,抵押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而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按照本條第5款約定處理。
3、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當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4、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范圍。但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處分抵押物時,在所得價款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人之全部債務后,剩余財產(chǎn)價值或所取得的款項可列入破產(chǎn)財產(chǎn)范圍。
5、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采用下列任意一種或
16、多種方式處理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保險賠償金、損害賠償金及補償金等:
(1)清償或提前清償?shù)盅簱5膫鶆毡鞠?、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相關費用等債務人應向抵押權人償付的款項;
(2)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
(3)根據(jù)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向抵押權人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提存;
(4)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5)其他合法有效的處理方式。
抵押人或債務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lián):螅盅喝丝蓪⑺每铐椬杂商幏帧?
第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出現(xiàn)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協(xié)議折價、變賣、拍賣或法律允許的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1)
17、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約定;
(2)債務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jiān)護人、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繼續(xù)履行主合同的;
(3)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chǎn)的;
(4)債務人轉移資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經(jīng)營和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shù)狡趥鶆?,或債務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
(5)抵押權人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或主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債權,債務人未予清償?shù)模?
(6)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可能影響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
(7)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導致抵押權人解除主合同的;
(8
18、)其他足以影響或可能影響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的情況。
2、抵押權人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有關費用;
(2)清償債務人及抵押人應給付抵押權人而未給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抵押權人實現(xiàn)債權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等;
(3)清償債務人所欠抵押權人債務利息(包括罰息、復利等);
(4)清償債務人所欠抵押權人債務本金;
(5)所得價款在支付上述款項后的剩余部分,抵押權人應按抵押人的要求予以返還。
第十一條 費用的承擔
本合同項下的有關公證、保險、評估、登記、鑒定、運輸及保管、維修、提存等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二條 抵押物的登記及
19、注銷
1、以抵押物設置抵押權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或者抵押權人要求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備妥辦理抵押登記所需的各種文件資料,并應當按照抵押權人的要求及在抵押權人規(guī)定的期限內親自或委托抵押權人指定的人士到相應的登記部門依法辦妥抵押登記。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物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抵押權人持有。
2、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履行完畢后,抵押權自動撤銷,抵押權人同意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注銷等手續(xù)。
第十三條 抵押的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無效而解除或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為全部或部分無效,則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承擔
20、擔保責任,以及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chǎn)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承擔擔保責任。如抵押權人與債務人解除主合同的,抵押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以抵押物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2、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的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3、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1)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jiān)管、被扣押、重
21、復抵押、已出租、拖欠稅款或工程款等情況。
(2)未經(jīng)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3)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的行為。
4、若因抵押人原因致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所記載的抵押物價值限額內,對本合同所述擔保范圍內的債務人應向抵押權人清償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人應承擔的賠償金直接從抵押人在抵押權人所屬的農(nóng)村信用社系統(tǒng)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予以扣劃。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簽署、變更、修改、補充、有效、解釋、履行和執(zhí)行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
22、關的爭議或糾紛,可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不愿協(xié)商時,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本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之約定不一致時,應以主合同的約定為準)。
3、在爭議未解決之前,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本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條款的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各方協(xié)商解決,未作約定的部分,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辦理。
2、抵押人聲明:
(1)抵押人清楚地知悉債務人及抵押權人的經(jīng)營范圍、授權權限。
(2)抵押人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應抵押人要求,抵押權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抵押人對本
23、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八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jīng)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并加蓋公章(如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則須簽字)后生效。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份數(shù)
本合同一式 叁 份,抵押人執(zhí) 壹 份,抵押權人執(zhí) 壹 份,其余 壹 份暫由抵押權人保存,以交相關部門或人士登記、備案或存檔;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為本合同簽字蓋章欄,無正文)
抵押人: 抵押權人(公章):
有權簽章人: 有權簽章人:
簽約日期: 2010年 1月 31日
簽約地點: XX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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