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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勞務合同
甲 方:
地 址: 電話: 電傳: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乙 方:
地 址: 電話: 電傳:
法定代表人: 職務:
2、 _ 國籍:
第一條 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據(jù)本合同條款向甲方提供技術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以下稱為派遣人員),甲方向乙方支付報酬。
為保證甲方工程的順利完成,雙方應互相協(xié)作,認真執(zhí)行合同。
第二條 人員派遣
1.乙方應按雙方商定的計劃派遣人員。甲方所需派遣的人員應提前2個月用書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種、護照號碼及 國申請入境所需要的資料。
2.乙方負責辦理乙方人員(從其居住國)的出境手續(xù),并承擔與此有關的各
3、項費用。在 國的入境和居住手續(xù)由甲方辦理,并負擔與此有關的各項費用。
3.根據(jù)工程計劃的需要,派遣人員可隨時增加或減少。
4.如需要增加派遣人員時,甲方同意提前2個月向乙方總部提出派遣人員計劃。增加人員的工資,按本協(xié)議附件1所列工資標準支付。增加如系新工種,其工資標準應由雙方駐工地的代表商定。
5.根據(jù)工程進度,如現(xiàn)場需要減少人員,則應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后實施。
第三條 準備金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員的準備費每人 美元。準備費應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計劃的同時電匯乙方 銀行
4、 _帳號。
第四條 工資
1.派遣人員的工資應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資表支付。工資的計算應從派遣人員離開乙方所在國_ 機場之日起到離開 _國_ 機場之日止。乙方同意盡可能安排最短路線,以縮短路途時間。
2.派遣人員的基本工資詳見附件1.
3.基本工資以月計算,凡不滿一個月的按日計算,日工資為月工資的1/25.
4.根據(jù) 國目前的經濟情況,派遣人員基本工資每年增長 %.
第五條 工作時間及加班
1.乙方人員的工作時間為每月 天,每周 _天
5、,每天8小時。
2.每周休假 天,具體休假日期可由雙方在現(xiàn)場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氣候條件等影響不能正常施工時,經雙方協(xié)商可以臨時調整工作內容。如因上述及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員的工資。
4.如工作需要并經雙方同意,乙方人員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平時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125%;
?。?)平時夜間加班(22點至次日晨5點)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150%;
?。?)節(jié)日加班工資為基本工資的200%;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ㄔ禄竟べY/200小時
6、)×加班小時數(shù)×加班工資的百分率
?。?)上述加班工資和基本工資同時支付。
第六條 伙食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廚房全套炊餐具及冷藏設備,由乙方自選辦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給乙方每人每天 美元的伙食費,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電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資采購用車由甲方提供并支付費用。
第七條 節(jié)日和休假
1.所有乙方人員有權享有 國政府的法定節(jié)日。
2.所有乙方人員在工作滿11個月零 天后,應享受 _天的回國探親假,由 國 機場至
7、 機場的往返機票由甲方支付,應盡可能安排最短的航線。
3.如果現(xiàn)場施工需要乙方人員推遲回國休假時,乙方同意說服其人員延期休假,甲方同意為了補償乙方人員的損失,應給予適當?shù)膱蟪辍?
4.關于補償上述損失的報酬,可根據(jù)當時的情況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但這項補償不應少于 國_ 機場至 機場之間的單程機票價金額。
5.乙方人員由于家屬不幸等原因,工作滿半年以上時,經雙方現(xiàn)場代表協(xié)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親假。如有關人員已享受回國休假,其往返旅費應由乙方負擔,對這一類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資。
第八條 旅費及交通
8、1.甲方負擔乙方人員從 機場至工程現(xiàn)場之間的往返旅費和航空公司招待之外的必須的食宿費。但乙方應努力減少這項額外費用的開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員進入 _國的入境費用(例如機場稅等)
2.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人員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同時也提供現(xiàn)場代表、工程師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用車。
3.乙方應憑機票或收據(jù)(按購票當日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向甲方結算。
第九條 稅金
乙方人員應在 (其原居住國)交納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負擔;乙方人員在_ 國交納的一切稅金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社會保險
1.乙方人
9、員在合同有效期內的人身保險,由乙方自選辦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員每人每月 美元的人身保險費。
2.乙方人員在工地發(fā)生工傷,甲方只承擔其醫(yī)療費用,如發(fā)生死亡事故,乙方應負擔所有的費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撫恤。
3.如乙方人員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時,遺體運回其原居住國或就地埋葬,遺物運回其原居住國,一切有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4.派遣人員經醫(yī)生證明因疾病或工傷而缺勤30天以內者,發(fā)給基本工資;在30天和90天之間者發(fā)給基本工資60%;超過90天者則不發(fā)工資。
第十一條 醫(yī)療
1.乙方所有人員在 _國發(fā)生工傷或疾病時,其醫(yī)療及
10、住院費由甲方支付。
2.現(xiàn)場醫(yī)務室需用的常用藥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購置計劃,經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國或其他地方采購,費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員在200人之內,配備醫(yī)生一名,男護士一名,超過200人時,是否增加醫(yī)務人員,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勞保用品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員所有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每人每年兩套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眼鏡、安全帽、安全帶等。
第十三條 支付辦法
1.除機票費和準備費全部支付美元外,甲方應支付乙方的其他各項費用,均按80%美元與20%的 國貨幣的比例支付,如
11、需要改變這一比例,須經雙方代表同意。
2.休假工資和應付乙方的機票費應于休假當月之初支付。
3.乙方現(xiàn)場會計每月末編制派遣人員工資及其他各項費用表,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伙食費等項,經甲方審查和批準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80%美元部分,由甲方電匯 銀行 帳號,銀行匯費由甲方承擔。20%的 國貨幣在現(xiàn)場支付。
4.美元與 國貨幣的兌換率,按支付日當天 國政府銀行公布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5.乙方派遣人員到達現(xiàn)場后,甲方同意預支每人1個月的伙食費,如需預支其他費用,由雙
12、方現(xiàn)場代表協(xié)商解決。
第十四條 住房和辦公用房
1.甲方將按下列標準免費提供乙方人員的住房:
?。?)代表、工程師、總監(jiān)工每人一間;
?。?)助理工程師、技術員、醫(yī)生、會計師、翻譯及其他管理人員2人1間;
?。?)其他工人每人約4平方米,但每間不超過12人。
2.住房內包括空調、衛(wèi)生設備、家俱和臥具等備品。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行政人員所使用的辦公設備(如打字機、計算器、復印機等)、洗滌設備和用品。
第十五條 人員轉換
1.乙方負責派遣身體健康、技術熟練的合格人員到 國現(xiàn)場工作,如甲方認為派遣
13、的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雙方現(xiàn)場代表同意后,由乙方負責替換,由此而發(fā)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
2.乙方人員必須遵守 國政府的法令和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如違反當?shù)胤詈惋L俗習慣而必須送回國的,經雙方協(xié)商后,由乙方負責送回,機票由乙方負擔。如需另派人員替代時,則乙方應負責 機場至現(xiàn)場的旅費。
3.乙方人員因疾病和公傷,經甲方指定的醫(yī)生證明確實不能繼續(xù)工作者,應送回其原居住國的,其旅費由甲方負擔,如身體狀況不合格者,經雙方醫(yī)生檢查證實,是因乙方體檢疏忽,必須送回其本國的,其旅費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由于天災、戰(zhàn)爭、政
14、治事件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工作不能繼續(xù)進行,甲方應負責將乙方人員送回其原居住國。
2.如遇上述情況時,甲方人員不撤退,乙方人員亦不撤退,但甲方應支付乙方派遣人員的工資。
第十七條 爭議及仲裁
1.在執(zhí)行合同中,如雙方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無效,可按( )項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
(2)在被訴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按照其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
2.爭議一經裁決,雙方必須忠實履行,所發(fā)生的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八條 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
15、.本合同于 年_ 月 日在 _簽訂。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結束,所派遣人員返回其原居住國,以及雙方帳目清后終止。
2.本合同與附件及工程內容,不經另一方允許,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 文、 _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持2份。
甲方代表:_ 乙方代表:
見證人: 律師事務所 見證人: 律師事務所
律師 律師
年 月 日 年 月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