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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承包工程的經營方式(1)
經營方式指的是組織項目實施所需各種資源的來源及其組合方式。按資源的來源,國際承包工程經營方式有獨資、合資和合營。
獨資是指項目實施所需的資源主要由承包商提供,承包商自擔風險,自享利潤。
合資指的是和當地公司或其他國家的公司組成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來進行項目實施,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利潤。
合營指的是與當地公司或其他國家的承包商就某一項目成立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聯營體,參加投標,中標后聯營體負責項目實施,合作方按項目劃分分工,各自承擔自己負責部分的風險和利潤。
按與業(yè)
2、主的關系劃分,國際承包工程的經營方式可分為總包、分包和勞務分包。
總包是指與業(yè)主直接簽訂合同,承擔項目的全部責任和風險。
分包是與總包簽訂合同,只承擔分包部分的責任和風險。
勞務分包是指提供項目實施所需的勞務,通常是按完成的工程量收取勞務費用,即人員工資。
各種不同的經營方式都有其適用條件和有效范圍以及面臨的 問題 ,沒有一般條件下的優(yōu)劣之分。
例如,獨資總承包可以增加對項目實施的控制,但要面臨項目所在國政府以及國際 金融 機構的當地公司的保護。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fā)銀行提供資金的項目都對當地承包商提供7.5%的優(yōu)惠,以保護當地公司。這一優(yōu)惠只作標
3、價比較,即外國公司的標價增加7.5%以后,再與當地公司進行標價高低的比較。與當地公司聯營可以獲得7.5%的優(yōu)惠,但增加了項目實施的難度,以及當地公司經營不善帶來的連帶風險。
國際承包工程的普遍問題是人員當地化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資源豐富,成本很低的 發(fā)展 中國 家,利用當地人員和當地勞務是提高競爭力,控制成本所必需的。如何有效的利用當地勞務及管理人員是中國公司還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
1993,日本的大林組在孟加拉承建一座合同額為6000萬美元的大橋,現場只有8個日本人。同期,一家中國公司在孟加拉承擔一條合同額為800萬美元的公路項目,中國人員為42個。1995年該公司承擔同
4、樣規(guī)模的公路項目時,中國人員為27個, 目前 該公司在孟加拉實施1600萬美元的公路項目需要中國人員17人。在勞動力豐富的發(fā)展中國家,充分利用當地勞務,特別是管理人員,是國際承包公司擴展利潤空間的一個方向。
中國的國際承包工程有因體制問題產生的特殊形式。根據政府的規(guī)定,與境外的國家和地區(qū)的 經濟 交往屬于政府專營,只有經政府批準的 企業(yè) 才能從事對外經濟交往業(yè)務。1982年以前,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業(yè)務只有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援助。隨著改革開放,外貿體制進行了改革,政府批準的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yè)逐年增加,但管理體制沒有根本的變化。直到2001年,為了應對國際貿易形式的變化,外經貿部宣布
5、對外貿易管理體制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制,任何中國的企業(yè)只要到外經貿部登記就可以從事對外貿易活動。這是中國的對外經濟交往業(yè)務管理體制的首次根本性的改革。
為了擴大中國企業(yè)對外經濟交往活動,推動中國的國際經濟合作,政府決定開展國際(包括香港和澳門)工程承包、勞務合作業(yè)務,統(tǒng)稱為對外經濟合作。從事對外經濟合作的企業(yè)必須經政府批準,才能從事對外經濟合作,簡稱為對外經營權。
1982年,在政府各主要職能部委管理范圍內,組建了14家對外經濟合作的企業(yè),授予對外經營權。1984年,又在各省政府的管理范圍內,組建了第二批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授予對外經營權。隨著改革開放,到目前為止,被授予對外經營
6、權的企業(yè)已達到了1800多家企業(yè)。企業(yè)形式也由單獨組建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轉為主要授權實體企業(yè)從事國際經濟合作。
目前,對外經營權仍是政府審批的項目。由于政府管理體制的特殊性,使中國的國際承包工程的經營有其特殊的方式和特殊的矛盾。
1、從 歷史 的因素看,有權從事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企業(yè)(簡稱外經公司)是政府依據其行政權力組建的。其基礎是政府的權力,而不是企業(yè)的能力。到境外承攬承包工程不是企業(yè)發(fā)展的 自然 需要,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不是中國工程承包企業(yè)的自然延伸。形成了需要國際市場的企業(yè)沒有權力,有權力開拓國際市場的企業(yè)沒有能力實施項目的現象。市場與能力之間是由對外經營權所連
7、接者的,造成在市場三要素(需要、愿望、能力)之外的第四個要素,權力。
2、由于有對外經營權的公司的成立背景,使其在開拓國際市場時必須以國內的實體企業(yè)為依托。普遍的情況是,項目的投標、實施都由國內的實體企業(yè)負責,以外經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實施項目。外經公司負責信息收集、對外聯絡等工作,項目實施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攬費,作為對外經濟活動的收入,項目實施的經濟風險由項目實施單位承擔。沒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yè),必須與外經公司合作,以它的名義才能參與國際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形象的說法是“借船出?!?。這種獨特的對外經營方式,業(yè)內稱為窗口型經營方式。從營銷學的角度 分析 ,這種經營方式與貿易上的代理制有
8、性質上的相同點,但更類似于營銷學中所講的定牌生產的方式。
3、在窗口型經營方式下,窗口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都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關系是合作,合作的根本基礎是對外經營權,合作的前提是經濟效益。但如果沒有對外經營權的限制,采取窗口型經營方式的外經公司是否能找到合作單位,或者說能否找到合格的合作單位,目前只能是個未知數。
4、窗口單位與項目實施單位合作進一步發(fā)展的前提是合作的項目要有經濟效益。不考慮國有企業(yè)行政管理系統(tǒng)的限制,從 理論 上講,沒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yè)可以找任何一家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yè)合作,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yè)也可以找任何一家沒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yè)合作。雙方都是自由的。這種自由形式的合作方式,容易造成經驗的積累問題。項目實施的經驗和人員全部在實施單位,如果下一個項目實施單位不繼續(xù)與窗口單位合作,上一個項目的經驗就不能積累下來;窗口單位的項目實施能力亦原地徘徊,“學費年年交,錯誤次次犯”的情況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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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出處(作者):徐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