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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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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健全黨內民主生活,加強黨內監(jiān)督,促進市法院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主度化,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guī)定》,參照《中共大慶市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結合市法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法院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就以下問題進行檢查、總結,統(tǒng)一認識,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貫徹執(zhí)行黨的理論和方針路線政策的情況。
(二)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加強市法院黨
2、組班子自身建設的情況。
(三)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按照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和黨的各項規(guī)完辦事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情況。(五)中央、省委、市委指定的內容。
(六)影高法院,省法院指定的內容。
(七)其他重要問題
第三條 市法院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應堅持“團結-批評-團結”的公式,充分發(fā)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增強政治性、原則性、戰(zhàn)斗性,應圍繞主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誠懇的態(tài)度開展批評,達到統(tǒng)一思想、共同提高、增進團結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會開成匯報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會議。
第四條 市法院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實際需要,也可隨
3、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的,必須報經市委同意。
第五條 召開民主生活會前,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確定主題。根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對召開民主生活會的要求,結合市法院黨組班子實際,確定民主生活會主題。
(二)制定方案。根據主題制定市法院黨組班子民主生活會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時間、主題及開法。 會前15天,以法院黨組文件向省法院政治部、市委組織部報送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方案,同時抄送市紀委。
(三)組織學習。市法院黨組同志采取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的方式,認真學習規(guī)定的內容。集中學習可采取專家講座、專題討論、實地參觀、觀看視頻資料等方式進行。學習時間一般安排3
4、天左右,其中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1天。
(四)廣泛征求意見。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xié)黨組及各基層法院征求意見。并采取“面對面”與“背靠背”、“個別聽”與“集體談”,“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的方法,廣泛征求黨員干部、離退休干部,基層單位及黨代表的意見。對征集上來的意見建議“原汁原味”地進行梳理,匯總,并由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向黨組其他同志本人反饋。
(五)開展談心交心。市法院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與黨組其他同志之間、黨組其他同志相互之間分別進行談心交心,坦誠交流思想,著重指出班子集體問題、自身問題及整改打算、對方不足種改進建議、擬在會上開展批評的問題,聽取對方對自己的意見建議。市法院黨組同志還
5、要與分管部門負責同志談心交心,聽取意見建議。
(六)撰寫發(fā)言提綱。市法院黨組同志根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和群眾所提意見,認真撰寫發(fā)言提綱,深刻進行自我剖析,著重檢查在黨性黨風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剖析思想根源,明確整改措施。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發(fā)言提綱還要包括市法院班子存在的問題、產生問題的根源及整改措施,其中班子的內容,由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親自起草、集體討論,并征求市法院黨組成員和機關黨委意見。市法院黨組其他同志的發(fā)言提綱由本人動手撰寫,并由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審核把關。
第六條 民主生活會由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召集和主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通報上年度民主生活會
6、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本次會議前有關準備工作、征求意見情況;
(二)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發(fā)言,帶頭進行自我檢查和剖析,黨組其他同志按黨內排名順序依次進行自我檢查和剖析;
(三)每名黨組同志發(fā)言后,其他黨組同志按黨內排名順序逐個對其提出批評意見;
(四)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進行會議總結。
第七條 自我批評以樹立標桿、向我看齊的態(tài)度檢查自己,真正觸及問題、深挖思想根源,防止避重就輕。
第八條 相互批評敢于堅持原則、指出問題,真誠幫助提高,防止好人主義。
第九條 市法院黨組同志無特殊情況必須按要求參加民主生活會。參會人數達不到市法院黨組總人數三分之二,不能開會。不能出席會議的市法院黨組同志,其發(fā)
7、言提綱由其他到會黨組同志在會上代為宣讀,并列入會議記錄。會后由市法院主要負責同志及時向缺席黨組同志轉達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
第十條 根據需要,可確定部分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以發(fā)言,對市法院黨組班子及黨組同志個人提出批評或建議。
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集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天,保證每名黨組同志有充分的發(fā)言時間。
第十二條 民主生活會后xx日內以黨組文件形式向省法院政治部,市委組織部報送會議情況報告和會議記錄,同時抄送市紀委。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會議基本情況、會前準備工作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情況、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會議主要收獲等。
第十三條 民主生活會后,市法院黨組班子和黨組個人針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會上查擺出的主要問題,逐條逐項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整改落實臺帳,明確整改責任和時限。
第十四條 對適合通報的會議內容和整改措施,通過召開會議、下發(fā)文件等形式向機關黨委和干部群眾通報,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按照班子集體領導、成員分工負責的原則抓好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市法院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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