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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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預案:________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1 頁 共 7 頁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根據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xx〕148號)精神和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論證會專家意見,結合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適用范圍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現(xiàn)場評審+產品抽樣檢驗”。 3認證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 4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應在有效期內;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且所生產產品應在其許可范圍和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內; (3)應具備產品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有生產場所的合法證明文件; (4)應具有至少5名大專以上學歷、獲得(化工、機電類)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技術人員,從事相關工作年限應不少于5年; (5)具備《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6)應具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4.2申請材料 4.2.1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 應提交申請人基本信息及申請產品登記表。申請人基本信息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已有安全標志網站正式會員賬戶的申請人可不提供。?? 4.2.2產品技術文件 4.2.2.1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提交產品技術條件。技術條件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相關要求,其格式可參照附件編制。產品技術條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標,應不低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 4.2.2.2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零部件(材料)名稱?規(guī)格型號(材質)?生產單位?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有效期?受控類別? 1?水膠炸藥?????B? 2?傳爆體???--?--?C? 3?裝藥管???--?--?C? 4.2.2.3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9969的有關規(guī)定。除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貯存、運輸、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等內容外,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嚴禁在采掘泄壓帶、散落煤(巖)堆積體中進行深孔預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應對爆區(qū)周圍人員、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進行爆破設計。必須編制深孔預裂爆破設計說明書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最大裝藥長度不得超過80m。 (4)封孔長度不得小于10m。4.2.3許可證明 工信部批準的煤礦許用抽采水膠藥柱的安全許可證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4.2.4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的產品規(guī)格,申請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的總量不應超過申請人年生產能力的16%。 5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認證合同,申請人交付申請費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整改。 6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現(xiàn)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員和相關專家實施現(xiàn)場評審,評審依據為《煤礦用爆破器材安全標志現(xiàn)場評審準則(試行)》。 8安全性能檢驗 8.1檢驗原則 檢驗樣品按GB/T10111規(guī)定的方法從申辦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同外徑的產品分別檢驗,可在包裝過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樣品數量應不低于30m。 8.2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抽樣檢驗。 8.3檢驗依據 《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及產品技術條件。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9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現(xiàn)場評審報告、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有效期為1年的工業(yè)性試驗安全標志證書,其工業(yè)性試驗量=申請人年生產能力×16%(噸),并備注“工業(yè)性試驗量不超過xx噸”。 10認證時限 按現(xiàn)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1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并保證產品與檢驗批的生產技術條件一致;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xiàn)安全問題,或《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安全技術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2其它 (1)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產品生產單位可向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產品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的申請。經履行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合格評定程序后,發(fā)放有效期為2年的新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2)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按常規(guī)產品的首次申辦程序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煤礦瓦斯抽采水膠藥柱,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 6 頁 共 7 頁 方案預案 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 (資料僅供參考) 下載修改即可使用 第 7 頁 共 7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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