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兼完善公司法》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試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兼完善公司法(4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試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兼完善公司法
論文摘要 小股東的權益保護是法律公平正義原則和股東平等原則的內在需要,公平、正義、平等一直是法律的主旋律,本文從分析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和限制大股東濫用權力的法律現狀從而引出公司法規(guī)定中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并提出立法建議。
論文關鍵詞 中小股東 大股東 權力濫用
一、引言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高速的發(fā)展,公司企業(yè)也像雨后春筍般的不斷增多,這樣也導致了公司這個專有名詞逐漸的深入到大家的討論話題。而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相關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一直受到人們的詬病。其中對中小股
2、東權益的保護一直是一個爭議的話題,如何才能限制好大股東"一股獨大";的局面,做到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股東平等原則,實現法律的真正的公平正義,這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中小股東也是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享有股東權利的主體,只不過所占份額較少。由于我國公司法采用資本多數表決制度,這樣大股東實際上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絕對的主導權,導致了中小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由于二者之間的資本差額巨大,導致表決權之間的影響大小不一樣。他們之間的不平等嚴重影響到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違背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因此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應該提上議程。
二、中小股東權益法律的保護現狀
我國目前的《公司法》
3、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一)股東知情權
在公司的管理活動中,一般情況下都是大股東負責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或者大股東指定的人來管理,這樣中小股東就不能了解到了公司的經營狀況等相關信息。所以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了股東的知情權,股東有權查詢、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
4、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股東提案權
由于召開股東待會,一般都是大股東及其相關負責人決定討論事項的,中小股東并不能把自己所關心的問題和事項在股東會上通過,因此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對股東的提案權做出了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議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股東會的召集權
股東大會一般都是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而董事會成員和董事長一般都是由大股東決定的,
5、這樣導致了中小股東對股東會議召開產生了阻礙。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和和第一百零二條對此規(guī)定了,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的持有股份的時間并沒有規(guī)定。這是我們在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問題時候,需要注意到的地方。
(四)股份回購請求權
由于股東會的決議大股東的態(tài)度起到舉足輕重的影響,而往往這些決議不一定符合小股東的利益,在這個時候小股東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三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主要包括:公司連續(xù)五年不向股東
6、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xù)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xù)的。
(五)訴訟權利行使
在公司運行的時候,公司的管理人員有時候難免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壞到了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的權益。如果直接威脅到了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當然可以直接向其提起侵權之訴??墒钱敼靖吖芾米约旱臋嘞耷址傅搅斯颈旧淼臋嗬?,而作為小股東的一方雖然知道,但是從訴訟法的角度看由于其不具有起訴資格,并本能起訴公司高管,但是根據我國《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董事
7、、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或者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8、訴訟。其中他人侵犯公司的權益,股東可以參照本條執(zhí)行。
三、限制大股東權利的法律現狀
(一)資本多數決的例外
我國公司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資本多數決原則,這就使得大股東在實際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占有主導地位,有時候所做的決議會侵害到小股東的權益。但是我國公司法中也是規(guī)定了資本多數決的例外,第四十三條,對股東的表決權規(guī)定了,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果我們小股東在成立之初或者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時候能把這條加進去的話,對保護自己的權益有很大的用處。但這里要注意一個問題,這里的第四十三條僅僅是針對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規(guī)定,而股份制有限公司并沒有此條規(guī)定,這主要受制于兩個公司的性質不同造成的。
(二)累積投票制度
累計投票制度在國外運用的很早,也是一種很好的方法能夠限制到大股東的權力。累計投票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中規(guī)定了,其中第一百零六條對此制度詳細的介紹了。這里我們通過此條也看出了一點問題,這個累計投票制度并不是一個強制性的規(guī)范,同時也只是限制運用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jiān)事的情況下。不過不管怎么樣也能看到公司法的進步,這種制度很好的能夠實現小股東希望在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中有自己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