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中心維修保養(yǎng)工作規(guī)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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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資料:________ 商業(yè)中心維修保養(yǎng)工作規(guī)程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1 頁 共 13 頁 商業(yè)中心維修保養(yǎng)工作規(guī)程 (一)機電維修工作規(guī)程 1、對于維修部不能完成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經管理處研究后,外請專業(yè)公司進行維修保養(yǎng),維修部配合,共同完成; 2、維修部負責按管理處編制的維修保養(yǎng)計劃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巡視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維修部成員長駐現場接到發(fā)生突發(fā)情況的報告后,應迅速集中人員趕到現場進行搶修; 4、維修部成員下班后離開駐地時應向班長報告去向,以便緊急情況下能緊急調度。 (二)電梯定期保養(yǎng)規(guī)程 1、機房: (1)先關閉電源:控制柜掃塵、各接電點清潔、主要接觸器、電阻、電抗器等的清潔及引線螺絲收緊; (2)電動機、測速發(fā)電機、卷揚機、曳引輪的檢查及油質油量的檢查; (3)卷揚機牙箱、油量、油質的檢查; (4)限速器及限速器的開關檢查、清掃,活動部位注油; (5)制動器的行程、動作、靈活性,制動瓦磨耗的檢查及活動部位注油; (6)選層器詳細檢查及清掃注油; (7)電動機冷卻風扇注油; (8)各回路絕緣電阻測量(半年一次)。 2、機身及井道 (1)保養(yǎng)時從最高層向下保養(yǎng)(用檢修速度); (2)轎頂清掃及轎頂各操作開關有效確認;(安全窗開關、急停開關、安全鉗開關、檢修開關、鋼帶防斷開關等) (3)內外門開閉動作及門腳膠檢查; (4)內外門藕合檢查,清掃注油;開關門輪、傳動裝置、吊門輪、門聯鎖、門頭鏈條、路軌檢查清掃; (5)內外門閘銷及廳轎門聯鎖開關內部檢查及接點清潔,廳轎門聯鎖開關接線檢查; (6)接合開關裝置、快慢門的各活動部位清掃、注油; (7)各種撞動開關清掃、抹油,鋼帶開關檢查; (8)鋼帶清掃、注油; (9)超重開關清掃、注油; (10)行車情況檢查;(起動、行車、加減速及停車之平穩(wěn)性、振動、噪音程度、平層差等) (11)各訊號燈檢查及燈泡更換; (12)各油盅油量檢查補充,張緊輪加油; (13)檢查、清掃、抹油,各種安全開關、急停開關、地坑照明等開關的有效確認。 (三)電梯故障維修規(guī)程 1、電梯發(fā)生故障應快速到達現場(值班員和電梯工五分鐘;分包單位二十分鐘內); 2、在進行電梯維修工作前,應由主持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先了解故障現象,分析發(fā)生故障原因,分析故障位置; 4、電梯故障一般分機械故障和電器故障兩類。 (1)一般常見機械故障 A、機房 ①、電機軸承故障。電機運轉時發(fā)出異常響聲,如判斷是軸承故障,拆下電機檢查軸承,如有發(fā)卡、磨損過大,須更換軸承。 ②、選層器故障一般有以下幾種: a、滑鏈:調整鏈條長度,調整帶動輪位置。 b、選層器三角觸頭不動:多為污塵太多所致,用除污劑清除(PHILIP390CC3),此劑除污快、去污強,而且還有滑潤作用。 c、上、下滑桿不靈活主要是導向軸承銹死,或導軌沒有潤滑、主導軸生銹、沒有潤滑所致。應更換導向軸承,導軌加潤滑油,除去主導軸銹污,加潤滑油。 ③、制動器故障:制動閘瓦與制動輪之間有相互磨擦現象,調整制動閘瓦,制動輪有油污,更換制動閘瓦,除去制動輪上的油污。 ④、限速器故障:夾繩鉗口及繩槽處有雜物、軸承損壞。清除雜物、更換軸承。 B、井道與轎廂 ①、轎廂門和自動門機構故障:開關門時有抖動聲、不開門、不關門,開門時有碰聲、門隙過大等。清除地坎滑槽雜物、調整限位輪、更換損壞的吊門輪、調整門閘隙、調整安全觸板、連桿轉動處加油等。 ②、廳門故障同上。 ③、開門刀故障:運行時有碰聲,或突然停車。調整開門刀位置以及開門刀與廳門地坎間隙、開門刀與廳門掛輪間隙。 ④、導軌故障:運行不平穩(wěn)、發(fā)抖、振動等現象。調整軌道尺寸,用找道尺調正,用軌道銼修平接口。 ⑤、導靴故障:運行不平穩(wěn),有磨鐵聲、振動現象。導靴片磨嚴重,則更換;導靴座位置不對,則調整。 ⑥、安全鉗故障:運行時有磨鐵聲,嚴重時安全鉗還會動作剎車,或單邊剎車。調整安全鉗間隙、安全聯動機構,加油潤滑,保證各活動部位靈活。 C、底坑 ①、補償鏈故障:運行時有碰鏈聲,由于補償鏈增長或縮短等原因所致。調整補償鏈。 ②、安全鉗鋼絲繩張緊輪故障:運行時有磨鋼絲繩聲或有異常聲。調整安全鏈鋼絲繩,更換軸承。 ③、緩沖器故障:緩沖器生銹,不活動,液壓油量不足。除去鐵銹,補充液壓油。 (2)電梯一般常見的電氣故障 A、機房 ①、保險絲故障:緩沖器、底坑急停、斷繩開關有短路等原因所致。排去底坑積水,排除短路點,換上相同保險絲;廳門轎門安全回路,由于井道有水,回路有短路點所致,斷去來水源,排除短路點換上相同的保險絲;指示燈回路,由于廳外指示有水或有線破裂短路等原因所致,排干水,排除短路點,更換保險絲;控制回路由于控制線圈被燒,控制元件內部短路,更換控制線圈和控制元件,排除線路短路點,換上相同保險絲。 ③、接觸器和繼電器故障:接觸器或繼電器不工作,由于接觸器或繼電器線圈燒壞,控制線路或插件有斷開點,控制線路保險被燒壞等原因所致,更換接觸器或繼電器,排除斷開點,更換保險絲。 B、井道與轎廂 ①上、下限位及極限開關故障:此故障出現電梯不能走車,一般是由于開關接觸不好或斷路等原因所致,清潔接觸點或更換、排除斷點等。 ②轎門、廳門聯鎖開關故障:此故障出現電梯只關門不走車,一般是由于聯鎖開關接觸不好或開關損壞,線路斷路等原因所致。清潔接觸點,更換開關排除線路斷點等。 ③安全鉗開關、安全窗開關、轎頂急停:此故障出現電梯不走車,一般是由于開關接觸不良或損壞等原因所致。清潔接觸點,更換開關。 C、底坑 ①緩沖器開關、底坑急停開關:此故障出現電梯不走車,一般是由于接觸不良,緩沖器復位不到位,主鋼絲繩過長,對重碰到緩沖器開關損壞所致;清潔接觸點,緩沖復位,縮短主鋼絲繩,更換開關。 ②張緊輪斷繩開關故障:此故障出現電梯不走車,一般是由于開關接觸不良,安全鉗鋼絲過長,開關損壞等原因所致,清潔接觸點,縮短安全鉗鋼絲,更換開關。 D、以上是一般常見故障,維修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處理,維修時參照《電梯定期保養(yǎng)及維修主要標準》。 第 6 頁 共 13 頁 商業(yè)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yè)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國商業(yè)、糧食部門和供銷社系統(tǒng)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專業(yè)性強、危險性大或營業(yè)面積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yè)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guī)。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qū)域,指定區(qū)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yè)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六)組織撲救火災,協(xié)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fā)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七)定期總結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營業(yè)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本責任區(qū)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guī)、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yǎng)護消防設備、器材; (三)隨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fā)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一)認真學習、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三)熟練掌握本單位裝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發(fā)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爐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二)火爐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指定專人監(jiān)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yè)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四)使用蠟燭、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qū),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和商業(yè)部發(fā)布的《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yè)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yè)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yè)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fā)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yè)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五章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⒐ず?,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yè)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guī)模和有關規(guī)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xù)。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jiān)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店每天停止營業(yè)后,必須對營業(yè)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xù)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六章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商店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七章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對發(fā)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zhí)行的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業(yè)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guī)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由商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商業(yè)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fā)布的《商業(yè)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 12 頁 共 13 頁 行業(yè)資料 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 (資料僅供參考) 下載修改即可使用 第 13 頁 共 13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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