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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1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經(jīng) 濟 法 基 礎(chǔ)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2 第 一 節(jié) 法 和 經(jīng) 濟 法 的 概 念 第 二 節(jié) 經(jīng) 濟 糾 紛 的 解 決 途 徑 第 三 節(jié) 違 反 經(jīng) 濟 法 的 法 律 責(zé) 任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3 一 是 法 和 經(jīng) 濟 法 的 概 念 。 ( 例 題 ) 二 是 經(jīng) 濟 糾 紛 的 解 決 逾 徑 。 三 是 違 反 經(jīng) 濟 法 所 承 擔(dān) 的 法 律 責(zé) 任 。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4 法 是 由 國 家 制 定 或 認 可 , 并
2、由 國 家 強 制 力保 證 實 施 的 , 反 映 著 統(tǒng) 治 階 級 意 志 的 規(guī) 范體 系 。 法 律 規(guī) 范 , 是 指 由 國 家 制 定 或 認 可 的 、并 以 國 家 強 制 力 保 證 實 施 的 、 具 有 普 遍 約束 力 的 行 為 規(guī) 則 , 通 常 由 假 定 、 處 理 、 制裁 三 部 分 構(gòu) 成 。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5 經(jīng) 濟 法 是 調(diào) 整 因 國 家 對 經(jīng) 濟 活 動 的 管 理所 產(chǎn) 生 的 社 會 經(jīng) 濟 關(guān) 系 的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總 稱 。法 律 事 實 是 由 法 律 規(guī) 范 所 確 定 的 、 能夠 產(chǎn) 生 法
3、律 后 果 , 即 能 夠 直 接 引 起 法 律 關(guān)系 發(fā) 生 、 變 更 或 者 消 滅 的 情 況 , 通 常 劃 分為 法 律 行 為 和 法 律 事 件 。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6 法 律 關(guān) 系 由 主 體 、 客 體 、 內(nèi) 容 三 要 素組 成 。 法 律 關(guān) 系 , 是 指 法 律 規(guī) 范 在 調(diào) 整 人 們的 行 為 過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一 種 特 殊 的 社 會 關(guān)系 , 即 法 律 上 的 權(quán) 利 與 義 務(wù) 關(guān) 系 。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7 經(jīng) 濟 糾 紛 的 解 決 途 徑 有 仲 裁 、 民 事 訴 訟 、 行政
4、復(fù) 議 和 行 政 訴 訟 。 仲 裁 適 用 的 是 平 等 主 體 的 公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組 織 之 間 發(fā) 生 的 合 同 糾 紛 和 其 他財 產(chǎn) 權(quán) 益 糾 紛 , 采 取 協(xié) 議 仲 裁 和 一 裁 終 局 制 度 。行 政 復(fù) 議 適 用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認 為 行 政機 關(guān)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侵 犯 其 舍 法 權(quán) 益 , 符 合 行 政復(fù) 議 法 規(guī) 定 范 圍 內(nèi) 的 行 政 糾 紛 。 公 民 之 間 、 法 人之 間 、 其 他 組 織 之 間 以 及 他 們 相 互 之 間 因 財 產(chǎn) 關(guān)系 和 人 身 關(guān) 系 發(fā) 生
5、 糾 紛 可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組 織 認 為 行 政 機 關(guān) 和 行 政 機 關(guān) 工 作人 員 的 具 體 行 政 行 為 侵 犯 其 合 法 權(quán) 益 , 可 以 提 起行 政 訴 訟 。 訴 訟 實 行 兩 審 終 審 制 。 訴 訟 有 管 轄 和時 效 的 限 制 。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8 法 律 關(guān) 系 主 體 發(fā) 生 違 法 行 為 、 違 約 行為 或 者 由 于 法 律 規(guī) 定 而 需 承 擔(dān) 法 律 責(zé) 任 ,根 據(jù) 責(zé) 任 性 質(zhì) 不 同 分 為 民 事 責(zé) 任 、 行 政 責(zé)任 和 刑 事 責(zé) 任 三 大
6、類 。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9 會 計 小 王 在 學(xué) 了 法 律 課 程 后 感 到 疑 惑 : 噢 ,法 是 統(tǒng) 治 階 級 意 志 的 體 現(xiàn) , 那 是 不 是 說 統(tǒng)治 階 級 想 制 定 什 么 樣 的 法 律 就 制 定 什 么 樣的 法 律 , 被 統(tǒng) 治 階 級 在 法 律 的 制 定 上 是 無能 為 力 的 ? 分 析 小 王 的 認 識 是 否 正 確 。 解 析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10 法 是 統(tǒng) 治 階 級 意 志 的 體 現(xiàn) , 并 不 是 說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所 有 意 志都 能 上 升 為 法 , 統(tǒng) 治 階 級
7、中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隨 心 所 欲 地 制 定法 , 這 一 意 志 的 內(nèi) 容 歸 根 結(jié) 底 是 由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物 質(zhì) 生 活 條件 所 決 定 的 。 例 如 , 奴 隸 制 法 確 認 奴 隸 主 對 奴 隸 的 人 身 占有 , 封 建 制 法 確 認 對 農(nóng) 奴 的 半 占 有 , 資 本 主 義 法 確 認 人 身自 由 、 契 約 自 由 等 , 都 不 是 由 任 何 人 的 主 觀 好 惡 所 決 定 的 ,而 是 統(tǒng) 治 階 級 賴 以 存 在 的 物 質(zhì) 生 活 條 件 的 客 觀 要 求 。 統(tǒng) 治階 級 的 意 志 由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根 本
8、利 益 和 整 體 利 益 所 決 定 , 其形 成 和 調(diào) 節(jié) 必 然 受 到 被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制 約 。 所 以 , 小 王 的 認識 是 不 正 確 的 。 返 回 例 題 1-2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11 法 律 課 后 , 小 李 對 小 王 說 : 法 既 然 是 統(tǒng) 治階 級 意 志 的 體 現(xiàn) , 那 統(tǒng) 治 階 級 犯 了 法 , 是否 就 不 用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了 ?分 析 小 李 的 觀點 是 否 正 確 。 解 析 初 級 會 計 職 稱 考 試 教 材 12 法 體 現(xiàn) 的 是 整 個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意 志 , 但 不
9、是 統(tǒng) 治 階級 每 個 成 員 的 個 人 意 志 都 能 上 升 為 法 。 這 是 因 為 ,統(tǒng) 治 階 級 的 每 個 成 員 除 有 其 共 同 利 益 外 , 還 有 各自 的 特 殊 利 益 , 要 使 法 就 統(tǒng) 治 階 級 每 個 成 員 的 特殊 利 益 作 出 規(guī) 定 是 不 可 能 的 , 法 反 映 的 只 能 是 統(tǒng)治 階 級 的 共 同 的 、 根 本 的 利 益 , 所 以 法 對 統(tǒng) 治 階級 的 每 個 成 員 來 說 也 是 必 須 遵 守 的 , 他 們 的 違 法行 為 也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都 是 對統(tǒng) 治 階 級 整 體 利 益 和 根 本 利 益 的 侵 害 。 所 以 , 小李 的 觀 點 是 不 正 確 的 。 返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