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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嚴 復 指 出 : “ 英 國 對 于 人 類 社會 的 文 明 有 兩 大 貢 獻 : 一 個 是 議會 制 度 , 另 一 個 是 蒸 汽 機 。 ” 遺憾 的 是 我 們 的 治 國 者 往 往 僅 注 重了 蒸 汽 機 的 實 效 , 而 以 國 情 自 居偏 偏 誤 判 了 議 會 制 度 的 珍 貴 而 錯失 了 對 其 制 度 的 借 鑒 。導 入 新 課 n 光 榮 革 命 ( 爭 權 ) 英 國 君 主 立 憲 制 建 立 的 背 景 James Charles Charles Cromwell William III 了 一 個 王了 一 個 王了 一 個 王1640
2、1688年 n 光 榮 革 命 ( 爭 權 ) “ 光 榮 ” 體 現(xiàn) 在 哪 里 ?光 榮 革 命 留 下 最 深 刻 的 遺 產 是 : 錢 乘 旦 教 授 指 出 , “ 制 度 變 遷 不 一 定要 用 革 命 的 手 段 , 非 革 命 的 手 段 一 樣 可行 和 平 和 漸 進 的 改 革 成 為 英 國 歷 史 發(fā)展 的 特 色 。 ” n 權 利 法 案 ( 掌 權 ) 材 料 : 權 利 法 案 , 全 稱 國 民 權 利與 自 由 和 王 位 繼 承 宣 言 1689年 10月 , 議 會 通 過 了 “ 權 利 宣 言 ” 并 制 訂 為法 律 , 是 為 權 利 法
3、案 。 根 據 權 利 法 案 名 稱 的 來 歷 , 結 合 教 材 P37“ 學思 之 窗 ” 及 思 考 題 , 概 括 英 國 君 主 立 憲 制 的 特 點 。 材 料 : 議 會 民 主 是 英 國 人 的 發(fā) 現(xiàn) , 其 實 質是 以 代 議 民 主 取 代 參 與 民 主 競 選 則 是拼 資 源 、 拼 形 象 、 拼 口 才 、 拼 演 技 , 有 利于 經 濟 和 知 識 精 英 分 子 入 圍 , 把 窮 人 、 愚人 破 除 在 外 如 果 雅 典 采 用 代 議 制 , 一定 比 實 行 直 接 民 主 運 作 得 更 好 。 王 紹 光 : 警 惕 對 民 主 的
4、 修 飾 根 據 以 上 材 料 , 結 合 教 材 P37比 較 近 代 西 方 代 議民 主 與 雅 典 直 接 民 主 的 差 異 , 理 解 代 議 制 的 含 義 。 l 代 議 民 主 是 間 接 民 主l 雅 典 民 主 是 直 接 民 主l 選 民 代 表 議 會 制 度 材 料 : 英 國 學 者 沃 爾 特 白 哲 特 1865年 給 經 濟 學 家 雜 志 的 信 中 所 講 , 英 國 的 議會 并 非 “ 一 個 神 秘 的 實 體 , 而 是 理 性 的 發(fā)明 。 它 的 好 處 僅 僅 在 于 它 能 達 到 一 些 好 的目 標 ” 根 據 材 料 結 合 教 材 P39“ 學 習 延 伸 ” , 嘗 試 用 史 實說 明 英 國 君 主 立 憲 制 所 體 現(xiàn) 的 “ 傳 統(tǒng) 的 魅 力 ” 及今 天 的 命 運 。 n 責 任 制 內 閣 ( 用 權 ) 知 識 結 構 謝 謝 聆 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