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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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張雪楳,引言,一.訴訟時效制度為實體法制度 司法實務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溯及力問題 溯及至所解釋的法生效之時 133條2款的正確理解 第四條第二款的適用 三.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利益衡量 傾向于做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終字第205號,北京巴布科克威爾科克斯有限公司與內(nèi)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nèi)蒙古電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 巴威公司。國家計委2627號文件下發(fā)之日開始計算(價格確定). 2003年起訴. 二審認定: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與蒙達公司進行第二次對帳并提出2556萬元價差主張后,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間先后數(shù)次前往內(nèi)蒙,若其間反倒不再主張該巨額權利,實在有違企業(yè)間交易之常理。如果巴威公司在一年有余的期間內(nèi)數(shù)次前往內(nèi)蒙不是就鍋爐差價款問題進行磋商和主張,那么本院實難理解其數(shù)次出差內(nèi)蒙的目的之所在。特別是在巴威公司中方總經(jīng)理康毅慶、孫全寶于2002年1月20日出差內(nèi)蒙之次日即1月21日,電力集團公司即給蒙達公司下發(fā)了一份《關于達電二期設備調(diào)價補差的通知》,明確指示蒙達公司對巴威公司不要執(zhí)行國家計委的補差通知。如果巴威公司在此之前未向電力總公司、蒙達公司主張鍋爐價差款,那么也將難以解釋電力總公司為何再發(fā)如此正式的通知。盡管需方辯稱并未收到巴威公司兩份關于主張鍋爐差價的函件,但未能對巴威公司提交的數(shù)次赴內(nèi)蒙協(xié)商鍋爐差價的差旅費等證據(jù)提出有力的反證來證明巴威公司沒有去內(nèi)蒙來主張差價款。因此, 巴威公司的兩次發(fā)函、第三次對帳、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間的數(shù)次出差行為,可以形成一個證據(jù)鏈,能夠證明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因第一次主張差價款而引發(fā)訴訟時效中斷后,連續(xù)地向需方主張鍋爐差價款。,一、訴訟時效客體,(一)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民事權利的種類 2、 請求權的分類 3、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二) 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chǎn)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明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解除合同請求權;分割共有物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 基于物權被侵害產(chǎn)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原物請求權 3、人身權請求權是否適用 基于人格權被侵害產(chǎn)生的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請求權; 基于身份權被侵害產(chǎn)生的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請求權; 4、知識產(chǎn)權請求權是否適用 基于知識產(chǎn)權被侵害產(chǎn)生的確認知識產(chǎn)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請求權,二、訴訟時效的法定性,(一)條文本意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關于借款到期后債務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單上加蓋公章如何計算訴訟時效的請示的答復》。該答復載明: 京開大道農(nóng)行主張其行使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依據(jù)是三份催款通知書。其與食品公司同時認可落款時間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8日的三張空白催收通知單上食品公司的印章均是1998年加蓋的,后兩個時間是京開大道農(nóng)行后來填寫的。因京開大道農(nóng)行認可其未在該對應時間內(nèi)向食品公司催收過欠款,應視為京開大道農(nóng)行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以相對人食品公司知曉的方式行使過請求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同時,時效制度屬強制性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時效的適用或改變時效期間。故即使按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多數(shù)意見認為“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單上加蓋公章的行為是其授權京開大道農(nóng)行可以根據(jù)需要在催收通知單上任意填寫時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放棄了因時效期間屆滿而產(chǎn)生的時效利益和抗辯權”,但因其屬于提前拋棄時效的行為,亦應認定為無效。,(二)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當事人能否約定排除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 訴訟時效利益可否事后放棄 當事人關于應在一定期間內(nèi)起訴的約定是否有效 當事人關于訴訟時效中斷、中止事由的約定是否有效 以延長縮短履行期限方式變更訴訟時效期間,三、法院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和主動適用問題,(一)應否主動釋明 法理: 1、釋明權的性質(zhì) 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當事人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shù)脑V訟主張和陳述、證據(jù)材料通過發(fā)問和曉諭等方式提醒和啟發(fā)當事人予以明確、補充、確定的權能。 消極釋明和積極釋明。 2、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性質(zhì) 3、不進行積極釋明的積極意義 法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二)應否主動裁判,1、爭議 2、比較法研究 3、歷史沿革 135;153 4、法理 (1)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2)訴訟時效制度的私法屬性。 (3) 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4)《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 ”以及《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53條關于“當事人超過訴訟期間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一規(guī)定的正確理解,(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法院不能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原則適用的審理階段 2、在缺席判決情形下,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書面答辯狀 4、在審理公告通知開庭的案件時,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四、行使階段,(一)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否支持 法條: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1、原則上限制在一審階段 法理: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三十二條 2、除外情形,(二)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申請再審 2、再審抗辯 3、新的證據(jù),(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在反訴中,當事人一方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應否支持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僅因訴訟時效問題將案件發(fā)回重審以及因訴訟時效問題改判后認定原一審裁判錯誤 3、費用承擔,五、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一)同一債務的界定 同一合同項下的債務:分期給付與定期給付債務 (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認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94號…遼寧省鞍山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與中國光大銀行沈陽分行、遼寧省鞍山市紡織廠、遼寧省鞍山市輕紡國有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公司、遼寧省鞍山市針織總廠借款擔保糾紛一案 雙方人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分期還款。后簽訂 補償協(xié)議將還款期限延長,應屬對履行期限的變更。償還貸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變更后的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1998年3月30日五年償還.1998年11月30日.,(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當事人對分期履行的債務分別約定擔保責任的,如何確定保證期間起算點 (2005)民二終字第185號 當事人約定主合同債務分期履行,保證人承諾“保證期限自主合同生效開始至主合同失效時止 ”的,擔保人對分期履行的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應當從主合同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 2、因滾動支付合同之債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3、同一合同項下的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認,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認,(一)基本原則:履行期限的確定與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認 1、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二)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人主動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認 2、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后,另一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確認 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七、可撤銷合同所涉訴訟時效問題,(一)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 能否基于合同有效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進行抗辯,八、無效合同所涉訴訟時效問題,(一)請求權的種類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 返還財產(chǎn)請求權 賠償損失請求權 (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1.確認無效之日 2.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3.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完全履行:無效之日 4.無效保證合同 保證期間:主張,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的認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qū)Ψ疆斒氯怂徒恢鲝垯嗬臅瑢Ψ疆斒氯嗽谖臅虾炞?、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義務人所留郵寄地址錯誤, 義務人所留郵寄地址原并無錯誤,但后由于義務人變更地址未及時通知債權人,權利人仍依以往郵寄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號《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通知書,但沒有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jù),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復函載明: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nèi)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jù)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jù),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特種轉(zhuǎn)賬借方傳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民二他字第2號《關于貸款人從借款人銀行帳戶中扣息行為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依你院查明的事實,債權人工行大同路支行直接從債務人省計經(jīng)委勞司在該行的帳戶上扣劃貸款利息,系以自己的行為向省計經(jīng)委勞司主張權利,該帳戶屬省計經(jīng)委勞司所有,應視為省計經(jīng)委勞司對此扣劃事宜明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五)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權利人在自己的網(wǎng)站發(fā)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向二級法人主張 案例:焦東支行纖維廠.輪胎廠 兼并后的二級法人更名為經(jīng)緯公司寫有輪胎廠(纖維廠)的催款通知書上經(jīng)緯公司簽字.一、經(jīng)緯公司系現(xiàn)債務人輪胎公司的二級企業(yè)法人;二、經(jīng)緯公司系原債務人纖維廠經(jīng)兼并、整體改制而來,與纖維廠有密切的關系;三、《催收貸款通知書》抬頭明確列明“借款人輪胎廠(纖維廠)”,且催收款項明確;四、纖維廠被輪胎廠兼并、改制為經(jīng)緯公司后,多次以本案該筆債務的債務人身份在有關通知書上簽字、蓋章,并實際償還本案部分債務。 3、行政機關的相關行為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05)民二他字第48號《關于中國建設銀行信陽分行民權路支行與信陽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河南華夏光學電子儀器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 1998年9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信陽分行民權路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民權路支行)向信陽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發(fā)了“河南省建設投資總公司貸款單位情況調(diào)查表”,該表包括貸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還款計劃等內(nèi)容,故應認定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十一、起訴的效力,(一)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二) 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zhí)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三)起訴后撤訴的效力,,因本案所涉貸款系河南省基本建設基金,河南省建設投資總公司代表河南省政府經(jīng)營管理該基金,并由河南省計劃委員會統(tǒng)籌經(jīng)營管理行為,故河南省計劃委員會單獨或與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省基本建設經(jīng)營性基金貸款回收計劃的有關文件具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內(nèi)容。其中豫計投資(1997)566號文件及豫計投資(1998)568號文件的發(fā)放對象均非借款人,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并未到達債務人,故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豫計投資(2000)532號文件的發(fā)放對象包括借款單位,但其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應視你院查明該文件是否到達債務人的事實而定。 4、企業(yè)法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簽收債權人催收欠款的通知的行為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5、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與義務人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關聯(lián)企業(yè)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6、債權人不知債務人法定代表人變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張權利的,能否認定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 7、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因權利人主張權利中斷后,重新起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還是特殊訴訟時效期間,十、部分主張債權的效力,(一)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二)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 同一債權是否包括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 只主張本金債權或者利息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債權或者本金債權,(四) 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因不符合代位權或者撤銷權訴訟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駁回起訴的,起訴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 由于特殊原因而暫不予受理,起訴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二審裁定撤銷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起訴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因證據(jù)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因發(fā)現(xiàn)證據(jù)或出現(xiàn)新證據(jù)而重新起訴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訴的行為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申請先予執(zhí)行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十二、向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理解: 1、依法 2、有權 3、解決相關民事糾紛 4、社會組織社會組織 5、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二)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1、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起算點的確定 2、權利人撤回請求的效力,十三、民刑交叉案件訴訟時效問題,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對 《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規(guī)定》第9條的規(guī)定進行了修正。主要體現(xiàn)在: 第一,將“被害人”改為“權利人”。 第二,明確了訴訟時效的中斷點。《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規(guī)定》第9條只規(guī)定“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處經(jīng)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但未對在何時中斷進行明確,本條規(guī)定,權利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第三,將訴訟時效重新起算點從原規(guī)定的“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改為“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一)爭議 問題,1、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查處刑事犯罪嫌疑期間,權利人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問題。 2、發(fā)生中斷效力的,訴訟時效從何時中斷問題 3、發(fā)生中斷效力的,訴訟時效中斷后的重新起算問題,(二)第一款解析,第一款: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1、民刑交叉理論基礎: (1) 民商事糾紛案件與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應分別受理、審理 (2)先刑后民正確性的評析 只有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的規(guī)定時,才應“先刑后民”,而不能對“先刑后民”擴大適用。,2、訴訟時效中斷理論基礎,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存在著三種情形: 第一,當事人先提起民事訴訟后進行刑事報案 第二,先進行刑事報案后提起 第三,在同一天既提起民事訴訟也進行刑事報案。,3、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4、理解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本條適用的是當事人主動進行刑事報案的情形。在非當事人主動進行刑事報案或者控告,而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動查處刑事犯罪嫌疑情況的情形下,由于無權利人主動請求公權力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因此,在該情形下應區(qū)分情形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動查處刑事犯罪嫌疑情況的行為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中斷;不起算。 第二,訴訟時效中斷點為當事人進行刑事報案或者控告之日。在討論過程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中斷點為何日,存在爭議,分別有從報案或者控告之日、立案之日中斷的觀點。 第三,因本條意在解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問題,因此,刑事報案或者控告行為應可推定出有權利人主張民事權利的意思表示的,故應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三)第二款解析,何時重新起算問題——區(qū)分情況分析: 1、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第一百三十條(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綜上,對于刑事報案的處理,上述三機關均可做對其主管范圍出不立案的決定。立案后,公案機關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后可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綜上,三機關均存在不立案情形。此外,對于已立案的,公安機關可決定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可決定撤銷或者不起訴。故此處統(tǒng)一寫為“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2、具體分析,(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報案后并未立案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問題。 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的;不存在其權利被侵害的情形的話,則報案或者控告行為不應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在立案后又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情形下,應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事實之日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3)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四)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處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所涉事實與權利人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屬同一事實或者相關聯(lián)的,刑事報案或者控告才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權利人在生效刑事判決作出后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當事人的,其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撤回報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十四 義務人同意履行債務,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一)解析 1、承諾;行為 2、部分履行,(二)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義務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項下的人民幣借款債務,能否對該合同項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債務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義務人認可債務的存在,但主張其已清償,不應負清償責任的情形下,權利人舉證證明其未清償?shù)?,義務人對債務的承認能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十五、連帶之債訴訟時效中斷的涉他性,第十七條 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解析 連帶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涉他性 連帶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的涉他性 主債務與連帶保證債務的涉他性問題,(二)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認定權利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主張權利在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該意思表示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其他連帶債務人為條件 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關聯(lián)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在寫有債務人及擔保人名稱的催款通知單的債務人一欄內(nèi)簽字并加蓋公章,并未在擔保人處簽字和加蓋公章的,能否認定該催收行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連帶債務訴訟時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 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涉他性,十六 債的移轉(zhuǎn)中的訴訟時效中斷問題,第十九條 債權轉(zhuǎn)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zhuǎn)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一)第一款解析 1、構成主張權利 2、通知到達之日中斷,(二)第二款解析,1、構成義務人承認 2、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債權人不知債務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轉(zhuǎn)讓情形下,債務人能否對新債權人主張原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十七 其他障礙的理解,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一)解析 其他障礙: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所有發(fā)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應中止訴訟時效 客觀障礙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外,但持續(xù)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nèi),訴訟時效是否中止 婚姻關系 監(jiān)護關系,十八、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一)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二)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是否均適用本條規(guī)定 主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能否行使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十九、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放棄與義務人的自愿履行,(一)訴訟時效抗辯權放棄的構成要件 1、主體資質(zhì):行為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處分能力; 2、行為性質(zhì):單方意思表示; 3、 內(nèi)心效力意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存在;同意 同意履行債務還是承認債務 4、 向相對人作出但不要求同意 方式:默示或者明示方式 法律后果:重新成為完全債務。 (二)義務人的自愿履行的構成要件 1、 主體資質(zhì):行為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處分能力; 2、行為性質(zhì):實踐行為 3、接受 法理:不完全債權債的受領保持力仍然存在,(三)司法實務中應予注意的問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書面承認全部債務,但只同意償還部分債務的效力認定 義務人單方承諾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債務后反悔、法院應否支持 保證人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提供擔保,能否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 義務人自愿履行部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人民法院應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保證人在債權人發(fā)出的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的保證人一欄內(nèi)簽字或者蓋章,能否認定保證人放棄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對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義務人在權利人發(fā)出的詢征函、對帳單、確認書、欠款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能否認定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 多筆債務中的一筆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履行了其中一筆,但未表示是何筆的,如何認定其履行的債務是何筆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口頭承諾還款,但事后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能否認定其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四)相關司法解釋的理解,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xié)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fā)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重新確認原債務、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與義務人自愿履行的區(qū)別 民通138,意見171條。 199、諾成行為與實踐行為之分。,-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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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 司法解釋 理解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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