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法律基礎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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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實用法律基礎答案 一. .原告方新良,男,37歲,干部。 被告周士明,男,56歲,工人。 被告周士明有磚木結構瓦房三間,坐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號。因房中沒有水暖設備,離單位較遠,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將該房賣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來,經本單位職工黃錦云介紹,原告方新良與被告相識。原告剛從外地調入該市,妻子、兒女也隨之調入,因無房居住只好暫住農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賣房,即表示自己想買,經雙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幣購買被告三間瓦房。原、被告當即去當?shù)胤抗軝C關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但二人商定,被告暫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單位分給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馬上騰房(當時,被告單位剛建成三幢宿舍樓,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單位照顧被告,分給他三室一廳住房一套,被告讓其子結婚居住,仍不給原告騰房,原告幾次催促,被告均以單位分房面積小,女兒結婚無房居住為由,遲遲不搬,原告無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騰房。 問題:根據(jù)所學知識,試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是不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答:不是。原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 合同成立即生效 。民事法律行為是具體簽訂合同的行為 二 原告徐巧娣,女,36歲,農民。 被告趙偉成,男,39歲,農民。 被繼承人徐國柱生前是某市農機廠的退休工人,因與妻子趙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年將堂兄12歲的女兒徐巧娣收為養(yǎng)女。徐巧娣將戶口關系也遷到徐國柱家,與徐國柱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經常去看望生父母。1969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國柱夫妻又把趙雪文的侄子趙偉成收為養(yǎng)子。當時,趙偉成已是趙光大的養(yǎng)子,而且已經成年,在未解除與趙光大收養(yǎng)關系的情況下,又與徐國柱夫妻建立了收養(yǎng)關系。趙偉成雖然未同徐國柱夫妻共同生活,但經常來照顧徐國柱夫婦,幫助解決生活上的困難,而且,趙偉成把自己的兒子趙小慶改姓為徐小慶,隨徐國柱夫妻共同生活。1983年,趙雪文病故。1984年,徐國柱病故。趙、徐病重期間,趙偉成請醫(yī)生為趙、徐看病,悉心照料,趙、徐病故后,趙偉成又負責料理了喪事。 徐國柱死亡后,遺有存款1500元和一些家具、衣物。這些遺產,都被趙偉成占有。徐巧娣認為自己是被繼承人的養(yǎng)女,有權繼承遺產,并向趙偉成提出這一要求。趙偉成只答應分給徐巧娣300元存款。徐巧娣認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稱趙偉成是養(yǎng)子,自己是養(yǎng)女,都有同樣的繼承權,現(xiàn)趙偉成獨占遺產大部分是不合法的。趙偉成則辯稱:徐七娣出嫁后,很少關心被繼承夫婦,而自己盡義務較多,又料理了喪事,所以多繼承遺產是理所當然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均為被繼承人的養(yǎng)子女,都有同樣的繼承權。在遺產份額的分配上,應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盡義務多人可多繼承遺產。據(jù)此判決:原告人徐巧娣繼承遺產人民幣600元;被告人趙偉成繼承遺產900元和全部家具、衣物。 問題:趙偉成應以何種身份取得遺產?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當時,趙偉成已經成年,故不能成為被收養(yǎng)的對象。徐國柱夫婦與趙偉之間的收養(yǎng)關系不成立,故收養(yǎng)行為無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第二條“收養(yǎng)應當有利于被收養(yǎng)的未成年人的撫養(yǎng)、成長,保障被收養(yǎng)人和收養(yǎng)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yǎng)”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所以趙偉成可以依據(jù)此條法律取得遺產。 3、所以本案可以分得遺產的人有:徐巧娣 、趙偉成。鑒于徐巧娣未盡贍養(yǎng)義務,可以考慮少分,說實話這個沒法律依據(jù),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盡贍養(yǎng)義務的,不能分得遺產或少分遺產,注意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里講得是扶養(yǎng),一般來說指的是同輩之間,如夫妻、兄弟姐妹之間。但司法實踐中可能不會太嚴格區(qū)分。如果說徐巧娣有遺棄的行為。根據(jù)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倒可以考慮。 4、總之我覺得這案子的最后判決還是比較公正的。只是適用法律上可能有點偏差。另外,趙偉成在此案中處于一種尷尬的位置,可以以對老人進行了照顧,請求合理的補償。 5、以上討論的前提是上面涉及到的法律都已開始生效。我國民事法律規(guī)范一般是沒有溯及力的,不能適用法律生效之前的行為。我不知道你這個案子具體是在什么時候判的,如果是1984年,針對這個案子的法律文件幾乎沒有,完全靠法官自由發(fā)揮,而且判決結果也是令人滿意的,我相當佩服這個法官,一個詞“高瞻遠矚”,即使到了二十多年的今天,仍然是一個最佳的判決結果。 三. 某國有企業(yè)A與某集體企業(yè)B、某大學C達成協(xié)議,決定共同出資成立一個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D。該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萬元人民幣,其中,A用貨幣出資10萬元,用機器設備作價出資25萬元,B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10萬元,C以貨幣出資10元,以專利權作價出資5萬元。在實際出資過程中,分別以實物、土地使用權和專利權出資的A、B、C,都依法辦理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并且,C已將其以貨幣形式出資的10萬元存入D公司的臨時賬戶,只有A用貨幣出資的10萬元尚未到位。 問題:1、擬設立的D公司的股東人數(sh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對注冊資本做出規(guī)定?D公司章程中有關注冊資本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3、A、B、C的出資形式是否合法?其實際出資過程是否合法?為什么? 4、在認繳出資額方面,違法者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答:一、《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我國設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過50個,最少為1個。D公司的股東人數(shù)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中,公司注冊資本是應當載明的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三萬元。特定行業(yè)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行規(guī)定。 三、公司法規(guī)定,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此情況中貨幣出資的總額是20萬,正好是注冊資本60萬的30%。故,是合法的。 四、股東認繳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后2年內繳足。股東不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章至第十章 一. 案情:何某與劉某系某企業(yè)的職工,何某于1999年1月與企業(yè)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劉某于2000年9月與企業(yè)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6個月。何某因身體不適向企業(yè)提出調換工作崗位的申請,并提供了醫(yī)院證明。劉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崗期間與同事打架,并將同事打傷。2001年2月企業(yè)以何某不能勝任工作,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與何某和劉某的勞動合同。何某與劉某不服,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問題:1、該企業(yè)解除何某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為什么? 2、你認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據(jù)此,企業(yè)可以以劉某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如果企業(yè)查實何某在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yè)可以與之解除勞動關系。 二、 案情:葉某,男,45歲。葉小,男,15歲,葉某之子。某日,葉某見一群農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樹篼作柴燒,很是生氣,遂對其子葉小說:“咱們從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滾石頭,砸死他幾個,看他們以后誰還敢來挖?!备缸觽z悄悄爬到山頂,一齊沿挖樹篼人左側約5米遠的山溝,連續(xù)不斷地往下滾石頭,挖樹篼人紛紛躲避。葉小見狀有些害怕,說:“別砸了,真要砸著就麻煩了?!比~某說:“不怕,遠著呢?!本驮谶@時,一塊石頭在往下滾的途中撞著溝邊的一塊巨石橫飛向挖樹篼的農民,將其中一人擊倒,滾落山腳死亡 問題1,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2.葉某當時的心理態(tài)度應當如何認定?3.葉小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1、葉某行為構成犯罪;理由是:有意思表示以及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葉某當時的心理態(tài)度為放任結果發(fā)生。即明知有砸重他人的可能,但存在僥幸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導致傷害結果發(fā)生。為間接故意殺人心理。 3、葉小行為構成犯罪;理由是:一同參與葉某行為,雖中途打退堂鼓,但沒有阻止危害行為的繼續(xù)或者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從犯。 三、 案情:1994年3月某鄉(xiāng)政府為解決鄉(xiāng)機關干部及附近群眾飲用水困難,作出了<<關于籌集資金安裝自來水管道的決定>>.其主要內容是:鄉(xiāng)政府所在地的每個企事業(yè)單位交納500元,所有工作人員交納50元,鄉(xiāng)政府所在地的兩村每戶交納30元,作為安裝自來水管道的建設基金.鄉(xiāng)政府的文件用書面和廣播傳達到每家每戶.個體工商戶蔣某到外地做生意,不知道鄉(xiāng)政府的決定.同年9月1日他從外地回到家鄉(xiāng),第二天鄉(xiāng)政府派人送去一分限其在10日內交納30元集資款的書面通知書.蔣不愿交納,鄉(xiāng)政府說不如數(shù)繳納集資款,將處以罰款.蔣不服,認為這是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于同年12月3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鄉(xiāng)政府讓他交30元集資款的決定. 問題: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蔣某的起訴? ①鄉(xiāng)政府的集資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依據(jù)其適用范圍可劃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兩大類。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行政規(guī)范的行為,它具有兩個特點: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針對一類事或一類人而不是針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連續(xù)使用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其特點在于:其一,它僅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其二,它只對所針對的事件有拘束力,對以后發(fā)生的同類事件并沒有效力。某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集資安裝自來水管的決定,有兩個特點:其一是針對鄉(xiāng)政府駐地的單位、工作人員及甲、乙兩村村民,盡管人數(shù)多達數(shù)千人,但對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只對上述人有約束力,對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其二,該決定只對上述人一次有效,對以后類似事件無效力,因而不能反復適用。可見,鄉(xiāng)政府的集資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 ②既然鄉(xiāng)政府的集資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凡是因該決定需要交納集資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蔣某是受鄉(xiāng)政府集資決定約束的村民,有權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而提起的訴訟。鄉(xiāng)政府集資安裝自來水管雖然是為了公益事業(yè),但它為公民設定了義務。蔣某認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而向法院起訴,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另外,鄉(xiāng)政府根據(jù)集資安裝自來水管的決定,向蔣某發(fā)出了限其十日內交納40元集資款的通知,該通知是鄉(xiāng)政府的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為蔣某設定了義務,因而蔣某有權提起訴訟。故此,法院應當受理蔣某的起訴 綜合作業(yè) 一.單項選擇題: 1.C 2.A 3.A 4.D 5.C 6.D 二.多項選擇題: 1.ABCD 2.BC 3.ACD 4.ABC 5.ACD 名詞解釋: 1.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指通過民主選舉的人大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據(jù)憲法產生行政、審判、檢察等國家機關,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3.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jù)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民事法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5.贍養(yǎng):所謂贍養(yǎng),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6.消費者的權利: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有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jiān)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7.勞動法律的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法律規(guī)范,在實現(xiàn)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是勞動關系為勞動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結果。 8.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9.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10.訴訟法:訴訟法指的是規(guī)定訴訟程序的法律的總稱,是打官司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訴訟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在中國有三大訴訟法,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四.簡答題 1.簡述行政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特有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 ①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審查權原則; ②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則; ③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原則; ⑤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2.簡述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3.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y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xiàn)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五.論述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性質是由國家性質和社會制度決定的,它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與資本主義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本質的區(qū)別,其特點是: 1公民權利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首先表現(xiàn)在權利的主體的廣泛性,為絕大多數(shù)的公民享有,如我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shù)在總人口中比重日益擴大,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占極少數(shù).其次,表現(xiàn)在權利內容的廣泛性.我國公民權利的廣泛性同資本主義國家公民權利的狹隘性相比較,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 2 公民權利的真實性.我國公民權利的真實性,首先表現(xiàn)它的可行性. 根據(jù)我國實際,凡是規(guī)定的權利,都可以辦到,凡是不具備條件的就不寫進憲法或法律,體現(xiàn)了原則和實踐的統(tǒng)一.其次,在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xiàn),憲法作了法律上和物質上的保證措施規(guī)定.如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除授權性規(guī)范外,還有禁止性的規(guī)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體化.相反,資本主義國家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則是虛偽的,有很大的欺騙性,其原則和實踐往往是脫節(jié)的. 3我國公民權利的平等性或公平性.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說任何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違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任何資本主義根本辦不到的.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我國憲法還規(guī)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在我國,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同公民個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這種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是由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決定的,同一切剝削階級國家公民權利和義務是脫節(jié)的,分離的.我國公民利益和義務的一致性,正是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xiàn). 六.甲(1984年12月24日生)、乙(1986年12月10日生)兄弟二人在某鄰人丙的教唆下,多次進行搶劫。2000年10月18日在一次作案時,甲、乙同被抓獲。 問題:請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與刑法原理,分析甲、乙、丙三人各負何種刑事責任?為什么? 答:我國刑法規(guī)定,未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搶劫等重大罪行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在實施搶劫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乙在實施搶劫行為時,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家長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丙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搶劫罪,應按搶劫罪從重處罰。-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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