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財經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 考前重點提示 網校老師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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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江蘇省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財經法規(guī)及職業(yè)道德 考前重點提示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為會計行政法規(guī)、會計部門規(guī)章和會計規(guī)范性文件。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guī)范。另一部是《注冊會計師法》。 二、會計行政法規(guī) 會計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制定。我國的會計行政法規(guī)有兩部,分別是《總會計師條例》和《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包括會計部門規(guī)章和會計規(guī)范性文件。其中,會計規(guī)章比會計規(guī)范性文件效力要高。 會計部門規(guī)章主要包括《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辦法》、《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會計規(guī)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其應用指南、《企業(yè)會計制度》、《小企業(yè)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第二節(jié)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一、會
3、計工作的行政管理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工作。我國對會計工作實行的是“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原則下的政府主導型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包括: (一)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標準規(guī)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yè)實施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guī)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
4、案。 (二)會計市場管理 1.會計市場準入管理。包括會計從業(y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等。 2.市場運行過程的監(jiān)管。 3.會計市場退出管理。 (三)會計專業(yè)人才的評價 (四)會計監(jiān)督檢查 包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質量檢查和會計行業(yè)自律組織的監(jiān)督指導。 二、會計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注冊會計師協會 (二)中國會計學會 三、單位會計工作管理 (一)單位負責人的職責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
5、會計事項。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會計責任主體。并不是說單位負責人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 (二)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獎懲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節(jié) 會計核算 一、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的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
6、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注意偽造和變造的區(qū)別。 (三)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一是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二是用電子計算機軟件生成的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應包括如下內容:原始憑證名稱;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填制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員的姓名;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經濟業(yè)務事項名稱;經濟業(yè)務事項的數量、單價和金額;經辦經濟業(yè)務事項人員的簽名或蓋章等等。 1.原始憑證的取得、填制及
7、提交。原始憑證通常由經濟業(yè)務事項經辦人員取得或填制。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原始憑證送交會計機構,原則上最遲不應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 2.原始憑證的審核。(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2)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更正、補充。 3.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包括:(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工作須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進行,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
8、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二)記賬憑證 一是記賬憑證編制必須以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為依據;二是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 三、會計賬簿 (一)依法建賬的法律規(guī)定 所有實行獨立核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根據《會計法》規(guī)定,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會計賬簿包括:(1)總賬。(2)明細賬。(3)日記賬。(4)其他輔助賬簿。 (二)登記會計賬簿的規(guī)定 1.各單位發(fā)生的各項
9、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2.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三)賬目核對 1.賬實相符。2、賬證相符。3、賬賬相符。4、帳表相符。 (四)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四、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一)編制基礎: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二)簽署及責任主體: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10、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需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三)編制要求: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也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五)審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還規(guī)定某些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豆痉ā芬?guī)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五、會計檔案 會計檔案一般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等。 1.會計檔案由單位會
11、計機構負責整理歸檔并保管一年期滿后,移交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繼續(xù)保管;單位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原件。采用計算機進行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2.會計檔案保管的期限。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類,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第一天算起。 3.會計檔案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銷毀。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應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會計機構共同鑒定,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jiān)銷;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
12、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六、其他 (一)會計年度的規(guī)定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記賬本位幣的規(guī)定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yè)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三)會計文字記錄的規(guī)定 1.會計記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國境內的外國組織可以同時使用另外一種文字。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規(guī)定 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
13、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四節(jié) 會計監(jiān)督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單位內部監(jiān)督、政府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jiān)督體系。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的主體和對象 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jiān)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 (1)經濟業(yè)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
14、管人員、記賬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做到職權明確、程序規(guī)范、責任清楚。 (2)記賬人員與經濟業(yè)務事項、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要實行職務分離,相互制約,即記賬人員不得兼任審批人員、經辦人員或財物保管人員。 2.重大經濟業(yè)務事項的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應當明確 各單位應當明確其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yè)務決策和執(zhí)行的程序,做到制度化、規(guī)范化;同時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中應當體現決策人員和執(zhí)行人員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審計是和政府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列的三
15、種審計類型之一。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jiān)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jiān)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fā)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政府監(jiān)督 (一)政府監(jiān)督的主體和對象 1.監(jiān)督主體。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監(jiān)督檢查主體。 此外,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jiān)
16、管、保險監(jiān)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jiān)督檢查。 2.監(jiān)督對象。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jiān)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對單位會計核算情況的檢查。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yè)資格和任職資格的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檢查。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三、社會監(jiān)督 (一)社會監(jiān)督的概念 社會監(jiān)督主
17、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鑒證的一種監(jiān)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會計違法行為,也屬于社會監(jiān)督會計工作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系 注冊會計師審計 內部審計 聯系 (1)都是現代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都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冊會計師審計中可能會涉及對內部審計成果的利用 區(qū) 別 獨立性 完全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相對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 審計 方式 受托審計,必須依照《注冊會計師法》、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實施審計 具有
18、較大靈活性,依照單位經營管理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職責和作用 對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負責,對外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鑒證作用 只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只作為本部門、本單位改進經營管理的參考,不對外公開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業(yè)務范圍 1.審計業(yè)務 (1)審查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yè)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2.其他業(yè)務。會計師事務所還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 (四)注冊會計師的業(yè)務規(guī)范及審計責任 1.為保證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
19、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3.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僅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注冊會計師審計不能替代或減輕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第五節(jié)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20、 單位是否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一般取決于如下因素: 1.單位規(guī)模的大小。2.經濟業(yè)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3.經營管理的要求。 不設置會計機構的應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注意會計主管人員不同于主管會計,是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
21、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二、代理記賬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yè)務。 (一)代理記賬的業(yè)務范圍 (l)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
22、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二)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三)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
23、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yè)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2.對在執(zhí)行業(yè)務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四)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yè)務并不改變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三、會計從業(yè)資格 會計從業(yè)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yè)、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yè)的“門檻”。 (一)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
24、業(yè)資格證書。這里的會計工作只包括會計工作崗位,不包括非會計崗位。 一般情況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 (二)會計從業(yè)資格的取得 1.會計從業(yè)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會計從業(yè)資格不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2.會計從業(yè)資格報名條件 基本條件: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guī);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具備會計專業(yè)基本知識和技能。 3.會計從業(yè)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
25、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yè)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yè)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4.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因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終生)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此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從業(yè)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或所屬
26、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1)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xù)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2)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xù)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xù);并自辦理調出手續(xù)之日起90日內,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qū)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xù)。 4.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等發(fā)生變更的,應
27、向所屬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yè)檔案信息變更登記。 (四)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對象和特點 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對象為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已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在崗會計人員和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但不在會計崗位的其他人員。 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二是適應性;三是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內容 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yè)道德等。 3.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形式和學時要求 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以接受培訓為主,自學是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24小時。 四、
28、會計專業(yè)職務與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yè)職務 會計專業(yè)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 會計從業(yè)資格、會計專業(yè)職務、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會計專業(yè)職務是一種技術職稱;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是擔任會計專業(yè)職務的任職資格。 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取得初、中級會計資格可以被單位聘任或任命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 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荚嚭细癫⒎弦?guī)定條件的可在考試合格成績有效期內(3年)申請評審,通過后即已取得高級會計
29、師資格,經單位聘任或任命后擔任高級會計師。 五、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一)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的基本原則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 4.要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主要會計工作崗位 1.對于會計檔案管理崗位,在會計檔案正式移交前,屬于會計崗位;正式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后,不再屬于會計崗位。 2.收費員均不屬于會計崗位。 3.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
30、崗位。 六、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 1.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 2.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 3.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手續(xù),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3)整
31、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2.移交點收 (1)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
32、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 (5)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tài)下進行交接。 3.專人負責監(jiān)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jiān)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33、,由單位負責人監(jiān)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jiān)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 (2)接管人員應繼續(xù)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三)交接人員的責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fā)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fā)現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fā)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
34、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會計違法行為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具體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行政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 二、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應重點掌握的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 責令 改正 罰款 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其他處分形式 違反會計核算法律規(guī)定 √ (1)單位: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2)責任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情節(jié)嚴重的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 √ 偽造、
35、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1)單位: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責任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撤職直至開除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單位: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責任人: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 撤職直至開除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降級、撤職、開除 √ 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36、 第一節(jié)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銀行作為資金結算的中介機構,應保證存款人對資金的自主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原則 銀行作為辦理支付結算的中介機構,不能在結算過程中為委托人墊付資金。 二、支付結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叭币豢ā笔侵竻R票、本票、支票三種票據和信用卡,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電子支付等。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具體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開立、使用賬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
37、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需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存款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guī)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
38、。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guī)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1)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1409.50,應寫成人民幣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xù)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只寫一個“零”字。如¥6007.14,應寫成人民幣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數字萬位或元位
39、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xù)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例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叁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叁角貳分;又例如,¥107 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后面應寫“零”字。例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例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
40、。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6.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例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7.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guī)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guī)范,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41、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少數民族地區(qū)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 (五)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注意:變造票據上簽章屬于偽造。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者簽發(fā)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
42、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第二節(jié) 現金管理 一、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 單位可用現金支付的款項有: 1.支付職工工資、津貼; 2.支付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guī)定頒發(fā)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支付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項結算起點
43、定為1 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除上述第5、6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二、現金使用的限額 現金使用的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 至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確定。邊遠地區(qū)和交通不便地區(qū)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三、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
44、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3、開戶單位在規(guī)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內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4、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5、開戶單位不準用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按個人儲
45、蓄方式存入銀行;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置“小金庫”,不得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等。 第三節(jié)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一個基本賬戶原則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銀行賬戶。 (二)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原則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三)守法合規(guī)原則 (l)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
46、理付款業(yè)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2)銀行應按規(guī)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4)存款人在同一營業(yè)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后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yè)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則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
47、行結算賬戶應當以實名開立,并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存款人符合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撤銷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2. 辦理銀行結算賬戶撤銷手續(xù)應當注意的事項 銀行對一年未
48、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三、基本存款賬戶 (一)基本存款賬戶使用范圍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1.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資格:獨立合算的單位。 2.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必須以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為前提,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須經人民銀行核準后才能由開戶銀行核發(fā)開戶登記證。 四、一般存款賬戶 (一)一般存款賬
49、戶的使用范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都可以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且沒有數量限制。 (三)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程序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無須中國人民銀行核準。 五、專用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要專戶存儲和使用的資金,才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六、臨時存款賬戶 (一)臨時
50、存款賬戶的使用范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fā)生的資金收付。 (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1)設立臨時機構(工程指揮部、籌備領導小組、攝制組等);(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建筑施工以及安裝單位等在異地的臨時經營活動);(3)注冊驗資;(4)境外(含港澳臺地區(qū))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等。 (三)臨時存款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2、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范圍
51、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yè)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如代付水、電、話費)、定期貸記(代發(fā)工資)、借記卡等結算業(yè)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 八、異地銀行結算
52、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1)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qū)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fā)生的收入匯繳或業(yè)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各類賬戶的比較 名稱 使用范圍 核準/備案 基本存款賬戶 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核準 一般存款賬戶 主要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53、??梢赞k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備案 專用存款賬戶 1.單位銀行卡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yè)務。 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應核準,其他專用賬戶應備案。 2、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3、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yè)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 4、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5、收入匯繳賬戶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yè)務支出賬戶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
54、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臨時存款賬戶 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fā)生的資金收付。 核準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 備案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其用途根據賬戶的類型而定。 依賬戶性質而定 第四節(jié) 票據結算方式 一、票據的種類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種
55、類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能用于轉賬。 2.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yè)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并存入一定的資金;(3)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1.支
56、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非法定記載事項。 支票的記載事項 記載事項 概念 內容 效力 絕對記載事項 是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支票無效。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如欠缺某一記載事項的,支票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 (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如
57、未記載,可以通過法律規(guī)定進行推定,而不會導致票據無效。 非法定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不要求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發(fā)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 支票的用途,合同編號等。 這些事項并不發(fā)生支票上的效力。 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包括: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l)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對出票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
58、力。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
59、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fā)支票的要求 出票人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qū),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2.兌付支票的要求 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三、商業(yè)匯票 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一)商業(yè)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商業(yè)匯票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
60、日起10日。 (二)商業(yè)匯票的出票 1.商業(yè)匯票出票人的資格 商業(yè)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l)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3)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商業(yè)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fā)商業(yè)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記載下列事項之一的,商業(yè)匯票無效:(1)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
61、(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 3.商業(yè)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l)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2)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3)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商業(yè)匯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yè)匯票。個人不能使用商業(yè)匯票。出票人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商業(yè)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5.商業(yè)匯票出票的效力 (l)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fā)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一方面就票據金額享有付
62、款請求權;另一方面,在該請求權不能滿足時,即享有追索權。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商業(yè)匯票的承兌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沒有承兌。商業(yè)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 1.承兌的程序 (l)提示承兌。 商業(yè)匯票提示承兌的期限 匯票類型 承兌類型 提示承兌的期限 不按期承兌的后果 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 無需提
63、示承兌匯票 見票即付 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 可以提示承兌匯票 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 必須提示承兌匯票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一般來說,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貑紊蠎斢浢鲄R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貑问歉犊钊讼虺制比顺鼍叩囊咽盏秸埱蟪袃秴R
64、票的證明。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上列應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于匯票的正面,而不能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④退回已承兌的匯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才產生承兌的效力。 2.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這一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在:(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遲延付款責任;
65、(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該等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權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付款人承兌商業(yè)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四)商業(yè)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
66、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向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須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yè)匯票的背書 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則該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1.背書的形式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簽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如果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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