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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節(jié)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檢驗檢疫機構收費依據(jù):是國家發(fā)改委和財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發(fā),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計費
1、常用的計費規(guī)則如下:
(1)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以人民幣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收費標準中以貨值為基礎計費的,以出入境貨物的貿易信用證、發(fā)票、合同所列貨物總值或海關估價為基礎計收。
(3)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貨物的計費以“一批”為一個計算單位?!耙慌笔侵竿黄访谕粫r間,以同一個運輸工具,來自或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fā)貨人的貨物。列車多車廂運輸,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單一集裝箱多種品名
2、貨物拼裝,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
(4)同批貨物涉及多項檢驗檢疫業(yè)務的,應根據(jù)檢驗檢疫業(yè)務工作實際情況,以檢驗檢疫為一項,數(shù)量、重量為一項,包裝鑒定為一項,實驗室檢驗為一項,財產(chǎn)鑒定為一項,安全檢測為一項,檢疫處理為一項,分別計算,累計收費。
其中貨物檢驗檢疫費按品質檢驗、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xiàn)場檢疫、動植物產(chǎn)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wèi)生檢驗、衛(wèi)生檢疫分別算計,累計收費。
(5)已經(jīng)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法定檢驗檢疫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jīng)重新報檢檢疫后,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相關費用:(重點)
①輸入或前往國家(地區(qū))更改檢驗檢疫要求的:
②貨物更換包裝或拼
3、裝的;
③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的;
④在口岸查驗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證不符、批次混亂,需重新整理的。
(6)出入境關系人因故撤銷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未實施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已實施檢驗檢疫的,按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因檢驗檢疫機構責任撤銷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
(7)出入境關系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按時足額繳納檢驗檢疫費用。自檢驗檢疫機構開具收費通知單之日起20日內,出入境關系人應交清全部費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納部分5‰的滯納金。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
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收費,其他單位、
4、部門和個人不得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guī)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出具財政部規(guī)定使用的票據(jù)。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接受物價、財政等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重復收費。
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管理,保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和繳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wèi)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
5、辦法適用于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以及與出入境相關的貨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關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出入境關系人)。
第三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人員、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它法定檢驗檢疫物(以下統(tǒng)稱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檢疫、鑒定等檢驗檢疫業(yè)務,按本辦法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
第四條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以人民幣計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計算不足最低額時,按最低額收取。
第五條收費標準中以貨值為基礎計費的,以出入境貨物的貿易信用證、發(fā)票、合同所列貨物總值或海關估價為基礎計收。
第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出
6、入境貨物的計費以“一批”為一個計算單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時間,以同一個運輸工具,來自或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發(fā)貨人的貨物。列車多車廂運輸,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單一集裝箱多種品名貨物拼裝,滿足以上條件的,按一批計。
第七條同批貨物涉及多項檢驗檢疫業(yè)務的,應根據(jù)檢驗檢疫業(yè)務工作實際情況,以檢驗檢疫為一項,數(shù)量、重量為一項,包裝鑒定為一項,實驗室檢驗為一項,財產(chǎn)鑒定為一項,安全監(jiān)測為一項,檢疫處理為一項,分別計算,累計收費。
其中貨物檢驗檢疫費項按品質檢驗費、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xiàn)場檢疫、動植物產(chǎn)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wèi)生檢驗、衛(wèi)生檢疫分別計算,累計收費。
第八條檢驗檢疫機
7、構對法定檢驗檢疫的出入境貨物按照有關檢驗檢疫操作規(guī)程或檢驗檢疫條款規(guī)定抽樣檢驗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費。
第九條貨物品質檢驗費按不同品質檢驗方式計算。由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的,收取全額品質檢驗費;由檢驗檢疫機構會同有關單位共同進行檢驗的(包括組織檢驗),按收費額的50%收取品質檢驗費。
貨物重量鑒定費按不同鑒定方式計算。由檢驗檢疫機構鑒重的,按全額計收;由檢驗檢疫機構監(jiān)督鑒重的(包括檢驗檢疫機構不具備鑒重設備的重量鑒定業(yè)務),按收費額的50%計收。
第十條進料加工的出境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
來料加工的入境貨物不做品質檢驗的,不收品質檢驗費;來料加工的出境貨物品質檢驗費
8、,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
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出口貨物做型式試驗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取型式試驗費;完成型式試驗的出口貨物品質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70%計收。
第十二條對危險品、有毒有害貨物的品質檢驗、重量鑒定、包裝使用鑒定以及裝載上述貨物的運輸工具裝運條件的鑒定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加一倍收費。
第十三條出入境貴稀金屬,單價每公斤超過20000元的,超過部分免收品質檢驗費。
第十四條同批貨物檢驗檢疫費項超過5000元的,超過部分按80%計收。
第十五條出入境貨物每批總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質檢驗費,只收證書(單)工本費;涉及其他檢驗檢疫業(yè)務的,按規(guī)定收取相應費
9、用。
第十六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另收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 (一)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中規(guī)定另行收取實驗室檢驗項目、鑒定項目費的;
(二)外國政府或雙(多)邊協(xié)議或出入境關系人要求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guī)程以外的檢驗項目、鑒定項目的;
(三)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規(guī)章規(guī)定增加檢驗檢疫操作規(guī)程以外檢驗項目、鑒定項目,且明確要求另行收費的。
第十七條已經(jīng)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法定檢驗檢疫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jīng)重新報檢并檢驗檢疫后,檢驗檢疫機構應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另行收取相關費用:
(一)輸入或前往國家(地區(qū))更改檢驗檢疫要求的;
(二)更換貨物包裝或拼裝
10、的;
(三)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或證書(單)報運出口期限的;
(四)在口岸查驗過程中,發(fā)現(xiàn)貨證不符、批次混亂,需重新整理的。
第十八條對經(jīng)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不合格,并已簽發(fā)不合格通知單的出口貨物,按全額收取檢驗檢疫費。經(jīng)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出入境關系人對不合格的貨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檢驗檢疫機構再檢驗檢疫一次的減半收費。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委托經(jīng)質檢總局資質認可的檢驗機構或其他檢測單位對法定檢驗檢疫對象實施檢驗的,檢驗費由檢驗檢疫機構支付。檢驗檢疫機構再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向出入境關系人收費。
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出入境貨物由有關檢驗單位實施檢驗,檢驗檢疫機構憑檢驗結果出證的,檢
11、驗檢疫機構只收取簽發(fā)證(單)工本費,不得收取檢驗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憑產(chǎn)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的換證憑單查驗換證的,只收取簽發(fā)證(單)工本費,不得收取查驗費等其它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過境植物、動植物產(chǎn)品,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只檢疫運輸工具和包裝物,按規(guī)定收取運輸工具和包裝物檢驗檢疫費。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對植物、動植物產(chǎn)品抽樣檢疫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
過境動物,根據(jù)實際檢驗檢疫要求,按照動物檢疫收費項目標準收取檢疫費。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
12、等(含來料加工、出口返銷、在免稅商店出售的上述貨物)實施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的,按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wèi)生檢驗費用。
進口食品單一品種在100噸以下和非單一品種在500噸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費標準計收費。
第二十四條邊境口岸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70%計收;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本辦法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50%計收。
第二十五條出入境關系人因故撤銷檢驗檢疫時,檢驗檢疫機構未實施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已實施檢驗檢疫的,按收費標準的100%計收。因檢驗檢疫機構責任撤
13、銷檢驗檢疫的,不得收費。
第二十六條出入境關系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按時足額交納檢驗檢疫費用。自檢驗檢疫機構開具收費通知單之日起20日內,出入境關系人應交清全部費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納部分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其收費標準收費,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出具財政部規(guī)定使用的票據(jù)。
第二十八條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重復收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zhí)行。過去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規(guī)
14、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廢止。
第一個聲音文件到此止,第一個聲音文件中關于“第六節(jié)”及后面的聲音剪掉,在第二個聲音文件中重新錄制了。
第六節(jié)檢驗檢疫放行
第一節(jié)檢驗檢疫放行的規(guī)定
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出境貨物經(jīng)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后,一般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交由貨主或其法定代理人辦理通關放行手續(xù);
經(jīng)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出境貨物簽發(fā)《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入境貨物簽發(fā)《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的簽發(fā)檢驗檢疫證書。
一、檢驗檢疫放行一般規(guī)定
(一)入境法檢貨物的放行
法定檢驗檢疫的入境貨物,實行驗證管理的入境貨物,所有進口食品,海關憑報關地檢
15、驗機構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放行手續(xù)。
(1)由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施檢的,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三聯(lián))
(2)需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施檢的,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四聯(lián)),并將通關單相關電子信息及《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流向聯(lián),通關單的第2、3、4聯(lián))傳遞給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
(3)需實施通關前查驗的入境貨物(廢物、活動物),經(jīng)查驗合格,或經(jīng)查驗不合格,但可進行有效處理的,簽發(fā)《入境貨物通關單》;經(jīng)查驗不合格又無有效處理方法,需作退貨或銷毀處理的,簽發(fā)《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告知海關和當事人。海關憑《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辦理退運手續(xù)。
(4)入境貨物通關后經(jīng)檢驗檢疫合格,或經(jīng)檢
16、驗檢疫不合格、但已進行有效處理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食品還需簽發(fā)衛(wèi)生證書;不合格需作退貨或銷毀處理的,簽發(fā)《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告知海關和當事人。海關憑《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辦理退運手續(xù)。
二、出境貨物的放行
1、“一般報檢”的出境貨物,分兩種情況:
(1)產(chǎn)地檢驗合格,在產(chǎn)地報關的,由產(chǎn)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和有關證書。放行要求:“證證相符”、“貨證相符”
(2)產(chǎn)地檢驗檢疫合格、在異地口岸報關的,由產(chǎn)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有關證書,并出具注明“一般報檢”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實施電子轉單的,不再出具紙質的換證憑單,提供“出境貨物轉單憑
17、條”(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或電子轉單信息受理換證申請,按按規(guī)定對貨物進行口岸查驗,查驗合格的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予以放行。
2、預檢驗的出境貨物的通關放行
經(jīng)預檢驗合格的出境貨物,產(chǎn)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標明“預驗”字樣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對標明“預檢”字樣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報檢人須在原簽發(fā)機構或其直屬檢驗檢疫局范圍內授權的機構辦理一般報檢手續(xù),換取“一般報檢”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后方可換發(fā)《出境通關單》或實施電子轉單。
3、出口產(chǎn)品生產(chǎn)原料的放行
用《出境貨物換證憑單》作為出口產(chǎn)品生產(chǎn)原料的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疫機構在換證憑單上注明“原料供應”字樣,且不予實施電子轉單或憑以直接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
4、出境貨物不予檢驗檢疫放行的情況
出境貨物經(jīng)檢驗檢疫或口岸核查貨證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簽發(fā)《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予放行。
5、檢驗檢疫快速放行措施
實施電子監(jiān)管等方式監(jiān)管并符合快速核放條件的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機構直接簽發(fā)《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實施電子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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