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法哲學原理抽象法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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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的唯一任務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帶給意識 法哲學原理 是具體自由的概念辯證法的內在運動 概念的辯證法不僅在于產生出界限和相反的東西的規(guī)定 而且在于產出并把握這種規(guī)定的肯定內容和成果 在這個意義上 辯證法揭示了事物的發(fā)展 概念的辯證法不是主觀思維的外部活動 而是事物固有的靈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 而不給對象從外面帶來理性 并對它進行加工制造 而是說對象就它本身來說是合乎理性的 因此 哲學是現實本身的自我意識 31 1 法的概念和本書內容劃分的原則 法的概念 我們在本書所談的法的時候 不僅指人們通常意義上對這一名詞所了解的 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 倫理和世界史而言 它們都屬于法 屬于人類合理生存的普遍條件 本書內容區(qū)分的依據 自由實現的各個階段 不同階段的區(qū)分和聯(lián)系依賴的不是經驗歷史 而是自由理念的內在發(fā)展 人的自由包含著三重關系 人與物的關系 個人與自我的關系 人與他人的關系 這三重關系的法就構成抽象法 道德和倫理的內容 2 自由實現的三個階段 自由意志一開始是抽象的 它必須賦予自己以定在 最初的定在就是人碰到的物 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與物打交道 這是抽象法和形式法階段 但是 這種自由是低級的自由 我們只有把物作為意志的對象占有時才意識到自己是自由的 道德是這種自由的否定 是意志從外物回到自身 現在我不僅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 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 在這里 人們關心的是我的判斷和意圖 我的目的 外部世界對他來說是無足輕重的 但是 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 沒有實現理性與現實的統(tǒng)一 自由的第三個階段是倫理 在這里 構成普遍目的的善不應僅僅停留在我的內心 而應該使之實現 倫理是普遍的意志和單個意志的統(tǒng)一 是自在自為的意志的真正實現 3 黑格爾的立場 道德與倫理的區(qū)分 康德的哲學是道德哲學 他完全取消倫理的特殊性和獨立意義 黑格爾的 法哲學原理 超越了自由主義的法律與道德的二元論 強調倫理是更高形式的人類自由活動形式 它超越了內在性與外在性 主觀性與客觀性 個人與社會的對立 是真正意義上的具體自由 33附釋 黑格爾反對把國家等同于市民社會 認為國家是客觀精神發(fā)展的最高形式 是倫理自由的體現形式 是最具體形態(tài)上的自由 法哲學原理 不僅是現代社會的辯護 也是它的批判 33補充 4 抽象法 概念釋義 抽象法 abstractlaw 第一 從黑格爾哲學體系的內在邏輯來理解 任何概念的發(fā)展都是一個從抽象到具體的過程 黑格爾講任何學科 都有一種邏輯的思路在里頭 按我們過去說法 叫邏輯的三段法 syllogism 按照事物的內在邏輯 事物發(fā)展的第一個階段是抽象階段 一個事物的自我同一性 但是 這種同一是抽象的 沒有內容的同一 如 邏輯學 存在 范疇一樣 同樣 狹義上的法律在這里是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規(guī)定 是自由定在的最初級的形式 5 法哲學原理 第一篇抽象法 34 40 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汪行福2007 9 2008 1 6 抽象法 概念釋義 第二 是聯(lián)系到法哲學的內容來理解 法是自由的定在 或者說是自由的現實化 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 也包括內心的道德以及社會習俗和制度 即倫理 在法這一階段 自由是最抽象的 它只是抽象的人格 與這種自由意志相聯(lián)系的法 他稱為抽象法是合乎邏輯的 因為法本質上就是抽象的 它調節(jié)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間的財產和人格關系 自在自為自由的主體在法的階段的特征是 抽象 自由 或消極自由 對這種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學的起點 正如馬克思 資本論 不能從資本開始 而必須從商品這個最簡單 最抽象的概念開始 法哲學也一樣 不能首先從國家或市民社會出發(fā) 必須從抽象法出發(fā) 7 抽象法的觀點 作為自我規(guī)定的自由 意志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tǒng)一 主觀上意味著我的行為目的是我自己所選擇的 客觀上意味著我選擇的目的不是任意的 而是合理的 即符合他人的意志 期待和理解的 換言之 是在內容豐富和得到充分證明的 然而 這一具體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觀精神充分發(fā)展后才能實現 抽象法是具體自由現身的第一步 在這里 主觀上每個人都把自己視為純粹從自己欲望和沖動出發(fā)行動的原子式個體中的一員 作為自我來說 主觀上我相信自己具有無限的不受干預地追求自己欲望的權利 客觀上 把任何阻礙我的欲望和追求的社會制度都視為不合理的 因此 法的觀點是消極自由的觀點 在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預的行動能力 8 抽象法的基礎是人格 在抽象法階段 意志是抽象的和直接的 所謂直接性是指 自由意志的對象是 外部的 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 45 意志在這里是排他性的單個的人 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 是純粹的我與自身的關系 法的基礎是單個主體意義上的人格 person 人的最貴的事就是成為人 人不同于主體 主體只是人格的可能性 動物也是主體 但他不是人格 人是意識到主體的主體 因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識到我自己 人就是意識到他自己的純自為存在的那種自由的單一性 46 雖然在經驗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規(guī)定的 它有身高 體重 性別 年齡等等他無法自由支配的限制因素 但是 在法律中起作用的不是經驗的規(guī)定性 而是人抽象的意志能力 9 法與人格 人格意味著擁有權利的能力 personalityimpliesacapacitytopossessright 而法的本質是人可以不受干預的行為的權利 因而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礎 法的絕對命令是 成為一個人 并尊重他人為人 Beapersonandrespectotheraspersons 40 這句話非常重要 自由是法哲學的核心 而自由在抽象法階段是以單個主體的人格為基礎的 自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 人間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 第26節(jié) 人格一般包含著權利能力 所以法的命令是 成為一個人 并尊敬他人為人 第36節(jié) 10 法是對消極自由的規(guī)定 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 即我是我 我可以從任何東西中投身抽象出來 擺脫一切規(guī)定性的能力 這種的自由就是消極的否定自由 黑格爾指出 與道德和倫理相比 法的規(guī)定是一種許可或法的能力 permissionorlegalpower 它給自由限定一個范圍 因此法是以否定形式為自由提供保障的 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令 38節(jié) 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個環(huán)節(jié) 但是 法只涉及人格擁有的權利 不涉及意志的內容 法既不考慮個人的需求 也不考慮動機 在法中 我們只對自己的權利感興趣 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種單純可能性 是一種形式的東西 法的規(guī)定提供一種權能 你可以行使 也可以不行使 37節(jié) 11 從人格到財產 人格是純粹主觀的 它要揚棄這種主觀性 使自己成為實在的 它必須對象化 對抽象的排他的個人來說 自然界 即外部的 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第一個對象 因而 對物的占有就構成自在自為地自由的第一個行動 見第39節(jié) 抽象法的三個環(huán)節(jié) 占有 契約 不法和犯罪 12 為什么要有所有權 所有權問題是現代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 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的批判首先是對私有制的批判 私有制不是天經地義的 古埃及的宗教文獻 死亡之書 有這樣的神喻 我給饑餓者以面包 我給裸露者以衣裳 中世紀一位神學家說 你擁有的面包屬于饑餓者 你脫下的衣服屬于裸露者 你埋在地下的錢屬于身無分文者的救贖和自由 這是從需要出發(fā)定義財產 也是反對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動機 但是 從古代開始 人們就意識到 如果人們對自己的勞動產品沒有占有權 就會失去創(chuàng)造財富的動力 因此 一般認為財富應該屬于勞動者 但是 古代哲學家一般認為 人們的勞動以及勞動產品的交換 不應該以占有為動機 而應滿足自己的需要以及為自己的獨立提供條件為動機 因此 從古希臘到中世紀 高利貸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 13 私有制的起源 盧梭的財產觀 我們可以斷言 在自然狀態(tài)中 不平等幾乎是不存在的 由于人類能力的發(fā)展和人類智慧的進步 不平等才獲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長起來 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 不平等終于變得根深蒂固而成為合法的了 此外 我們還可以斷言 僅為實在法所認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 每當它與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稱時 便與自然法相抵觸 這種不相稱充分決定了我們對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之中的那種不平等應持什么看法 因為 一個孩子命令著老年人 一個傻子指導著聰明人 一小撮人擁有許多剩余的東西 而大量的饑民則缺乏生活必需品 這顯然是違反自然法的 無論人們給不平等下什么樣的定義 文明是人類的墮落 而私有制是一切罪惡和墮落的根源 14 洛克的財產觀 洛克的財產觀 1 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資源給我們 是為了讓我們獲得便利和生活舒適 但是 一個物只有給某個私人使用 才能給他帶來好處和便利 私人使用權 2 人對自己的身體具有所有權 對運用身體的勞動對物的改造所造成的后果也具有所有權 財產權的根源在于勞動 3 上帝賜于我們的一切是供我們使用的 不是用于浪費的 因此對物的無限占有是不合理的 4 界定財產限制的標準是不損害他人原則 即一個人占有不損害不減少另一個人的福利 15 黑格爾的財產觀 人為什么要占有物 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個人 在法權領域第一個遇到的問題就是 所有 的問題 1 從人和自然的關系來論 一個人人格雖然是抽象 但是如果沒有自然環(huán)境 不可能存在的 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實現 2 人總是有需要的 要滿足他的需要 首先要和外在的物發(fā)生關系 要解決和外物的關系 3 占有的基礎主要不是人與自然的物質關系 而是人與物之間的精神上的關系 他說 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滿足需要 而在于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 人唯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 41節(jié) 在所有權中 物是自由的定在 只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調節(jié)對象 現代法的前提是把人作為人格看待 因而它不允許奴隸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依附關系存在 見第52頁 16 所有權的形成 人有權把他的意志體現在任何物中 因而使該物成為我的東西 52頁 44節(jié) 這個過程有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 是把外物拿過來 比如說個人摘了一個果實 用手把它取來 為 占取 取來的含義多一點 第二個階段為 占有 就是拿過來之后 放在自己手里面了 與外物的關系就進了一步 但黑格爾認為你光占著物 并沒有實際的意義 所以產生了第三個階段 就是把拿來的 自己占有的東西 變成屬于自己的東西 就是 所有 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這個物里面 我是有自由意志的個體 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實現呢 就是給這個物打上自己的烙印 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辦法 比如寫上自己的名字 做一個特定的標志等 在這里 重要的就是要形成一種抽象的狀態(tài) 個人把自己的意志實現在所有物上 打上各種各樣的烙印 最后這個東西就是 我的 把 我的 這個概念和這個東西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 這個東西就成了 所有物 所有 的過程就完成了 17 所有權是自由的定在 對物的占有是人的絕對權利 人有權把他的意志體現在任何物中 因而使該物成為我的東西 這就是人對一切物據為己有的絕對權利 44節(jié)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這個支配行動中 關鍵不是人與物之間發(fā)生的具體的利益關系 也不是物滿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觀點在于 從自由的角度看 財產是自由最初的定在 它本身就是本質目的 54頁 45節(jié) 這段話非常重要 人的自由是一個系統(tǒng) 每一階段都有其必然的規(guī)定性 對人來說 擁有財產就是最初的自由規(guī)定性 18 生命權和身體權 所有權不僅涉及到人與物的關系 也涉及到自由的人格與肉體之間的關系 這是一個人的生命權 或對身體的所有權問題 一般人都說 我的身體屬于我 但是黑格爾作了一個區(qū)分 我有身體 是一回事 我要有我的身體 或者 我根據我的意志有我的身體 其中的含義就不一樣 第一種狀況 我有身體 好像是中立的 是自然的客觀的描述 但是第二種狀況 有了意志成分 把自由意志與之聯(lián)系在一起 或者把身體看成實現自由意志的不可少的要素 在抽象法階段 講的就是我根據我的意志擁有我的身體 這個差別是很大的 也會導致后面許多問題的論證 比如人家傷害了你的身體 就不僅僅是傷害了你的胳膊或腿 而是傷害了你的自由意志 你的身體是和你的自由意志聯(lián)系在一起的 法和不法也是和意志聯(lián)系在一塊的 這種法權狀況是和動物不一樣的 動物只是簡單的 有 身體 也可以支配自己的身體 但是 抽象的人完整的把自己的身體看成自由意志的體現 有意志的因素在里面 19 對肉體的傷害就是對人格的傷害 黑格爾說 肉體是自由的定在 有了肉體才有感覺 由于我是有感覺的 所以對我的身體所施加的觸動或暴力現實的而且現在地直接觸動到我 侮辱人格同毀壞我的身外財物之間區(qū)別就在于此 因此在我的財物中我的意志并沒有依照這樣直接的方式現在和現實地存在著 57頁 48節(jié) 問題 1 人類學中心主義問題 黑格爾認為人與其它一切事物包括動物不同在于 人有意志 其他事物有身體但沒有意志 因而可供人任意支配 2 意志和自我意識是否是人的肉體不可傷害的必要條件 黑格爾對生命權和身體權的保護的證明是 我根據意志擁有我的身體 這一論斷如何 是根據自我意識還是根據感受性 即感受痛苦的能力 如果是前者 某些失去自我意識的人的生命權是否應該得到尊重 如天生智障者 如果是后者 動物 特別是一些高級動物顯然也具有痛苦的能力 20 所有權以他人的承認為前提 占有是一個時間中發(fā)生的事件 當一個對一個無主物采取某種意志的行動時 最先得到的人就是物的主人 人作為自由意志具有占有物的權利 但是 這個權利是以他人的承認為條件的 通過取得占有 人的意志獲得定在 這一定在包含他人的承認在內 59頁 51節(jié) 對無主物來說 一般都承認先占權 但先占意味著后來人承認你是占先的 對物采取意志行為是財產的一個條件 但是他人的承認也是必要條件 人與物之間財產已經預設了人與他人的關系 21 物的占有方式 物的占有三種方式 直接的身體把握 給物以定形 給物以標志 直接的身體把握是最完善的 但它的局限性是這種占有僅僅是主觀的暫時的 如何從直接占有推廣到與它相關的東西 這是實定法要規(guī)定的 給某物以形式 實際上是通過勞動改造而獲得所有權 這是一種適合理念的占有方式 因為在這里主觀與客觀達到了統(tǒng)一 但是 改造到什么程度才能獲得合法的占有權 這是一個問題 黑格爾對這一形式的理解既是寬泛的又是嚴格的 如耕種土地 培植植物 馴養(yǎng)動物等都可視為frame 對物加上標志 通過標志來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 66頁 58節(jié) 但是 這種占有最具有精神性 在這里 標志與事物之間沒有必然關系 標志之于事物的關系就如口頭聲言這是我的一樣是主觀的非現實的 除非它作為所有權的確定 而不是獲得 黑格爾說 人能夠給標志 因而取得該物 這樣正表明他對該物有支配權 66頁 58節(jié) 22 物的使用權是所有權的一部分 黑格爾認為 物的使用權是所有權的一部分 如果一個人擁有所有權卻沒有使用權 這是不合理的 直接把握某物而加以利用 這本身就是對單一物的占有 使用 與占有的關系就是實體與屬性 內部與外部 力與力的表現的關系一樣是密不可分的 所有權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受益權 這種受益不論是帶來需求的滿足 還是產生收益 都應該是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23 物的轉讓及其限度 所有權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所有者有權轉讓自己的財產 我可以轉讓自己的財產 因為財產之所以是我的 只是因為我的意志體現在財產中 73頁 65節(jié) 因此 按照財產的本性 我可以自由地支配它 財產是個人與世界的外部關系 它們的中介是人的自由意志 外物之可以可被占有是因為它沒有意志 反過來說與人的人格和意志有直接內在關系的一切都是不可被轉讓的 24 轉讓權的限度 第一 人格 意志自由 和自我意識 思想自由 是不可轉讓的 也沒有時效性 也就是永遠有效的 他指出 割讓人格的有奴隸制 農奴制 剝奪他人擁有財產的能力 行使所有權的自由等 割讓理智合理性的則表現為迷信和屈從等 第二 人的勞動時間和能力是可以轉讓的 黑格爾認為 我們可以把自己的一定勞動時間和能力轉讓給他人 這些能力對我的整體來說保持著一種外在關系 但我不能把全部時間和能力轉讓與他人 因為這樣就等于把人的現實性 活動和人格都讓與別人了 兩者的區(qū)別正是奴隸制和雇傭勞動的區(qū)別 第三 人沒有自殺的權利 黑格爾認為 人沒有權利放棄生命 除了一個更高的精神實體要求人放棄他的生命 如個人為國家獻身 單個人是次要的 他必須獻身于倫理整體 所以當國家要求個人獻出生命時候 他就得獻出生命 79頁 70節(jié) 但是 人沒有自殺的權利 因為 我作為一個個人不是我生命的主人 生命與人格不是外在關系 因此人無權支配自己的生命 25 從財產到契約 在所有權中 抽象法涉及的是一個人與物的關系 雖然所有權概念本身總是預設著其他主體的承認 但核心仍然是人與對象世界的物之間的關系 在契約中 意志的自由有了進一步的發(fā)展 人與人之間發(fā)生了直接的關系 雖然在契約中人交換的是物 但契約關系本本質上是意志之間的關系 財產作為意志的定在 作為他物而存在 只是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 這種意志對意志的關系就是自由賴以獲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礎 這種正如占有財產是理性一樣 人們締結契約關系 進行饋贈 交換 交易也有理性的必然性 人們占有財產不是為了特定的物本身 而是因為物能給我?guī)в行в煤透@?當人們覺得有利可圖時 他們進行交換就很自然了 但是 作為抽象人格自由的定在 契約關系內在地具有自己的理念 這就是契約是以相互承認對方是人格和財產的所有者 26 契約的意義 契約關系雖然是兩個主觀意志之間的關系 但包含著理性的利益 通過交換和契約 純粹主觀意志的定在具有了客觀的共同的意義 契約的意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方面 契約和交換關系是提高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的有效途徑 第二 契約是個體的人之間相互承認的中介 在人相互承認為道德主體以及社會共同體中一員之前 首先是通過財產的相互轉讓建立相互承認關系的 當雙方相互交換時 交換雙方只有相互承認對方是人時才有可能 承認對方是交易的伙伴也就承認他是一個人 承認他是一個人 也就意味著他能成為自己的交易伙伴 契約關系是兩個意志之間的統(tǒng)一和非統(tǒng)一的辯證關系 契約關系起著中介作用 使在絕對區(qū)分中的獨立所有人達到意志同一 75節(jié) 然而 這種意志的統(tǒng)一是有限的 一方的意志并不與他方的意志同一 而且他自身是并且始終是特殊意志 73 這就說明 社會不能等同于財產交易關系 27 契約的特征 契約有三個特征 第一 它是從任性的意志出發(fā)的 第二 契約體現的是雙方的共同意志 但是這種共同意志還不是自在自為的普遍意志 第三 契約的客體只能是外在的個別物 不是別的什么東西 75 這三點表明契約一方面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但僅是自由的特定的有限形式 不是自由意志實現的完善形式 28 物與物的關系本質上是人與人的關系 契約是通過物的交換為中介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由于契約是意志與意志間的相互關系 所以契約的本性就在于共同意志和特殊意志都得到表達 85 通過契約交換一方面滿足了對特定物的需求 一方面也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發(fā)生關系 契約中物與物關系不是單純經濟意義上的等價關系 而是人與人之間的意志關系 這個說法對后來馬克思分析整個資本主義社會都是很重要的 物和物的關系反映了人和人之間的關系 人和人之間的共同意志的關系 通過契約表現出的共同意志 這種意志與原來兩個人的意志是不同 但是 他不象馬克思那樣因為人的關系以物的關系體現就要求取消商品交換 而是把它理解為現代社會生活的構成要素 把它放在恰當的位置上 29 契約的限度 由契約的特征決定 不能把所有社會關系理解為契約關系 黑格爾指出 婚姻關系和國家本身不是契約的產物 把它們理解為契約關系是范疇誤用 黑格爾特別批判了社會契約論 特別是洛克為代表經典自由主義契約論 這種契約論一方面把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建立在私有財產權上 另一方面把君主和國家作為契約的對象 這種觀點的片面性在于把私有制放在不應有的過高位置上 82 國家契約論把國家的起源混同于個人的任性是錯誤的 黑格爾說 生活于國家中 乃是理性所規(guī)定 縱使國家尚未存在 然而建立國家的理性要求卻已存在 83 也就是說 國家是高于個人任性意志的普遍意志 這種意志不是個人意志任性的結合 而是有著更高的精神來源 30 不法 Wrong 如果說 法是普遍意志的定在 是對象化了的人的意志的規(guī)定 個人既可能遵守它 也可以違反它 不法與犯罪就是否定意義上的法 即法被否定的形式 不法和犯罪的產生 在直接的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中 他們的意志一般來說雖然是自在同一的 因為他們是直接的人 所以其特殊意志是否與自在存在的意志相符合 乃是偶然的事 契約的實現依賴于特殊意志的給付 而特殊意志完全可能違反自在地存在的法而行動 由于締約者在契約中尚保持著他們的特殊意志 所以契約仍未脫離任性階段 而難免陷入不法 頁90 也就是說 不法的產生內在于普遍意志與特殊意志的辯證法 31 不法的形式 無犯意的不法 權利雙方承認法的普遍性 并同意財產應該屬于對它有權利的那個人 爭訟的對象是物應該屬于那一方 欺詐 自在的法主觀上得到承認 但客觀上仍然按照自己的特殊意志行動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 在犯罪中法的主觀方和客觀方面都遭到毀滅 32 意志的二重性與無犯意的不法 與 法 相對立的 不法 有許多形式 最基本的形式就是違約 違約可以從人的意志二重性出發(fā)進行論證 人和人之間意志自在的是同一的 共同的 普遍的 這個 自在 就是 本質上 的意思 這意味著人與人的關系可以用法來調節(jié) 可本質總是要表現為現象 本質的與現象可能會發(fā)生矛盾 這時共同就變成非共同的意志 因而陷入糾紛 黑格爾說 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 然而這種普遍意志作為本質的東西必須要顯現出來 本質的顯現就是現象 現象既是本質的表現 但是 現象并非本質的直接的表現 它可能與本質不一致 因此 不法就是把自己設定為獨立的東西的那本質的假象 84 即自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符合自在的法 而實際上卻與法相沖突 就會陷入無心之過 33 欺詐 在欺詐中 法對我來說不是顯現為假象 因為我知道什么是法 但是 為了欺騙他人 而對自己的行為加以偽裝 有意給別人制造法的假象 這時 法對我來說是假象 而在無犯意的不法中 不法對我來說是假象 在無犯意的不法 這里法還是被承認的 每個人都希求法的東西 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為法 94 無犯意的不法一般不被處以刑事責任 反之 欺詐是故意的不法 這應該處以刑罰 因為法在這里受到破壞 如果是無犯意的不法中 錯誤產生于無知 欺詐則產生主觀意志對客觀意志的有意的否定 受賄都要偽裝或欺騙 他之所以要欺騙 一方面是害怕懲罰 另一方面是他確定相信法是普遍的意志 問題只是他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了法 欺詐對法采取工具主義態(tài)度 34 犯罪 犯罪意味著不論在自在意義上還是在自為意義上 法對我來說都是假象 一個行為我明知道它是不法 我也不想把它偽裝為合法 就是犯罪 也就是說 它是對法這一共同意志的公然對抗或挑釁 欺詐和犯罪的區(qū)別在于 前者在行為的形式上還承認有法 而在犯罪這邊連這一點也沒有 83節(jié) 因此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 在犯罪中不論法本身或我認為的法都沒有被尊重 法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法都受到破壞 95 6 犯罪是否定意義上的法 意志只有達到定在時才是現實的自由的 任何對這種定在的暴力或強制都是對意志概念的直接否定 它揚棄了自在的意志 從反面表達了法 92節(jié) 35 法是對強制的強制 任何對意志自由的暴力和強制都是不法 由于強制破壞了法的概念 對不法的強制是恢復法的概念的必要條件 所以強制不僅是附條件地是合法的 而且是必然的 它是作為第一種強制的第二種強制 93節(jié) 抽象法是強制法 因為侵犯它的不法行為就是侵犯我的自由在外在物中的定在的暴力 以外在行為抵抗暴力以維護我的自由就是揚棄暴力的暴力 法作為合法的強制經過不法的中介被人們認識到 36 犯罪是十足意義上的否定的無限判斷 自由人實施的強制和暴力侵犯了具體意義上的自由 侵犯了作為法的法 它是十足的否定的無限的判斷 即在這里不僅特殊物被否定了 而且在 我的東西 里面的普遍的東西和無限的東西 權利能力本身不經我的意志的中介被否定了 犯罪的性質主要不是根據結果 而是根據它否定自由意志定在的方式 強盜與竊盜的區(qū)別不是量的區(qū)別 而是質的區(qū)別 頁99 37 刑罰的意義在于自己與自己和解 對作為法的法所加的侵害雖然具有肯定的外在實存形式 但本質是虛無的 要消除這種虛無性使法顯示其肯定的實在性 就必須對犯罪進行懲罰 法的現實性在于法通過對侵害自己的東西的揚棄而自己與自己和解的必然性 第97節(jié) 法最初是直接的自在的存在著的 它要從自在的存在成為自為的存在 只有通過自我否定來返回自身 犯罪和懲罰就是法從外在的實在性和直接性回到自身的途徑 法的現實性是實在性 否定性之后的更高的階段 由于犯罪是對法是虛無 是否定的東西 所以刑罰不過是否定的否定 通過對不法的揚棄 法顯示其有效性 38 對現代刑罰理論的批判 刑罰理論是現代實定法學研究得最失敗的各種論題之一 黑格爾在法理學上反對預防說 懲戒說 威嚇說 矯正說等 他認為 法的問題是一個正義問題 所有刑法都假定著存在著自在自為的正義這一基礎 這是法律的普遍期待 犯罪之所以要受到懲罰 首先犯罪應予揚棄 不是因為犯罪制造了一種禍害 而是因為它侵犯了作為法的法 102 同樣 他也反對儆戒說 法與正義必須在自由和意志中 而不是以威嚇為刑罰的依據 就好象對著狗舉起杖來 這不是對人的尊嚴和自由予以應有的尊重 而是象狗一樣對待他 102 39 懲罰本質上是犯人的自我懲罰 法屬于普遍的意志 對犯人的懲罰不僅在一般意義上是自在地正義的 而且對犯人本身也是自在的正義的 因為這種法也是他自己的法 是他作為理性的主體應當承認的法 因此 懲罰是運用 你應該同意的法 來懲罰你的實存意義的否定的法 懲罰應該通過個人意志的中介才能實現 犯人行動中包含的不僅是犯罪的概念 即犯罪的自在自為的理性方面 具體內容由國家來規(guī)定 而且包含形式的合理性 即單個人的希求 認為懲罰既被包含著犯人自己的法 所以處罰他 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40 懲罰是理性的報復 黑格爾認為 犯罪的揚棄是復仇 但這種復仇不是個人的經驗的復仇 而是 概念的復仇 這種復仇不是由個人的主觀的意志決定的 否則又會造成新的不法 在文明社會 對犯罪的揚棄屬于國家的正義職能 因為刑罰是復仇的更高形式 要把復仇從主觀的偶然性解脫出來就要從復仇過渡到刑罰的正義 在這個意義上 法律的懲罰是正義的普遍意志恢復自己的有效性的行動 103節(jié) 從概念上說 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意志 是事物的本性而不是自己的經驗意志 41 從法到道德 犯罪和懲罰是意志發(fā)展的形態(tài) 在這里法的自在意志與犯人的自為意志產生了沖突沖突 通過懲罰意志從普遍的自在意志回到自身 意志成為自為的現實的意志 這就產生了新的自由意志概念 意志自由不在于自在地符合普遍意志 而在于自為地把自己的意志規(guī)定為普遍意志 這種自為的無限的自由的主觀性構成了道德觀點的原則 道德不僅自在意義上是我的意志 而且在自為意義上是我的意志 在抽象法中 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東西中 在道德中意志的定在在意志本身即某種內在的東西中 104節(jié) 42-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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