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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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1^]人民法院最周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9)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9月2日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
2、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呂世龍、張夏陽將信號接收器分發(fā)給考生,并以模擬考試等方式配合章無涯組織考生試驗作弊器材;章無涯讓李倩找人幫忙做答案,在考場附近酒店登記房間,安裝并連接筆記本電腦、手機、信號發(fā)射器等作弊器材,并指導李倩和被告人章峰通過電腦發(fā)送答案。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李倩、章峰組織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yè)學位聯考綜合能力考試中作弊,章無涯、李倩、章峰在不同酒店為在三個考點參與作弊的考生發(fā)送答案。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研究生招生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屬于國家級重要考試。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等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多名考生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章無涯、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倩、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組織考生的數量、參與犯罪的程度以及坦白、認罪悔罪等情節(jié),分別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章無涯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呂世龍、張夏陽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宗群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
4、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章峰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杜金波、馬維圓組織考試作弊案 ——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jié)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金波、馬維圓預謀后,組織參加云南省2017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考生作弊。杜金波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機等作弊器材,共收取1.3萬元定金,口頭約定考試通過后每名考生支付6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費用。馬維圓向考生提供了接收器、耳機等作弊器材,共收取0.9萬元定金,書面約定考試通過后每名考生支付6萬元的費用。2017年4月21日下午,杜金波、馬維圓對考生進行作弊器材的測試和運用培訓。次日8時許
5、,杜金波、馬維圓安裝發(fā)射器,準備通過語音傳輸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9時許,考生攜帶接收器、耳機參加考試被查獲。 (二)裁判結果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杜金波、馬維圓出于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弊器材組織多人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杜金波是犯意提起者、作弊器材提供者、行為指揮和實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馬維圓是行為參與者,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累犯、認罪、退贓等情節(jié),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杜金波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馬維圓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
6、萬元。 三、段超、李忠誠等組織考試作弊案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或者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jié)嚴重”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前,被告人段超與被告人李忠誠共謀組織作弊,并分工合作??荚嚽坝啥纬撠熧徺I考試作弊器材(包括TK設備、無線耳機、無線接收器等)、考試答案,聯系部分考生,發(fā)放作弊器材。段超親自或通過李忠誠和被告人文貴洪聯系了40多名作弊考生,預收了部分定金。李忠誠負責聯系考生、發(fā)放作弊器材、為作弊考生傳遞答案。李忠誠共聯系了30多名作弊考生,其中有10多名考生是李忠誠和段超的共有考生,共收取考生費用約10萬元。被告
7、人馬斌幫助李忠誠架設考試作弊器材、收取作弊費用。被告人文貴洪幫助段超聯系了12名考生,收取考生費用40余萬元,交給段超9萬余元。被告人杜永強、楊航幫助段超聯系了40多名學生為作弊考生讀答案,并由杜永強建立QQ群用于作弊。被告人劉姝幫助段超給作弊考生發(fā)放作弊器材、測試收聽效果,收取考生作弊費用1.8萬元。被告人萬俊提供賬戶給段超用于收取部分考生作弊費用,至案發(fā)共收到32萬余元。 2016年10月15、16日,在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時,段超將獲得的答案發(fā)到杜永強建的QQ群,并安排李忠誠、馬斌在考場附近架設作弊的TK設備,由李忠誠讀答案通過作弊器材將答案傳送給考場內的考生,馬斌負責望風。此外,杜永
8、強、楊航聯系的學生通過手機一對一給在其他多個考場內的考生讀答案。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段超、李忠誠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被告人馬斌、文貴洪、杜永強、楊航、萬俊、劉姝為段超、李忠誠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考慮本案的組織人次、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jié),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段超、李忠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馬斌、文貴洪、杜永強、楊航、萬俊、劉姝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等情節(jié),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段超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忠誠有期徒刑三年
9、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不等,依法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五千元不等。 四、李志剛非法出售答案案 ——非法出售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答案,構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剛聯系考生推銷作弊手段,并通過網絡購買2016年醫(yī)師資格考試答案。李志剛與考生彭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幫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過考試后,由彭某支付其4萬元報酬,并先行收取0.4萬元。2016年9月24日10時許,李志剛獲取通過網絡購買的考試答案后,利用無線電設備向參加醫(y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彭某發(fā)送考試答案,并通過手機微信向有購買意向的20名考生發(fā)送考試答案,被當場抓獲。經
10、比對,李志剛提供給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試答案正確率分別為75%和71.9%0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滁州市瑯琲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李志剛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執(zhí)業(yè)醫(yī)師資格考試的答案,屬于非法出售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答案,構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和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處被告人李志剛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五、侯慶亮、虎凱代替考試案 ——代替他人和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均構成代替考試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凱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慶亮,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
11、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慶亮代替虎凱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jiān)考人員當場發(fā)現?;P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虎凱讓被告人侯慶亮代替自己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慶亮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從輕情節(jié),虎凱具有自首的從輕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侯慶亮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虎凱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六、王學軍、翁其能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 ——
12、非法獲取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應當數罪并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學軍系某大學教授,自2004年起參加一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2017年7月,翁其能提出、授意王學軍利用參加命題便利,獲取非其出題的市政專業(yè)的試題、答案,由其在培訓機構中講課使用,并約定四六分成。同月8日至16日,王學軍利用參加命題的便利,在命題現場通過瀏覽打字員電腦中市政等專業(yè)的考卷的方式,對關鍵詞、知識點等進行記憶, 于休息時間通過回憶,結合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出題經驗,將所獲取的市政等專業(yè)的考卷內容整理在隨身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上,后在教材上對照電腦中整理的內容進行勾劃、標注
13、。翁其能在王學軍住處,在自帶教材上進行對照勾劃、標注和補充。事后王學軍從翁其能處獲取120萬元。 翁其能非法獲取信息后,先后聯系被告人許智勇、楊偉全、劉偉,商定采用以封閉式小班培訓的手段,通過麥克風傳話不見面的授課方式,對市政等專業(yè)的考生學員進行培訓,并收取每名學員數萬元以上高額費用。被告人翁學榮參與培訓活動,并替翁其能收取報酬。2017年9月,參加培訓的被告人王輝意識到該培訓班上講課的內容可能系考題、答案,以照片形式,通過微信發(fā)給被告人洪奕軒。洪奕軒將該資料發(fā)給被告人洪浩并收取0.6萬元,洪浩以1萬元出售給被告人劉向陽,劉向陽為分攤購買費用,向被告人江莉等人提供、出售,獲利1450元。在上
14、述流程中,上下線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江莉等人將該加工過的資料以12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宣稱“考前絕密''“不過退款”。經有關部門認定,上述內容與考試真題高度重合。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王學軍作為命題組成員,受被告人翁其能的授意,非法獲取屬于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并提供給翁其能在對外培訓中使用獲利。被告人王學軍、翁其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對王學軍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翁其能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三-16-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翁學榮、許智勇等八人構成非
15、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劉偉、王輝、洪奕軒、洪浩、劉向陽、江莉依法宣告緩刑。同時,對被告人王學軍、翁其能、許智勇、楊偉全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對被告人劉偉、劉向陽、江莉依法宣告禁止令。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16、 (三)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
17、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
18、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
19、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
20、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
21、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
22、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兩高”聯合發(fā)布司法解釋 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來源:2019年9月4日《人民法院報》第1、4版 本報北京9月3日電(記者雷蕾)為嚴懲考試作弊犯罪,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培育風清氣正的良好社會風尚,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綜杰、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副司長李強、公安
23、部網絡安全保衛(wèi)局副巡視員陳飛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俞家棟出席發(fā)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李廣宇主持發(fā)布會。 作弊目的未實現仍可認定為犯罪既遂 組織考試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試開始之前即被查處,此種情形之下組織考試作弊的目的未能實現,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還是未遂? 姜啟波對這一在司法實踐中廣受爭議的問題予以明確,他指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組織作弊以及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只要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已經實際嚴重危害到考試秩序,即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實現不應當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為此,《解釋》第四條明確了組織考
24、試作弊罪既遂的認定標準,規(guī)定“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六種情形被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情節(jié)嚴重” 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于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不易把握、存在認識分歧。為此,《解釋》從六個方面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guī)定。 一是考試類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二是行為后果?!督忉尅穼е驴荚囃七t、取消
25、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明確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三是行為主體。考試工作人員違背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考試作弊,主觀惡性更大,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四是地域范圍。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危害十分嚴重,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五是數量標準?!督忉尅穼⒍啻谓M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六是違法所得。從司法實踐來看,根據所涉考試的不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幫助的違法所得數額相差較大?;趪绤枒椭谓M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解釋》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規(guī)定為“情節(jié)嚴重 對“重操舊業(yè)”犯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和禁止令 從實踐來看,考試作弊犯罪相當程度存
26、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yè)”。為有效打擊再犯,《解釋》專門規(guī)定可以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和禁止令,即“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同時,考試作弊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姜啟波表示,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基于此,《解釋》規(guī)定:“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此
27、外,《解釋》還明確了“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代替考試犯罪的處理規(guī)則、單位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考試作弊犯罪的罪數處斷規(guī)則、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考試中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處理規(guī)則,并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7月,全國法院審理考試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決3724Ao其中,組織考試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 人,代替考試刑事案件666件、1268Ao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2019年9月4日《人民法院報》第3版 一、章無涯
28、、呂世龍、張夏陽等組織考試作弊案 ——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jié)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無涯設計以無線電設備傳輸考試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類專業(yè)學位聯考中組織作弊,并以承諾保過的方式發(fā)展生源。被告人呂世龍通過被告人張夏陽、被告人張宗群通過被告人李倩,與章無涯建立聯系,呂世龍、張夏陽、張宗群為章無涯招募考生,并從中獲取收益。章無涯與張夏陽、呂世龍約定每名考生向章無涯支付2萬元,考前支付1萬元,通過考試后再支付1萬元,組織18名考生參加考試作弊,呂世龍向張夏陽支付培訓費18萬元;章無涯承諾張宗群的考生通過全科考試,并可以達到國家A線,相關考生10人,每人2.6萬元,每人預付款1萬元,張宗群共支付章無涯預付款10萬元。 章無涯購買信號發(fā)射器、信號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張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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