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運營資金相關規(guī)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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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yè)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設立城市商業(yè)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 設立農村商業(yè)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第十九條 商業(yè)銀行根據業(yè)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按行政區(qū)劃設立。 商業(yè)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撥付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額。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2006.12 第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yè)性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和審慎監(jiān)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并規(guī)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 《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第三條 申請設立分行的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二)實收資本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申請前一年月末平均貸款余額在1億美元以上,資產質量良好。 第四條 申請設立支行的外國銀行分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3年以上,無違法或不良記錄,在提出申請前連續(xù)兩年盈利; (二)申請前一年月末平均貸款余額在1億美元以上,資產質量良好。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上述申請時,還要考慮外國銀行所在國家在相應問題上,是否給中國的銀行同等待遇。 第五條 擬設分行的外資獨資銀行和合資銀行應在原實收資本的基礎上,增加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外匯資金,作為擬設分行的營運資金。 第六條 外國銀行申請開設一家支行,應無償增撥給其在華分行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等值外匯,作為支行的營運資金,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將其中30%繳存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 《商業(yè)銀行設立同城營業(yè)網點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設立同城支行的營運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一千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設立同城支行的營運資金由商業(yè)銀行總行或分行撥付。由總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金額應在總行可撥付資本金之內,即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之內;由分行撥付營運資金的,撥付給同城支行的營運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分行營運資金的百分之六十。 外國銀行分行撥付給同城支行的營運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分行可運用營運資金的百分之六十??蛇\用營運資金是指扣除百分之三十的生息資產之后剩余的資金。 《城市商業(yè)銀行異地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2006.2.13 第十條 城市商業(yè)銀行跨省設立異地分行,除滿足第九條的各項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總額不少于500億元人民幣。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10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三)不良貸款率(按五級分類口徑)連續(xù)3年不高于6%。 (四)在申請之日前連續(xù)3年盈利,扣除全部貸款損失準備缺口后,資產利潤率不低于0.45%,資本利潤率不低于10%,人均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 《農村商業(yè)銀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八條 設立農村商業(yè)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九條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村鎮(zhèn)銀行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八條 設立村鎮(zhèn)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zhèn)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xiāng)(鎮(zhèn))設立的村鎮(zhèn)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fā)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第八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設立聯合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中國農業(yè)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辦法》 農銀發(fā)[1996]4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農業(yè)銀行所轄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二級分行(含地區(qū)中心支行、省轄市分(支)行),縣(市)級支行(含辦事處),分理處(含營業(yè)所),儲蓄所以及其他需要統(tǒng)一管理的營業(yè)機構。 第六條 擬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五、擬設立的二級支行級機構必須擁有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擬設立的支行級機構必須擁有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guī)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金融機構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 發(fā)布文號: 銀發(fā)[1994]198號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機構應具有規(guī)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其營運資金由總行(總公司)從資本金或公積金中撥付,累計撥付總額不得超過總行(總公司)資本金的60%。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二○○七年八月三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信托公司、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第六條 設立信托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ㄈ┳再Y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處理信托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十六條 設立企業(yè)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四)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yè)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六)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期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九條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四十三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ㄈ┳再Y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五十二條 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ㄈ┳再Y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十一條 設立貨幣經紀公司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凶畹拖揞~為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第六十二條 申請設立分公司的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ǘ┰O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五)撥付各分公司(含擬設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額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 第一百零六條 信托公司申請?zhí)囟康男磐惺芡袡C構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ǘ┳再Y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最近3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準備金后,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一百零九條 信托公司申請開辦受托境外理財業(yè)務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jiān)會提出籌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保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ǘ┯蟹稀侗kU法》和《公司法》規(guī)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三章 分支機構設立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于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guī)定的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guī)定》 發(fā)布文號: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 第三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jiān)會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依法登記注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 第十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第七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關于外資保險分公司營運資金的規(guī)定》 銀發(fā)[1998]3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確保在華外資保險分公司正常的營運需要及減低營運風險,現對在華外資保險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作如下規(guī)定: (一)外資保險分公司應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于一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資保險分公司應按照其營運資金的百分之四十提取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yè)務: ?。ㄒ唬┳C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ㄈ┡c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ㄋ模┳C券承銷與保薦; ?。ㄎ澹┳C券自營; ?。┳C券資產管理; ?。ㄆ撸┢渌C券業(yè)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yè)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yè)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yè)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第一百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yè)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yè)、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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