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團與制度非中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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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集團與制度非中性 張宇燕 一、引言 當了八年美國總統(tǒng)的艾森豪威爾在其告別演說中,針對當時美蘇之間的所謂“導彈差距之爭”和美國U-2 高空偵察機的丟人事件,講了一段意味深長的話。他警告他的同胞們要防止“軍-工綜合體”給美國帶來的危險。從艾森豪威爾這樣一位將軍口中說出這樣的話多少有些令人驚訝,因為正是在他的任期內,美國的武裝力量得到了極大的增強。看來他最終還是認識到了、那些聳人聽聞的諸如“美國武器裝備落后于蘇聯(lián)”、“美國受到蘇聯(lián)日益增長的威脅”的流行見解,不過是貪婪的國防工業(yè)承包商與輕信并且深知只有從戰(zhàn)爭中方可獲得最大影響力的軍事首腦們合作的產物(參見舒爾茨,1990,第295--296頁)。 我在此提及這一段歷史,意在引發(fā)下面的議論:如果把美國的“軍-工綜合體”視為利益集團的代表,我們便會發(fā)現(xiàn),在人類社會中,利益集團及其間的沖突與合作,不僅無處不在、無孔不入,而且還在相當程度上支配了社會的發(fā)展進程,決定了人類活動的方式。筆者寫作本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闡明利益集團及制度非中性形成和發(fā)揮影響的機理,同時也是為了清理一下我對此問題的長期思考。本文的第二節(jié)將著重討論利益集團和制度非中性之概念。這也是展開分析的基礎。在第三節(jié),我打算從方法論的角度來考察一下利益集團分析是一種什么樣的分析。利益集團形成的機理及其活動形式,將構成第四節(jié)的主題。在第五節(jié),筆者試圖把不曾被經濟學家當作利益集團來加以分析的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行為納入討論之中,以求拓展利益集團理論的疆界。借助非中性制度來維護利益集團之利益的經濟和政治后果,尤其是它在一個從中央計劃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內的后果,是筆者在第六節(jié)所關注的焦點。在第最后一節(jié),我打算簡略地談談關于利益集團之重要性這個問題。 二、概念討論 將利益集團作為研究之對象的,大有人在。一批歐美國家的著名的政治學者(本特利,1908;杜魯門,1951)所關注的,便是利益集團及其對民主制度的意義或影響。這里,我不打算對上述諸位的理論進行深入的討論,而只是想借此來展示利益集團問題在政治科學中的重要地位,并引出利益集團的定義。按照通常的、并且具有些權威性的解釋,利益集團無非是指那些致力于影響國家政策方向的、但是其本身并不謀圖組織政府的組織(《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1987,第362 頁)。 如果要對利益集團進行詳細討論的話,我們還可以分別對“利益”和“集團”加以考察。所謂利益,用最為通俗的語言講,就是好處。為什么某些人或人群關心政府的決策和執(zhí)行?道理很簡單:某些政府的政策能夠給他們帶來特定的好處。當然,好處多種多樣。它們既可以是貨幣的,也可以是非貨幣的,比如榮譽、聲望等。盡管如此,各種利益均可被納入一個具有一般性的效用函數(shù)之中。至于集團,則多指那具有一定相似或共同屬性的人群。他們之所以“成群”、“結隊”,在于其態(tài)度類似、利益一致、并且存在相互作用(參閱計中豐,1988,第13頁)。 盡管前面討論的是具有權威性的利益集團的定義,但在此我還是打算依據(jù)我的喜好給出一個經過修正了的利益集團概念,即,它是由一群擁有共同利益的、在社會中占少數(shù)的人組成的團體,其目的在于力求通過對國家立法或政府政策的形成與執(zhí)行施加于己有利之影響;不僅如此,如果可能的話,他們還一定會謀圖組織政府或壟斷立法機構,以期最便捷地實現(xiàn)自身的利益。毫無疑問,作出修正是需要給出理由的。顯而易見,利益集團只能是由社會中的一部分人構成,否則就不能被稱之為集團了;另一方面,存在共同利益乃導致集體行動的一個基本的必要條件。同時,僅僅把影響政府政策看成是其主攻目標的作法帶有較大的局限性,因為至少是從實際經濟生活上講,左右立法亦是其的重要途徑之一。當能夠以政黨的形式組織政府或控制立法程序的時候,又有哪個利益集團會坐失良機呢?要知道,組成政黨的人們決非僅是某個或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他們自己往往就自成一個利益集團(這是筆者引申出來的利益集團的一個含義,且主要存在于公有制計劃經濟之內。在第五節(jié)它還將被進一步討論)。 在給出“制度非中性”概念的說明之前,有必要事先分別澄清一下制度和“非中性”這兩個詞的涵義。在我看來,所謂制度,無非是指那些人們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規(guī)范人類偏好及選擇行為的各種規(guī)則和習慣。在這里,規(guī)則包括法律、規(guī)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習慣則多指文化傳統(tǒng)、風俗、禁忌、道德規(guī)范等等(張宇燕,1992,第四章)。就經濟學家而言,對上述具有寬泛內容的制度概念如果有什么側重的話,那就是他們更加注意那些與界定、保護私人或集體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種種規(guī)則和習慣(科斯,1960;戴姆塞茨,1967)。至于“中性”或“非中性”概念,我是從有關貨幣供應量變化之影響的討論中知道的。當貨幣發(fā)行量增減時,有人認為其影響具有一般性,即受其影響的僅僅是價格總水平而與實物經濟無關;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個別商品的價格都將同比例地上升或下降。而在另一批人看來,貨幣量的變化對價格及實物經濟的影響要復雜得多;換言之,它一方面對不同商品之價格的影響是有差異的,即影響相對價格,另一方面還會波及實物經濟。正是基于這種區(qū)別,前一種說法被稱之為“貨幣中性論”,后一種觀點則被冠以“貨幣非中性”的名字。 知曉了制度和“非中性”的涵義之后,給制度非中性下定義就容易多了。所謂制度非中性是指,同一制度對不同人意味著不同的事情。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獲得的往往是各異的東西,而那些已經從既定制度中、或可能從未來某種制度安排中獲益的個人或集團,無疑會竭力去維護或爭取之。這兩句話所展示的,便是有關利益集團和制度非中性理論的精神實質。話說到這里,一個問題便會自然而然地冒出來:是不是任何制度均是非中性的?究竟有沒有中性的制度?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大致認為是這樣的:在人類所處的這個世界里,充滿了形形色色的非中性制度。 三、方法論 雖然說經濟學的方法論內容很多,但其核心內容當首推所謂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與“方法論的集體主義”。所謂方法論的個人主義,是指最恰當或最有效的社會科學之認識,來自于對個體現(xiàn)象或過程的研究;而方法論的集體主義是指,最恰當或最有效的社會科學之認識,來自于對群體現(xiàn)象或群體過程的研究(薩繆爾斯,1977)。作為一個自然推論,前一方法的倡導者們鼓吹:除了個人利益之外,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其他的什么(集體)利益;而后一方法的信奉者們則強調,的確存在著某種超越個人利益的集體利益,如馬克思所特別看重的階級利益、或人們熟悉的國家利益等(布坎南和圖洛克,1965,第二章;布坎南,1988,第230 頁)。 考慮到任何利益集團均是由一群個人組成的,故其聯(lián)合行動無疑屬于集體行動之列;同時,鑒于制度是眾人遵守的習慣和規(guī)則,因此我們說度僅僅是針對群體而言的;再加上利益集團這一名稱本身所包含的“集體利益”味道,故利益集團理論和制度非中性說在方法論上,大體上是隸屬于“集體主義”范疇的。個人利益及個人選擇,至少從表面上看,在這里便被淹沒于集體行動、階級對抗或民族利益、共謀集團等現(xiàn)象之中了。結果,我們耳聞目睹的便經常是一些類似《紅樓夢》里所講的四大家族(即賈、史、王、薛)“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故事。 從嚴格的邏輯意義上講,用方法論集體主義來考察利益集團和制度非中性雖說觸及到了問題的實質內容,但這還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它遺漏了“究竟是什么使個別的個人走到一起”這樣的基本問題。鑒于任何行為或決策均是由一些個人做出的,鑒于集體行動只能發(fā)生于人與人之間,鑒于集體永遠無法被具體化(米塞斯,1949,第47--49頁),因此,即使是“利益集團”,其基礎恐怕還在于個人利益。當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fā)、認識到了采取集體行動的潛在或預期收益時,分散的個人行動才有可能匯聚成為集體行動。順帶補充一句,預期收益既可以導因于“一致利益”(表現(xiàn)為積極合作)的自然結果,又可以濫觴于“沖突利益”可能帶來的機會成本。要知道,避免“兩敗俱傷”或降低沖突或爭斗的可能損害本身,就意味著各方凈收益的增加。也恰恰在此意義上,沖突才使對抗者結合或合作(科塞,1964,第七章)。 說“方法論的集體主義”和“方法論的個人主義”針鋒相對,是有道理的,但是要硬說它們水火不容,則多少有點走極端了。換句話說,對它們采取一種“中庸”的、或使之相互補充的態(tài)度,不僅可能,而且可取。這至少對于分析像利益集團和制度非中性問題而言是如此。我之所以這樣講,大體是基于這樣一種信念:上述兩種分析思路,既對立統(tǒng)一、又相輔相成。正如前面所述,“集體”是不進行選擇的,進行選擇的只能是不同的個人。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個人所做的選擇是關于是否(基于其自身利益)參與集體行動的話,那么眾多個人的選擇之結果--在此筆者關心的是對規(guī)則的選擇,就不僅僅將關系到他(她)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將波及他人。這種隨個人選擇而來的“溢出”效應,又常常是通過集體行動及其結果--即制度--加以體現(xiàn)的(比方說少數(shù)人通常必須遵守大多數(shù)人認可的法律,盡管他們或許并不心甘情愿)。也恰恰是基于這種認識,我才敢于得出結論說,研究利益集團及制度非中性問題的方法論,恐怕是一種建立在個人選擇基礎上的方法論的集體主義。至此,集體行動就應該按下述方式被理解:它不過是多位個人為了各自的利益而共同制訂、并承諾要一道遵守特定制度安排的一種合作式選擇。實際上,這樣一種思路亦是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分析起點(公共選擇研究中心,1991)。 四、從個人行動到集體行動 按照傳統(tǒng)的理論或想當然的推理,只要在部分個人之間存在著潛在的共同利益,分散的個人便一定會組織起來,以期共同分享參與集體行動的果實。然而事情遠非那么簡單,因為個人之間存在有共同利益僅僅是形成集體行動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對消費者來說,顯然存在著某種共同利益,即在商品質量不變的前提下,物價愈低愈好。不僅如此,每一個消費者心里也都十分清楚,假如大家聯(lián)合起來抵制某種商品,比如說蔬菜或彩電,其價格必定會因賣者為盡可能多地避免損失而大幅度下跌,其結果將會使消費者人人受益。然而不無遺憾的是,類似的事情極少發(fā)生。相反,像“兩敗俱傷”、“三個和尚沒水吃”、“鷸蚌相爭漁翁得利”之現(xiàn)象卻屢見不鮮。人們之間盡管存在明顯的、潛在的、對大家均有好處的共同利益,但卻由于種種阻礙合作的因素存在,從而無法實現(xiàn)。這就是在公共選擇理論中被稱之為“集體行動難題”的現(xiàn)象(奧爾森,1965)。 一般而言,來自合作的潛在利益表現(xiàn)為規(guī)模效益及與規(guī)模效益密切相關的比較利益。集體行動之所以成其為問題,恰恰在于潛在利益沒能夠被獲得,而這對某些擁有共同利益的個人來說就意味著“損失”。對所謂集體行動問題的解釋,大體思路如下:從個人行動過渡到集體行動,其好處至少對該集體內的任何個人而言,是一種公共產品;考慮到集團內的所有人均可在事成之后自動享受“勝利果實”,尤其是形成集體行動本身是要花費成本的(如組織與監(jiān)督耗費等),因此,擁有潛在共同利益的個人便受到了一種強烈的刺激,即坐享其成,或曰搭便車。雖說好事難成,但我們還是看到了許許多多以利益集團為形式的集體行動。究其原因,大體上有四點。第一,在擁有潛在共同利益的人們之間,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賞罰規(guī)則,或是“有選擇的刺激”,它們能夠借助于對合作者論功行賞、同時懲罰合作的破壞者的方式來超越集體行動障礙。第二,擁有一致潛在利益的人數(shù)必須足夠的少,從而一方面可相對地增大個人參與集體行動的預期收益(拒絕參與便要承受機會損失),另一方面可降低花在減弱或是消除外部性等方面的組織與監(jiān)督費用(參閱奧爾森,1965,第一、二章;1990,第四章)。第三,擁有潛在共同利益的個人之間的多次博弈。只要他們有足夠多的再次見面的機會,那么,他們就不得不考慮未來的交往;結果,合作就可能不靠友誼、權威或深謀遠慮的幫助而出現(xiàn)(??怂沽_德,1984,第三章)。第四,必須擁有領袖,其勇氣與“獻身精神”是喚起人們的共同潛在利益之意識、激發(fā)起人們參與集體行動之熱情的重要條件之一。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利益或預期收益量上的差異、或曰不對稱,通常構成領袖們“奉獻”的動機。順便說一句,經過多次博弈而來的合作,也可能發(fā)生在利益相互沖突的人們之間,如市場上的買賣雙方。 這里,我們還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思考利益集團的形成過程。不言而喻,組成利益集團是要花費成本的。這成本既包括前面提到過的組織與監(jiān)督費用,還包括建立共謀所必不可少的信任及形成利益共識所需要的時間。這樣,利益集團問題便轉化了,變?yōu)閷M成利益集團的潛在收益與預期成本之間的“成本-收益分析”了。按照經濟學的一般規(guī)律,組成利益集團的(預期)邊際成本是遞增的,而(預期)邊際收益是遞減的。如果我們接受“經濟人”假定,那么一個自然的推論便是:在特定社會中利益集團的數(shù)量和規(guī)模不會漫無邊際地增多、加大;決定其數(shù)量與規(guī)模的,是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等時的那一“均衡”點。不僅如此,利益集團形成的另一條件在于,將資源用在組成利益集團--或去游說政府以求得到于己有利的保護性政策或制度、或直接建立壟斷(資源、市場及權力)組織為自己牟利--的預期收益相對高于用在其他投資項目。當汽車制造商們發(fā)現(xiàn)付出同樣的代價去“購買”某項“傾斜政策”要比投資建新廠更合算的時候,他(她)的選擇一定會是前者;但假如“傾斜政策”所能帶來些好處不如投資建新廠的收益高,那么即使組成利益集團本身有利可圖,他們之間的共謀也還是不會產生(圖洛克,1990)。 現(xiàn)在讓我們假定,就某些場合來說,所有阻斷利益集團形成的障礙均被克服了,意即從個人行動到集體行動的道路業(yè)已暢通無阻。此時,利益集團或集體行動所采取的活動方式大體上不外乎以下兩種:其一,謀求從國家或政府那里得到恩惠或特別的照顧(這同時也就是利益集團最初的本義,并主要發(fā)生在市場經濟之中);其二,政府官員或國家工作人員自己結成一個或多個利益集團、并憑借自己手中的權力來牟利。(關于這第二途徑的較為詳盡的討論,將在下一節(jié)中進行。) 利益集團借助政府或曰“公共資源”來獲利的途徑,一般認為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也是最直接和最顯而易見的,是從政府那里獲得政策性貨幣補貼。公立大學的校長們強烈呼吁國家追加教育經費、并且其要求常常部分得到滿足,便是一例。不過,由于這種方式過于明顯和直接,極易引起尋求補貼方面的激烈競爭,從而即使好不容易得到了補貼或資助,其量也很小。故通過這種途徑以達到目的,雖普遍但不甚重要。第二,借助政府管制來阻止新競爭者的進入。由政府主管部門來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或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進出口配額等作法,恐怕是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注意,如果說前一途徑帶有些一次性、無規(guī)律性的味道的話,那么阻礙新競爭者加入的努力之結果,則染有濃厚的制度化色彩。顯而易見,保護性關稅對本國的生產商而言,無異于一筆隱蔽的政府饋贈,但它是以本國消費者付出的相對高價為代價的(參見斯蒂格勒,1971)。在此,制度非中性亦顯露?遺。第三,依靠國家立法來尋求集團利益的實現(xiàn)。1787年各利益集團圍繞著制訂美國憲法所展開的激烈爭奪,就是典型的例子。當時公債券持有者們結成了一強大的利益集團,要求未來的憲法能夠“制造出”一個強有力的政府,從而借助強制稅收來保證償還那數(shù)量極大、其時市場價格遠遠低于票面值的、被少數(shù)人所據(jù)有的公債券(參見比爾德,1913)。 五、由行政或立法官員組成的利益集團 對國家官員本身就可能是一個利益集團并且力求以權謀私的討論,恐怕已經多少超出了許多經濟學家在這個領域所做的工作。經濟學家通常又把利益集團所逐之“利”定義為“租金”,將“尋租”活動定義為生產者通過政府管制等措施排斥競爭以將消費者剩余轉變成生產者剩余的一種合謀(圖洛克,1990)。其中,政府官員所扮演的角色僅僅是使利益集團之合謀得以實現(xiàn)的工具。雖然有的經濟學家在考察政治家或管制者的效用方面更進了一步,如將其目標假定成使選票最大化、并且得出了管制者之效用隨著對完全競爭或完全壟斷的行業(yè)實施管制而增大的結論,雖然他們也確實是試圖“奪”權謀私或在以權謀私(帕爾茨曼,1976),但在其分析中,官僚群體本身則并未以某種獨立的利益集團的身份出現(xiàn)。 將官僚或是各行業(yè)的官僚管理者當成利益集團或潛在的利益集團來看待,曾隱約地出現(xiàn)于對傳統(tǒng)中央計劃經濟的批判性分析之中。在回答蘇聯(lián)型經濟為什么曾經享有較高且持續(xù)的經濟增長的提問時,有一種頗具說服力的解釋:在政權建立初期,最高領導可通過利用下級官員之間的競爭來獲取有用信息,從而有效地對下級進行監(jiān)督并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能充分調動資源的計劃;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高、中層官員便開始和國營企業(yè)的經理們“沆瀣一氣”,并逐漸結成了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團,依靠“共謀”來欺下瞞上,攫取小集團的利益;最后高層官員貴族化,從而徹底地喪失了使其自身利益同全社會利益榮辱與共的紐帶--“共容利益”,結果蘇聯(lián)型經濟便崩潰了(參閱莫瑞歐和奧爾森,1991;奧爾森,1992)。公允地講,這種思路多少已經顯露出視官僚階層為利益集團之端倪了。 為什么官僚會結成利益集團的問題,實際上前文已經做出了回答:因為他們在擁有特殊共同利益的同時,還可能滿足了形成利益集團的其他諸項條件;因為他們不僅僅是某些利益的代表,同時還是那些利益的“直接所有者”。換句話說,在某些場合下,官僚們只有相互串通一氣,才能最好地形成并最終實現(xiàn)其利益(繆爾達爾,1970,第七章);當官僚與資本融為一體時,我們大家所熟知的“官僚資本”也就登上歷史舞臺了。 官僚利益集團的利益來源及實現(xiàn)的途徑粗算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第一,充分利用手中的被合法授予的管制權來人為地制造租金并努力占有它們。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等,所指的主要就是這種現(xiàn)象。原則上講,尋租活動導因于租金的存在,而租金又濫觴于管制、限制或政府(國家)壟斷(參見巴格瓦蒂,1984)?,F(xiàn)實的或潛在的獲利機會一旦被壟斷、被限制,只要有利可圖,逐利而行的企業(yè)家或個人便會想方設法地突破之。為了突破壟斷或限制,為了打通“關節(jié)”,他們必然會主動地付出成本(如行賄);也正是這一成本構成了官僚利益集團的收益(如受賄)。在此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人為地維持低價從而帶來短缺,是官僚利益集團的主要活動方式之一,因為這樣既可以提高自身的稀缺性,又可以要求國家在本行業(yè)或本地區(qū)投入更多的、并且歸其支配的資源。真可謂一箭雙雕! 第二,官員們,特別是他們的親屬,直接從事受到自己或自己人保護的經營活動??纯礉M清王朝末年出現(xiàn)的所謂官僚買辦(亦官亦商)階級--階級從相當意義上講與利益集團無異--的所作所為,我們就可大致理解這類利益集團的活動方式。此外,充分靈活地運用手中的人事任免權來維護本利益集團的團結與穩(wěn)定、從而鞏固既得利益的活動--中華民國晚期的“蔣宋孔陳”四大家族便是一例,亦應被納入對官僚利益集團的分析之中。由此我們很容易地想像出,在這種背景下制訂出的經濟政策,幾乎可以肯定是非中性的,是偏袒“自己人”的。 第三,憑借對立法過程的影響來滿足自身的利益要求。當今世界的許多國家所采取的都是所謂議會內閣制。這種制度的一個性質是政府閣員本身必須同時又是議會議員。這等于是將行政與立法兩項職務集于同一批人(盡管存在反對黨,但它必定是議會的少數(shù)派),英國的政治制度就是這樣的。不難想見,在此種情形下通過的法律制度無疑會帶有濃厚的非中性色彩。即使不是議會內閣制,考慮到官員階層的人數(shù)相對較少,考慮到他們的受教育水平,考慮到他們所從事的職業(yè)性質,故他們對立法程序的影響,對法律條款的把握以及對法律施行后果的理解等等,均會比一般的人要大,要準確,要深刻。(本文對立法者行為暫不進行討論。) 在此極有必要補充幾點。首先,官僚利益集團本身還可以進一步地區(qū)分為行業(yè)(或部門、或“條條”)利益集團和地區(qū)(或“塊塊”)利益集團(參見關山和姜洪主編,1990)。其次,官僚利益集團形形色色,而且數(shù)量也很多,因此各集團的利益發(fā)生沖突的現(xiàn)象也是屢教不改的,盡管它們有著一個明顯的共同特點,即都是管制權壟斷群體中的成員。最后、同時也是相當意味深長的是,把官僚及其集體行動納入利益集團理論加以討論,尤其是對那些曾經或目前仍舊是“政企”或“官商”不分的、或市場發(fā)育程度極低的國家及地區(qū)而言,恐怕是一種十分有益的分析視角。這也正是筆者專門討論之的主要理由。 六、是非功過:一個假說 絕大多數(shù)經濟學家認為,利益集團的活動必定會損害社會效率、降低經濟增長、擴大政治分歧、限制競爭、延緩新技術的推廣和使用,不僅如此,它還必須為70年代以來出現(xiàn)的所謂經濟“滯脹”現(xiàn)象負主要責任(奧爾森,1982)。依我看,就相當多的情況而言這種判斷基本正確。為了支持這一論點,我們可以看看下面這個十分具有典型意義的例子。 在美國一直在實行一個所謂“糖價支持計劃”,其主要內容是對國外的食糖實施越來越嚴格的進口配額限制,如1979年為400 萬噸,而1989年則減少到125 萬噸。美國商業(yè)部1988年的研究報告指出,這項計劃--典型的非中性制度--的實施導致了如下不良后果:一,美國國內市場上的糖價高出世界市場價格的數(shù)倍;二,美國消費者每年為此多花費了約30億美元(平均每個家庭約為50美元);三,它鼓勵了對其他含糖食品的大批進口;四,大量進口食糖替代品極度地打擊了美國的糖加工業(yè)并砸了上萬人的飯碗;五,菲律賓和加勒比國家的糖業(yè)生產者們處境相當艱難,同時美國也因此被宣布為違反了關貿總協(xié)定。與此相對應的是,那一萬多的糖作物生產戶平均每家得到了約25萬美元的“補貼”(帕索爾,1992)。這也恰是他們愿意組成利益集團并花錢游說政府或議員的原因之一。 當人們大談利益集團及其活動結果(即非中性制度)之危害時,我卻要說任何結論恐怕都是有條件的。在一個奉行市場經濟的國家中,利益集團活動的基本目標是要借政府官員和立法者來排斥競爭、從而使自身利益得到有效的保護。這是因為在市場導向的經濟中,往往存在著眾多的競爭者,故用非中性制度來排擠打擊競爭者、特別是將其他潛在的競爭者拒之門外,通常是有利可圖的。然而,在一個正處于由非市場經濟(如集中計劃經濟)向市場導向經濟過渡的、或市場經濟極端不發(fā)達的國家中,情況可能就會有所(甚至會迥然)不同。 在“官商”或是“政企”尚緊密結合、且一切都是被計劃好了的國度內,是沒有競爭者的影子的。微觀經濟學告訴我們,多一個競爭者,經濟就會多一分活力,效率就會隨之提高一分。在進行市場導向式的經濟改革的國家里,雖說其基本目標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促進競爭以求享受那“來自競爭的繁榮”(艾哈德,1958),但對勢單力薄的個人而言這又談何容易呀。究其緣由就在于官僚本身往往就自成利益集團,而更重要的是,他們清楚地意識到其現(xiàn)實的及潛在的獲利機會將隨著市場的充分發(fā)育和競爭的日趨激烈而受到損害。這批利益受到威脅的人通過人為設置進入市場之障礙、通過抓緊權力不放來阻止、更多的是延緩市場化進程,便是順理成章的了。為了盡早地進入因競爭性弱而預期收益頗高的市場,分散的個人的一個選擇便是賄賂官員。這種情況在第三世界國家如此之普遍,以至于經濟學家專門為它起了一個名字:“加速錢”(speed money ),即私人買通官員以求加快審批手續(xù)所付出的費用(繆爾達爾,1968)。 然而,為了更加“經濟”地獲取進入市場的機會,同時也為了使已經得到的私人利益更加安全,僅僅依靠分散且有限的個人之能力終究是不夠的。合作將帶來比較利益與規(guī)模效益。在經過多次博弈后的個人或群體之間、尤其是在那些最可能成功地解決“搭便車”難題的人群中,伴隨集體行動而來的比較利益與規(guī)模效益也就最可能實現(xiàn)。毫無疑問,當分散的個人發(fā)現(xiàn)組成利益集團并用集體行動來鏟除進入障礙或降低進入成本更有利可圖時,他們是不會放棄這種機會的。此刻我們便不難想像在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導向型經濟過渡中的、或市場欠發(fā)達的國家內,會產生一些新興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雖說眼睛盯著的僅僅是其自身的利益,但其活動--如積極參與有助于市場化改革的法律制訂、或鼓動輿論來支持取消進入障礙等--的結果卻在不知不覺中帶來了一種“溢出效益”,即在使自己方便地進入市場的同時,也為其他潛在的競爭者創(chuàng)造了參與市場競爭的條件。由此,市場的進入壁壘開始松動了,阻礙市場導向式經濟改革的官僚利益集團也開始了瓦解過程,社會繁榮的步伐亦開始邁出了。 分析至此,我覺得引申出一個假說的時機已經成熟,那就是:如果說在市場導向的經濟中利益集團之活動對整個國民經濟所起的多是負面影響的話,那么在一個由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導向經濟過渡的國家中,或是在一個市場不甚發(fā)達的經濟中,新興利益集團帶來的常常是正面效應。 當然,這是一個可以、而且需要用經驗加以檢驗的假說。 七、結束語 關于既得利益集團及非中性制度的作用或影響問題,在經濟學內頗有爭議。凱恩斯(1936,中譯本第326 頁)就此講過一段十分著名的話: “我很確信,既得利益之勢力,未免被人過分夸大,實在遠不如思想之逐漸侵蝕力之 大。……危險的倒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 不錯,思想的影響力是巨大的,然而這卻不應成為否認利益集團對社會發(fā)展或進步施加直接且深遠影響的理由。我更傾向于這樣一種見解:利益集團對經濟的影響是一個令人著迷的問題;由于它根置于實證經濟學方法論,故對它的研究將成為政治經濟學的主導性范式(托利森,1991)。 說到如何將既得利益集團對社會效率的損害降低到最小限度問題的時候,我忽然想起了我國西漢的名臣賈誼。在其留芳百世的論文《治安策》中,他給出了剔除利益集團不利影響的根本性或原則性思路: “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少其力”。 -------------------------- 參考文獻: ??怂沽_德,1984,Axelrod, Robert,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Basic Books, Inc., Publishers. 比爾德,1913,《美國憲法的經濟觀》,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 本特利,1908,Bentley, Arth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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