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招標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責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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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招標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責任 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18號令第24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fā)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可以延期開標 18號令第28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變更公告。 關于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南昌市財政局、江西省財政廳、財政部基于對項目和甲級代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均由可能對本項目做出處理。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政府采購法》第55條規(guī)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61號令第38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關于行政法律責任 可能涉及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暫停資格三至六個月,甚至取消資格。還有可能被記錄違法信息并被公告。 61號令第43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8號令第六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19號令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五)未按規(guī)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20號令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chǎn)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政府采購合同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jù)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政府采購和進口機電設備等招標投標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無正當理由的,給予警告,視其情節(jié)輕重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jié)輕重,對有第(一)項、第(二)項項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暫停資金撥付或者暫停項目執(zhí)行:(二)違反規(guī)定發(fā)布取消、變更或者撤銷公告的;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十九條 建立招標投標活動信用制度。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tǒng),記載并公告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 民事法律責任 18號令76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撤回招標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標項目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在原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fā)布撤回或者取消公告,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退回其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潛在投標人提交了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返還;投標人既提交了投標保證金又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退回投標文件,承擔賠償責任。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無正當理由的,給予警告,視其情節(jié)輕重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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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 標的 相關 法律規(guī)定 有關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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