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治超強制卸載的法律依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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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治超強制卸載的法律依據問題 “對被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要責令停駛、責令車主對超限超載部分的貨物實施卸載或采取強制卸載等糾正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對公路造成損壞的,還應按賠補償標準及實際損壞程度給予賠補償?!? 九部委《關于印發(fā)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2007年10月18日) 和九部委2007年的這個《通知》類似,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公路管理機構在治理超限運輸時“采取強制卸載的糾正措施”的提法。那么,公路管理機構有“強制卸載權”嗎?很多人對此深信不疑,實際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之后,這還真的是一個問題。是否具備相應的執(zhí)法權力,必須要看法律法規(guī)是否授權。筆者將從四個方面,作一些粗淺建議。 超限運輸的認定標準問題 一般來說,車輛“超載”和“超限”是不同的:超載是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汽車額定荷載質量;而超限是指車輛的外廓尺寸或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行駛的車輛。 交通部規(guī)章《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號)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1)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車貨總長18米以上;(3)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4)單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5)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guī)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此外,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發(fā)改委、質檢總局、安監(jiān)局、工商總局、法制辦又公布了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統(tǒng)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即:二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5噸;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該標準簡單易行,并沿用至今;但是文件中的“集中治理期限”僅限于“從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時間”,至于“集中治理期限”結束之后,該“超限超載認定標準”是否繼續(xù)適用,適用多長時間,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的標準如何銜接等問題,目前尚無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來明確。 強制卸載的性質問題 筆者認為:“強制卸載”屬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一種,細類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釋義》,“恢復原狀即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將侵害對象恢復到侵害之前的狀態(tài)”;對非法超限運輸貨物的“強制卸載”即是要求行政相對人,將可解體的貨物(注:不可解體超限運輸車輛可依法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同時,因為是“不可解體”,也不存在“卸載”的問題)中的“超限”部分予以轉移,從而恢復到合法裝載標準之內的狀態(tài)。 “強制卸載”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里的“查封”或“扣押”,原因有二:第一,“查封”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就地查實、封存,以待具體行政行為后加以處理的行政強制措施;而“強制卸載”只需卸載貨物至合法裝載狀態(tài)即可,并不就地封存,因此“強制卸載”不屬于“查封”。第二,“扣押”是行政主體強制留置相對人的財物,限制其繼續(xù)占有和處分;而“強制卸載”只是行政機關強行將貨物卸載至合法的裝載標準范圍內即可,行政相對人對被強制卸載的貨物既可自行保管,也可另外聯系車輛裝載,其對其貨物的占有、處分權并未因“強制卸載”而受任何影響;行政機關也無沒有任何必要強行留置行政相對人的貨物。 公路管理機構“強制卸載”的法律依據問題 ?。ㄒ唬┓煞ㄒ?guī)未授權公路管理機構強制卸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注意:這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屬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僅僅是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不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直接的強制作用。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超限運輸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這里的“責令改正”和《公路法》的規(guī)定一致,屬于行政命令,不對行政相對人產生直接的強制作用。 ?。ǘ┑胤叫苑ㄒ?guī)、規(guī)章授權強制卸載的合法性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實施前 比如《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guī)定》(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治超執(zhí)法人員對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應當責令違法責任人自行卸載。違法責任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自行卸載的,應當強制卸載,卸載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但是,自《行政強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后,任何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能再授權公路管理機構或其他交通行政執(zhí)法部門強制卸載,原因是:第一,根據《立法法》規(guī)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的,屬于應“由有關機關依照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強制執(zhí)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既然《公路法》未就“強制卸載”作出規(guī)定,那么作為下位法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均不應就“強制卸載”作出規(guī)定。第二,原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強制卸載的,在《行政強制法》實施后,相關規(guī)定一律失效(包括九部委的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印發(fā)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關于公路管理機構實施“強制卸載”的規(guī)范性文件)。綜上所述,在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之內,公路管理機構實施“強制卸載”不具備任何法律依據。 從《物權法》看“強制卸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超限運輸貨物無論運輸到何地,無論是否被卸載,都是貨主的動產,貨主依法享有對貨物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貨主基于道路運輸合同,將貨物交由承運人運輸,承運人依法取得對貨物占有的權利;違法的是超限運輸行駛公路的行為本身,但是被卸載的貨物不是違法所得,不是非法財物,在此情況下,除非有法律法規(guī)的明文規(guī)定,否則行政機關(包括公路管理機構在內)不能強制卸載,更不能對貨物自行處置。就公路管理機構來說,在無新的法律法規(guī)支持的情況下,公路管理機構無權實施“強制卸載”,只能“責令改正”,并由當事人自行卸載。 既然公路管理機構無法律依據強制卸載,也不能擅自處置被卸載的貨物,那么,牽扯“卸載”問題時,必須做到合理合法、慎之又慎。具體應注意三點:一是如果要卸載超限部分的貨物,必須取得車主或承運人同意;二是只有在車主或承運人主動要求由公路管理機構幫助卸載的情況下,公路管理機構才可以實施卸載,否則,一律應由車主自行卸載;三是無論貨主、承運人自行卸載或公路管理機構幫助卸載,均屬于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牽扯貨物的保管、收費等問題時,應當按照《民法》、《合同法》等規(guī)定平等協(xié)商、共同簽訂協(xié)議,不宜由公路管理機構單方確定,否則易引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從目前公路治超站建設的情況來看,不少治超站點存在建設標準較低、建筑面積小、無卸載場地和貨物倉庫,無可供卸載的機械、設備,執(zhí)法人員數量不足等情況,無論治超站實施“強制卸載”或“幫助卸載”,實際操作中都存在巨大的困難,這也是公路治超工作中的一大尷尬。 從實際情況來說,沒有強制卸載權,實際上就很難對可解體的超限運輸貨物“消除違法狀態(tài)”,非法超限運輸的治理力度自然會受到影響,公路、橋梁本身的安全和交通安全就容易受到損害;即便允許強制卸載,如果僅僅把該工作局限于路面治理超限運輸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實際上都難以保證治超效果。只有真正從汽車生產、貨物起運等源頭治理下手,確保合法裝載,這才是治超的“王道”,可以這么說:治超既是一個立法問題,也是一個整體制度設計的問題。 歡迎您下載我們的文檔,后面內容直接刪除就行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簡歷、論文寫作、PPT設計、計劃書、策劃案、學習課件、各類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 Ppt課件制作設計,word文檔制作、圖文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等, 秉著以優(yōu)質的服務對待每一位客戶,做到讓客戶滿意! 感謝您下載我們文檔 精選資料-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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