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期末考試復習資料《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名詞解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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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1. 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guī)范和控制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現(xiàn)形式。 4.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 5.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也稱行政法主體或行政法律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所有當事人。 6.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 7.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指權利義務。 8.行政法律關系變更:指行政法律關系要素的變更。 9. 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10.司法機關的救濟:也就是行政訴訟,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訴訟請求,依照法定的審判職權和訴訟程序,通過處理和裁決行政爭議,糾正行政違法,維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主體的行政活動。 11.行政主體: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12.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xiàn)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來行使,行政管理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 13.行政職責: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14.國家行政機關:自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階級根據其統(tǒng)治意志,依照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 15.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國家行政機關各個要素的排列組合的方式。 16.首長制:凡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責都賦予一人承擔的制度。 17.委員會制:委員會議集體決定并承擔的制度。 18.層次制:又叫層級制、分級制,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yè)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范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 19.職能制:又叫分職制,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yè)務內容不同,但范圍大體相同。 20.公務員:指在各級國家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公務,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1.行政職務關系:是指公務員基于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2.行政授權:指法律法規(guī)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全部授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行使的法律行為。 23.行政委托: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 24.行政相對方: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主織。 25.行政法律監(jiān)督: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jiān)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為所進行的監(jiān)督。 26.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27.行政行為的內容: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法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 28.行政立法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制訂規(guī)章和法規(guī)的活動。 29.行政執(zhí)法行為:國家行政主體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到實際生活的活動。 30.行政司法行為: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來裁決雙方糾紛的活動。 31.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根據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為。 32.不要式行政行為: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為。 33.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行為,也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措施、發(fā)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決議、決定的行為等。抽象行政行為通常具有普遍性。 34.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通常以具體、完整的行政決定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 35.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主體有明顯或者重大違法的情形,自始自終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36.行政行為的撤消: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一般違法或者不當的情況下,申請后,被有權機關撤消的活動。 37.行政行為的廢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某種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動。 38.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 39.情報公開制度:與行政立法有關的情報、資料和對于行政立法計劃的解釋、說明等,不涉及到國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體: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訂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政機關。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體依照法定的權限制訂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所必須遵循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42.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43.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行使行政許可權并且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主體。 44.代執(zhí)行: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45.執(zhí)行罰:指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科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46.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自由等采取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47.行政強制執(zhí)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48.間接強制執(zhí)行:指行政住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行政強制措施。 49.直接強制執(zhí)行: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zhí)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tài)的一種強制執(zhí)行措施。 50.即時強制:指因情況緊急,為了達到預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體不以相對方不履行義務的前提,即對相對方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活動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xié)議。 52.行政合同的變更:行政主體對于現(xiàn)有的合同主體、客體或者內容所作出的相應的修改、限制的活動。 53.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況下,作為當事人提前結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的活動。 54.行政指導:指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非強制的手段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自顧采取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動的管理行為。 55.行政處罰: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56.申誡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精神上的譴責和警戒。 57.人身罰: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 58.行為罰: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處罰形式。 59.財產罰: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與的剝奪財產的處罰形式。 60.一般行政監(jiān)督:又稱一般職能的行政監(jiān)督,指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監(jiān)督,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監(jiān)督。 61.行政監(jiān)察:指國家各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jiān)督、糾舉、懲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 62.行政監(jiān)督:指行政機關實施的法律監(jiān)督,即行政系統(tǒng)內部上下之間的法律監(jiān)督,以及行政系統(tǒng)內部設立的專門監(jiān)督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 63.行政法制監(jiān)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jiān)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所進行的監(jiān)督。 64.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進行監(jiān)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jiān)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 65.審計監(jiān)督: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于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經濟效益和財政法紀的遵守情況,作出的客觀評價和報告的監(jiān)督活動。 66.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 66.行政不當:也叫行政失當,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在執(zhí)行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但不合理。 68.行政責任: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9.行政救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70.行政機關救濟: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在我國,行政機關的救濟主要是通過行政復議實現(xiàn)的。 71.司法機關救濟:行政相對方提出申請,作為人民法院對于行政主體的行為予以糾正并追究其責任的救濟途徑。 72.行政復議: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73.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74.復議被申請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75.行政復議管轄:不同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分工。 76.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關內部設置的專門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 77.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是指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78.行政追償:就是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邵分或全邵賠償費用的法律制度。 79.被追償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80.危險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原則,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是侵犯了向對方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國家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81.行政先行原則:指在行政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82.行政賠償: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83.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84.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所形成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85.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由《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用以指導整個行政訴訟活動或者行政訴訟主要階段的活動的基本準則。 86.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人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 87.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又稱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審理行政爭議的范圍。 88.行政訴訟管轄:是指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89.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法院。 90.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91.級別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tǒng)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92.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加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主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 93.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審判人員,書記員,執(zhí)行人員以外的參與行政訴訟的人。 94.行政訴訟當事人:事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并受法律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 95.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96.行政訴訟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97.行政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 98.執(zhí)行阻卻:是指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過程中,導致執(zhí)行程序暫時不能進行或者根本不能進行的特殊情況。 99.第二審程序: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根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決或者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程序。 100.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 101.行政案件的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強制其履行義務,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到實現(xiàn)的活動。 102.訴訟阻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訴訟過程中斷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 103.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訴訟。 104.選擇復議原則:是指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經過復議的情況下,相對方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機關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05.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順利執(zhí)行,對有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取的強制手段。 106.執(zhí)行回轉:是指執(zhí)行程序完畢后,因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現(xiàn)其他原因,又由執(zhí)行人員采取措施,恢復到執(zhí)行前的狀況。 107.再執(zhí)行:指執(zhí)行程序結束后,因發(fā)生某些特殊情況需要再執(zhí)行的,稱為再執(zhí)行。 108.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109.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必須就應由自己舉證的事實加以證明,否則便承擔敗訴風險及不利訴訟后果的訴訟法律責任。 110.舉證責任分擔原則: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111.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具體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 112.撤訴:就是在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放棄其起訴權的活動。 113.訴訟中止: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發(fā)生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 114.訴訟終結: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生某些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作為人民法院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進行。 115.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116.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裁決。 117.行政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 118.維持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119.撤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作出的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 120.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范圍。 121.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自由裁量權限內,但背離了法律,法規(guī)的目的和宗旨。 122.行政法規(guī):是國務院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 123.部門規(guī)章:是國務院各部門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屬機構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 12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貫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規(guī)范之中的,調整和決定行政主體全部行為的基本準則。 125.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內容。它是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126.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127.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guī)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斷的基礎上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 128.行政優(yōu)先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享有的種種職務上和行為上的優(yōu)先條件。 129.行政收益權:是指行政主體從國家所享受到的各種物質利益條件。 130.行政組織:指一切行政機關、行政機構的綜合,是行政機關體系的總稱。 131.行政機構:是指構成各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 132.中央行政機關:指活動范圍涉及于全國的行政機關。 133.地方行政機關:指活動范圍及于國家一定地域范圍的行政機關。 134.行政機關組織法:就是規(guī)定行政機關任務、地位、職責、組成與編制等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35.國務院: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中央人民政府。 136.派出機關:指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準,在一定區(qū)域內設立的、代表該級人民政府組織與管理該區(qū)域內所有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 137.被授權組織: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行使某些行政職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 138.被委托組織:是指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委托代為行使該行政機關某項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139.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方的申請既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 140.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方提出申請后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141.單方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無須取得相對方同意的一種行政行為。 142.雙方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互相協(xié)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為。 143.職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guī)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活動。 144.授權立法:是指依據特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依據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國家行政機關通過專門決議的授權,制定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行為。 145.執(zhí)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執(zhí)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所作出具體規(guī)定。 146.創(chuàng)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法規(guī)的空白或者變通法律規(guī)定的個別規(guī)定以實現(xiàn)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 147.行為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148.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核發(fā)一定的證明文件,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149.獨立的許可:指許可證已經規(guī)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150.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于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說明的許可。 151.權力性許可:也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后,并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許可。 152.附義務許可:也稱有條件放棄的許可,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 153.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 154.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所申請并獲得的許可。 155.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人直接發(fā)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 156.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guī)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157.合法性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158.注銷行政許可: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xiàn),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159.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基于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基于職權對犯有違法失職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采取的一種行政懲戒措施。 160.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16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162.申請復議期限:是指復議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法定有效期間。 163.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特殊性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來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 164.移送管轄:即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發(fā)現(xiàn)本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165.共同管轄: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對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 166.指定管轄:即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某一行政案件。 167.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替或協(xié)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168.行政權:是指憲法和行政組織法授予行政主體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管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的國家權力。 行政法律事實:可分為兩大類。 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那些法律事實,主要包括:(1)人的出生、死亡。如人的出生、死亡會導致戶口登記、注銷等行政法律關系。(2)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如戰(zhàn)爭可以導致兵役征集和財產征用等行政法律關系;自然災害可以導致稅收減免、社會救濟等行政法律關系。(3)時間的流逝和物的滅失。如物的滅失可能導致行政賠償法律關系。 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有意識能產生相應法律效果活動。它可以是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發(fā)生的法律行為,主要是行政主體的行為,也可以為行政相對方的行為,如行政主體吊銷相對方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為;行政主體沒收、征收財物的行為;行政相對方申請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的行為等。 8-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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