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Z 29.4-2010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車載充電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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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80 T 47 SZDB/Z 深圳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 SZDB/Z 29.4—2010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第4部分:車載充電機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Part 4: On-Board Charger 2010- 05-18發(fā)布 2010- 06-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 SZDB/Z 29.4—201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圍 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2 4 技術要求 2 5 測試方法 9 6 檢驗規(guī)則 11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13 前言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jié)能環(huán)保政策,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延伸供電服務價值鏈,指導和規(guī)范深圳市電動汽車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特制定本指導性技術文件。 SZDB/Z 29-2010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分為九個部分: ——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第2部分:充電站及充電樁設計規(guī)范; —— 第3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 第4部分:車載充電機; —— 第5部分:交流充電樁; —— 第6部分:充電站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 —— 第7部分:非車載充電機電氣接口; —— 第8部分:非車載充電機監(jiān)控單元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通信協(xié)議; —— 第9部分:城市電動公共汽車充電站。 本部分為SZDB/Z 29-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部分由深圳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深圳市城市發(fā)展研究中心、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普天海油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深圳市奧特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龍汽車有限公司、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深圳市科陸電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吳德林、蔡羽、文新民、陸象楨、徐濤、高聲敢、余建國、黃志偉、李飛、余南華、蔣浩、王曉毛、孫衛(wèi)明、柯麗、李濤、鄧偉光、張建華、郭彬、鄧先泉、傅毅、邵浙海、趙宇、劉金玉、吳志強、王鳳仁、李志剛、徐躍飛、雷惠博。 13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第4部分:車載充電機 1 范圍 SZDB/Z 29-201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的技術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深圳地區(qū)使用的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 GB/T 2423.2-2008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 GB/T 2423.18-2000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 試驗Kb:鹽霧, 交變(氯化鈉溶液) GB/T 2423.22-2002 電工電子產品環(huán)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N:溫度變化 GB/T 2423.26-2008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huán)境試驗規(guī)程 試驗Z/BM:高溫/低氣壓綜合試驗 GB 4208-20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 12678-1990 汽車可靠性行駛試驗方法 GB 17625.1-2003 電磁兼容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GB/T 17626.2-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3-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射頻電磁場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4-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撓度試驗 GB/T 17626.5-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GB/Z 17625.6-2003 電磁兼容 限值對額定電流大于16A的設備在低壓供電系統(tǒng)中產生的諧波電流的限制 GB/T 17626.11-200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13-2006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交流電源端口諧波、諧間波及電網信號的低頻抗擾度試驗 GB/T 18384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 18387-2008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fā)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GB/T 18487.2-2001 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tǒng) 電動車輛與交流/直流電源的連接要求 B/T 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QC/T 238 汽車零部件的儲存和保管 QC/T 413-2002 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SJ 3212-1989 電子產品運輸包裝總技術條件 IEC 61000-2-2 電磁兼容性.第2-2部分:環(huán)境.在公用低壓供電系統(tǒng)中低頻傳導騷擾和信號傳輸的兼容性水平 IEC 60068-2-13 環(huán)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試驗M:低氣壓 IEC 60068-2-30-2005 基本環(huán)境試驗程序.第2部分:試驗.試驗Db和指南:交變濕熱 EN 60068-2-27-1993 基本環(huán)境試驗程序.第2部分:試驗.試驗Ea和導則:沖擊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輸出電壓和電流誤差(Output Voltage and Current Error) 實際輸出電壓及電流的有效值與規(guī)格定義設定值的偏差。 3.2 周期偏差(Periodic Deviation) 周期性出現的瞬態(tài)偏差(Ripple)。 3.3 隨機偏差(Random Deviation) 偶然隨機出現的瞬態(tài)偏差(Noise)。 3.4 穩(wěn)壓穩(wěn)流特性(Characteristic of Steady Voltage and Current) 工作狀態(tài)在限流或限壓模式中,當負載發(fā)生變化時,限流或限壓值應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不適用于限功率模式,或負載變化導致工作狀態(tài)發(fā)生轉變的情況。 4 技術要求 4.1 環(huán)境條件 4.1.1 環(huán)境條件依據Q/CT 413-2002的要求,產品在下述大氣環(huán)境條件下,產品應保證具有額定數值。 4.1.2 按照產品安裝部位及使用條件劃分,產品的工作溫度及貯存溫度范圍見表1。 表1 產品的溫度范圍 產品安裝部位 下限工作溫度 下限貯存溫度 上限工作溫度 上限貯存溫度 裝在發(fā)動機上的產品 -40℃ -30℃ -20℃ -40℃a -30℃b 120℃;115℃;100℃ 130℃;115℃;100℃ 裝在發(fā)動機罩下或受日光照射的產品 85℃;70℃ 95℃;80℃ 裝在其他產品部位的產品 65℃;55℃ 75℃;65℃ a對應于-40℃及-30℃下限工作溫度時的下限貯存溫度 b對應于-20℃下限工作溫度時的下限貯存溫度 4.1.3 相對濕度在5%~93%之間; 4.1.4 常規(guī)環(huán)境條件:溫度23 ℃±5 ℃,氣壓86 kPa~106 kPa,濕度45%~75%。 4.2 外觀要求 車載直流充電機外觀應色澤均勻、表面平整、干燥,不得有劃痕、毛刺、銹蝕、變形及裂紋等缺陷。車載直流充電機應有產品標簽和指示標志,字跡清晰完整。 4.3 外形尺寸、公差及標識 車載直流充電機的外形尺寸、公差及標識應符合產品圖紙要求。 4.4 一般要求 4.4.1 輸入要求 首選輸入電壓額定值和電流額定值見表2。允許電壓波動范圍為標稱電壓±15%,額定頻率為50Hz±1Hz。 表2 輸入條件及要求 序號 額定輸入電壓 V 額定電流 A 額定輸入功率 KW 1 單相220 16 3.5 2 單相220 32 7.0 3 三相380 16 10.5 4 三相380 32 21.0 5 三相380 63 41.0 4.4.2 輸出要求 直流輸出電壓最大允許值為600V,輸出電流根據各廠家電池組電壓情況設定。 4.4.2.1 輸出電壓和電流誤差 車載充電機輸出的電壓、電流與車輛發(fā)送的設定電壓、電流值相比,電壓誤差<1%,電流誤差<5%。 4.4.2.2 周期和隨機偏差 車載充電機在允許的輸出電流的范圍內,輸出電流的周期和隨機偏差不能大于設定電流值的10%。 4.4.2.3 穩(wěn)壓穩(wěn)流特性 車載充電機在穩(wěn)流區(qū)間工作時,其穩(wěn)流精度<1%;在穩(wěn)壓區(qū)間工作時,穩(wěn)壓精度<0.5%。 4.4.3 整機特性 4.4.3.1 效率 車載充電機在50%~100%負載條件下>85%; 4.4.3.2 待機損耗 充電完成后,車載充電機的待機輸入功率,即待機損耗<10W。 4.4.3.3 功率因數 在50%~100%負載條件下>0.95。 4.4.4 保護功能 4.4.4.1 輸出過壓保護 輸出大于等于設定電壓值時關閉輸出。 4.4.4.2 過流保護 輸出電流大于設定電流值時關閉輸出。 4.4.4.3 短路保護 輸出短路時,應自動進入輸出限流保護或關閉狀態(tài),故障排除后,應能自動恢復工作。 4.4.4.4 過溫保護 當溫度超過過溫保護值時,充電機應自動進入過溫保護狀態(tài),當溫度恢復正常后,充電機應能自動恢復工作狀態(tài)。 4.4.4.5 輸入電壓保護 輸入大于等于設定電壓值時關閉輸出;輸入小于等于設定電壓值時可關閉輸出或降低輸出功率。 4.4.5 安全測試要求 4.4.5.1 車載充電機接地連接 有可能連到電源上去的所有電動車輛外露導電部分應當連在一起;出現故障時,它們有效地導電,有可能連到電源上去的所有電動車輛外露導電部分應當連在一起;出現故障時,它們有效地導電,使存在的故障電流流入大地。(檢驗連接性能應當用16A的直流電流源,該電源產生不低于12V的電壓;所有外露導電部分和接地回路間的電阻值不應超過0.1Ω) 4.4.5.2 耐電壓(輸入,輸出對地) 將電動車輛控制信號電路的所有外部連接點接地,在電動車輛的交流/直流輸入端和接地端之間加2U+1000V的試驗電壓(U是50 Hz的交流輸人電壓,至少1500 V),持續(xù)時間1 min。在試驗期間,測試端子間不應出現電暈、電離、飛弧或擊穿現象,漏電流小于10 mA。試驗后,檢查連到電源設備上的電動車輛電路,基本性能應完好。 4.4.5.3 絕緣電阻(輸入,輸出對地) 在所有連在一起的輸入/輸出端(包括主電源)和外露導電部分之間加上500 V直流電壓,持續(xù) 1 min。對于新車,絕緣電阻R>1 MΩ。 4.5 電磁兼容 4.5.1 抗電磁干擾性能 4.5.1.1 靜電放電抗擾度要求達到空氣放電8 kV,接觸放電4 kV,在測試后產品應能正常工作。 4.5.1.2 電源電壓諧波,交流電網供電的電動車輛充電機(站)應具有承受電網中50Hz至2000 Hz范圍內電壓諧波的能力,通常該諧波由于電網中接人其他的非線性負載引起。最低要求:與IEC 61000-2-2電磁兼容電平乘上系數1.7,產品應能連續(xù)正常工作。 4.5.1.3 低頻傳導干擾抗擾度電源電壓暫降和中斷參考GB/T 17626.11-2008中5.1的要求,產品功能或性能暫時喪失或降低,但在騷擾停止后能自動恢復,不需要操作者干預。 4.5.1.4 高頻傳導干擾抗擾度快速瞬變脈沖群,電壓為2 kV,5 kHz脈沖重復率,持續(xù)1 min以上,在測試后產品應能正常工作。 4.5.1.5 高頻傳導干擾抗擾度電壓沖擊1.2/50 us沖擊,共模狀態(tài)下2 kV,差模狀態(tài)下為1 kV。產品在控制下能恢復,允許功能暫時失效。 4.5.1.6 輻射電磁場抗擾度3 V/m在80 MHz~1000 MHz頻率范圍內,產品應能連續(xù)正常工作;10 V/m在80 MHz~1000 MHz頻率范圍內,在測試后應能正常工作。 4.5.2 產生的電磁干擾 4.5.2.1 低頻傳導干擾,額定輸入額定負載時,測試電動車充電器輸入電流諧波極限值。依據輸入額定電流的等級應滿足表3、表4和表5中的限值要求。 表3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輸入特性 諧波次數 n 最大允許諧波電流 A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 (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奇次諧波 3 2.30 5 1.14 7 0.77 9 0.40 11 0.33 13 0.21 15≤n≤39 0.15×15/n 偶次諧波 2 1.08 4 0.43 6 0.30 8≤n≤40 0.23×8/n 注: 參考GB 17625.1-2003 表1,A類設備的限值。 表4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第一級) 輸入特性 諧波次數 n 最大允許諧波電流 A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 (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第一級) 3 21.6 5 10.7 表4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第一級)(續(xù)) 輸入特性 諧波次數 n 最大允許諧波電流 A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 (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第一級) 7 7.2 9 3.8 11 3.1 13 2 15 0.7 17 1.2 19 1.1 21 ≤0.6 23 0.9 25 0.8 27 ≤0.6 29 0.7 31 0.7 ≥33 ≤0.6 偶次 ≤8/n或≤0.6 注: 參考GB 17625.6-2003 表1,第一級簡化連接設備的諧波電流法設值。 表5 限值諧波電流發(fā)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第二級) 輸入特性 RSCe 最小值 諧波電流畸變率 % 各次諧波電流值In/I1 % 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 第二級 THD PWHD I3 I5 I7 I9 I11 I13 66 25 25 23 11 8 6 5 4 120 29 29 25 12 10 7 6 5 175 33 33 29 14 11 8 7 6 250 39 39 34 18 12 10 8 7 350 46 46 40 24 15 12 9 8 450 51 51 40 30 20 14 12 10 600 57 57 40 30 20 14 12 10 注1: 相關的偶次諧波分量不能超過16/n%。 注2: 允許相鄰的各值之間采用線性插值。 注3: 對于不平衡三相設備,這些值適合于每一相。 注4: 參考GB 17625.6-2003 表2,第二單相、相間及不平衡三相設備的諧波電流發(fā)射值。 4.5.2.2 傳導發(fā)射干擾額定輸入額定負載時測試電動車充電器輸入端傳導發(fā)射干擾應滿足表6中限值要求。 表6 傳導發(fā)射限值 頻率 電平 450KHz~1.705MHz 1mV 1.705MHz~30MHz 3mV 注: 參考GB/T 18387-2008中4.2的表3。 4.5.2.3 輻射發(fā)射干擾額定輸入額定負載時,測試電動車充電器輻射發(fā)射干擾,應滿足表7、表8中的限值要求。 表7 電場強度發(fā)射限制 頻率 電平/dB(uV/m/kHz) 9 kHz~4.77 MHz 99.9-20 lg[Freq(MHz)/0.009] 4.77 MHz~15.92 MHz 154.4-40 lg[Freq(MHz)/0.009] 15.92 MHz~20 MHz 89.4-20 lg[Freq(MHz)/0.009] 20 MHz~30 MHz 22.5 頻率 電平/dB(uV/m/kHz) 注: 參考GB/T 18387-2008中4.1的表1。 表8 磁場強度發(fā)射限制 頻率 電平/dB(uV/m/kHz) 9 kHz~4.77 MHz 48.4-20 lg[Freq(MHz)/0.009] 4.77 MHz~15.92 MHz 102.9-40 lg[Freq(MHz)/0.009] 15.92 MHz~20 MHz 37.9-20 lg[Freq(MHz)/0.009] 20 MHz~30 MHz -29.0 注: 參考GB/T 18387-2008中4.1的表2。 4.6 機械性能技術要求 4.6.1 防護等級 防護等級按照車身布局的要求來設定,最低不可低于IP20。 4.6.2 抗振動性測試 按QC/T 413-2002中3.12產品耐振動性能中的規(guī)定進行X、Y、Z三個方向的掃頻振動試驗,嚴酷等級見表9。產品經振動試驗后,零部件應無損壞,緊固件應無松脫現象,性能應符合規(guī)定。 表9 掃頻振動嚴酷等級 產品安裝部位 頻率 Hz 振幅 mm 加速度 m/s2 掃頻速率 oct/min 每一方向試驗時間 h 發(fā)動機上 10~50 2.5 1 8 50~200 0.16 200~500 250 表9 掃頻振動嚴酷等級(續(xù)) 產品安裝部位 頻率 Hz 振幅 mm 加速度 m/s2 掃頻速率 oct/min 每一方向試驗時間 h 其它部位 10~25 1.2 1 8 25~500 30 注1: 表中的振幅和加速度適用于“Z”和“Y”方向,對于“X”和“Y”方向其振幅和加速度值可以除以2。 注2: 振動試驗時的“Z”方向規(guī)定為:安裝在發(fā)動機上的產品為與發(fā)動機缸孔軸線方向平行的方向;安裝在其它部位的產品則為與汽車的垂直方向平行的方向。 4.6.3 機械沖擊試驗 試驗實施按 EN 60068-2-27中的要求實施: a) 工作類別為系統(tǒng)功能和組件功能可以滿足相應條款中的工作要求和控制要求; b) 沖擊形式為半正弦; c) 技術要求為等級3:25g,15ms; d) 沖擊方向為在該處空間的六個方向都要進行試驗; e) 等級對應的沖擊次數為等級3:空間的每個方向上沖擊132次; 試樣在試驗過程中和試驗結束后所有的功能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7 氣候、環(huán)境試驗技術要求 4.7.1 低溫存儲在最低貯存溫度下貯存48小時,試驗后恢復常溫產品可以正常工作。 4.7.2 高溫存儲在最高貯存溫度下貯存48小時,試驗后恢復常溫產品可以正常工作。 4.7.3 低溫工作在最低工作溫度下工作24小時,在試驗中和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功能無異常。 4.7.4 高溫工作在最高工作溫度下工作96小時,在試驗中和試驗后應能正常工作,功能無異常。 4.7.5 濕熱循環(huán)試驗時間:10個周期,每個周期為24h,試驗條件:如圖1所示濕度在90%至95%之間,常溫放置2h后功能就達到正常工作,功能無異常。 4.7.6 耐溫度變化試驗,在非工作狀態(tài)350次循環(huán):低溫-30℃暴露30 min,高溫65℃暴露30 min;溫度轉換時間為20~30 s;試驗后,外觀無損傷和可見變形,功能無異常,應通過最終功能測試。 4.7.7 鹽霧試驗進行6個周期為24 H的鹽霧試驗試驗后,要求功能無異常。 圖1 濕熱循環(huán)試驗溫度曲線 4.8 低氣壓試驗 4.8.1 低壓貯存,氣壓:11 kPa時間:16小時,試驗后,產品可以正常工作。 4.8.2 低壓工作,氣壓:59 kPa時間:16小時每15分鐘進行一次功能檢查,檢驗時產品可以正常工作。 4.9 耐久試驗 500 小時高溫耐久試驗,產品在試驗過程中應能持續(xù)正常工作。 5 測試方法 5.1 環(huán)境條件 參考Q/CT 413-2002的要求進行測試,在進行任何項目的測試時,如不對環(huán)境條件做聲明則使用常規(guī)條件測試。 5.2 外觀檢測 用目測和手感方法進行。 5.3 外形尺寸及公差 用通用量具、游標卡尺測量產品的外形尺寸及公差。 5.4 基本性能 5.4.1 測量儀器、儀表量程 所有測量儀器量程應能有效覆蓋待測量范圍。 所有測量儀表量程應隨被測電阻、電壓或電流改變,指針或儀表讀數應在量程范圍內。 5.4.2 測量儀器、儀表準確度 測量儀器、儀表準確度應符合以下條件: —— 測量尺寸的通用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 mm; —— 游標卡尺:測量準確度不低于0.02 mm; —— 溫度計: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標定準確度不低于0.5℃; —— 電阻表:測量電阻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級; —— 電流表:測量電流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級; —— 電壓表:測量電壓的儀表準確度應不低于0.5 級,內阻應不小于1 kΩ/V。 5.4.3 安全測試要求 5.4.3.1 車載充電機接地連接:參考GB/T 18487.2-2001中7.2的測試方法。 5.4.3.2 耐電壓(輸入,輸出對地):參考GB/T 18487.2-2001中8.1.1的測試方法。 5.4.3.3 絕緣電阻(輸入,輸出對地):參考GB/T 18487.2-2001中8.1.2的測試方法。 5.5 電磁兼容 5.5.1 抗電磁干擾性能 5.5.1.1 靜電放電抗擾度 依據GB/T 17626.2測試符合性。測試應在電動車充電器接電阻性負載、輸出額定功率情況下進行。 5.5.1.2 電源電壓諧波 依據GB/T 17626.13交流電源端口諧波、諧間波及電網信號的低頻抗擾度試驗的要求進行測試。 5.5.1.3 電源電壓暫降和中斷 依據GB/T 17626.11-2008中試驗方法6~10的要求測試。 5.5.1.4 快速瞬變脈沖群 依據 GB/T 17626.4進行測試,對所有電源電纜、輸入/輸出信號線和控制電纜(如果有的話)應進行測試,在充電期間把它們接到電動車充電器。對輸入/輸出信號和控制電纜的電平級別應減半。 5.5.1.5 電壓沖擊 依據 GB/T 17626.5進行測試,對所有電力電纜進行此項測試。測試應在電動車充電器接電阻性負載,額定輸出功率情況下進行。 5.5.1.6 輻射電磁場抗擾度 依據 GB/T 17626.3進行測試。測試應在電動車充電器接電阻性負載,額定輸出功率情況下進行。 5.5.2 產生的電磁干擾 5.5.2.1 低頻傳導干擾 依據GB 17625.1中A類設備和GB/Z 17625.6對應等級的測試要求進行測試。測試應在電動車充電器接電阻性負載,額定輸出功率情況下進行。 5.5.2.2 傳導發(fā)射干擾 依據GB/T 18387-2008進行測試,測試應在電動車充電器接電阻性負載,額定輸出功率情況下進行。 5.5.2.3 輻射發(fā)射干擾 依據GB/T 18387-2008進行測試,測試應在電動車充電器接電阻性負載,額定輸出功率情況下進行。 5.6 機械性能試驗 5.6.1 防護等級測試 按照GB/T 12678-1990中第11條的相關規(guī)定測試。 5.6.2 抗振動性測試 按QC/T 413-2002中的規(guī)定進行測試。產品通常在不工作及正常安裝狀態(tài)下經受試驗,產品應能經受X、Y、Z三個方向的掃頻振動試驗。 5.6.3 機械沖擊試驗 試驗實施按IEC 60068-2-27中的要求實施。 5.7 氣候、環(huán)境試驗 5.7.1 高低溫存儲/工作 依據GB/T 2423.1-2001和GB/T 2423.2-2001中的試驗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周期試驗。 5.7.2 濕熱循環(huán) 參考QC/T 413-2002中,關于濕熱循環(huán)試驗方法來試驗。 5.7.3 耐溫度變化試驗 依據GB/T 2423.22-2002中試驗Na的規(guī)定進行溫度變化試驗。 5.7.4 鹽霧 依據GB/T 2423.18的S1 Kb測試標準嚴格測試,接插件和外殼不應有銹蝕。 5.8 低氣壓試驗 參考IEC 60068-2-13中的試驗方法試驗。 5.9 耐久試驗 額定輸入,使用可能達到的最高充電負載,環(huán)境溫度保持在上限工作溫度條件,持續(xù)工作。 6 檢驗規(guī)則 6.1 總則 產品須經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或標記。 6.2 檢驗型式 產品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時外觀檢查應符合4.2的規(guī)定,外形尺寸及公差應符合4.3的規(guī)定,性能試驗應符合見表10的規(guī)定。 表10 性能試驗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 說明 1 輸入電壓上限 4.4.1 可以正常工作 2 輸入電壓下限 4.4.1 可以正?;蚪殿~工作 3 輸入電流 4.4.1 最大工作電流不可超過額定電流 4 輸出電壓 4.4.2.1 <1% 5 輸出電流 4.4.2.1 <5% 6 輸出電流周期和隨即偏差 4.4.2.2 <10% 7 穩(wěn)壓特性 4.4.2.3 <0.5% 8 穩(wěn)流特性 4.4.2.3 <1% 9 效率 4.4.3.1 >85% 10 待機功耗 4.4.3.2 <10W 11 功率因數 4.4.3.3 >0.95 12 過壓保護 4.4.4.1 13 過流保護 4.4.4.2 14 短路保護 4.4.4.3 15 過溫保護 4.4.4.4 16 輸入電壓保護 4.4.4.5 17 絕緣耐壓 4.4.5.2 <10mA 18 絕緣阻抗 4.4.5.3 >1MΩ 6.2.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制造廠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定型時; b) 產品設計、工藝、材料作較大修改時; c) 產品停產一年再恢復生產時; d) 成批或大量生產的產品,每兩年不少于一次; e)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進行型式檢驗的產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能夠覆蓋整個加工工藝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共抽取12個樣本,全部完成性能試驗,合格后分成6組,每組兩個樣本。每組樣本的檢驗項目和檢驗順序應符合表11規(guī)定。 表11 型式試驗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組別 Ⅰ Ⅱ Ⅲ IV V Ⅵ 1 基本性能試驗 4.4 5.4 √ √ √ √ √ √ 2 靜電放電抗擾度 4.5.1.1 5.5.1.1 √ - - - - - 3 電源電壓諧波 4.5.1.2 5.5.1.2 √ - - - - - 4 電源電壓暫降和中斷 4.5.1.3 5.5.1.3 √ - - - - - 5 快速瞬變脈沖群 4.5.1.4 5.5.1.4 √ - - - - - 6 電壓沖擊 4.5.1.5 5.5.1.5 √ - - - - - 7 輻射電磁場抗擾度 4.5.1.6 5.5.1.6 √ - - - - - 8 低頻傳導干擾 4.5.2.1 5.5.2.1 √ - - - - - 9 傳導發(fā)射干擾 4.5.2.2 5.5.2.2 √ - - - - - 10 輻射發(fā)射干擾 4.5.2.3 5.5.2.3 √ - 11 振動試驗 4.6.2 5.6.2 - √ - - - - 12 機械沖擊試驗 4.6.3 5.6.3 - - √ 13 低溫存儲 4.7.1 5.7.1 - - - √ 14 高溫存儲 4.7.2 5.7.1 - - - √ 15 低溫工作 4.7.3 5.7.1 - - - √ 16 高溫工作 4.7.4 5.7.1 - - - √ 17 濕熱循環(huán) 4.7.5 5.7.2 - - √ - - - 18 耐溫度變化試驗 4.7.6 5.7.3 - - √ - - - 19 鹽霧 4.7.7 5.7.4 - - - √ - - 20 低氣壓試驗 4.8 5.8 - √ - - - - 21 耐久試驗 4.9 5.9 - - - - √ - 產品的型式檢驗應全部合格。如有一項不合格時,允許重新抽取加倍數量的產品,對該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仍不合格,則代表的產品判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標志 7.1.1.1 每件產品應在其明顯的部位標有產品標識,其基本內容包括:產品商標、產品型號、生產日期(編號)或生產批號、生產企業(yè)名稱、中英文警示說明。 7.1.1.2 每個配套產品上應有如下永久性標志:制造廠標志和產品生產批次。 7.1.2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的基本內容包括: a) 與發(fā)貨有關的產品標志內容:產品名稱及商標、產品型號、規(guī)格、適用車型; b) 生產企業(yè)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 c) 生產日期(編號)或生產批號; d) 執(zhí)行的產品標準編號; e)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2000的規(guī)定; f) 運輸作業(yè)的文字: 1) 包裝箱的體積(長×寬×高)尺寸; 2) 每箱內裝產品數量; 3) 每箱產品總質量; g) 防潮、防火、不準倒置、輕放等標志。 7.2 包裝 產品包裝應考慮事項: a) 防潮、防振、防塵要求; b) 適應運輸及裝卸的有關要求; c) 包裝前產品的黑色金屬零件無防護層的配合部位,應有臨時性的防銹保護措施; d) 每件產品應用防潮材料包裝,再裝入包裝箱內,備附件應隨同裝入。包裝應牢固,保證在正常 運輸中不被損壞。 7.2.1 包裝箱 包裝箱應牢固,產品在箱內不應竄動,在運輸、裝卸和堆放過程中不受機械損傷,能防潮、防蝕、防振、防塵。 包裝箱中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應包括裝箱單、產品出廠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備附件清單。 包裝箱外應標明: a) 名稱、標準編號、型號及出廠日期; b) 生產企業(yè)名稱、商標、詳細地址及收貨單位名稱、地址; c) 裝箱數量、總質量及外型尺寸; d) 收發(fā)貨標志、包裝儲運圖標志及其它標志。 7.3 貯存和保管 產品的貯存和保管應符合QC/T 238的規(guī)定。應保持5 ℃~40 ℃的清潔、干燥及通風良好的環(huán)境。應避免日曬、火烤、水浸、與腐蝕性物質放在一起。產品的貯存期為2年(從制造廠入庫日期算起),在貯存期滿2年時,產品仍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無有害氣體的倉庫內,不應與化學藥品、酸堿物質等一同存放。 7.4 裝卸、運輸 產品的運輸應符合SJ 3212-1989的要求。產品在搬運時所受的沖擊和振動應限制在最小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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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ZDBZ 29.4-2010 電動汽車充電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 車載充電機 29.4 2010 電動汽車 充電 系統(tǒng) 技術規(guī)范 車載 充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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