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摘要
隨著在現(xiàn)代化進程的加快、全球化趨勢的加強,世界各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在不同程度上面臨著損害、破壞和不斷消失的嚴重威脅,其中尤其以發(fā)展中國家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刻不容緩,而最根本、長遠的有效保護方式就是依法保護。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非物質遺產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論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原則;第三部分講述了國內國外對于非物質遺產的保護方法;第四部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提出改進意見。為了讓寶貴的文化遺產免遭現(xiàn)代化建設和全球化思潮的沖擊,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是延續(xù)其生命力和創(chuàng)造力的有效武器。本文通過對國內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沿革的簡單回顧,結合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的現(xiàn)狀,分析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實踐和存在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建議
On Leg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bstract
With the growing of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globalization, the worl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e faced in different degree damage, break and disappearing serious threat, which especially with the problems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s more outstan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ultural heritage, but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currently faced with significant endangered, lost crisis, this is related to national cultural security,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bloodline of national culture. Therefore, it is very urgen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most fundamental and long-term effective protection way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protection.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Outline the necessity of non-material heritage;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home and abroad for the protection of non-material heritage method; The fourth par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method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 order to make a precious cultural heritage from the modern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trend shocks, establish effective legal system, is the continuation of its vitality and creativity of the effective weapons. Based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t home and abroad, briefly reviews the history of the combin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our country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in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based on this, advances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intangible ;legal protection;suggestions
目 錄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1
第一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 4
1.1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4
1.1.1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 4
1.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4
1.2.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 4
1.2.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 4
1.2.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 4
1.3保護非物質文化的必要性 5
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6
2.1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原則 6
2.2利益衡平原則 6
2.3原真性原則 6
第三章國內國外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 7
3.1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7
3.2韓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7
3.3歐洲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7
3.4我國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啟示 7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之改進意見 9
4.1建立完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制度 9
4.2高等教育進行非遺保護和傳承 10
4.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既要學會保護,也要學會開發(fā) 10
4.4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加強財政支持 11
結語 13
致謝 14
參考文獻 15
第一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
1.1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述
1.1.1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xiàn)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huán)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chuàng)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chuàng)造力。(2)在本概念中,只考慮符合現(xiàn)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1]。
1.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1.2.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最顯著的特點是它的非物質性的,即文化遺產本身沒有實質性,但需要人或事物才能體現(xiàn)出來,特別是人類活動?!睂Ψ俏镔|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是滿足人們精神生活的這層意義上的非物質生產的精神需求的目的[1-3]。(3)什么是非物質的,不是絕緣物質,而是強調在非物質中存在的精神,知識創(chuàng)新及其結晶。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抽象的,依賴于文化思維的人的精神存在,它存在于人們的思想觀念和人們觀念上的變化,如知識,技能,信仰,風俗,禮儀,所以從本質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
1.2.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使文化傳播到世界各地,但其大部分不以書面的形式,其內涵和外延的完整表達,傳承方式往往是在口傳心授的形式,這是通過人的視覺器官和世代保留傳說中的聽覺器官,表演藝術,社交禮儀的發(fā)展,傳統(tǒng)的手工藝技能,對宇宙和自然知識[2]。(4)這一代的傳承過程不是靜態(tài)的,而是動態(tài)的進化和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是平行的,在這個過程中,人的能力和創(chuàng)造力的古代文化遺產的積累,是人類智慧的結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不僅包含了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而且還反映了特定的遺傳的思想,情感與價值觀。
1.2.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特性
每一種文化代表一套獨特的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藝術而存在,體現(xiàn)為物質成果,體現(xiàn)為特定民族、地區(qū)和國家的人民獨特的創(chuàng)造力,另外,它們所體現(xiàn)出來的思想、情感、價值觀也具有獨特性,蘊含了不同民族的獨特的智慧和寶貴的財富[3]。
1.3保護非物質文化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和文化空間[4]。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fā)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chuàng)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tǒng)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實現(xiàn)經濟社會的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
2.1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原則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必須把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放在首位。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要受到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原則的制約,要符合人權保護的要求,不能違反人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2.2利益衡平原則
利益衡平是指當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分配應當符合公平的價值觀念。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文化活動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制度設計上,必須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益的分配問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本著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fā)展的目的,另外,第三人必須以承認傳統(tǒng)社群和原住民的精神權利以及保證傳統(tǒng)社群和原住民的經濟利益為前提。二是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衡平,既不能因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妨礙社會進步,也不能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過程中傷害傳統(tǒng)社群的利益。法律也應當承認單獨個體的文化貢獻,承認單獨個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創(chuàng)造的價值,維護單獨個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益[5]。
2.3原真性原則
在文化遺產領域,指一些精通文物的專家鑒定博物館所收藏的藝術品是否為真品,是否物有所值。世界遺產委員會也明確規(guī)定原真性是檢驗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條重要原則,并要求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xù)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信息級全部價值[6]。
第三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外保護借鑒
3.1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日本各地方自治體,即縣、市、町、村各級政府,先后都制定了“指定無形文化財?shù)募妓嚤3终呒氨3謭F體的認定基準”法案,加強了各地方對無形文化財?shù)谋Wo意識。從而使政府能準確地掌握無形文化財?shù)木C合保護情況[7]。
日本的保護實踐也表明,政府的重視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日本之所以能夠比較好地保存?zhèn)鹘y(tǒng)文化的秘訣之一。
3.2韓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20世紀60年代,韓國的民族民間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沖擊。韓國于1962 年1月出臺了《文化財保護法》。1964年韓國開始啟動了“人間國寶”工程。獲得認證之后,無形文化財,特別是具有傳統(tǒng)文化技能的人都將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護和財政支持。對于人間文化財,政府按每人每月100萬韓元提供補助。對于能培養(yǎng)出一個大師級人才的人,不僅給他薪水,以支持其提高技藝,最優(yōu)秀的學生,政府也給他研究經費,要是他的老師去世了,就馬上由他來傳承。同時,這些專家學者負責定期對文化財進行審議,并且專門設立了文化財研究所加強對無形文化遺產的研究。經過 40 年的上下推動,韓國的民族民間文化得到了全面保護和振興。很大一批民族民間藝術被國家認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并使它們在保護過程中得到傳承[8]。
3.3歐洲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1840 年,法國頒布了《歷史性建筑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保護文物的法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在法律法規(guī)上還體現(xiàn)得不那么充分。但是它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歐洲對歷史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法國的“文化遺產日”規(guī)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周末,所有博物館向公眾敞開大門,公立博物館免門票,像盧浮宮、凱旋門等著名博物館和歷史古跡也在免費開放之列。私立博物館門票減價,它們可以得到稅收優(yōu)惠。“文化遺產日”的前幾天,法國文化部和各省的文化機構都會向公眾推薦參觀名錄,全國的參觀點達一萬多個?!拔幕z產日”那天,人們扶老攜幼,舉家出動,朝圣般地參觀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增強了法國民眾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意識[9]。
3.4對我國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啟示
綜合對比各國的得失,除了為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方法提供重要借鑒外,還給我們帶來不少有益的啟示,歸結起來看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啟示之一: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保護制度是文化遺產得以切實保護的基本保證。
立法保護文化遺產是當今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的重大舉措,也是最得力的保護方法之一。雖然時至今日世界上還沒有出現(xiàn)嚴格意義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案,但在日本,韓國,美國等國家都有關于這方面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特別是民族自治地方可不可以在這方面取得決定性的世界突破,出臺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案,答案將不會太久。立法保護是確保文化遺產保護實現(xiàn)制度化、法律化、現(xiàn)代化的重要途徑,也是實施遺產保護的人力、物力、財力及責任、安全措施等得以落實到位的基本保障[10]。
啟示之二:有一套遺產教育機制是換起民眾對遺產傳承保護意識的關鍵。
在把文化遺產納入中小學生重要課堂方面美國做得較好,但美國朋友說,擁有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中國在這方面應該有條件比美國做得更好[11]。穩(wěn)定的課堂教育往往會使人們的保護意識形成基本的道德觀念和穩(wěn)定的倫理規(guī)范,道德的力量恐怕要遠遠比擁有眾多法規(guī)而缺少執(zhí)法意愿奏效得多。我國是世界上環(huán)保法規(guī)最豐富的國家,但國內的環(huán)境卻正在不斷惡化而不是改善就是明證。在社會教育方面各國政府主導的、以文化遺產保護為內容的活動有聲有色,近年我國在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如貴州每年舉行的“多彩貴州風”活動,CCTV–3每兩年舉行的原生態(tài)青歌賽都起到這種作用,但保護績效還得有待其它舉措來補充,尤其是課堂教育。
啟示之三:文化遺產資本化是一把雙刃劍。
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fā)需要正確把握,不然文化遺產仍將繼續(xù)消失、變異,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人類學的觀念看,任何物質的文化遺產都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凝附,否則就只剩下空殼。意大利模式和韓國模式都從不同角度說明了文化遺產開發(fā)存在的問題。這些對我國特別是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如何取得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fā)雙贏局面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啟示之四:需要有完備的機構和雄厚財政支持,保護才能切實運轉施行[12]。
以上案例中國家都擁有相對完備的機構和雄厚財政支持,都設有專門的文化遺產管理機構進行發(fā)掘、維護等管理,和暢通而穩(wěn)定的財政支持渠道。如2008年法國計劃投入11.89億歐元(約17.25億美元)用于管理和維護文化遺產,這筆資金竟占了文化部總預算的39%[13]。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改進意見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主要方式,出現(xiàn)了戲劇性的變化,甚至消失在口傳心授,及面臨的形勢及是濫用。法律機制如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是近年來國內和國際社會的熱點[14]。中國是一個文明古國,有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其生存和發(fā)展也面臨許多新的挑戰(zhàn)。在這種情況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為國家維護民族的文化認同,人類創(chuàng)造力的保護,促進經濟發(fā)展,提高國家軟實力也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
4.1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法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整個文化遺產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當前全球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日益顯現(xiàn),對其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我國應當盡早建立起初步完整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現(xiàn)在國家法律層面上應包含三個方面,即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民族民間傳統(tǒng)知識產權保護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極其廣泛,對其進行私法保護,既要明確基本宗旨和制度基礎,同時也要創(chuàng)新傳統(tǒng)知識產權制度,彌補傳統(tǒng)知識產權制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不足,亦即,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創(chuàng)新來接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新型的客體,建立以整個知識產權制度為基礎的綜合手段。“作為法律制度的知識產權,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智力創(chuàng)造者權利,維系社會正義;促進知識廣泛傳播,有效配置智力資源。這即是正義與效益的雙重價值目標。知識產權的各項基本制度,圍繞著上述法律價值目標,發(fā)揮著保護權利、平衡利益、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的社會功能?!狈俏镔|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同樣應當秉承這一理念,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標配置權利體系,平衡利益沖突,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xiàn)代社會發(fā)揮精神動力和經濟增長的社會功能。
原則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一方面要積極利用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另一方面要考慮是否能從技術的角度對知識產權制度作出適當?shù)男薷暮驼{整,以期能將那些與知識產權保護要求的條件比較接近但尚未達到標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的范圍?!叭鐚χR產權的客體范圍和權利主體范圍做擴大解釋,不僅將適合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還可以將權利主體的范圍從個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擴展到特定的民族、區(qū)域或群體等,必要時可以授權非法人組織(如社會團體等)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承載的民族和群體主張權利?!倍鴮δ切┩ㄟ^上述兩種方式無法實現(xiàn)對其完整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考慮制定專門的單行法律給予保護。
首先,就著作權模式的完善而言,(1)建立通過保護表演者權來間接保護某些民間文學藝術的制度。某些民間文藝,例如歌、舞、木偶等可以通過鄰接權的保護來實現(xiàn)。(2)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來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和權利主體。基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延續(xù)性,筆者認為應當在條例中規(guī)定一旦某一作品被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對其保護期限應為無限。另外,很多文學藝術作品的所有權和著作權屬于特定的群體或民族。因此,可以成立以該族群利益為代表的非政府的民間組織來代為行使相應的權利,以切實保護民族民間文學藝術發(fā)源地(族群)的集體利益。該非政府組織依照法律規(guī)定成立、運作,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fā)源地(族群)對非發(fā)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 其次,對于專利權模式的完善而言,(1)建立小專利權制度。所謂小專利權是就小發(fā)明而授予的權利。這里的小發(fā)明既包括產品又包括方法。小專利與發(fā)明專利相比,在申請程序、審查程序、申請條件等方面都較為簡單,且覆蓋類型廣泛,花費時間較短,費用低廉。根據(jù)小專利制度,盡管一種植物提取物和獲得它的方法可能是“顯而易見”的,它仍可能是新穎的、有用的,就符合小專利的條件。目前,肯尼亞已經通過小專利制度對傳統(tǒng)醫(yī)藥知識進行法律保護,而哈薩克斯坦也已經開始將外觀設計保護模式用于頭飾和地毯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2)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化。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化的目的是阻止不當專利的批準。事實上,我國已經意識到建立這個遺產庫的重要性,2005 年頒布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就明確提出應建立數(shù)據(jù)庫。(3)建立專利申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聲明制度。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剽竊現(xiàn)象的發(fā)生。該制度要求對發(fā)明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利申請者應該明確說明其出處,并提供證據(jù)表明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獲取和使用是經其來源國或社區(qū)事先知情同意的和相關的利益分享協(xié)議以確定是否給予該來源國或社區(qū)以利益分享,否則專利申請應被駁回。(4)對于一些特殊民間技藝或創(chuàng)造性方法,專利權制度不應對“三性”要求過于嚴格。
再次,充分認識并理解“法律制度的使命在于確認和保護權利,而不在于維持現(xiàn)有的制度”的真正內涵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突破具有重大意義?;谶@樣的判斷,我們可以大膽的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嘗試,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所謂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指在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法之外,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創(chuàng)設新型的知識產權類型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突破傳統(tǒng)知識產權無法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的障礙。立法者可以完全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點來設計具體的法律制度,而不會為舊的模式所掣肘,避免在傳統(tǒng)知識產權模式下的削足適履。例如,“文化特性權”和“無形無文化標志權”等都是學界倡導的新型知識產權。印度學者 R.A.Mashelkar 博士認為現(xiàn)有的以保護個人創(chuàng)新和私人所有權為導向的知識產權體系無法對以集體創(chuàng)造和擁有為特征的傳統(tǒng)知識提供保護,相反,還有鼓勵對傳統(tǒng)知識進行無利益分享的商業(yè)利用的副作用,故主張對傳統(tǒng)知識進行特別法保護。
4.2高等教育進行非遺保護和傳承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生活方式的轉變、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外來文化的沖擊,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發(fā)展,出現(xiàn)了不小的困難,如在曲藝穿沖方面,一些曲藝遺產面臨流失,許多曲種后繼乏人、瀕臨失傳,傳承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高等教育的作用及其師范教育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其在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所具有的繼承和傳播的天然優(yōu)勢與特殊功能。高等師范教育是一項系統(tǒng)傳播專門知識、規(guī)范培育綜合修養(yǎng),在造就高等級專門人才的過程中進行文明傳承,從而推動社會進步的系統(tǒng)工程。對非物質文化傳承的教育來說,高等師范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而且,由長期形成的高等人才培養(yǎng)機制,使其在解決非物質文化傳承后繼乏人的困難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16]。
4.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既要學會保護,也要學會開發(fā)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命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是在保護和維系我們民族的文化身份,守護民族的精神家園。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展示千百年來我們民族的生活智慧、勞動智慧以及人生智慧,可以寓教于樂地培養(yǎng)下一代的文化認同和文化責任。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傳承,關于民族的記憶、文化的發(fā)展都可能隨之消失[17]。
1、 不能將開發(fā)置于保護的對立面上
要走出保護與開發(fā)“非黑即白”的二元論怪圈,保護可以是為了開發(fā)而保護,開發(fā)也可以是為了保護而開發(fā)。不能盲目的將開發(fā)置于保護的對立面上,單純?yōu)榱吮Wo而禁止開發(fā)或為了開發(fā)而拒絕保護。開發(fā)者要有效利用保護者的工作成果,依照文化傳統(tǒng)進行傳承性的開發(fā),而保護者則應當針對開發(fā)者的工作給出有效建議,以便開發(fā)工作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
2、 可以利用遺產開發(fā)當代文化產品但要與遺產加以區(qū)分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都來源于民間,來源于生活并非為表演和旅游而設計,在需要進行商業(yè)演出和旅游開發(fā)時就難免會對遺產的部分內容進行變更,比如為了增強視覺效果在民間戲劇中加入聲光電元素,為了增強音響效果在民間音樂中加入新式樂器的伴奏,為了提高制作效率在民間手工藝制作過程中加入現(xiàn)代工藝等等,經過這樣的變更原本非為商業(yè)演出和旅游開發(fā)需要的文化遺產,就成為了一種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帶有遺產元素,適合商業(yè)演出和旅游開發(fā)的當代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為了經濟開發(fā)需要而利用傳統(tǒng)文化遺產開發(fā)當代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是應當給予支持的,因為它一方面帶動了經濟增長,另一方面也擴大了遺產的社會影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當代文化創(chuàng)意產品應當在推廣時與傳統(tǒng)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區(qū)分,讓當代創(chuàng)意產品的受眾對于其改動內容有明確的認識,防止對于遺產的誤解。
3、 要允許遺產的自然發(fā)展但不能人為干預其發(fā)展
如前所述,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活態(tài)的遺產,需要由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隨著傳承人所生活的社會不斷發(fā)展,遺產也會隨著時代發(fā)生變化。比如在部分傳統(tǒng)的苗族村落,火把節(jié)中的火把早已被工業(yè)文明的手電所取代;又比如在部分原來生產力落后民族地區(qū),隨著先進生產工具,人們已經在一些傳統(tǒng)手工藝使用原來沒有的電動工具。這些都是遺產的自然發(fā)展,是社會變革的必然結果。對此遺產工作者要持一種相對寬容的態(tài)度,不能過度的干預。但是文化遺產的自然發(fā)展也要尊重自然歸律,不能人為的“拔苗助長”加速其變化,防止“邦子演員穿上歌劇演出服”的鬧劇重演,防止對于遺產的歪曲。
4、 通過科學記錄的方式保護遺產的現(xiàn)狀并努力保護遺產的活態(tài)傳承
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于生產力不發(fā)達的民族地區(qū)和農村,當今在這些地方正發(fā)生著快速的社會變革。在社會變革中人們思考的往往不是如何保護文化遺產,而是如何擺脫落后文化的束縛。當他們有朝一日過上他們盼望的“幸福生活”時,他們會發(fā)現(xiàn)他們的傳統(tǒng)文化已經消逝,一些與時代發(fā)展“不適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消亡。面對這種情況遺產工作者不可能人為的阻礙社會變革,讓遺產的傳承人選擇他們不愿接受的生活。我們應該做的是積極的通過多媒體的科學記錄方式保護對于遺產記憶,通過收集與遺產有關的作品、工具保護遺產的現(xiàn)狀,并通過改善傳承人生活狀態(tài)努力保護遺產的活態(tài)傳承。盡可能真實的保持文化遺產的原貌,讓后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遺產的全貌,防止以后可能發(fā)生的對于遺產的濫用。
4.4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加強財政支持
目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許多財政方面的支持,如北京市財政局和市文化局聯(lián)合制定了《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掇k法》規(guī)定,市級財政每年將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征集、整理、保護、傳承等工作。專項資金重點安排保護項目補助、市級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傳承補助、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征集三個方面。補助資金的發(fā)放將通過公開申報、專家和專業(yè)部門論證、聯(lián)合評審最終確定補助對象和補助金額[18]。安徽省財政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工作方針,不斷加大對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投入。2006年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2009年設立徽州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建設專項資金,逐年增加,2010年增加到400萬元,并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yǎng)和資助、人員培訓、宣傳展示以及徽州文化生態(tài)保護實驗區(qū)建設?!笆晃濉逼陂g,中央和安徽省財政共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3742萬元。
但是,非物質文化保護不能完全靠政府,還需要多渠道的引入保護資金,將民營資本引進來也是將來非物質文化保護的一大趨勢。
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標識,包含著民族特有的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承載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或群族文化生命的密碼。但是,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難題。這些難題體現(xiàn)在現(xiàn)實利用、管理體制、保護方法、法律模式等許多方面,而其中法律保護的不完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近年來遭遇危機的重要因由。因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積極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潛在利用價值,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fā)展和民族文化的弘揚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事實上,我國一直以來都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但是在保護理念、保護模式、具體制度等多個方面都存在缺陷。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完善建立在正確的指導原則之下,厘清問題的癥結及其破解之道,方能對癥下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但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律制度支持,缺少國家、族群和個人的通力合作作為最后的保護屏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只能是一紙空談。
總而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首先應樹立正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基本理念,即靜態(tài)保護與動態(tài)傳承相結合;其次要建立公私法統(tǒng)一的法律保護模式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即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核心,突出智力成果保護的必要性;最后需要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規(guī)范與救濟機制,在采取各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行動的同時重視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因為它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中最為有效和穩(wěn)定的保障模式。
致謝
在論文完成之際,我要特別感謝我的論文指導老師——崔艷峰老師,一直指導我的論文,沒有崔老師,我的這篇論文很難寫出來。在我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崔老師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無論是在論文的選題、構思和資料的收集方面,還是在論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崔老師悉心細致的教誨和無私的幫助,特別是他廣博的學識、深厚的學術素養(yǎng)、嚴謹?shù)闹螌W精神和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使我終生受益,在此表示真誠地感謝和深深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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