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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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范文 案情簡述 被告人姚某因為和妻姐的財務糾紛,將其殺死并自首。故意殺人罪名無可爭議,但是在量刑上卻有較大爭論,在庭審過程之中,圍繞量刑問題,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本案爭論的邏輯 法院在量刑上應作一個判斷: 對被告人應 1)量重刑或2)量輕刑 為做出以上判斷,需要考慮以下條件 →①姚某是否屬于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觀惡性是強還是弱 如果自首悔罪,主觀惡性較弱,此案必將輕判,反之將重判。并且這兩點是緊密聯(lián)系的,雙方都非常注意在這方面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證言。 由此雙方爭論由此交結在"預謀"這一要素之上。先來看看"預謀"這個概念。 有預謀→意味著主觀惡性強,是有計劃的,嚴密的殺人,社會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認為是預謀之中的事。并且,供詞中的"有預謀"和庭審中姚某辯稱自己是一時沖動殺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節(jié)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動機)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為亦值得商榷。 無預謀→意味著姚某只是無意殺人,而非有計劃的。主觀惡性較弱,社會危害小,加之有自首行為,姚某的罪行可以輕判。姚某就處于較為有利一些的地位。 雙方都非常清楚這次交鋒的關鍵點,圍繞是否有預謀這個作案動機進行了以事實為依據(jù)的大討論。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較為有利得地位,通過各種論證和反駁通過各種命題去達到自己的目的。 其一對于姚某"預謀已久"的論證和反駁 原告為了證明被告人預謀已久,心懷不軌,提出了一下三個證據(jù)。 證據(jù)一:被告人姚某,攜帶刀具和雷管進入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準備, 證據(jù)二:被告人姚某,砍被害人20余刀直至對方身亡,由此可見姚某主觀惡性之強,預謀之深。 證據(jù)三:姚某在傷人之后,并沒有仔細觀察對方生死,或者撥打120急救電話。放任對方生死,姚某只是區(qū)公安機關自首,但并不能認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現(xiàn),或許只是懼怕重刑。說以其主觀惡性更深,更能證明其是有預謀的殺人。 第 3 頁 共 3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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