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國有公司總支部議事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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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總支部議事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黨總支建設,不斷強化公司黨總支在工作中的領導核心地位,進一步推進黨總支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guī)范化,促進公司的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章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參加人員為公司黨總支委員。監(jiān)事可列席會議。根據(jù)需要其他人員可列席會議或參加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jù)需要可召開黨總支擴大會議。 第二章 議事規(guī)則 第三條 黨總支會由黨總支書記主持。因遇特殊情況不能參會主持,可委托黨總支副書記主持,會議召開情況、決議事項應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報告。 第四條 黨總支會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大或緊急事項需要研究,可臨時召開。 第三章 會議主要內(nèi)容 第五條 傳達貫徹落實中央、市委、國資委等重要方針、政策、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制定貫徹意見,研究具體措施。 第六條 研究決定公司戰(zhàn)略發(fā)展方向、經(jīng)營方向、重組改制、資本運作、產(chǎn)權交易、風險控制及重點項目等重大問題。 第七條 研究決定權限內(nèi)管理人員的職務任免、調動和獎懲事項。 第八條 研究決定公司黨的自身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企業(yè)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設工作和群團組織等方面的決定事項。 第九條 研究決定重大突發(fā)事件應采取的緊急措施。 第十條 通報、檢查黨總支會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其他應由黨總支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章 議題內(nèi)容 第十二條 議題準備 (一) 議題提出人必須是黨總支成員,非黨總支的領導或其他人員可通過黨總支書記或副書記提出,會議討論的文件由有關部門準備。 (二) 議題提出人必須在開會前1--3天 ( 緊急工作、任務需黨總支討論的除外) ,向黨總支書記提出,并有議題的內(nèi)容、解決問題的初步意見及相關資料。 (三) 涉及黨務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交前,主管領導和部門要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由書記、總經(jīng)理提交黨總支會討論。 第十三條 議題的收集和確定 (一) 黨群工作部負責在會前將收集到的議題進行匯總,并初步確定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報送黨總支書記審批。 (二) 對重大經(jīng)濟工作方案和重要領導的任免,黨委書記和總經(jīng)理應在會前碰頭,溝通思想,達成共識后方可上會。 第十四條 會議通知 在確定黨總支會討論議題后,黨群工作部要在會前將開會的時間、地點、討論議題及相關文件、材料通知與會人員。如參加會議的人員確因有事不能出席會議,應向黨總支書記或主持人請假。 第十五條 討論和表決 (一) 黨總支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有效。根據(jù)討論議題需要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時,由黨總支書記決定。 (二) 主持人對所討論的議題,要組織全體委員進行認真的討論。對重大問題要在委員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共識,每個委員都要充分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三) 嚴格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無論采取哪種形式,每個委員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見,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討論干部問題時,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職、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要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 (四) 形成決議、決定后,個別委員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必須堅決服從和執(zhí)行會議的決議、決定,不準在會后發(fā)表或議論與決議、決定相反的意見,用紀律維護黨的威信和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五) 議題經(jīng)過充分民主討論,意見不能集中或表決時未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shù)以上,不能形成決議或決定,應進一步調查研究,統(tǒng)一認識,下一次會議再議。 (六) 會議主持人對上級黨委和公司黨總支形成的決議、決定,要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承辦部門和承辦人,并對完成的時間、標準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十六條 決議、決定的落實與督辦 (一) 黨群工作部負責會議記錄和起草會議紀要,送會議主持人簽發(fā)、打印分送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缺席黨總支會的委員要及時通報會議決議、決定事項。 (二) 黨總支會的決議,承辦部門和承辦人要認真組織實施,完成任務后及時向黨總支報送完成情況。 (三)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匯報,研究解決措施,不準以任何理由自行改變或不執(zhí)行黨總支的決議、決定。 (四) 黨群工作部對決議、決定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督辦,掌握工作進度,對工作進展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黨總支書記匯報,督促決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則由黨群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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