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筆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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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一、 行政權的內(nèi)容和特征 ㈠行政權的內(nèi)容: 1、 行政規(guī)范制定權: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部委和地方有關政府置頂行政規(guī)章等; 2、 證明、確認權:公證機關; 3、 對權利的賦予、剝奪權:行政獎勵權、行政處罰權; 4、 對義務的科以、免除權:納稅、頒發(fā)許可證; 5、 對爭議的調(diào)處權:對民事爭議的調(diào)解和對行政爭議的復議裁決。 ㈡行政權的特性: ①執(zhí)行性;②法律性;③強制性;④優(yōu)益性;⑤不可處分權。 行政法這個詞最早出現(xiàn)在法國。 二、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的總稱,這類法律規(guī)范和原則調(diào)整的是有關公共行政權的設定,行使及對公共行政權的監(jiān)督和其后果予以補救的法。 2、 特征: ⑴就內(nèi)容而言,行政法有三個特征: ① 對象的確定性 ② 內(nèi)容的廣泛性 ③ 內(nèi)容的相對易變性 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現(xiàn)形式具有多樣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種分散的法律來表現(xiàn)。 ㈡行政法在社會功能上的地位 從政治意義上說,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 1、 行政法是高度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xiàn)和保障 2、 行政法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體現(xiàn)和組成部分 3、 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國家行政管理的效率 4、 行政法是國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標志 從法律意義上說,行政法也有多種功能: 1、 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它有助于憲法的實施和保障 2、 行政法作為法律事實,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 3、 行政法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導致其他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或消滅。 4、 行政法可成為當事人提起訴訟,尤其是行政訴訟的根據(jù)。 5、 行政法還能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適用觀點。 一、 行政法的形式 1 集中式(法典式) 1、 行政法典:是指相對集中了行政法律規(guī)范并對它作了系統(tǒng)性安排的法規(guī)。 2、 特點:行政法律規(guī)范既集中又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便于查找使用。這種方法比較科學,但也比較困難。 ㈡分散式 以分散的法規(guī)來表現(xiàn)行政法律規(guī)范,中國就是采用的這種形式。其行政法規(guī)范散見于以下法律形式中: 1、 憲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規(guī) 4、 地方性法規(guī) 5、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 條約和行政協(xié)定 7、 有關法律解釋 8、 行政規(guī)章 2、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關系的區(qū)別: ⑴性質(zhì)不同 ⑵與行政法的關系不同 ⑶內(nèi)容范圍不同 ⑷時間先后不同 一、 行政法律關系的類型和特征 ㈠類型 1、行政法律關系其實就是被行政法調(diào)整了的行政關系。 2、內(nèi)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㈡特征 1、從主體上看,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或得到授權的其他組織,否則,就不屬于行政法律關系。 2、從內(nèi)容上看,行政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與國家行政權力直接有關,即國家行政權是行政法律關系的核心。 3、從內(nèi)容處分上看,當事人對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不能自由處分。 4、從雙方當事人所處的地位上來看,行政主體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享有很大的優(yōu)益權。 5、從解決爭議的方式上看,行政主體有處理行政爭議的權力。這與民事關系明顯不同。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理論與原則 一、概述 ㈠保權說:認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領域內(nèi)規(guī)范被管理者行為,用以保障國家行政權順利行使,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個法律部門。 ㈡控權說:,主張行政法是控制、約束政府權力,規(guī)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組織提供救濟的法。 “控權說”和“保權說”的主要區(qū)別 區(qū)別 觀點 行政法的出發(fā)點和目的 行政法的調(diào)整對象 行政法與國家行政管理的關系 ㈢折衷說 認為行政法具有控權和保權雙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同時也是保障國家行政主體對社會實施管理的法。 二、行政合法性原則 ㈠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含義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內(nèi)容。它要求行政權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jù)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㈡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要求 1、職權法定原則: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法律優(yōu)位原則:正式的法律淵源要優(yōu)于從屬的法律淵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從屬立法的效力都高。 3、法律保留原則: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某種行政行為。 三、行政合理性原則 ㈠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做出行政決定,而且要求這種決定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㈡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本要求 1、 平等原則 2、 正當裁量原則 3、 比例原則 四、程序正當原則:程序正當原則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須符合現(xiàn)代法治國家所要求的“程序正義”觀念。 第五章 行政行為的一般理論 難點與重點: 1.行政行為分類 2.行政行為構成 3.行政行為效力的內(nèi)容 4.行政行為的無效、撤消、變更和終止 第一節(jié) 行政行為的性質(zhì)、分類及其合法要件 學習本節(jié)應掌握的內(nèi)容: 1.行政行為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2.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3.國家行為與行政行為;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的區(qū)別 4.行政行為法的意義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國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性 行政行為是執(zhí)行法律的行為,因而,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根據(jù),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2.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術的局限性和現(xiàn)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專業(yè)性、技術性及其適應性、多變性等原因,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應該(事實上也是這樣做的)留給行政主體相當廣泛的裁量余地,以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護和創(chuàng)造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3.單方意志性 (1)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行政組織法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范圍之內(nèi),就無需與行政相對人協(xié)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對人的同意,而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和條件,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并可以直接實施該行為。 (2)行政行為的單方性不僅表現(xiàn)在行政主體依職權進行的行為,而且還體現(xiàn)在依行政相對人申請而實施的行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為中,也不乏行政主體單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現(xiàn)出許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點。_ 4.強制性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故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其實施保障。根據(jù)行政法的原則,行政主體行使其管理職能,可以運用其行政權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保障行政行為的實現(xiàn)。 5.無償性 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都是無償?shù)摹? 三、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體須是行政主體; 2.內(nèi)容須是國家行政權的運用; 3.須是客觀存在的; 以上三個要件須同時具備。 五、行政行為的分類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基于適用范圍的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制定各種行政規(guī)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最大的區(qū)別在于: 1.行為對象特定與否。 所謂對象的特定性,包含兩項內(nèi)容: 一是明確性,即一種行為是針對誰、約束誰,行為雙方主體及第三人都是明確的。二是固定性,即該行為所約束的對象在該行為約束期間是固定的,可數(shù)的,既不會增加,也不會減少。 2.在行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種行為是約束人們已經(jīng)發(fā)生的行為,即具有向前約束性,該行政行為是具體的;相反,如果一種行政行為是約束人們將來可能發(fā)生的行為,即具有向后約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 3.行為可否多次適用。如果一種行為只能適用一次,那它就是具體的;如果一種行政行為可以反復適用那它便是抽象的。 (二)權益性行政行為、負擔性行政行為與多效性行政行為 基于行為效果與相對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所作的分類。 權益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其義務的行政行為,負擔性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剝奪其權益的行政行為,又稱不利行政行為多效性行政行為是指一個行政行為既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力有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義務。 (三)內(nèi)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基于行為效力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內(nèi)部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對隸屬于自身的組織、人員和財物的一種管理。。 外部行政行為亦稱為公共行政行為,它是行政主體對社會行政事務的一種法律管理。發(fā)生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 (四)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基于行為的主動性程度的劃分。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jù)自己的職權,不需要經(jīng)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請、聲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發(fā)生效力的行為。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聲明或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的行為。如:行政復議須以相對人申請為前提,相對人沒申請,復議機關不能主動復議;公民申請專利、單位申請注冊商標等亦屬此類。 (五)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guī)范的適用沒有或較少有選擇、裁量余地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則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法規(guī)范的適用具有較大選擇、裁量余地的行政行為。 在法律適用上,羈束行政行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問題,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不僅存在合法性問題,而且還存在合理性問題。 (六)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法規(guī)形式要求的行政行為,不要式行政行為則指不具有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行政行為。 六、行政行為法 行政行為法是關于行政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行政行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義上體現(xiàn)了這個國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 其意義具體表現(xiàn)在: 1.行政行為法為行政行為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jù); 2.行政行為法保證行政行為的科學性和規(guī)范性; 3.行政行為將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健全和完善。 第二節(jié) 行政行為的效力 一、行政行為效力的內(nèi)容 行政行為的效力的內(nèi)容是指行政行為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產(chǎn)生的法律約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也稱先定力,指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就應該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除非由有權機關經(jīng)法定程序變更或撤消。 2.確定力: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對穩(wěn)定性,非依法不得隨意撤消和變更,故又稱為不可變更力。 有兩層含義: 第一,行政行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體和人員變動的影響; 第二,行政行為生效后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非依法定程序與事由不得隨意改變。 3.約束力:行政行為的約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對行政主體或行政相對人及其他人所產(chǎn)生的約束力。行政行為的約束力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1)對行政相對人的約束力。 (2)對行政主體的約束力。(3)對第三人的約束力。 4.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啟動強制程序,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最終得以實現(xiàn)。 二、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條件 1.實體要件:又稱實質(zhì)要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行為主體合法。 (2)權限合法。 (3)內(nèi)容合法。 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 三、行政行為的生效時間 一般說來,具備以上要件的行政行為便可發(fā)生預定的法律效力 1.即時生效: 2.送達生效: 3.附條件生效: 四、行政行為的無效、撤消、變更和終止 1.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行為必須合法、適當,符合公共利益。 2.行政行為的撤消:指有權機關針對違法或明顯不當?shù)男姓袨槿∠湫ЯΦ倪^程。它有以下特點: (1)從主體上看,原作出該行政行為的主體與撤銷該行政行為的主體是不同一的 (2)從性質(zhì)上看,行政行為的撤銷,除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撤銷以及權力機關對同級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撤銷,屬于依職權行為外,其他概屬依申請行為。 (3)從行為效力上看,行政行為的撤銷對前具有溯及力,它將使社會關系回歸到被撤銷行政行為作出之前的狀態(tài)。 3.行政行為的變更:指行政行為作出以后和消滅以前,行政行為在內(nèi)容、依據(jù)和形式上的變化。行政行為的變更應包括: (1)行政行為內(nèi)容的變更; (2)行政行為依據(jù)的變更; (3)行政行為形式上的變更。 從行政權上變更上考察,行政行為的變更有四類: (1)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對自己行為的變更; (2)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行為的變更; (3)行政復議機關對被復議行政行為的變更; (4)人民法院對被審查行政行為的變更。 4.行政行為的終止:又稱行政行為的消滅,指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 本章小結(jié): (1)行政行為的概念:是行政主體為實現(xiàn)國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性;2.裁量性;3.單方意志性;4.強制性;5.無償性。 (3)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1.主體須是行政主體;2.內(nèi)容須是國家行政權的運用; 3.須是客觀存在的,以上三個要件須同時具備。 (4)行政行為的分類: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2.權益性行政行為、負擔性行政行為與多效性行政行為;3.內(nèi)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4.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5.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6.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效力的內(nèi)容:是指行政行為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產(chǎn)生的法律約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效力: 1.公定力: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也稱先定力,指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就應該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除非由有權機關經(jīng)法定程序變更或撤消; 2.確定力: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對穩(wěn)定性,非依法不得隨意撤消和變更,故又稱為不可變更力; 3.約束力:行政行為的約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對行政主體或行政相對人及其他人所產(chǎn)生的約束力。有關人員必須遵守和服從這種約束力; 4.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無故不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啟動強制程序,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最終得以實現(xiàn)。 (6)行政行為的無效、撤消、變更和終止: 1.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且明顯的違法情形時;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的撤消:指有權機關針對違法或明顯不當?shù)男姓袨槿∠湫ЯΦ倪^程。 3.行政行為的變更:指行政行為作出以后和消滅以前,行政行為在內(nèi)容、依據(jù)和形式上的變化。行政行為的變更應包括:行政行為內(nèi)容的變更;行政行為依據(jù)的變更;行政行為形式上的變更。 4.行政行為的終止:又稱行政行為的消滅,指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終止的原因:對象消失;相對一方不再存在,也沒有權利義務承接人;期限屆滿;任務完成,等等. 第一節(jié) 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的活動。 它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 2.行政立法行為是制定和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行為; 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為; 4.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所為的行為。 二、行政立法的性質(zhì) 1.行政立法行為的行政性 (1)行政立法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 (2)行政立法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執(zhí)行和實施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實現(xiàn)政府鍛煉職能; (3)行政立法行為所調(diào)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 2.行政立法行為的立法性 (1)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授權以及國家名義制定人們普遍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和活動; (2)行政立法行為所制定的行為規(guī)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規(guī)范性和強制性; (3)行政立法行為必須遵循相應的立法程序,經(jīng)過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決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 3.行政立法行為具有從屬法律性 所謂從屬法律性是指在法律體系中,行政立法要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權力機關所立之法。 三、行政立法的分類 (一)